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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台湾中国式管理大师曾仕强先生的《中国智慧》颇有感触。书中对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分析地淋漓尽致,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对“理”的分析。曾先生以独特的视角从“位”、“时”、“中”、“应”四个方面阐述了中国人是如何判断“合理与否”的。位:指定位要准确;时:包括时和势,时须等,势可造;中:指时位相合;应:指合理的结果。如果定位准确,顺势而为,结果就会合理。
的确,有些时候事物是没有对与错的。孔子说过,无可无不可。但在合理性的判断上,我们应当看该事物是否与环境相符,是否与时势相符。由此我想到了评估。
首先谈谈评估行业存在的合理性。评估行业在我国一开始就是应运而生,后来,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成长壮大。这可称之为“时”。为保护国有资产,评估被强制性地设为某些经济活动的一个环节。评估为保证交易双方顺利实现公平交易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如今,评估仍然发挥着独特的价值发现作用。由此可见,评估是有“位”的,是不可或缺的。评估行业在每一个经济发展的重要关口都是应时而起、因势而作。因此,评估行业存在的合理性,在位、时、中、应方面都与曾先生的标准相符。我们可以认为:评估行业在过去的存在是合理的。
对过去的分析其实是为了看清前面的路。为了使评估行业继续合理存在,我们应当如何行动呢?根据曾先生的标准,我认为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合理定位。根据发展的规律,当前评估行业面临的环境已经发生变化,我们应当认真研究评估行业的定位,使之不致偏颇。
评估行业的定位是一个演进的过程。由于历史的原因,政府部门曾赋予评估过多的职能,其独立性、中介服务性一度被扭曲。时至今日,评估行业所处的环境已与以前不同,应当找准定位。具体说:(一)积极推进评估行业的立法,强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地位;(二)明确评估作为一项专业服务,其工作结果只是一种参考意见,警惕混淆评估师与委托方各自的责任,不能人为扩大评估师职责。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此有专门表述,应当认真贯彻。
二是把握时势。在评估行业发展的十几年中,我国的经济发展经历了几个大的阶段。每一个阶段评估行业都抓住了发展的机会,现在我们也一样要把握住机遇。
把握“时”。评估行业应当分析现有环境对评估的需求,积极应对,在确保评估师独立的前提下,提供市场需要的专业服务;把准经济发展的脉搏,做好传统评估业务。把握“势”,“势”可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评估师有机会参与更多、更广的经济活动。评估行业应当藉此机会,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如抵押贷款评估,财务报告目的评估,税基评估等。“中”而后“应”。在准确定位和把握时势的基础上,评估师们应当认真按照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追求“中”,结果必“应”。这样,评估行业在今后的存在也将是合理的,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
其次,我想再谈谈评估结论合理性的问题。曾有一些涉及评估的案例在业内外引起较大反响。这些案例争论的焦点往往是如何判定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司法人员与评估专业人士对这一问题的意见屡屡发生分歧。事实证明,不恰当地问责评估师会对评估行业发展造成消极影响。如何判断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我们可再次借用曾先生的分析方法。
一是位。判断评估结论是否合理,首先要看评估师在业务中是否把握住了正确的位。具体包括:评估师在某项业务中应当起到的作用是否清楚明确;评估师是否按照职业道德的要求执业;各项程序是否执行、是否到位;评估目的是否适当;评估范围的确定是否适当;评估师及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是否恰当;法律、法规和准则等执业依据的选择是否恰当。
二是时。“时”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评估基准日的选择。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充分沟通,依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基准日。其次,各项评估程序在时间安排上是否合理,具体包括各个评估环节的顺序和耗时、评估师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沟通的时间安排等。
三是中。在明确“时”、“位”的基础上,评估师按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要求执行评估业务即为“中”。
四是应。“中”而后“应”,按照上述思路形成的评估结论应当是合理的。
上述分析,我们并没有把焦点放在评估结论的对错上,而是关注指向评估结论的各个环节的“时”与“位”。这与我们在准则制定过程中一直倡导的专业精神相一致。评估结论没有对与不对,只有合理与否。我们的准则指出,评估结论是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标的物的某种类型的价值。评估结论只有在一定的“位”、“时”之下才是合理的,脱离形成结论的“位”和“时”,孤立地谈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是没有意义的。
最后,我想就此谈谈对准则制定工作的一些启示。对于合理性,曾先生指出:理不易明,理会变动,妙不可言。中国人向来重视理。读书是为了明理;做人做事要讲理。曾先生又说,理不易明。古人亦云: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法律、法规和准则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再加入倾向性的政策引导,它们就是评估行业的理。这些总结和引导总是适用于一定的时期和形势。梁淑溟说过,任何一句话都有相当的道理,但一路说下去,就是错误的。对于适用于评估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准则,我们只能孜孜以求,不断探索。这就是理不易明。
理会变动。评估行业是在一定的环境中存在的。环境也许会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但毕竟在朝着某个方向演进。环境变了,对行业的需求就会变,行业可发挥的作用也会跟着发生变化。当行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变化了,适用它的“理”也要相应而变。作为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制定者,我们应当对行业的发展和变化保持足够的敏感。
妙不可言。在对理的探索中,我们首先要注重对理做出阶段性判断。恰当、适时地总结经验和正确引导,制定出对实践具有真正指导意义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其次,我们应对理深刻把握。只有充分认识市场需求,掌握行业发展规律的实质,制定出的准则才会切中要害,具有使用价值。这个探索与研究过程自然妙不可言。
曾先生对“理”的讲解“发而中肯”,对实际工作很有指导意义。但愿在“位”、“时”、“中”、“应”的启发之下,我们的准则制定工作在明理方面多出阶段性成果,在对理的把握上达到“妙不可言”的境界。
(作者单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