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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虽然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便捷性,甚至实现了信息共享。但因为网络的公开性、便捷性等导致公民信息容易遭受侵犯和危害,个人信息泄露发生率日益增加,轻者影响公民信息安全,重者影响公民财产安全及人身安全,更是对社会社会安全、和谐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而加强刑法保护则是解决公民个人版信息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理应得到重视及关注。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完善措施
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各种先进的信息技术及网络技术被应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人们的生产及生活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因为通过网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入侵他人信息系统,从而盗取他人信息,并将他人的隐私泄露,触犯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严重者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会受到刑法处罚。但目前我国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机制还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所以本文根据相关文献及工作经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几点有效问题解决措施及建议。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分类
公民个人信息最早在 1968年被联合国人权会议提出,随后全球50多个国家相继成立个人保护信息法,并明确个人以及个人保护的定义。公民个人信息可从“关联说”和“隐私说”两大方面进行分类,在关联说中个人信息是指法律承认的信息,包括合法姓名、年龄、家庭地址等;隐私说中除了基本的姓名、年龄及性别等信息以外,还包括身份证号码、通信链接、财产状况、密码账户等隐私信息[1]。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
(一)网络监控力度不足
网络时代背景下,各种网络社交平台、购物平台等大量增加,但相应的网络监控机制还没有得到完善,导致民个人信息容易受到侵犯。例如很多用户为了网络购物或者社交都会将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信息录入平台或者系统,有的还会在平台中发布言论,虽然方便了购物和交流,但在使用平台或者系统过程中,很多个人信息都会遗留在平台或者系统中,如果被有心之人发现,就会做出侵害个人隐私的事情,增加信息泄露风险。
(二)信息泄露主体模糊
调查发现,超过60%的手机用户都会接到各种诈骗电话及骚扰电话,哪怕那种用老人机的中老年人也会接到类似的电话,询街头询问他们,很多都表示只在银行、移动公司、工作单位或者社交平台上填写过自己的信息,在填写过程中银行、移动公司或者社交平台都都签署了用户个人信息保密协议的,请问是谁泄露了信息,这种信息泄露主题模糊现象非常严重,使很多公民无法直接找到泄露人员或单位,最终个人信息保护不了了之[2]。
(三)行为判断不够准确
虽然我国对于个人信息及隐私泄露比较严重的行为进行了法律惩戒,但部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内容缺乏针对性,导致对侵犯行为的判断及惩罚出现偏差,使影响法律惩戒效果,甚至还不同程度上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三、强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措施及方法
(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司法救济方式
第一,在刑法法律体系中增加“严格禁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惩罚条例”,并完善相应的司法救济方式,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第二,完善集体诉讼机制,并建立网络用户诉讼平台及系统,让被侵害的网络用户能够通过专门的平台或者系统提出诉讼,然后获取相应的救济,既减少个人信息被侵害对社会公益造成的损害,又能增强公民的维权意识;第三,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实现对网络维权平台、邮箱、公众号等的有效监督及维护,让公民能够从多个渠道进行投诉。这要求监管部门要积极接受全民监督,以收集真实信息,然后根据真实信息跟踪报道侵害行为,最后进行对侵害行为进行刑法处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第四,重视举证责任倒置。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要秉承“维持社会公平”的宗旨,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保证利益的衡平[3]。
(二)明确法律保护对象
分为被直接侵害对象和间接侵害对象;其中,直接侵害是指犯罪份子直接通过公民的家庭隐私、经济收入、金融账户和支出等隐私性、安全性信息,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间接侵害则是指犯罪份子先回去公民的年龄、身高和姓名等基本信息,然后借助其他技术及方法间接窃取隐私信息,最后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三)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第一,立法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即修正法案界定犯罪主体范围,并在该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刑法,以提高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时效性。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需要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使犯罪主体界定统一,以增加刑法保护的整体力度及针对性。第二,可将信息技术引入个人信息保护中,实质上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搜集电子商务等网络品台上公民的个人信息,然后对公民信息进行加密保护,减少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出售或传递,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刻意出售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的刑事出发[4]。第三,立法部门要明确非法持有的界定,将非法持有入刑,以促进司法工作有效开展的同时,给犯罪分子造成有效震慑,同时还提高了公民的自我信息保护意识及维权意识。此外,立法部门还需要结合我国现有的公共权力研究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渗透效用,然后在该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并提高刑法保护的针对性及犯罪主体惩罚力度,而减少信息泄露等违法行为发生。
结语
总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不仅影响公民个人人生安全及财产安全,还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一直备受关注和重视。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已经根据实际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刑法,还完善了社会公民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以更好地维护公民隐私权,解决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问题。尽管如此,实际的刑法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诸如网络监控力度不足、信息泄露主体模糊行为判断不够准确 等,不利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权维护。因此,上文基于这些问题,从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司法救济方式、明确法律保护对象等方面分析了具体的措施及方法。
参考文献
[1] 于晰.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的完善与思考[J]. 法制博览,2021(2):118-120.
[2] 杜鹃. 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法律完善[J]. 法制与社会,2021(8):14-15.
[3] 严依涵. 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J]. 法制与社会,2016(21):273-274.
[4] 戴武君. 网络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1(2):92-94.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完善措施
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各种先进的信息技术及网络技术被应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人们的生产及生活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因为通过网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入侵他人信息系统,从而盗取他人信息,并将他人的隐私泄露,触犯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严重者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会受到刑法处罚。但目前我国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机制还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所以本文根据相关文献及工作经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几点有效问题解决措施及建议。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分类
公民个人信息最早在 1968年被联合国人权会议提出,随后全球50多个国家相继成立个人保护信息法,并明确个人以及个人保护的定义。公民个人信息可从“关联说”和“隐私说”两大方面进行分类,在关联说中个人信息是指法律承认的信息,包括合法姓名、年龄、家庭地址等;隐私说中除了基本的姓名、年龄及性别等信息以外,还包括身份证号码、通信链接、财产状况、密码账户等隐私信息[1]。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
(一)网络监控力度不足
网络时代背景下,各种网络社交平台、购物平台等大量增加,但相应的网络监控机制还没有得到完善,导致民个人信息容易受到侵犯。例如很多用户为了网络购物或者社交都会将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信息录入平台或者系统,有的还会在平台中发布言论,虽然方便了购物和交流,但在使用平台或者系统过程中,很多个人信息都会遗留在平台或者系统中,如果被有心之人发现,就会做出侵害个人隐私的事情,增加信息泄露风险。
(二)信息泄露主体模糊
调查发现,超过60%的手机用户都会接到各种诈骗电话及骚扰电话,哪怕那种用老人机的中老年人也会接到类似的电话,询街头询问他们,很多都表示只在银行、移动公司、工作单位或者社交平台上填写过自己的信息,在填写过程中银行、移动公司或者社交平台都都签署了用户个人信息保密协议的,请问是谁泄露了信息,这种信息泄露主题模糊现象非常严重,使很多公民无法直接找到泄露人员或单位,最终个人信息保护不了了之[2]。
(三)行为判断不够准确
虽然我国对于个人信息及隐私泄露比较严重的行为进行了法律惩戒,但部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内容缺乏针对性,导致对侵犯行为的判断及惩罚出现偏差,使影响法律惩戒效果,甚至还不同程度上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三、强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措施及方法
(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司法救济方式
第一,在刑法法律体系中增加“严格禁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惩罚条例”,并完善相应的司法救济方式,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第二,完善集体诉讼机制,并建立网络用户诉讼平台及系统,让被侵害的网络用户能够通过专门的平台或者系统提出诉讼,然后获取相应的救济,既减少个人信息被侵害对社会公益造成的损害,又能增强公民的维权意识;第三,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实现对网络维权平台、邮箱、公众号等的有效监督及维护,让公民能够从多个渠道进行投诉。这要求监管部门要积极接受全民监督,以收集真实信息,然后根据真实信息跟踪报道侵害行为,最后进行对侵害行为进行刑法处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第四,重视举证责任倒置。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要秉承“维持社会公平”的宗旨,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保证利益的衡平[3]。
(二)明确法律保护对象
分为被直接侵害对象和间接侵害对象;其中,直接侵害是指犯罪份子直接通过公民的家庭隐私、经济收入、金融账户和支出等隐私性、安全性信息,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间接侵害则是指犯罪份子先回去公民的年龄、身高和姓名等基本信息,然后借助其他技术及方法间接窃取隐私信息,最后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三)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第一,立法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即修正法案界定犯罪主体范围,并在该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刑法,以提高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时效性。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需要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使犯罪主体界定统一,以增加刑法保护的整体力度及针对性。第二,可将信息技术引入个人信息保护中,实质上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搜集电子商务等网络品台上公民的个人信息,然后对公民信息进行加密保护,减少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出售或传递,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刻意出售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的刑事出发[4]。第三,立法部门要明确非法持有的界定,将非法持有入刑,以促进司法工作有效开展的同时,给犯罪分子造成有效震慑,同时还提高了公民的自我信息保护意识及维权意识。此外,立法部门还需要结合我国现有的公共权力研究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渗透效用,然后在该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并提高刑法保护的针对性及犯罪主体惩罚力度,而减少信息泄露等违法行为发生。
结语
总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不仅影响公民个人人生安全及财产安全,还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一直备受关注和重视。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已经根据实际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刑法,还完善了社会公民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以更好地维护公民隐私权,解决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问题。尽管如此,实际的刑法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诸如网络监控力度不足、信息泄露主体模糊行为判断不够准确 等,不利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权维护。因此,上文基于这些问题,从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司法救济方式、明确法律保护对象等方面分析了具体的措施及方法。
参考文献
[1] 于晰.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的完善与思考[J]. 法制博览,2021(2):118-120.
[2] 杜鹃. 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法律完善[J]. 法制与社会,2021(8):14-15.
[3] 严依涵. 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J]. 法制与社会,2016(21):273-274.
[4] 戴武君. 网络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1(2):9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