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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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明确指出,对于司法体制及其综合配套制度深化改革的迫切愿望,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作为其中的重要部分,其改革也势在必行。随着本阶段司法改革的纵深化发展,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已经上升到了与司法责任制改革同等重要的位置,现阶段已经基本确立了“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同行”的基本原则。现阶段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并随着《新法官法》的出台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对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进行研究,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全体提升我国法制化进程。也只有充分提升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切实维护法官依法独立履职权威,才能确保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持续稳定地输出。本文旨在针对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进行研究。
  【关键词】 法官 职业保障 新法官法 司法改革
  一、保障法官的权力
  (一)规范法官豁免权立法。针对法官豁免权,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将法官责任豁免的内容确定下来,使法官责任豁免有法可依。可以采用在《法官法》第十一章将“惩戒改为“惩戒与豁免”,或者在《法官法》中专设一章“豁免”的形式,具体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一般概括性的规定,可以作如下表述,除非因法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裁判错误,否则不得追究法官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2)在《法官法》第八条法官享有权利中,引入法官责任豁免权。(3)将《意见》、《办法》、《国家赔偿法》中对法官责任豁免的规定移入《法官法》第十一章中,并且对四条不予追责和八条不以错案追责的情形,需进一步细化,以确保错案被追究责任时,这些规定发挥实质对抗追究的作用。(4)在三大诉讼法中明确法官责任豁免的原则,将法官豁免精神真正的贯穿制度,建立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结,这也是为法官责任豁免有效贯彻打下基础。
  (二)严格审判责任追究的程序。严格责任追究的程序需要做到,其一,明确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原则。法官责任豁免并不是豁免法官的一切行为,而是给法官行为设定了豁免范围,这个范围之内的法官行为可以豁免,而范围之外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其二,明确法官责任豁免的界限。在明确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的基础之上,要构建完整制度体系,需要明确法官责任豁免的界限。包括(1)豁免的主体范围。《法官法》规定法官范围,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2)豁免对象是法官审判行为。法官的行为分为个人行为、职务行为。(3)主观方面无过错。法官实施职务行为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只要法官基于自身理性和认知做出裁判,就应该豁免。(4)豁免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障法官职业的稳定性
  (一)保障法官的最低任职年限。按照法官任职最低年龄的新规定(25岁)测算,我们可以比照《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的退休年龄相关规定,建议法官的最低任职年限应为10年以上,直到达到退休年龄,在未达到最低任职年前,非身体健康状况、履职能力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将法官调离审判岗位,达到10年以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经考核等程序决定继续留任从事审判工作等。
  (二)奖罚制需更加细化。我国《法官法》对于法官惩戒的情形过于概括,对法官惩戒程序更是没作规定。法律上的空缺导致我国法官的惩戒仍然属于内部机制,随意性较大。我们可以借鉴域外相关经验,构建出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惩戒制度。如设立由党委或纪委部门直接领导的专职的司法监督和惩戒机构,即法官惩戒委员会。同时对惩戒的程序进行完善,设置科学、高效、规范的惩戒和监督程序。
  三、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
  (一)司法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平衡。英国曼斯菲尔德法官曾给出警示:“司法不能考虑政治后果,考虑政治后果,就是考虑个人正义之外的问题。”只有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打破政治对法律的束缚与捆绑,释放法律,才能实现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真正把“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法官才能更加充分有效、合法合理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和职责。
  (二)赋予法官职业特权。纵观国际实践,为法官设定特权是非常有必要的。《法官法》第4條虽然规定了法官在实施职务行为的期间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关保护,但由于该规定太过简单,亦无法作为我国法官豁免权的法律基础。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对法官豁免权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对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能获得豁免权的情形作出详细规定。在立法层面,确保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之时的言论、行为、裁判均享有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的特权,保证自身审判的独立性,让法官更好地实施审判行为。
  四、人员配比科学
  (一) 人力资源分配。39%是中央政法委确定的法官员额比例的红线,《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需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但在实践中,部分省份在没有进行充分调研的情况下,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统一将全省各级法院的员额比例定为39%或其他固定比例。然而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巨大,一刀切显然不能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最好的办法是借助大数据的信息化手段,将与员额设置有关的地区人口数、经济发展数据、结案数量、法院编制数等相关数据建立大数据库,并运用云计算的智能化手段分析得出每一省、每一市甚至每一县的最佳法官比例。
  (二) 辅助人员保障。一要尽快规范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能。法官助理主要负责辅助法官开展案件审判实体方面的工作;书记员主要负责辅助法官开展案件审判程序方面的工作及其它一些辅助性事务。二要拓宽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来源。法官助理主要考虑其法律知识的专业性,除了未入额法官转任外,主要从具有法学专业学历的人群中进行招录或采取招聘的形式补充,最好要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三是要制定切实合理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发展规划。四是对员额外法官的法官等级应得到保障。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一般理论的研究,从理论层面延伸到我国法官制度的实际状况,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特点及现实案列,提出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设计构想以及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以期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撑,为全面司法改革添砖加瓦,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何家弘.中外司法体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
  [2] 田成有.法官的法理:转型期中国法院的困局与变途[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4
  作者简介:周子宁(1994年),女,回族,山东省济南人,学生,法学硕士,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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