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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国土资源部又重新发布了这个文件?
我个人认为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小产权房问题,在城市周边,尤其是城乡结合部一带,它是和农村宅基地分不开的。二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这个工作搞了很多年了,现在处于试点阶段。这两个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的产权。
从客观的效果上来说,清理宅基地具体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其一,可以培育农民的市场概念。中国农民对土地的认可程度非常低,通过发证可以清楚地告诉农民这个土地就是你的,农民对于土地的自主意识就会增加,认知也会增加,自我保护意识也会提升。其二,登记发证虽是表面的工作,但它把最基本的权利给调查清楚了’在此基础上经过市场行为和方式,就可以把土地的价值突现出来,土地的财产性就真正实现了。
是不是可以说有了宅基地这个交易市场之后,农民可以将自己农村的财产置换到城市?
有这方面的意义,农民可以把宅基地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成一种资产收入,但不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和置换。城市居民并不能参与宅基地交易,但是,城市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开发权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指标”。当然,农村宅基地还可以在集体的范围内流转,也就是说,宅基地的真实交易只限于农村集体层面。
摸清宅基地是不是把目前的小产权房与宅基地给明确区分开的过程,之后再来处理小产权房?
会有这方面的效果,但不是开展这个的主要目的。小产权房只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目前的农村宅基地改革对于农村和农民来说,意义有多大?
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意义,如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必将促进农民财富增长,释放农村经济的内在活力。一方面,农民权益能得到稳定保障。由于农民住房拥有了土地证,遇到征用或拆迁时,就可以按完整产权评估,从而确保公平交易,保障其合法利益不受损失。
另一方面,将有利于金融资本顺利进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后,农民有了自己完整的房屋产权,就可以到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获得创业和生产发展资金。
此外,打破了农民单纯依附村集体内部供给或调整宅基地的束缚,可以自由处置房屋和宅基地,使得重新选择居住地成为可能,为农民住宅财产的传承、转移和促进人口流动创造了条件。
如何看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局的重要制度创新,对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迫在眉睫。
农民宅基地制度长期滞后于城市“房改”和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改革,阻碍着农民住房财产的市场流通。
农民住房是自己建的,但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一方面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必须国有化后才能够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农民宅基地由于没有分户土地证,不能单独作为完整的房地产产权进行交易。
农民住宅产权的不完整性,使农民仅有的财富不能作为资本来运作。
这不仅影响了金融资本进入农村,也不能保证在交易中保持公平和保值增值。
我个人认为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小产权房问题,在城市周边,尤其是城乡结合部一带,它是和农村宅基地分不开的。二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这个工作搞了很多年了,现在处于试点阶段。这两个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的产权。
从客观的效果上来说,清理宅基地具体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其一,可以培育农民的市场概念。中国农民对土地的认可程度非常低,通过发证可以清楚地告诉农民这个土地就是你的,农民对于土地的自主意识就会增加,认知也会增加,自我保护意识也会提升。其二,登记发证虽是表面的工作,但它把最基本的权利给调查清楚了’在此基础上经过市场行为和方式,就可以把土地的价值突现出来,土地的财产性就真正实现了。
是不是可以说有了宅基地这个交易市场之后,农民可以将自己农村的财产置换到城市?
有这方面的意义,农民可以把宅基地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成一种资产收入,但不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和置换。城市居民并不能参与宅基地交易,但是,城市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开发权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指标”。当然,农村宅基地还可以在集体的范围内流转,也就是说,宅基地的真实交易只限于农村集体层面。
摸清宅基地是不是把目前的小产权房与宅基地给明确区分开的过程,之后再来处理小产权房?
会有这方面的效果,但不是开展这个的主要目的。小产权房只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目前的农村宅基地改革对于农村和农民来说,意义有多大?
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意义,如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必将促进农民财富增长,释放农村经济的内在活力。一方面,农民权益能得到稳定保障。由于农民住房拥有了土地证,遇到征用或拆迁时,就可以按完整产权评估,从而确保公平交易,保障其合法利益不受损失。
另一方面,将有利于金融资本顺利进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后,农民有了自己完整的房屋产权,就可以到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获得创业和生产发展资金。
此外,打破了农民单纯依附村集体内部供给或调整宅基地的束缚,可以自由处置房屋和宅基地,使得重新选择居住地成为可能,为农民住宅财产的传承、转移和促进人口流动创造了条件。
如何看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局的重要制度创新,对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迫在眉睫。
农民宅基地制度长期滞后于城市“房改”和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改革,阻碍着农民住房财产的市场流通。
农民住房是自己建的,但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一方面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必须国有化后才能够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农民宅基地由于没有分户土地证,不能单独作为完整的房地产产权进行交易。
农民住宅产权的不完整性,使农民仅有的财富不能作为资本来运作。
这不仅影响了金融资本进入农村,也不能保证在交易中保持公平和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