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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朝末期,魏忠贤党羽对两淮盐利大肆搜括,论者比之绝流而渔。袁世振在推行其纲运法时,曾许诺用十年时间疏清积引,然后年年行新引,商人不再有资本被压之苦。但实际表明,直到明朝末年,该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明朝正额盐每年约70万引,到万历年间时,灶户只上缴约37.32万引,其余部分则因灶户逃亡及赈济等原因而被免除。只是这部分盐课并没有被免除,商人凭引到官仓已领不到这部分盐货,他们必须另出代价,通过“卖补”的方式予以解决。另仓盐折征中应补偿给商人的折价银每年约7万两,商人也从未得到过。清朝初年两淮行盐额度与课额,以及仓盐折价等,都是由明朝沿袭而来,但清代纲运法肯定不是对袁世振纲运法的继承。
关键词:明末;清初;两淮盐政;沿草与变迁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0)02-0013-11
学界以往对明清两淮盐政的研究,就明代而言,一般是到万历年间为止,就清代而言,则是侧重于乾隆朝及其以后,较少有论述明末(如天启、崇祯两朝)和清初(如顺治朝)的情况。这可能与史料的缺乏有关。但对明末清初两淮盐政的研究,在认识袁世振纲运法的本质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袁世振所描述的十年还清旧引,然后年年行新引,商人可以“永永百年,据为窝本”的美景,后来真的实现了吗?又,清代纲运法是否就是对袁世振纲运法的继承?笔者以清代《续文献通考》、《清盐法志》,以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公布的《顺治年间两淮盐务题本》等史料为基础,对明末清初的两淮盐政状况做一些探讨。现将有关心得表述如后,请学界批评指正。
一、明末两淮盐政状况
(一)魏忠贤党羽对两淮盐利的恣意搜括
明朝末期,国家经济状况更加恶化,朝廷便通过大量铸造钱币的方式以平衡收支,即所谓的“议鼓铸以补缺饷”。而铸造钱币所需要的“铸本”。则是以种种名目,通过对两淮盐利的恣意搜括来解决。
天启五年,给事中郭兴治提出,“两淮之内,有补库折价银,有行积引食盐银,可得四五十万,又南北纲及新旧引割没银,可得四五万,至于关引、行引、加带、挑河种种名色,不知几十余万”,这些“与其徒饱盐官、盐役之腹,何如取佐养军、养马之资?”
台臣(可能就是当时的两淮巡盐御史)崔呈秀则开出更多的名目。他提出,“广积贮莫过于通盐法,惟新旧不通,则盐壅而课亦壅。广为变通之术,岁可收利百倍。其外,又有谓查解补库折价,可得银三十五万两者;议解行积引食盐银,可得二十三万余两者;南北纲盐割没宜尽入岁解,可得银四万余两者;新旧引各食盐割没添人岁解,又得银一万两者;旧引行尽,用积钞关引,又得银五万两者;纲法行尽,应补行积引上纳余银,可得二十五万两者;议行加带纳饷银,以清积课,可得二万二千两者;议归舞阳行芦盐,以塞私贩,可得银五万两者”;甚至连“议定京掣之期,以杜零星影射者;议边钞给价,宜预开引目者”,也都可以获取盐利。
由上述内容可知,郭兴治、崔呈秀等人搜括盐利,是通过所谓的“变通之术”,挖空心思,巧立名目,并且已经到了不讲道理的程度。如他们仅仅为了统一掣运日期,“以杜零星影射”,便可以此为由,向盐商收取费用。我们面对这其中的一些名目,便如同见到清嘉道时期李澄在《淮鹾备要》中所列入的一些“杂项”、“杂费”名目一样,都只能是莫名其妙,而难以理解其真实的含义。这也如同清康熙年间史料所描述的那样,商人已经到了“遇一事即有一事之陋规,经一处即有一处之科派”的程度。
据记载,郭兴治和崔呈秀都是魏忠贤的党羽。他们“巧立名目以取之,所入无算”,故“论者比之绝流而渔”。
天启五年十月,他们又提出,对已经缴纳过盐课的积引再征收一次盐课,并且又要预征下一年度的盐课。即“至十月,又有欲于积引令重纳十万一千二百两引价,及预征次年银二十六万二千一百六十八两四钱作为铸本者”。
好在这两项提议都遭到了户部尚书李起元的反对。他称:“引价之不可重纳,岂烦再计?今请以引价言之,淮引每引原价五钱,例系边商按银输粟实边,领赍仓钞转卖内商行盐;内商每引即还边商引价五钱,以偿其本,又还银六分,以偿其息,至行盐之年,则又每引纳余银八钱、辽饷银一钱输为部课,此正引征解之额也。”。
对于这段史料的学术价值,我们可从两个方面去认识:
第一,我们以往通过袁世振疏理两淮盐政的史料,只能笼统地知道,当时规定内商购买边商仓钞的价格(即正引价),为银0.55两。现由这条史料便可进一步了解到,后来已演变为0.56两,其中0.5两是边商参与开中的成本,另0.06两是其获得的开中利润。只是在这0.06两银中,若再扣除其往返两淮的路费和其他费用(如开中成本的利息),则其实际利润率是很低的,他们只有通过“克减斗头”的方式(即暗中减少上纳粮食的数量),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第二,这条史料中所提“余银八钱”,是指余盐课银O.8两,这也与袁世振当年定下的数据相一致。但由史料可知,盐商在袁世振疏理之后,又被迫增加了一项新的负担,即“辽饷银一钱”。据金镇记载,这是在天启元年,由户部侍郎臧尔劝题准,两淮每引加盐15斤,征银O.1两,“以充辽饷”。这也就是“辽饷银一钱”的由来。
此外,李起元又对积引的概念做了明确的解释。他称:“今所谓积引,即先年之见引,皆边商纳粮,内商出价,以买之者也。向因两淮浮课横行,盐法壅滞,以致停压多年,非商人自为积也。”
众所周知,袁世振一直把持有大量积压仓钞的盐商称为“囤户”。他称:“迨至近年以来,阻滞日甚,弊套相沿。即如行引一节,边商执仓勘到运司矣,守至何年,而后起纸关引?引到司矣,榜派搭单矣,守至何年,而后得价?辗转羁延,河清难俟,不得不贱跌其值,而投引于囤户。此边商之苦也。至于内商掣盐,常压十载。一朝序及,实搭比严,又不得不倍其值,而收引于囤户。此内商之苦也。总此一纸引耳,买者常逾于一两,卖者苦不得二钱,利归于囤户。”
袁世振还在他所提第一疏理方案被两淮盐商抵制后,炮制《奸囤擅利权揭》称:“今两淮囤户。非顽民,乃奸民也。其所攘夺者,天下第一财利之权。”
但由李起元上面的陈述可以看出,所谓的积引,是边商已经纳过边粮,内商也出过引价,它们之所以被积压多年,是因为朝廷在两淮横征暴敛(即“浮课横行”)而引起的,并不是商人自己所造成的。故李起元指出,在这样的条件下,“若复责以五钱六分引价重征叠敛,谁肯从哉?”
对于预征次年盐课银一事,李起元也提出了反对意见。他称:“至谓淮南丁卯年(即天启七年),应纳戊辰年(即崇祯元年)余银内,先征三钱五分作为铸本,此则名为借本,实即先年套搭之弊政,断断不可行者。”后来,天启皇帝还是听从了李起元的意见。
(二)对“仓盐折征”(即“仓盐折价”)的 进一步认识
“仓盐折征”(又称“仓盐折价”)是明代两淮盐政的一大变革。它发生于万历年间,但依据以往公布的史料,尚难以知道其变革的细节。如实行“仓盐折征”以后,盐商不能再到官仓去支盐,而是必须向灶户购买,他们因向边商购买仓钞而付出的“引价”,也只能被化作为盐课。那么,盐商的这一损失是否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呢?当时即使依据袁世振留下的史料,也难以找到确切的答案,而只能是做一些分析和揣测。
最近,笔者在查找崇祯年间的史料时,竟发现有这方面的内容,并可帮助我们对这一变革作进一步的理解。其情况是,崇祯元年七月,给事中黄承昊曾就两淮盐政问题上疏朝廷,户部便对这一奏疏予以议复,其中便有涉及万历年间“仓盐折征”(即“仓盐折价”)的内容。
户部在议复中称:“祖制令盐商输粟以给边戍,令灶户煎盐上官仓,以供商支。商人每引输粟二斗五升,赴场支盐二百五十斤,盖以己粟易官盐,两不相属。”
这里所称的“两不相属”,是指在正额盐部分,盐商不与灶户直接交易。但在“仓盐折征”以后,灶户不再把正额盐上缴官仓,而是直接卖给持有盐引的商人,他们只须按每引银0.2两的标准,向盐运司银库缴纳“仓盐折价”即可。然后,盐运司再将这0.2两银,转付给凭引向灶户购盐的商人。
这便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商人本是以每引银0.56两的“引价”向边商购买仓钞,但通过仓盐折征,他们只能得到0.2两银的补偿,这表明其中有0.3两银的本金已被朝廷作为盐课收去。此外,当商人购得仓钞以后,如果还要守候,则这0.56两银于守候期间的利息也一并被朝廷占去。
第二,既然灶户缴给盐运司银库的每引0.2两折价银,本是应该支付给盐商的,却为何不由灶户直接支付给盐商(如在购盐时扣除,即降低每引盐的实际卖价),而要由盐运司转付?这其中必有一个道理。
原来,这时商人因大量资本被朝廷占压,难以再按朝廷的要求准时缴纳盐课,而是先由盐运司银库予以垫支,以应付每年向户部太仓的解运,然后再由商人归还。于是,当万历年间实行仓盐折征时,这每引0.2两的折价即被盐运司予以截留,以作为对盐商所借银两的抵偿。即“因先年两淮内商消乏,屡借运库存贮银两以抵解京岁课,例应众商补还,故前任盐臣龙遇奇,议将内商应领仓盐折价,每岁约银七万两,征人运库以抵众商补库之数。”
据记载,按原来规定,是将这每年7万两折价银截留到丁卯年(即天启七年)为止。然后不再截留,但因辽饷问题出现,便又继续截留。而且可以肯定,所谓的截留理由都只是一种说辞。其真正的目的,则是不再将这些银两补偿给商人,故商人也就从未得到过这些银两。
这也可由清代史料作进一步的证明(见本文最后一小节)。
对此,当时户部在议复中是这么说的:“……(原定)至丁卯年方将仓盐还商,后因辽饷匮乏。议将前银总入加增辽饷内,以济国用。此折价输官之始末也。丁卯年以后,折价虽应还商,但前银原以充加增之辽饷,榆关军旅未停,则前银归商无日,应俟新饷停止之日,徐议蠲还可也。”
该史料还曾提及,“两淮每引原系五百七十斤,后因积引难销,道臣袁世振始创减斤之法,以四百三十斤为一引,淮商还多出引窝二十三万引,以销积引”,从而使每年的行盐总额增加23万引。而“大工加课一项原属额外之输”,原定在“崇祯元年以后悉行豁免”,但因建造陵园,耗费巨大,现在又要延长征收的时间。。这些都表明,在明朝末期,朝廷是在想方设法搜括盐利,盐商的负担则不可能减少。
(三)积引不可能被疏销干净
袁世振在万历四十五年(1617)秋天提出第二个疏理方案——纲运法时,向盐商承诺,用十年时间疏销积引,然后年年行新引。笔者曾经指出,“这实际是做不到的,因困守支的本质就是宏观经济不平衡。既然自明初起,一直到万历年间。该问题从未断过,则它怎能在经济危机更加严重的明后期被解决?或许原有的200万积引可能被还清,但更新的积引又将同时产生”。此后。笔者一直希望能够找到具体的史料,以进一步检验这段文字是否可行。现由崇祯年间的记载,可得到一个初步的答案。
崇祯四年八月,户部员外郎王珍锡曾就两淮盐政问题上疏皇帝,其中写道:“原奉神宗旨,丁卯年(即天启七年,1627)淮南积引二百二十万销尽,庚午年(即崇祯三年,1630)淮北积引一百四十万销尽。自辛未年(即崇祯四年,1631)起,盐仍前五百七十斤,价仍前每一包七分,而引亦仍前七十万。乃今年正辛未也,则不问引,不问价,而止日销积引。夫积引二字,假引私盐之渊薮也。如上年报积引七十万,臣疏‘假引宜清’一款内有云,‘安知七十万以后,不更有几七十万出乎?’今则报三年未完为二百一十万,臣言不幸而中矣。”。
由这段史料能够看出,按照袁世振的疏理,是在丁卯年将淮南积引220万疏销完毕,在庚午年将淮北积引140万疏销完毕,现在庚午年已经过了,却还有大量的积引没有销完。如王珍锡在上一年(即崇祯三年)的奏疏中,曾报告当时还有70万积引,并且称,“安知七十万以后,不更有几七十万出乎”,果然到了“今年”(即崇祯四年),又冒出一个“三年未完为二百一十万”,故他感叹地说,“臣言不幸而中矣”。
王珍锡在这份奏疏中,把积引疏销不完的原因归结为“假引”的不断出现。但这是不可能的,因按照盐法,开中地点在向边商发给仓钞的同时,一定会留下一份“底勘”(即类似于新中国成立后,国营单位或政府开介绍信时所留下的“存根”),当盐商凭仓钞到盐运司衙门换取盐引时,衙门一定会将仓钞与底勘拼接在一起,进行严格地核对(此即被称为“勘合”,其中包括核对文字内容、笔迹,尤其是加盖印章的位置等),只有在核对无误之后,衙门才有可能将盐引发给商人。而所谓的“假引”,则就是偷税漏税,非法行盐,这是国家绝不允许的。两淮每年只有70万引的正额盐额度,若真有70万“假引”的不断出现,便等于是盐运司衙门如同虚设,朝廷岂能听之任之?
合理的解释只能如前,即各边关为了获取粮食,便无节制地开中,从而使淮盐每年的开中数量,都超出其实际生产能力和社会能够消化的程度,以造成大量盐引积压。故王珍锡在奏疏中进一步称:“敢更为一言日:‘安知二百一十万以后,不更有二百一十万者出乎?’”
王珍锡在这份奏疏中,还开列了一些淮盐的经营数据。他称:“丁巳(即万历四十五年)以前,二百年来,每年额行七十万引。丁巳以后,每年除额引外,附销积引三十万,共行一百万。边内二商,每引约纳引价五钱,余盐八钱。计七十万引,该国课八十余万,则一百万时,该银一百二十余万矣。,此显而易见者也。”。
王珍锡也指出,这是袁世振在疏理时将每引重量由570斤改为430斤所造成的。“往七十万引,其盐重,每一引为一包,重五百七十斤;改为八十小包,每一小包止(只)定价七分,则合一引 约银五两六钱。今行一百万引,其盐轻,每一引亦为一包,重四百三十斤;改为六十小包,每一小包定价一钱,则合一引约银六两。论盐则反轻一百四十斤,论价则反多约四钱。”
但由这段史料又看出,与袁世振数据有所不同,且不属于估算误差的问题。
如袁世振称:“水商以五百七十斤之盐,解捆七十余小包,每包取直六七分,便可得价四两之外。……今奈何以五百七十斤之盐,一旦改而为四百五六十斤,每引遽少盐百余斤,即少捆小盐十四五包矣,余所捆只五十余包耳。彼水商不肯亏本,只得增价以鬻,安得不至一钱内外?”
现由王珍锡数据可知,其每小包重约7斤。故按其数据可以求得,疏理前,每包价银0.07两,合计80小包,每引价银5.6两;疏理后,每包价银O.1两,合计60小包,每引价银6.0两。而按袁世振数据返算,则每小包重约8斤。正是这1斤之差,虽然每小包价格基本一致,却仍导致每引价格有较大的不同。
王珍锡和袁世振都是户部某一个司(如主管淮盐为山东清吏司)的主管官员。袁世振原任郎中,后升任道员;王珍锡则为员外郎。他们在给皇帝的奏疏中,有可能会出现数据的一般性误差,却不大可能出现根本性误差。故细想起来,造成这种不同的原因,可能是两人所取数据的角度不同。
据清代史料,淮盐销往湖广,每小包重八斤四两(即8.25斤),销往江西则每小包重七斤四两(即7.25斤)。因此,虽在乾隆年间,淮盐核算重量统一为每引344斤,但销往湖广为每引41.7包,销往江西则每引47.45。若袁世振所列数据为湖广数据,王珍锡所列数据为江西数据,则无形中为我们增加了一项重要的数据来源,其情况可留待今后继续考察。
不过无论怎样,袁世振的疏理都明显加重了淮盐的经营成本,从而增加消费者的负担,故按原来的承诺,是从辛未年起,每引盐重仍恢复到570斤,每小包价格也恢复至银0.07两,而每年的行盐额度则仍恢复至70万引,但这样的承诺同样是做不到的(史料原文请见本小节前面所引王珍锡奏疏)。
二、清初两淮盐政状况
(一)行盐额度与课额
笔者以往在探讨乾隆朝两淮盐商的输纳时,曾涉及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是“行盐额度”,这是指盐商每年必须完成的定额,故又可被称为“行盐定额”;另一个则是“行盐总额”,这是指盐商每年实际完成的总额0。明清时期,有关这两个不同概念的数据经常在史料中出现,很容易把人们的思路弄混淆。因此,在讨论清朝初年的两淮行盐额度时,有必要将明朝的有关隋况做一个简单的回顾和归纳。
据《明史》记载,淮盐在洪武初年所定下的行盐定额约35万大引,每引重400斤,后改行小引,每引200斤,故行盐额度扩大—倍,约70万引。这是笼统的数据,按袁世振的记载,应该是70.518万引,即“从来额数,每年中引70.518万引,淮南常行52.9024万引,淮北常行17.6156万引”。故《明史》称:“洪武时,岁办大引盐三十五万二千余引。弘治时,改办小引盐,倍之。万历时同。”
袁世振在提出其第一个疏理方案时,将每年的行盐总额定为90万引。其中70.518万引(淮南52.9024万引,淮北17.6156万引)便是每年必须完成的开中额度,故袁世振将其安排为行新引;另19.482万引(淮南15.0976万引,淮北4.3844万引)则是增加的行盐数额,袁世振便将其安排为行旧引。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理解清朝初年的史料。
顺治八年五月,户部和硕端重亲王波洛等人在奏章中称:“该臣等看得,两淮运司明时旧额,岁行大引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南北每引除引价五钱外,淮南每引定盐并包索四百三十斤,纳余课八钱,合引价一两三钱;淮北每引定盐并包索四百五十斤,纳余课六钱,合引价一两一钱。岁额共银九十五万二千五百九十两。我朝新制,一引剖二,岁改小引一百四十一万三百六十引。每引无论引价、余课,无分淮南、淮北,一例征银六钱七分五厘四毫零,岁计共银九十五万二千有零,行盐以二百斤为率。”
上述史料称,明朝行盐额度为每年70.518万引,这与本节前面所列出的数据一致。至于本文上节列出,内商在购买边商仓钞时,所支付的正引价为每引银0.56两,而这里则是称正引价银0.5两,那是因为其中的0.06两是作为边商应获得的开中利润,而朝廷只得到其中的0.5两。故由70.518万引正额盐所构成的年度课额,应为银35.259万两。
这便出现一个问题:既然按上述史料,两淮正额盐和余盐的年度总课额应为银95.259万两,且其中正额盐年度课额为银35.259万两,则所剩余盐年度课额应为银60万两(即95.259-35.259=60),但依据当时淮南、淮北各自的行盐额度(淮南52.9024万引,淮北17.6156万引),以及它们的每引余盐课额(淮南每引0.8两,淮北每引0.6两)计算,则距离60万两的额度尚差7.10872万两。,估计当时是用其他办法(如加带或割没银)来补足此数。对此,李澄在《淮鹾备要》中曾有所记载,本文不再赘述。
清朝建立以后,因不再实施开中盐法,故也不再有正额盐和余盐的区分,盐商则是凭引直接向灶户购买盐货。顺治八年时,每引200斤,行盐额度为明朝的一倍,即141.036万引(也即70.518×2),若每引征银0.6754两,则年度课额为银95.2557万两,接近95.259之数(尚存在一定差额的原因,是0.6754两以后的尾数被舍去,实际应是0.6754233两)。至于顺治八年以后的情况,则在李澄的《淮鹾备要》中也有所记载。
上述史料又称,明末淮南课额为每引银1.3两,每引重430斤;淮北课额为每引银1.1两,每引重450斤。但与明末不同,清初不但将淮南、淮北的每引重量统一定为200斤,而且将每引课额也统一定为0.6754两,这便给淮北盐货的销售造成困难,从而出现淮北“商困而课绌”的局面。
(二)清代两淮不是对袁世振纲运法的继承
顺治九年七月,新任两淮盐政陈自德和两浙盐政赵维旗曾共同上奏皇帝称:“臣等叨奉简命,巡视两淮、两浙盐课,蒙都察院扎付及面谕,令臣等赴户部面议,确定关领引目,彼此相信符号,庶不致冒名代领,而盐弊可清。臣等遵即赴户部满汉堂司诸臣公同再三确议,将见在二季引目,付臣等随带赴淮浙洽商行盐办课,以后俱择差运司衙门官员,用臣等印信赴部关引,成议已定。”
因当时陈自德和赵维旗的职务是巡视两淮(或两浙)盐课试监察御史,故他们是接受都察院的“扎付及面谕”,并把到户部去办事,表述为“赴户部面议”,或“赴户部满汉堂司诸臣公同再三确议”。由这段史料可知,当时是由两淮(或两浙)盐政衙门,每年分春秋两季,到户部领取盐引,然后在两淮(或两浙)接洽商人行盐办课。
当时也确实出现过商人冒名代领盐引的情 况。如据另一位两淮盐政张瑃口述:“(顺治)七年冬问,崔御史(即崔胤弘——作者注,下同)据运司取有二十四商纲结状,公保郑新安等三人领引,已领七年冬季引一次,又王御史(即王士骥)领八年春季引一次。职到任后,据运司详查旧案有名,仍令新安(即郑新安)等关领夏秋引目。后因领冬春引目,运司将职印文转发新安之手,其新安等私托朱贤(即另一商人)代领,职不能知。”
而在明朝,则是实施开中盐法,即商人持仓钞赴盐运司衙门,经勘合无误后才能关领到引目。故《明史》称:“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
对比这两种情况可知,尽管清代两淮也是凭引行盐,甚至在清初的史料中即有“商纲”字样,但毕竟与明代的行盐方式不同。故由此肯定,清代两淮不是对袁世振纲运法的继承。
顺治三年,巡盐御史李发元在扬州发现,当时盐政部门不但将明朝遗留下的盐引予以作废,而且将原来商人已经购得的盐货也一并没收,“尽行充饷”。其中,对于那些已经变价发运的盐货,李发元当然不可能再有什么说法,但对存积在盐垣内的六万引盐货,他立即奏报朝廷,要求把这些盐货还给商人。他认为,这些盐“在助饷不啻稊米,而系商势若万钧”。因此“伏乞皇上,仍将垣盐还商,庶几其心可结,而招徕可施耳”。
针对这份奏疏,当时户部即作出决定,“将有引、有主垣盐还商,每引纳银五钱;其无引残盐,照新制给引征课”。该奏疏还有一段明确的文字,即“今旧引已如故纸”。其意思是,明朝遗留下来的盐引已经作废。故更加证明,清代两淮不是继承袁世振的纲运法。
清代纲运法经过演变,是将引地作为“专卖域”,由朝廷以高价卖给商人,让商人“承为世业”。其行盐方式,则是演变为以总商为核心,对每年应征的课额实行承包。即“两淮旧例,于商人之中,择家道殷实者,点三十人为总商,每年开征之前,将一年应征钱粮数目核明,凡散商分隶三十总商名下,令其承管催追”。也即“每一纲(即每一年度)之首,盐院牌行运司,催商滚总。各商将自己根窝,及拨行他商年窝花名、引数,愿附某总商名下,听其自向总商取具保结,开报运司,发收支房核算,符合一纲额引,攒造滚总清册”。商人对所纳钱粮“如有拖欠,即将该商革退引窝,别募殷实商人承顶;所欠钱粮,着落该商家产追赔”。
这些都与袁世振的纲运法不同。如笔者曾指出,那些被袁世振列入纲册的商人名单,是来自淮南红字簿。而所谓的红字簿,则是一本朝廷对盐商的欠帐簿。商人之所以能被“永永百年”地列在纲册内,那是因为朝廷要“永永百年”地欠他们的帐。这显然与清代商人对引窝的“承为世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但从上述史料来看,清朝初年似乎还没有将引窝卖给商人,以让其“承为世业”,而是仍像明朝初年那样,实行每年的招商,其盐引的使用也是一次性的。为对该情况有更深的理解,还可再引用李发元奏疏中的一段文字。即经户部决定,对当时存积在“高泰船坝”的“有引商盐四千一十二引,亦照垣盐例,每引纳银五钱,俱换给新引运卖”。这表明户部同意,对明朝商人已经购买的盐货,以原有盐引为凭,可允许其继续通行,但必须换成清朝的新引,并纳银0.5两。而这时的新引,在使用上肯定是一次性的,即使用过一次以后,便告作废。
(三)盐课银两的解送
由两淮每年收取的盐课银两,一般是被解送到户部。但在清朝初年,也有从两淮直接解送到所需地方的情况。如顺治八年,两淮曾分三次,将盐课银共计约39.78万两,从扬州直接解送至陕西总督衙门,以解决那里的“办运入川粮米”之需。而且无论怎样,这些银两都是由两淮运司派专人解送(即不是交由驿站传送)。因此,便有一个解送费用的问题,并按照明朝沿袭下的规定,以每引银0.016两的标准向盐商收取。
顺治十三年时,两淮行盐已达167.0455万引,若按每引银0.016两的标准,则应收取“解课水脚银”2.672728万两。当时有官员向朝廷奏报,称“两淮岁课一百二十余万,每解不过用船一只载运,而押送会手一百余名,所用盘费至多三五千两”。其意思是告诉朝廷,两淮每年收取“解课水脚银”2.67万余两,支出却只有“三五千两”。这便引起当时两淮盐政姜图南的一番解释。也正是这番解释,使我们了解到当时的实际费用,并可进一步分析其解送的路线与方式。
据姜图南解释,仅在他任职的一年内,共解送过盐课银10次。即:(1)解银40.53万两至户部,用座船2只;(2)解银23.7万余两至户部,用座船1只;(3)解银10万两交楚饷,用课船8只;(4)解银16.18万两交秦饷,用骡107头;(5)解银4万两交经略,用课船4只;(6)解银10.8万余两交广东省,用课船10只,途中需雇换小船并起旱、过岭、雇夫、抬鞘等;(7)解银5万两交经略、10.9万余两交广西省,用课船12只;(8)解银13.66万余两至户部(用船情况未注明):(9)解银6万两交经略,用课船6只;(10)解银2万两交经略,用课船2只。
姜图南称,以上10次,共用会手220余人,每人工食银二三十两至三四十两不等,其中到广东需每人50两。此外还有解送官役的薪水、盘费及沿途各种费用。故经结算,虽一年来收取“解课水脚银”共计2.06万余两,但仅节余银0.17万余两。
(四)清初也实行仓盐折价
自万历年间仓盐折价后,该举措在清代被沿袭下来。到顺治九年时,有人提议恢复仓盐,即令灶户仍将盐货上缴官仓,再由官府卖给商人。但两淮盐政部门认为,此举“既不便于灶,又无益于商”,况且重建官仓将大兴土木,费银数十万两。故该提议最终被予以否决。
本文在前面讨论明朝末年的盐政状况时曾指出,两淮每年正额盐约70万引,按照每引折价银0.2两的标准,其年度总额应为银14万两。但盐政部门在截留时,每年只得银7万两,这是什么原因?另袁世振在提及仓盐折征时也曾经指出,“两淮岁额盐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除开豁逃亡及改征折色外,实征本色上仓盐三十七万三千二百余引耳,视之岁额仅仅强半”,以往对这句话的理解也很困难,现通过清朝初年的史料,可找到一些答案。
原来,明朝虽定正额盐每年约70万引,但到万历年间的仓盐折征之前,灶户每年实际只有约37.32万引上缴到官仓,其余部分则因开豁逃亡和赈济而被免除(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朝廷本应支付给灶户的工本米变得名存实亡,灶丁不堪重负)。但对这部分被免除的盐货,其盐课并没有被免除,即朝廷仍在边地招商开中,只是商人到官仓已支不到盐货,他们只能另出代价,向灶户购买余盐以补官引。这也就是所谓的“召商买补”,并在明朝的弘治年间已经出现。
此外,即使按37.32万引仓盐折征,每引折价银以0.2两计,则应共银7.464万两,但如前所述,明朝的记载只有7万两。现由清朝史料可知,所谓的每引0.2两只是一个笼统的数字,其中还有“多寡减等”之别。如到清朝初年时,每年只得银6.8349万两。而且,即使这约7万两折价银本应补偿给商人,但实际上,从明至清,商人都从未得到过。即“查明季改征折价,原为代商补库,商灶并皆为悦服。嗣因边饷告急,议归太仓,久为公家所有,已非商人故物”。
关键词:明末;清初;两淮盐政;沿草与变迁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0)02-0013-11
学界以往对明清两淮盐政的研究,就明代而言,一般是到万历年间为止,就清代而言,则是侧重于乾隆朝及其以后,较少有论述明末(如天启、崇祯两朝)和清初(如顺治朝)的情况。这可能与史料的缺乏有关。但对明末清初两淮盐政的研究,在认识袁世振纲运法的本质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袁世振所描述的十年还清旧引,然后年年行新引,商人可以“永永百年,据为窝本”的美景,后来真的实现了吗?又,清代纲运法是否就是对袁世振纲运法的继承?笔者以清代《续文献通考》、《清盐法志》,以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公布的《顺治年间两淮盐务题本》等史料为基础,对明末清初的两淮盐政状况做一些探讨。现将有关心得表述如后,请学界批评指正。
一、明末两淮盐政状况
(一)魏忠贤党羽对两淮盐利的恣意搜括
明朝末期,国家经济状况更加恶化,朝廷便通过大量铸造钱币的方式以平衡收支,即所谓的“议鼓铸以补缺饷”。而铸造钱币所需要的“铸本”。则是以种种名目,通过对两淮盐利的恣意搜括来解决。
天启五年,给事中郭兴治提出,“两淮之内,有补库折价银,有行积引食盐银,可得四五十万,又南北纲及新旧引割没银,可得四五万,至于关引、行引、加带、挑河种种名色,不知几十余万”,这些“与其徒饱盐官、盐役之腹,何如取佐养军、养马之资?”
台臣(可能就是当时的两淮巡盐御史)崔呈秀则开出更多的名目。他提出,“广积贮莫过于通盐法,惟新旧不通,则盐壅而课亦壅。广为变通之术,岁可收利百倍。其外,又有谓查解补库折价,可得银三十五万两者;议解行积引食盐银,可得二十三万余两者;南北纲盐割没宜尽入岁解,可得银四万余两者;新旧引各食盐割没添人岁解,又得银一万两者;旧引行尽,用积钞关引,又得银五万两者;纲法行尽,应补行积引上纳余银,可得二十五万两者;议行加带纳饷银,以清积课,可得二万二千两者;议归舞阳行芦盐,以塞私贩,可得银五万两者”;甚至连“议定京掣之期,以杜零星影射者;议边钞给价,宜预开引目者”,也都可以获取盐利。
由上述内容可知,郭兴治、崔呈秀等人搜括盐利,是通过所谓的“变通之术”,挖空心思,巧立名目,并且已经到了不讲道理的程度。如他们仅仅为了统一掣运日期,“以杜零星影射”,便可以此为由,向盐商收取费用。我们面对这其中的一些名目,便如同见到清嘉道时期李澄在《淮鹾备要》中所列入的一些“杂项”、“杂费”名目一样,都只能是莫名其妙,而难以理解其真实的含义。这也如同清康熙年间史料所描述的那样,商人已经到了“遇一事即有一事之陋规,经一处即有一处之科派”的程度。
据记载,郭兴治和崔呈秀都是魏忠贤的党羽。他们“巧立名目以取之,所入无算”,故“论者比之绝流而渔”。
天启五年十月,他们又提出,对已经缴纳过盐课的积引再征收一次盐课,并且又要预征下一年度的盐课。即“至十月,又有欲于积引令重纳十万一千二百两引价,及预征次年银二十六万二千一百六十八两四钱作为铸本者”。
好在这两项提议都遭到了户部尚书李起元的反对。他称:“引价之不可重纳,岂烦再计?今请以引价言之,淮引每引原价五钱,例系边商按银输粟实边,领赍仓钞转卖内商行盐;内商每引即还边商引价五钱,以偿其本,又还银六分,以偿其息,至行盐之年,则又每引纳余银八钱、辽饷银一钱输为部课,此正引征解之额也。”。
对于这段史料的学术价值,我们可从两个方面去认识:
第一,我们以往通过袁世振疏理两淮盐政的史料,只能笼统地知道,当时规定内商购买边商仓钞的价格(即正引价),为银0.55两。现由这条史料便可进一步了解到,后来已演变为0.56两,其中0.5两是边商参与开中的成本,另0.06两是其获得的开中利润。只是在这0.06两银中,若再扣除其往返两淮的路费和其他费用(如开中成本的利息),则其实际利润率是很低的,他们只有通过“克减斗头”的方式(即暗中减少上纳粮食的数量),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第二,这条史料中所提“余银八钱”,是指余盐课银O.8两,这也与袁世振当年定下的数据相一致。但由史料可知,盐商在袁世振疏理之后,又被迫增加了一项新的负担,即“辽饷银一钱”。据金镇记载,这是在天启元年,由户部侍郎臧尔劝题准,两淮每引加盐15斤,征银O.1两,“以充辽饷”。这也就是“辽饷银一钱”的由来。
此外,李起元又对积引的概念做了明确的解释。他称:“今所谓积引,即先年之见引,皆边商纳粮,内商出价,以买之者也。向因两淮浮课横行,盐法壅滞,以致停压多年,非商人自为积也。”
众所周知,袁世振一直把持有大量积压仓钞的盐商称为“囤户”。他称:“迨至近年以来,阻滞日甚,弊套相沿。即如行引一节,边商执仓勘到运司矣,守至何年,而后起纸关引?引到司矣,榜派搭单矣,守至何年,而后得价?辗转羁延,河清难俟,不得不贱跌其值,而投引于囤户。此边商之苦也。至于内商掣盐,常压十载。一朝序及,实搭比严,又不得不倍其值,而收引于囤户。此内商之苦也。总此一纸引耳,买者常逾于一两,卖者苦不得二钱,利归于囤户。”
袁世振还在他所提第一疏理方案被两淮盐商抵制后,炮制《奸囤擅利权揭》称:“今两淮囤户。非顽民,乃奸民也。其所攘夺者,天下第一财利之权。”
但由李起元上面的陈述可以看出,所谓的积引,是边商已经纳过边粮,内商也出过引价,它们之所以被积压多年,是因为朝廷在两淮横征暴敛(即“浮课横行”)而引起的,并不是商人自己所造成的。故李起元指出,在这样的条件下,“若复责以五钱六分引价重征叠敛,谁肯从哉?”
对于预征次年盐课银一事,李起元也提出了反对意见。他称:“至谓淮南丁卯年(即天启七年),应纳戊辰年(即崇祯元年)余银内,先征三钱五分作为铸本,此则名为借本,实即先年套搭之弊政,断断不可行者。”后来,天启皇帝还是听从了李起元的意见。
(二)对“仓盐折征”(即“仓盐折价”)的 进一步认识
“仓盐折征”(又称“仓盐折价”)是明代两淮盐政的一大变革。它发生于万历年间,但依据以往公布的史料,尚难以知道其变革的细节。如实行“仓盐折征”以后,盐商不能再到官仓去支盐,而是必须向灶户购买,他们因向边商购买仓钞而付出的“引价”,也只能被化作为盐课。那么,盐商的这一损失是否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呢?当时即使依据袁世振留下的史料,也难以找到确切的答案,而只能是做一些分析和揣测。
最近,笔者在查找崇祯年间的史料时,竟发现有这方面的内容,并可帮助我们对这一变革作进一步的理解。其情况是,崇祯元年七月,给事中黄承昊曾就两淮盐政问题上疏朝廷,户部便对这一奏疏予以议复,其中便有涉及万历年间“仓盐折征”(即“仓盐折价”)的内容。
户部在议复中称:“祖制令盐商输粟以给边戍,令灶户煎盐上官仓,以供商支。商人每引输粟二斗五升,赴场支盐二百五十斤,盖以己粟易官盐,两不相属。”
这里所称的“两不相属”,是指在正额盐部分,盐商不与灶户直接交易。但在“仓盐折征”以后,灶户不再把正额盐上缴官仓,而是直接卖给持有盐引的商人,他们只须按每引银0.2两的标准,向盐运司银库缴纳“仓盐折价”即可。然后,盐运司再将这0.2两银,转付给凭引向灶户购盐的商人。
这便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商人本是以每引银0.56两的“引价”向边商购买仓钞,但通过仓盐折征,他们只能得到0.2两银的补偿,这表明其中有0.3两银的本金已被朝廷作为盐课收去。此外,当商人购得仓钞以后,如果还要守候,则这0.56两银于守候期间的利息也一并被朝廷占去。
第二,既然灶户缴给盐运司银库的每引0.2两折价银,本是应该支付给盐商的,却为何不由灶户直接支付给盐商(如在购盐时扣除,即降低每引盐的实际卖价),而要由盐运司转付?这其中必有一个道理。
原来,这时商人因大量资本被朝廷占压,难以再按朝廷的要求准时缴纳盐课,而是先由盐运司银库予以垫支,以应付每年向户部太仓的解运,然后再由商人归还。于是,当万历年间实行仓盐折征时,这每引0.2两的折价即被盐运司予以截留,以作为对盐商所借银两的抵偿。即“因先年两淮内商消乏,屡借运库存贮银两以抵解京岁课,例应众商补还,故前任盐臣龙遇奇,议将内商应领仓盐折价,每岁约银七万两,征人运库以抵众商补库之数。”
据记载,按原来规定,是将这每年7万两折价银截留到丁卯年(即天启七年)为止。然后不再截留,但因辽饷问题出现,便又继续截留。而且可以肯定,所谓的截留理由都只是一种说辞。其真正的目的,则是不再将这些银两补偿给商人,故商人也就从未得到过这些银两。
这也可由清代史料作进一步的证明(见本文最后一小节)。
对此,当时户部在议复中是这么说的:“……(原定)至丁卯年方将仓盐还商,后因辽饷匮乏。议将前银总入加增辽饷内,以济国用。此折价输官之始末也。丁卯年以后,折价虽应还商,但前银原以充加增之辽饷,榆关军旅未停,则前银归商无日,应俟新饷停止之日,徐议蠲还可也。”
该史料还曾提及,“两淮每引原系五百七十斤,后因积引难销,道臣袁世振始创减斤之法,以四百三十斤为一引,淮商还多出引窝二十三万引,以销积引”,从而使每年的行盐总额增加23万引。而“大工加课一项原属额外之输”,原定在“崇祯元年以后悉行豁免”,但因建造陵园,耗费巨大,现在又要延长征收的时间。。这些都表明,在明朝末期,朝廷是在想方设法搜括盐利,盐商的负担则不可能减少。
(三)积引不可能被疏销干净
袁世振在万历四十五年(1617)秋天提出第二个疏理方案——纲运法时,向盐商承诺,用十年时间疏销积引,然后年年行新引。笔者曾经指出,“这实际是做不到的,因困守支的本质就是宏观经济不平衡。既然自明初起,一直到万历年间。该问题从未断过,则它怎能在经济危机更加严重的明后期被解决?或许原有的200万积引可能被还清,但更新的积引又将同时产生”。此后。笔者一直希望能够找到具体的史料,以进一步检验这段文字是否可行。现由崇祯年间的记载,可得到一个初步的答案。
崇祯四年八月,户部员外郎王珍锡曾就两淮盐政问题上疏皇帝,其中写道:“原奉神宗旨,丁卯年(即天启七年,1627)淮南积引二百二十万销尽,庚午年(即崇祯三年,1630)淮北积引一百四十万销尽。自辛未年(即崇祯四年,1631)起,盐仍前五百七十斤,价仍前每一包七分,而引亦仍前七十万。乃今年正辛未也,则不问引,不问价,而止日销积引。夫积引二字,假引私盐之渊薮也。如上年报积引七十万,臣疏‘假引宜清’一款内有云,‘安知七十万以后,不更有几七十万出乎?’今则报三年未完为二百一十万,臣言不幸而中矣。”。
由这段史料能够看出,按照袁世振的疏理,是在丁卯年将淮南积引220万疏销完毕,在庚午年将淮北积引140万疏销完毕,现在庚午年已经过了,却还有大量的积引没有销完。如王珍锡在上一年(即崇祯三年)的奏疏中,曾报告当时还有70万积引,并且称,“安知七十万以后,不更有几七十万出乎”,果然到了“今年”(即崇祯四年),又冒出一个“三年未完为二百一十万”,故他感叹地说,“臣言不幸而中矣”。
王珍锡在这份奏疏中,把积引疏销不完的原因归结为“假引”的不断出现。但这是不可能的,因按照盐法,开中地点在向边商发给仓钞的同时,一定会留下一份“底勘”(即类似于新中国成立后,国营单位或政府开介绍信时所留下的“存根”),当盐商凭仓钞到盐运司衙门换取盐引时,衙门一定会将仓钞与底勘拼接在一起,进行严格地核对(此即被称为“勘合”,其中包括核对文字内容、笔迹,尤其是加盖印章的位置等),只有在核对无误之后,衙门才有可能将盐引发给商人。而所谓的“假引”,则就是偷税漏税,非法行盐,这是国家绝不允许的。两淮每年只有70万引的正额盐额度,若真有70万“假引”的不断出现,便等于是盐运司衙门如同虚设,朝廷岂能听之任之?
合理的解释只能如前,即各边关为了获取粮食,便无节制地开中,从而使淮盐每年的开中数量,都超出其实际生产能力和社会能够消化的程度,以造成大量盐引积压。故王珍锡在奏疏中进一步称:“敢更为一言日:‘安知二百一十万以后,不更有二百一十万者出乎?’”
王珍锡在这份奏疏中,还开列了一些淮盐的经营数据。他称:“丁巳(即万历四十五年)以前,二百年来,每年额行七十万引。丁巳以后,每年除额引外,附销积引三十万,共行一百万。边内二商,每引约纳引价五钱,余盐八钱。计七十万引,该国课八十余万,则一百万时,该银一百二十余万矣。,此显而易见者也。”。
王珍锡也指出,这是袁世振在疏理时将每引重量由570斤改为430斤所造成的。“往七十万引,其盐重,每一引为一包,重五百七十斤;改为八十小包,每一小包止(只)定价七分,则合一引 约银五两六钱。今行一百万引,其盐轻,每一引亦为一包,重四百三十斤;改为六十小包,每一小包定价一钱,则合一引约银六两。论盐则反轻一百四十斤,论价则反多约四钱。”
但由这段史料又看出,与袁世振数据有所不同,且不属于估算误差的问题。
如袁世振称:“水商以五百七十斤之盐,解捆七十余小包,每包取直六七分,便可得价四两之外。……今奈何以五百七十斤之盐,一旦改而为四百五六十斤,每引遽少盐百余斤,即少捆小盐十四五包矣,余所捆只五十余包耳。彼水商不肯亏本,只得增价以鬻,安得不至一钱内外?”
现由王珍锡数据可知,其每小包重约7斤。故按其数据可以求得,疏理前,每包价银0.07两,合计80小包,每引价银5.6两;疏理后,每包价银O.1两,合计60小包,每引价银6.0两。而按袁世振数据返算,则每小包重约8斤。正是这1斤之差,虽然每小包价格基本一致,却仍导致每引价格有较大的不同。
王珍锡和袁世振都是户部某一个司(如主管淮盐为山东清吏司)的主管官员。袁世振原任郎中,后升任道员;王珍锡则为员外郎。他们在给皇帝的奏疏中,有可能会出现数据的一般性误差,却不大可能出现根本性误差。故细想起来,造成这种不同的原因,可能是两人所取数据的角度不同。
据清代史料,淮盐销往湖广,每小包重八斤四两(即8.25斤),销往江西则每小包重七斤四两(即7.25斤)。因此,虽在乾隆年间,淮盐核算重量统一为每引344斤,但销往湖广为每引41.7包,销往江西则每引47.45。若袁世振所列数据为湖广数据,王珍锡所列数据为江西数据,则无形中为我们增加了一项重要的数据来源,其情况可留待今后继续考察。
不过无论怎样,袁世振的疏理都明显加重了淮盐的经营成本,从而增加消费者的负担,故按原来的承诺,是从辛未年起,每引盐重仍恢复到570斤,每小包价格也恢复至银0.07两,而每年的行盐额度则仍恢复至70万引,但这样的承诺同样是做不到的(史料原文请见本小节前面所引王珍锡奏疏)。
二、清初两淮盐政状况
(一)行盐额度与课额
笔者以往在探讨乾隆朝两淮盐商的输纳时,曾涉及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是“行盐额度”,这是指盐商每年必须完成的定额,故又可被称为“行盐定额”;另一个则是“行盐总额”,这是指盐商每年实际完成的总额0。明清时期,有关这两个不同概念的数据经常在史料中出现,很容易把人们的思路弄混淆。因此,在讨论清朝初年的两淮行盐额度时,有必要将明朝的有关隋况做一个简单的回顾和归纳。
据《明史》记载,淮盐在洪武初年所定下的行盐定额约35万大引,每引重400斤,后改行小引,每引200斤,故行盐额度扩大—倍,约70万引。这是笼统的数据,按袁世振的记载,应该是70.518万引,即“从来额数,每年中引70.518万引,淮南常行52.9024万引,淮北常行17.6156万引”。故《明史》称:“洪武时,岁办大引盐三十五万二千余引。弘治时,改办小引盐,倍之。万历时同。”
袁世振在提出其第一个疏理方案时,将每年的行盐总额定为90万引。其中70.518万引(淮南52.9024万引,淮北17.6156万引)便是每年必须完成的开中额度,故袁世振将其安排为行新引;另19.482万引(淮南15.0976万引,淮北4.3844万引)则是增加的行盐数额,袁世振便将其安排为行旧引。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理解清朝初年的史料。
顺治八年五月,户部和硕端重亲王波洛等人在奏章中称:“该臣等看得,两淮运司明时旧额,岁行大引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南北每引除引价五钱外,淮南每引定盐并包索四百三十斤,纳余课八钱,合引价一两三钱;淮北每引定盐并包索四百五十斤,纳余课六钱,合引价一两一钱。岁额共银九十五万二千五百九十两。我朝新制,一引剖二,岁改小引一百四十一万三百六十引。每引无论引价、余课,无分淮南、淮北,一例征银六钱七分五厘四毫零,岁计共银九十五万二千有零,行盐以二百斤为率。”
上述史料称,明朝行盐额度为每年70.518万引,这与本节前面所列出的数据一致。至于本文上节列出,内商在购买边商仓钞时,所支付的正引价为每引银0.56两,而这里则是称正引价银0.5两,那是因为其中的0.06两是作为边商应获得的开中利润,而朝廷只得到其中的0.5两。故由70.518万引正额盐所构成的年度课额,应为银35.259万两。
这便出现一个问题:既然按上述史料,两淮正额盐和余盐的年度总课额应为银95.259万两,且其中正额盐年度课额为银35.259万两,则所剩余盐年度课额应为银60万两(即95.259-35.259=60),但依据当时淮南、淮北各自的行盐额度(淮南52.9024万引,淮北17.6156万引),以及它们的每引余盐课额(淮南每引0.8两,淮北每引0.6两)计算,则距离60万两的额度尚差7.10872万两。,估计当时是用其他办法(如加带或割没银)来补足此数。对此,李澄在《淮鹾备要》中曾有所记载,本文不再赘述。
清朝建立以后,因不再实施开中盐法,故也不再有正额盐和余盐的区分,盐商则是凭引直接向灶户购买盐货。顺治八年时,每引200斤,行盐额度为明朝的一倍,即141.036万引(也即70.518×2),若每引征银0.6754两,则年度课额为银95.2557万两,接近95.259之数(尚存在一定差额的原因,是0.6754两以后的尾数被舍去,实际应是0.6754233两)。至于顺治八年以后的情况,则在李澄的《淮鹾备要》中也有所记载。
上述史料又称,明末淮南课额为每引银1.3两,每引重430斤;淮北课额为每引银1.1两,每引重450斤。但与明末不同,清初不但将淮南、淮北的每引重量统一定为200斤,而且将每引课额也统一定为0.6754两,这便给淮北盐货的销售造成困难,从而出现淮北“商困而课绌”的局面。
(二)清代两淮不是对袁世振纲运法的继承
顺治九年七月,新任两淮盐政陈自德和两浙盐政赵维旗曾共同上奏皇帝称:“臣等叨奉简命,巡视两淮、两浙盐课,蒙都察院扎付及面谕,令臣等赴户部面议,确定关领引目,彼此相信符号,庶不致冒名代领,而盐弊可清。臣等遵即赴户部满汉堂司诸臣公同再三确议,将见在二季引目,付臣等随带赴淮浙洽商行盐办课,以后俱择差运司衙门官员,用臣等印信赴部关引,成议已定。”
因当时陈自德和赵维旗的职务是巡视两淮(或两浙)盐课试监察御史,故他们是接受都察院的“扎付及面谕”,并把到户部去办事,表述为“赴户部面议”,或“赴户部满汉堂司诸臣公同再三确议”。由这段史料可知,当时是由两淮(或两浙)盐政衙门,每年分春秋两季,到户部领取盐引,然后在两淮(或两浙)接洽商人行盐办课。
当时也确实出现过商人冒名代领盐引的情 况。如据另一位两淮盐政张瑃口述:“(顺治)七年冬问,崔御史(即崔胤弘——作者注,下同)据运司取有二十四商纲结状,公保郑新安等三人领引,已领七年冬季引一次,又王御史(即王士骥)领八年春季引一次。职到任后,据运司详查旧案有名,仍令新安(即郑新安)等关领夏秋引目。后因领冬春引目,运司将职印文转发新安之手,其新安等私托朱贤(即另一商人)代领,职不能知。”
而在明朝,则是实施开中盐法,即商人持仓钞赴盐运司衙门,经勘合无误后才能关领到引目。故《明史》称:“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
对比这两种情况可知,尽管清代两淮也是凭引行盐,甚至在清初的史料中即有“商纲”字样,但毕竟与明代的行盐方式不同。故由此肯定,清代两淮不是对袁世振纲运法的继承。
顺治三年,巡盐御史李发元在扬州发现,当时盐政部门不但将明朝遗留下的盐引予以作废,而且将原来商人已经购得的盐货也一并没收,“尽行充饷”。其中,对于那些已经变价发运的盐货,李发元当然不可能再有什么说法,但对存积在盐垣内的六万引盐货,他立即奏报朝廷,要求把这些盐货还给商人。他认为,这些盐“在助饷不啻稊米,而系商势若万钧”。因此“伏乞皇上,仍将垣盐还商,庶几其心可结,而招徕可施耳”。
针对这份奏疏,当时户部即作出决定,“将有引、有主垣盐还商,每引纳银五钱;其无引残盐,照新制给引征课”。该奏疏还有一段明确的文字,即“今旧引已如故纸”。其意思是,明朝遗留下来的盐引已经作废。故更加证明,清代两淮不是继承袁世振的纲运法。
清代纲运法经过演变,是将引地作为“专卖域”,由朝廷以高价卖给商人,让商人“承为世业”。其行盐方式,则是演变为以总商为核心,对每年应征的课额实行承包。即“两淮旧例,于商人之中,择家道殷实者,点三十人为总商,每年开征之前,将一年应征钱粮数目核明,凡散商分隶三十总商名下,令其承管催追”。也即“每一纲(即每一年度)之首,盐院牌行运司,催商滚总。各商将自己根窝,及拨行他商年窝花名、引数,愿附某总商名下,听其自向总商取具保结,开报运司,发收支房核算,符合一纲额引,攒造滚总清册”。商人对所纳钱粮“如有拖欠,即将该商革退引窝,别募殷实商人承顶;所欠钱粮,着落该商家产追赔”。
这些都与袁世振的纲运法不同。如笔者曾指出,那些被袁世振列入纲册的商人名单,是来自淮南红字簿。而所谓的红字簿,则是一本朝廷对盐商的欠帐簿。商人之所以能被“永永百年”地列在纲册内,那是因为朝廷要“永永百年”地欠他们的帐。这显然与清代商人对引窝的“承为世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但从上述史料来看,清朝初年似乎还没有将引窝卖给商人,以让其“承为世业”,而是仍像明朝初年那样,实行每年的招商,其盐引的使用也是一次性的。为对该情况有更深的理解,还可再引用李发元奏疏中的一段文字。即经户部决定,对当时存积在“高泰船坝”的“有引商盐四千一十二引,亦照垣盐例,每引纳银五钱,俱换给新引运卖”。这表明户部同意,对明朝商人已经购买的盐货,以原有盐引为凭,可允许其继续通行,但必须换成清朝的新引,并纳银0.5两。而这时的新引,在使用上肯定是一次性的,即使用过一次以后,便告作废。
(三)盐课银两的解送
由两淮每年收取的盐课银两,一般是被解送到户部。但在清朝初年,也有从两淮直接解送到所需地方的情况。如顺治八年,两淮曾分三次,将盐课银共计约39.78万两,从扬州直接解送至陕西总督衙门,以解决那里的“办运入川粮米”之需。而且无论怎样,这些银两都是由两淮运司派专人解送(即不是交由驿站传送)。因此,便有一个解送费用的问题,并按照明朝沿袭下的规定,以每引银0.016两的标准向盐商收取。
顺治十三年时,两淮行盐已达167.0455万引,若按每引银0.016两的标准,则应收取“解课水脚银”2.672728万两。当时有官员向朝廷奏报,称“两淮岁课一百二十余万,每解不过用船一只载运,而押送会手一百余名,所用盘费至多三五千两”。其意思是告诉朝廷,两淮每年收取“解课水脚银”2.67万余两,支出却只有“三五千两”。这便引起当时两淮盐政姜图南的一番解释。也正是这番解释,使我们了解到当时的实际费用,并可进一步分析其解送的路线与方式。
据姜图南解释,仅在他任职的一年内,共解送过盐课银10次。即:(1)解银40.53万两至户部,用座船2只;(2)解银23.7万余两至户部,用座船1只;(3)解银10万两交楚饷,用课船8只;(4)解银16.18万两交秦饷,用骡107头;(5)解银4万两交经略,用课船4只;(6)解银10.8万余两交广东省,用课船10只,途中需雇换小船并起旱、过岭、雇夫、抬鞘等;(7)解银5万两交经略、10.9万余两交广西省,用课船12只;(8)解银13.66万余两至户部(用船情况未注明):(9)解银6万两交经略,用课船6只;(10)解银2万两交经略,用课船2只。
姜图南称,以上10次,共用会手220余人,每人工食银二三十两至三四十两不等,其中到广东需每人50两。此外还有解送官役的薪水、盘费及沿途各种费用。故经结算,虽一年来收取“解课水脚银”共计2.06万余两,但仅节余银0.17万余两。
(四)清初也实行仓盐折价
自万历年间仓盐折价后,该举措在清代被沿袭下来。到顺治九年时,有人提议恢复仓盐,即令灶户仍将盐货上缴官仓,再由官府卖给商人。但两淮盐政部门认为,此举“既不便于灶,又无益于商”,况且重建官仓将大兴土木,费银数十万两。故该提议最终被予以否决。
本文在前面讨论明朝末年的盐政状况时曾指出,两淮每年正额盐约70万引,按照每引折价银0.2两的标准,其年度总额应为银14万两。但盐政部门在截留时,每年只得银7万两,这是什么原因?另袁世振在提及仓盐折征时也曾经指出,“两淮岁额盐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除开豁逃亡及改征折色外,实征本色上仓盐三十七万三千二百余引耳,视之岁额仅仅强半”,以往对这句话的理解也很困难,现通过清朝初年的史料,可找到一些答案。
原来,明朝虽定正额盐每年约70万引,但到万历年间的仓盐折征之前,灶户每年实际只有约37.32万引上缴到官仓,其余部分则因开豁逃亡和赈济而被免除(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朝廷本应支付给灶户的工本米变得名存实亡,灶丁不堪重负)。但对这部分被免除的盐货,其盐课并没有被免除,即朝廷仍在边地招商开中,只是商人到官仓已支不到盐货,他们只能另出代价,向灶户购买余盐以补官引。这也就是所谓的“召商买补”,并在明朝的弘治年间已经出现。
此外,即使按37.32万引仓盐折征,每引折价银以0.2两计,则应共银7.464万两,但如前所述,明朝的记载只有7万两。现由清朝史料可知,所谓的每引0.2两只是一个笼统的数字,其中还有“多寡减等”之别。如到清朝初年时,每年只得银6.8349万两。而且,即使这约7万两折价银本应补偿给商人,但实际上,从明至清,商人都从未得到过。即“查明季改征折价,原为代商补库,商灶并皆为悦服。嗣因边饷告急,议归太仓,久为公家所有,已非商人故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