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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及时查处违禁食品的发生,是食品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核心。作者提出并明确违禁食品概念的外延和内涵,讨论违禁食品的分类、使用价值、产生的原因及性质。指出对生产经营违禁食品者的行政处罚规定中,销毁的内容和程序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其它行政处罚规定存在局限性。提出建议:(1)违禁食品应予以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并规定对没收非法财物的合理处置。(2)主观故意的违禁食品生产经营者情节严重等应予以数年或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3)执法机关发现并没收违禁食品时应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