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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那么,在遥远的古代,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古人是如何保证“舌尖上的安全”呢?
其实,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在周朝就有了相关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主要是以初级农产品的直接采摘、捕捞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礼记》中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不时”是指未成熟,意为五谷果实未成熟时,是严禁进入流通市场的。此外,为杜绝商贩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周代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即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不得在市场上出售。这可以说是我国文献记录的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了吧。
到了强汉盛唐,我国的商品流通达到了一个新的层面,食品交易活动多了,品种也丰富起来。汉朝对有毒食品处理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二年律令》载:“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意思是,如果有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的,应尽快将变质的食品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可见,当时就有了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了。
在唐朝,相关的法律也极其严格。《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可见,在唐代,知脯肉有毒,却不马上焚烧销毁的,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丽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馈送或出售,导致使用者中毒的,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处绞刑。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过失杀人论罪,要支付一定的金钱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他人窃盗而食致中毒身亡的,食品所有者不负责任,但须杖九十。严刑峻法,对唐朝的食品安全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宋代,市场空前繁荣,无论是在北宋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画中,还是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一书中都能感觉到,特别是《东京梦华录》中共提到100多家店铺和行会。繁荣的背后带来的是泥沙俱下,食品安全问题不可避免。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食品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让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宋刑统》规定: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从古代的做法,我们可以知晓,古代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施以“重典”,而今想要遏制食品安全的违法案件的发生,也必须提高其违法成本,并施以严刑峻法,以此来保证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其实,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在周朝就有了相关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主要是以初级农产品的直接采摘、捕捞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礼记》中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不时”是指未成熟,意为五谷果实未成熟时,是严禁进入流通市场的。此外,为杜绝商贩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周代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即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不得在市场上出售。这可以说是我国文献记录的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了吧。
到了强汉盛唐,我国的商品流通达到了一个新的层面,食品交易活动多了,品种也丰富起来。汉朝对有毒食品处理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二年律令》载:“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意思是,如果有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的,应尽快将变质的食品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可见,当时就有了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了。
在唐朝,相关的法律也极其严格。《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可见,在唐代,知脯肉有毒,却不马上焚烧销毁的,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丽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馈送或出售,导致使用者中毒的,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处绞刑。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过失杀人论罪,要支付一定的金钱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他人窃盗而食致中毒身亡的,食品所有者不负责任,但须杖九十。严刑峻法,对唐朝的食品安全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宋代,市场空前繁荣,无论是在北宋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画中,还是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一书中都能感觉到,特别是《东京梦华录》中共提到100多家店铺和行会。繁荣的背后带来的是泥沙俱下,食品安全问题不可避免。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食品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让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宋刑统》规定: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从古代的做法,我们可以知晓,古代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施以“重典”,而今想要遏制食品安全的违法案件的发生,也必须提高其违法成本,并施以严刑峻法,以此来保证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