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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国与国之间经济合作、跨国企业的往来日益增多,法律文本的翻译日显重要。在经济形势处于重大变化或动荡时期,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谈判、起草、成文以及翻译更是成为译者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本文指出,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英汉两种语言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两大世界性语言,译者必须十分熟悉英汉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基本概念、主要特征,并在和谐翻译观的指导下,根据法律语言的固有特点和规律,分析英汉两种语言在法律用语方面的差异,掌握两种语言互译的基本技巧,最大限度地透彻理解原文,以地道的法律用语,准确而传神译出原法律文体的精神。
[关键词 ] 全球化 法律文本 法律翻译 和谐论
[Abstract ] With the rapid paces of globalization, the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interdependence between countries are increasingly conspicuous with each passing day; hence the importance of legal text translation is highlighted. In this economically turbulent world,negotiating, drafting and translating of legal documents and contract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translator’s daily work.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English and Chinese languages have become two most popular world languages in this new century. Thus, the translator must be very familiar with the basic conception and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tex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armony, the translator can better master the basic skills, analyze the differences of two languages,understand the original text thoroughly so as to catch the spirit of the original texts and translate them accurately.
[Key words] globalization legal texts legal translation harmonious theory.
一、引子
英汉互译,代表两个语系之间不同语言的互译,其中的差异非一般论者所能认识。译者把其中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可以使之相误,即导致读者产生误解;可以使之相解,即沟通与理解;也可以使之相悦,即给读者以审美的愉悦。[1]译者要使译文避免第一种情况,起码达到第二种境界,努力争取进入第三种境界。要达到这一境界,就必须对语言、文化之间的“异”与“同”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翻译标准有科学的把握,对不同文体的作品有个透彻的理解,才有可能创造出较为理想的译文。
二、有“异”才需“译”,哲学和谐论才会应运而生
在翻译研究和实践中,许多中外译论者,尤其是外国译论者,都在那里大谈“对等”,这都是建立在追求“同”而排除“异”的翻译标准和思想指导下提出来的。在西方同一语系中的同一语支中的两种语言之间,差别很少时提出对等尚可理解。正如许渊冲先生所说“根据计算机统计,西方文字之间的对等词达到90%,因此西方译论家提出了对等的理论”。[2]西方译论家提出对等理论有其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汉英互译可否与西方语言一样,也有对等的理论呢?“中文和英语之间的对等词只有40%左右,因此西方的对等译论只能解决一小部分中英互译问题,而大部分问题都不能解决。中国和西方评论的差别,简单说来,西方重‘等’,中国‘重优’。”[3]除了语言差异,还有文化、习俗、习惯、认识程度等差异,每人用词的含义都会有细微的差别,更惶论不同人群、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了。由此看来,英汉互译之间,广而言之,东西方语言之间,谈对等是不现实的,即使是西方近亲语言之间翻译,完全对等也只能是追求的理想而已。
在西方各种翻译理论中,解构主义思潮影响下的解构主义翻译观对翻译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该理论把翻译的本质问题视为“哲学的中心问题,从哲学的高度来看待意义的可译性问题,或者从翻译理论的高度来看待语言的本质问题。” “解构主义学者认为,翻译的目的不在于求同,而在于存异,一部译作的价值,不在于它的通顺程度,而在于它对语言的反映程度。”[4]上述观点道出了翻译的真谛,有“异”才需“译”,译出来才能对读者有启迪,否则只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东方的翻译哲学,尤其是传统的翻译哲学思想,如严复的“信、达、雅”,鲁迅的“宁信而不顺”,现在人们所说的“忠实、通顺”,都是受了“求同”观念的影响,翻译要以“信”为根本,不信则为误译。但是,正如孔子所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篇第十三》)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对此句的注释甚为妥帖:“和者,无乖戾之心。同者,有阿比之意。”此理完全可应用于翻译。东西方语言、文化等异大于同,只能追求一种更深层次的和谐,而非一种浅层的苟同或附和。
好的翻译理论和实践是深层次的和谐,由此产生了哲学和谐论。和谐论认为:“和谐”以适中与得当(即翻译中正确性和准确度)为内在精神,形成一种普遍的和谐的关系体系。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从整体着眼从局部着手,按照既要适中,又要协调的准则行事,处处把握分寸,随时随地选择一种最为正确、与各方面的关系最为协调的表达方式。翻译本身是和谐与不和谐的矛盾统一,翻译的艺术就是因难见巧,在不和谐中创造和谐。对于原文来说,译者的创造是一种“异化”。“和”中有“异”,而“同”中无“异”。好的译文与原文“和”而不同,平庸的译文与原作同而不“和”。翻译的“和谐”讲究自然,“和”如天成,翻译过程中的各种艺术要素彼此相生,互相照应,一气呵成。[5]协调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活动是两种不同语言、不同文化的对抗、对话与融合,文学翻译应该追求译作整体的审美效果。原作的不可译、抗译、译入语语境对原作的同化,造成一个对话性的对立结构,凸现了“异”的审美意义。两种有差异之事物在磨合中产生“和谐”。就翻译过程而言, “和谐”标准的实现在于译者巧妙的再创造。译者在差异对立中灵活把握分寸,如前所述,及时做出得当的选择,达到“和谐”。在翻译过程中,译者不仅要纵观全局,还要细心把握好局部,处理好翻译过程中各个方面的关系,如作者与译者、译者与原文、译者与译文、译作与原文、译作内部、译作与读者、译语文化与原作文化,使之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和谐论认为,文学翻译活动作为一个特殊的艺术形式,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的大系统,大系统包含着许多小系统,小系统下面又包含了各种艺术要素。翻译过程就是要发挥大系统、小系统和各要素的作用,最终形成一个新的和谐的艺术整体。要取得最佳和谐效果,译者要把握好审美性、整体性、普遍性、辩证性和创造性这五大特性。
三、和谐论对法律文体翻译的指导作用
法律英语同法律汉语有许多差异:在词汇方面,法律英语经常使用的普通词实际上并无普通词的含义;频繁使用当代普通英语极少使用的古旧词汇;频繁使用拉丁语词汇,尤其是名词;大量使用大众词汇中比较陌生的法语词;大量使用专业术语;经常使用法律行话;经常使用正式程度较高的词汇;故意使用意义含糊的词语;总是试图以最精确的词语形式表达法律概念;大量使用累赘词,及双语同义重复等手段表达单一的法律概念,等等。在句子结构方面,英语法律句子长而复杂。上述种种差异,是对译者的挑战,因此值得译者认真思考,并找出解决的办法。和谐论的翻译观,不仅强调对原文本的理解,更强调对读者、译者的互动理解,译者要对不同语言、文化间的差异进行必要的调适,以适应译入语读者的欣赏品味,达到和谐共生的目的。笔者认为,把和谐论作为翻译法律英语的准绳,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会恰到好处地履行法律翻译使命和把握创造的度,使源语文本的核心内容恰当地突显出来。对一些同义重复的词组,在进行英译汉时可在不影响意思的情况下简洁译出: null and void(无效);terms and conditions(条件) 。对那些为了限定意义的范围,不得不详加说明的词组,译者必须不厌其烦地译出,如:made and signed(由……签订);able and willing(能够并愿意);goods and chattels(货物与动产); on and after(表示时间)(在……和在……之后);by and between(由……并在……之间)。译者在处理句子中的这些英语词组时,也应根据英汉之间的差异,仔细斟酌译文,如: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s and the sellers whereby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the under-mentioned commod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这份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双方订立。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条款中规定的商品。)该句译文中,译者充分意识到了英语的行文习惯,未被其表层赘词所迷惑,而是认识到其深层含义,用简洁明了的汉语准确地表达了出来,这就是深层的和谐,即意义的和谐与一致。请再看一例:Such consequences would normally be that the contract is declared null and void and the contractor forfeits his tender security. (此类后果常常是,合同被宣布无效,以及承包商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如何处理英汉法律语言等方面的差异,是译者应认真思考的核心问题。
英汉语言最大的差异在于汉语重意合,英语重形合。“英语重形合指英语语言符号之间有较强的逻辑联系,汉语重意合指汉语句子主要通过字词的意思连接起来。”(张光明,2001:249)法律英语的形合更是表现得淋漓尽致。请看例句: In this Ordinance, 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state” means a territory or group of territories having its own law of nationality.(Laws of Hong Kong,Cap.30, Wills Ordnance,Art.2 ) [6] 本句中的otherwise,用法需要引起译者特别注意。该词在英语里的主要释义为:1)under other circumstance(以其他形式或在其他情况下);2)in another manner/ differently(其他方式);3)in other respects(其他方面)。可是在法律英语中,otherwise通常跟unless引导的子句(让步状语从句)连用或置放在连词or之后使用。鉴于此区别,译者翻译时要根据英汉两种语言的差异,还要根据普通用法同法律英语特殊用法的区别,全面地进行调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再来看看译文: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国家”指拥有本身国籍法的一领域或一组领域。
Otherwise还有一种用法是跟than一起,通常用来否定句子的主语。我们再来欣赏下面这个例句:No will or any part thereof, which is in any manner revoked,shall be revived otherwise than by the re-execution thereof or by a codicil executed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5 and showing an intention to revive it. (Laws of Hong Kong,Cap.30,Wills Ordnance,Art.17[1] ) [7]从上例中,我们知道otherwise than的意思与unless otherwise 较为接近,但用法略有不同。unless otherwise后面可跟动词,otherwise than后面却可跟名词。但在普通日常英语里,otherwise than却可跟动词。上面这个句子依然是条件从句,即介绍了几种可以恢复效力的条件。在考虑到句子成分和区别之后,请看译文:遗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无论以任何方式撤销后,除非按照第5条重新签立或加入按照第5条签立的遗嘱更改附件,并表明意愿是恢复遗嘱的效力,否则该遗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不能恢复效力。
四、结语
法律语言的生命力在于它的权威性、稳定性、正当性和公平合理性,在于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双方都能合同执行,即是它的实现。而法律权威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权威与法律权威是否能够和谐一致。结果是肯定的,法律权威就可得到保证金,否则就会引起各种不和谐的后果。运用和谐翻译理论一些基本原理,探讨法律翻译是很有指导意义的。和谐论立足于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从中国古典哲学、美学中汲取营养,同时也实事求是地借鉴西方一些先进的翻译理论,兼容并蓄,提出了哲学和谐论,值得译界同仁认真挖掘。本文运用了该理论的一些基本原理,结合法律语言的基本特点,探讨法律翻译的基本途经,文中提出解决汉语法律语言、文化等差异的办法,权作抛砖引玉,以期引起行家的兴趣。
参考文献
[1]郑海凌.译语的异化与优化.中国翻译,2001(4):3~4.
[2,3]许渊冲.实践第一、理论第二.上海科技翻译,2002(4):1~2.
[4,5]郑海凌.文学翻译学.郑州:文心出版社,2000.162~165.
[6,7]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学.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103~106.
[关键词 ] 全球化 法律文本 法律翻译 和谐论
[Abstract ] With the rapid paces of globalization, the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interdependence between countries are increasingly conspicuous with each passing day; hence the importance of legal text translation is highlighted. In this economically turbulent world,negotiating, drafting and translating of legal documents and contract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translator’s daily work.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English and Chinese languages have become two most popular world languages in this new century. Thus, the translator must be very familiar with the basic conception and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tex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armony, the translator can better master the basic skills, analyze the differences of two languages,understand the original text thoroughly so as to catch the spirit of the original texts and translate them accurately.
[Key words] globalization legal texts legal translation harmonious theory.
一、引子
英汉互译,代表两个语系之间不同语言的互译,其中的差异非一般论者所能认识。译者把其中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可以使之相误,即导致读者产生误解;可以使之相解,即沟通与理解;也可以使之相悦,即给读者以审美的愉悦。[1]译者要使译文避免第一种情况,起码达到第二种境界,努力争取进入第三种境界。要达到这一境界,就必须对语言、文化之间的“异”与“同”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翻译标准有科学的把握,对不同文体的作品有个透彻的理解,才有可能创造出较为理想的译文。
二、有“异”才需“译”,哲学和谐论才会应运而生
在翻译研究和实践中,许多中外译论者,尤其是外国译论者,都在那里大谈“对等”,这都是建立在追求“同”而排除“异”的翻译标准和思想指导下提出来的。在西方同一语系中的同一语支中的两种语言之间,差别很少时提出对等尚可理解。正如许渊冲先生所说“根据计算机统计,西方文字之间的对等词达到90%,因此西方译论家提出了对等的理论”。[2]西方译论家提出对等理论有其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汉英互译可否与西方语言一样,也有对等的理论呢?“中文和英语之间的对等词只有40%左右,因此西方的对等译论只能解决一小部分中英互译问题,而大部分问题都不能解决。中国和西方评论的差别,简单说来,西方重‘等’,中国‘重优’。”[3]除了语言差异,还有文化、习俗、习惯、认识程度等差异,每人用词的含义都会有细微的差别,更惶论不同人群、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了。由此看来,英汉互译之间,广而言之,东西方语言之间,谈对等是不现实的,即使是西方近亲语言之间翻译,完全对等也只能是追求的理想而已。
在西方各种翻译理论中,解构主义思潮影响下的解构主义翻译观对翻译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该理论把翻译的本质问题视为“哲学的中心问题,从哲学的高度来看待意义的可译性问题,或者从翻译理论的高度来看待语言的本质问题。” “解构主义学者认为,翻译的目的不在于求同,而在于存异,一部译作的价值,不在于它的通顺程度,而在于它对语言的反映程度。”[4]上述观点道出了翻译的真谛,有“异”才需“译”,译出来才能对读者有启迪,否则只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东方的翻译哲学,尤其是传统的翻译哲学思想,如严复的“信、达、雅”,鲁迅的“宁信而不顺”,现在人们所说的“忠实、通顺”,都是受了“求同”观念的影响,翻译要以“信”为根本,不信则为误译。但是,正如孔子所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篇第十三》)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对此句的注释甚为妥帖:“和者,无乖戾之心。同者,有阿比之意。”此理完全可应用于翻译。东西方语言、文化等异大于同,只能追求一种更深层次的和谐,而非一种浅层的苟同或附和。
好的翻译理论和实践是深层次的和谐,由此产生了哲学和谐论。和谐论认为:“和谐”以适中与得当(即翻译中正确性和准确度)为内在精神,形成一种普遍的和谐的关系体系。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从整体着眼从局部着手,按照既要适中,又要协调的准则行事,处处把握分寸,随时随地选择一种最为正确、与各方面的关系最为协调的表达方式。翻译本身是和谐与不和谐的矛盾统一,翻译的艺术就是因难见巧,在不和谐中创造和谐。对于原文来说,译者的创造是一种“异化”。“和”中有“异”,而“同”中无“异”。好的译文与原文“和”而不同,平庸的译文与原作同而不“和”。翻译的“和谐”讲究自然,“和”如天成,翻译过程中的各种艺术要素彼此相生,互相照应,一气呵成。[5]协调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活动是两种不同语言、不同文化的对抗、对话与融合,文学翻译应该追求译作整体的审美效果。原作的不可译、抗译、译入语语境对原作的同化,造成一个对话性的对立结构,凸现了“异”的审美意义。两种有差异之事物在磨合中产生“和谐”。就翻译过程而言, “和谐”标准的实现在于译者巧妙的再创造。译者在差异对立中灵活把握分寸,如前所述,及时做出得当的选择,达到“和谐”。在翻译过程中,译者不仅要纵观全局,还要细心把握好局部,处理好翻译过程中各个方面的关系,如作者与译者、译者与原文、译者与译文、译作与原文、译作内部、译作与读者、译语文化与原作文化,使之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和谐论认为,文学翻译活动作为一个特殊的艺术形式,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的大系统,大系统包含着许多小系统,小系统下面又包含了各种艺术要素。翻译过程就是要发挥大系统、小系统和各要素的作用,最终形成一个新的和谐的艺术整体。要取得最佳和谐效果,译者要把握好审美性、整体性、普遍性、辩证性和创造性这五大特性。
三、和谐论对法律文体翻译的指导作用
法律英语同法律汉语有许多差异:在词汇方面,法律英语经常使用的普通词实际上并无普通词的含义;频繁使用当代普通英语极少使用的古旧词汇;频繁使用拉丁语词汇,尤其是名词;大量使用大众词汇中比较陌生的法语词;大量使用专业术语;经常使用法律行话;经常使用正式程度较高的词汇;故意使用意义含糊的词语;总是试图以最精确的词语形式表达法律概念;大量使用累赘词,及双语同义重复等手段表达单一的法律概念,等等。在句子结构方面,英语法律句子长而复杂。上述种种差异,是对译者的挑战,因此值得译者认真思考,并找出解决的办法。和谐论的翻译观,不仅强调对原文本的理解,更强调对读者、译者的互动理解,译者要对不同语言、文化间的差异进行必要的调适,以适应译入语读者的欣赏品味,达到和谐共生的目的。笔者认为,把和谐论作为翻译法律英语的准绳,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会恰到好处地履行法律翻译使命和把握创造的度,使源语文本的核心内容恰当地突显出来。对一些同义重复的词组,在进行英译汉时可在不影响意思的情况下简洁译出: null and void(无效);terms and conditions(条件) 。对那些为了限定意义的范围,不得不详加说明的词组,译者必须不厌其烦地译出,如:made and signed(由……签订);able and willing(能够并愿意);goods and chattels(货物与动产); on and after(表示时间)(在……和在……之后);by and between(由……并在……之间)。译者在处理句子中的这些英语词组时,也应根据英汉之间的差异,仔细斟酌译文,如: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s and the sellers whereby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the under-mentioned commod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这份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双方订立。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条款中规定的商品。)该句译文中,译者充分意识到了英语的行文习惯,未被其表层赘词所迷惑,而是认识到其深层含义,用简洁明了的汉语准确地表达了出来,这就是深层的和谐,即意义的和谐与一致。请再看一例:Such consequences would normally be that the contract is declared null and void and the contractor forfeits his tender security. (此类后果常常是,合同被宣布无效,以及承包商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如何处理英汉法律语言等方面的差异,是译者应认真思考的核心问题。
英汉语言最大的差异在于汉语重意合,英语重形合。“英语重形合指英语语言符号之间有较强的逻辑联系,汉语重意合指汉语句子主要通过字词的意思连接起来。”(张光明,2001:249)法律英语的形合更是表现得淋漓尽致。请看例句: In this Ordinance, 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state” means a territory or group of territories having its own law of nationality.(Laws of Hong Kong,Cap.30, Wills Ordnance,Art.2 ) [6] 本句中的otherwise,用法需要引起译者特别注意。该词在英语里的主要释义为:1)under other circumstance(以其他形式或在其他情况下);2)in another manner/ differently(其他方式);3)in other respects(其他方面)。可是在法律英语中,otherwise通常跟unless引导的子句(让步状语从句)连用或置放在连词or之后使用。鉴于此区别,译者翻译时要根据英汉两种语言的差异,还要根据普通用法同法律英语特殊用法的区别,全面地进行调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再来看看译文: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国家”指拥有本身国籍法的一领域或一组领域。
Otherwise还有一种用法是跟than一起,通常用来否定句子的主语。我们再来欣赏下面这个例句:No will or any part thereof, which is in any manner revoked,shall be revived otherwise than by the re-execution thereof or by a codicil executed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5 and showing an intention to revive it. (Laws of Hong Kong,Cap.30,Wills Ordnance,Art.17[1] ) [7]从上例中,我们知道otherwise than的意思与unless otherwise 较为接近,但用法略有不同。unless otherwise后面可跟动词,otherwise than后面却可跟名词。但在普通日常英语里,otherwise than却可跟动词。上面这个句子依然是条件从句,即介绍了几种可以恢复效力的条件。在考虑到句子成分和区别之后,请看译文:遗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无论以任何方式撤销后,除非按照第5条重新签立或加入按照第5条签立的遗嘱更改附件,并表明意愿是恢复遗嘱的效力,否则该遗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不能恢复效力。
四、结语
法律语言的生命力在于它的权威性、稳定性、正当性和公平合理性,在于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双方都能合同执行,即是它的实现。而法律权威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权威与法律权威是否能够和谐一致。结果是肯定的,法律权威就可得到保证金,否则就会引起各种不和谐的后果。运用和谐翻译理论一些基本原理,探讨法律翻译是很有指导意义的。和谐论立足于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从中国古典哲学、美学中汲取营养,同时也实事求是地借鉴西方一些先进的翻译理论,兼容并蓄,提出了哲学和谐论,值得译界同仁认真挖掘。本文运用了该理论的一些基本原理,结合法律语言的基本特点,探讨法律翻译的基本途经,文中提出解决汉语法律语言、文化等差异的办法,权作抛砖引玉,以期引起行家的兴趣。
参考文献
[1]郑海凌.译语的异化与优化.中国翻译,2001(4):3~4.
[2,3]许渊冲.实践第一、理论第二.上海科技翻译,2002(4):1~2.
[4,5]郑海凌.文学翻译学.郑州:文心出版社,2000.162~165.
[6,7]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学.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10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