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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公法发展的方向选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未来前景。中国的目标取向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在此逻辑起点上,本文试从三个方面探讨我国公法发展的方向选择。
关键词:社会转型;公法;方向
任何法治变革,都脱离不了当下时代和历史背景,制度变迁的方向也是在此背景下确立。建国以来,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法制变革几经挫折和风云,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下中国公法发展的方向。
一、遵循人类制度文明发展规律为我国公法发展方向提供了鲜活生命力
法律发展这一进程由于全球化浪潮的推进而具有了自有人类社会公共生活以来所有制度变迁所没有的时代图景。法律发展是一种有价值追求的过程,法律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其价值追求的深化和认同。社会主义法律发展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发展,有自己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有自己的理论解读。只有成熟的价值选择,才能有成熟的法律发展。
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是每一个民族国家的法制体系变化的催化剂。全球法律思维是开放的自由的不受压制的,这对一个国家政治体系将带来全球化公共问题的严肃思考和回应,对各个民族国家的法治建设也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影响表现在各个国家的发展必须遵循共同的价值标准,比如人类社会长期发展形成的法治与政治文明、人权及财产权等等。这就要求各个国家要把人类文明孕育的一般制度价值标准,吸收到自己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来。与前几次宪法修改不同,中国1982年的第四次宪法修改在探索人类文明发展的一般方向与中国文明发展特殊性之间关系上作了极其深入的思考。中国法治秩序的构建过程是在遵循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过程中所达成的制度共识为动力的。法治、政治文明、人权、财产权等在中国宪政制度华丽亮身并获得肯定,它以中国人自己的方式承认并实践着人类文明发展的一般方向,同时中国这一过程本身也是对人类社会制度文明进步的特殊贡献。
二、法治秩序超越制度属性是公法方向选择的重要内容
众所周知,法治秩序与资本主义制度的联系极其紧密,资本主义法治秩序是基于资本雇佣劳动这一制度逻辑而存在的。资本主义法治秩序的确立、发展以及所面临的危机,是通过对资本雇佣劳动内容的不懈维护而得到维持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描绘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强调社会平等对于制度建构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社会平等作为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关注和强调的重点的是社会平等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在宪法中的地位,政治权利对财产、性别、教育程度、种族限制的否定等都深刻体现了对社会平等这一逻辑的遵循。中国法治秩序的社会主义特性决定了中国法治秩序塑造过程中所秉持的逻辑特点。20世纪资本主义法治秩序强调不违背资本要求的前提下对资本与劳动之间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而中国法治秩序在20世纪90年代的发展也开始关注劳动与资本的关系。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世界文明制度史经过严肃而慎重的思考后做出的重大抉择。1993年宪法修正案在这一基础上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合法化进行了进一步的确认,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意义更加明显,开启了对法治的承认,所有制进行大调整,分配方式以及物权制度更是着重着墨,这一切无不深刻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方向的重构。
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公法方向选择的核心体现
当代中国法治构建以及法治秩序的塑造过程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直接参与是无法想象的,这是中国法治建设所形成的制度共识。但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中国共产党从在野走向朝政,从反对独裁政权的革命党成为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执政党后,如何体现其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以及如何在制度构建以及法治秩序塑造过程中华丽转身获得合法性。法治国家的确立,政治文明的形成以及“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所形成的共识,充分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建设和民主发展过程中所展现的超强远见和能力。30年来,在继承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代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入宪是中国共产党在深刻思考全球制度文明建设的一般规律基础上,对法治变革的方向以及法治秩序的架构做出的一种崭新的超越想象力的驾驭和承诺。在这一驾驭和承诺中,社会主义公有制神话被彻底突破,公民财产权被赋予了神圣的合法性;中国的现代化不仅要强调物质文明的发达,而且要着眼于政治文明的跟进。这种新的转变蕴含着中国共产党对现代中国法治秩序价值观的理解以及推进中国法治秩序发展的所展现的诚意和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是中国发展的黄金时期,其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能自觉地丰富指导思想和不断实践,这一革新也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变革方向以及法治秩序的价值取向。当然,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以及重新架构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必须通过完善执政党的执政方式来以表达。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随后,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这一方略正式载入宪法,这一系列的华丽转身成就了执政党执政方式的新理念和新方向;而最根本的仍然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我们坚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并不相冲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集中体现,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和基本方略,三者的有机结合就是执政党依法执政。重视执政党的执政能力,经过证明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法治变革遵循的规律应体现在维护一个强大统一的独立民族国家政权存在的合法性,着力解决公民个体在新的制度空间存在的自由度大小;同时,要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通过个体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相互宽容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和社会生活中的动荡,通过法治变革推进法治秩序的维护,因此,寻求制度和法治共识,成为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的一项重要的议题。法治秩序之所以能够获得现代文明体系的普遍认同,在于其对人类自身尊严的尊重和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理解。这种尊重和理解必须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公法发展方向的选择上得以体现。
参考文献
[1]潘伟杰,王岩.论全球化进程与中国法律发展的价值选择.法学研究与探索,2002年第9期,第46页。
[2] 刘茂林,王从峰.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法学论坛[J],2010年第6期,第90页。
[3]张志铭.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学[J],2009年第2期,第140页。
[4]潘伟杰.制度变革与中国法制的发展方向.探索与争鸣[J],2007年第06期,第25页。
[5]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载于《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第103页。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4页。
[7]沈宗灵、黄楠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
关键词:社会转型;公法;方向
任何法治变革,都脱离不了当下时代和历史背景,制度变迁的方向也是在此背景下确立。建国以来,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法制变革几经挫折和风云,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下中国公法发展的方向。
一、遵循人类制度文明发展规律为我国公法发展方向提供了鲜活生命力
法律发展这一进程由于全球化浪潮的推进而具有了自有人类社会公共生活以来所有制度变迁所没有的时代图景。法律发展是一种有价值追求的过程,法律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其价值追求的深化和认同。社会主义法律发展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发展,有自己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有自己的理论解读。只有成熟的价值选择,才能有成熟的法律发展。
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是每一个民族国家的法制体系变化的催化剂。全球法律思维是开放的自由的不受压制的,这对一个国家政治体系将带来全球化公共问题的严肃思考和回应,对各个民族国家的法治建设也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影响表现在各个国家的发展必须遵循共同的价值标准,比如人类社会长期发展形成的法治与政治文明、人权及财产权等等。这就要求各个国家要把人类文明孕育的一般制度价值标准,吸收到自己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来。与前几次宪法修改不同,中国1982年的第四次宪法修改在探索人类文明发展的一般方向与中国文明发展特殊性之间关系上作了极其深入的思考。中国法治秩序的构建过程是在遵循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过程中所达成的制度共识为动力的。法治、政治文明、人权、财产权等在中国宪政制度华丽亮身并获得肯定,它以中国人自己的方式承认并实践着人类文明发展的一般方向,同时中国这一过程本身也是对人类社会制度文明进步的特殊贡献。
二、法治秩序超越制度属性是公法方向选择的重要内容
众所周知,法治秩序与资本主义制度的联系极其紧密,资本主义法治秩序是基于资本雇佣劳动这一制度逻辑而存在的。资本主义法治秩序的确立、发展以及所面临的危机,是通过对资本雇佣劳动内容的不懈维护而得到维持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描绘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强调社会平等对于制度建构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社会平等作为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关注和强调的重点的是社会平等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在宪法中的地位,政治权利对财产、性别、教育程度、种族限制的否定等都深刻体现了对社会平等这一逻辑的遵循。中国法治秩序的社会主义特性决定了中国法治秩序塑造过程中所秉持的逻辑特点。20世纪资本主义法治秩序强调不违背资本要求的前提下对资本与劳动之间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而中国法治秩序在20世纪90年代的发展也开始关注劳动与资本的关系。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世界文明制度史经过严肃而慎重的思考后做出的重大抉择。1993年宪法修正案在这一基础上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合法化进行了进一步的确认,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意义更加明显,开启了对法治的承认,所有制进行大调整,分配方式以及物权制度更是着重着墨,这一切无不深刻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方向的重构。
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公法方向选择的核心体现
当代中国法治构建以及法治秩序的塑造过程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直接参与是无法想象的,这是中国法治建设所形成的制度共识。但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中国共产党从在野走向朝政,从反对独裁政权的革命党成为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执政党后,如何体现其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以及如何在制度构建以及法治秩序塑造过程中华丽转身获得合法性。法治国家的确立,政治文明的形成以及“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所形成的共识,充分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建设和民主发展过程中所展现的超强远见和能力。30年来,在继承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代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入宪是中国共产党在深刻思考全球制度文明建设的一般规律基础上,对法治变革的方向以及法治秩序的架构做出的一种崭新的超越想象力的驾驭和承诺。在这一驾驭和承诺中,社会主义公有制神话被彻底突破,公民财产权被赋予了神圣的合法性;中国的现代化不仅要强调物质文明的发达,而且要着眼于政治文明的跟进。这种新的转变蕴含着中国共产党对现代中国法治秩序价值观的理解以及推进中国法治秩序发展的所展现的诚意和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是中国发展的黄金时期,其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能自觉地丰富指导思想和不断实践,这一革新也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变革方向以及法治秩序的价值取向。当然,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以及重新架构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必须通过完善执政党的执政方式来以表达。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随后,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这一方略正式载入宪法,这一系列的华丽转身成就了执政党执政方式的新理念和新方向;而最根本的仍然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我们坚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并不相冲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集中体现,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和基本方略,三者的有机结合就是执政党依法执政。重视执政党的执政能力,经过证明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法治变革遵循的规律应体现在维护一个强大统一的独立民族国家政权存在的合法性,着力解决公民个体在新的制度空间存在的自由度大小;同时,要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通过个体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相互宽容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和社会生活中的动荡,通过法治变革推进法治秩序的维护,因此,寻求制度和法治共识,成为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的一项重要的议题。法治秩序之所以能够获得现代文明体系的普遍认同,在于其对人类自身尊严的尊重和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理解。这种尊重和理解必须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公法发展方向的选择上得以体现。
参考文献
[1]潘伟杰,王岩.论全球化进程与中国法律发展的价值选择.法学研究与探索,2002年第9期,第46页。
[2] 刘茂林,王从峰.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法学论坛[J],2010年第6期,第90页。
[3]张志铭.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学[J],2009年第2期,第140页。
[4]潘伟杰.制度变革与中国法制的发展方向.探索与争鸣[J],2007年第06期,第25页。
[5]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载于《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第103页。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4页。
[7]沈宗灵、黄楠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