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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政府的建设成为焦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离不开对政府职能的完善与优化。历届政府改革,政府职能都是重点。基于对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依法治国的要求,作出反思,找准方向,从而探索出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法治政府的新思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职能转变。
关键词:依法治国;政府职能;转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当前政府在履行职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刻阐释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政府的职能进行了全面的描述,对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还处在一个转变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有待解决,而政府职能履行地好坏,与社会、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在详细了解政府职能现状的前提下,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并能提出相对应的措施。
一、新形势下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性
1.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符合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為实现全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政府各部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采取有效的手段促进改革的进程,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为准则巩固改革的成果,最终实现为建立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我国政府一切工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履行职能最基本要求的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提出各级政府和官员必须树立“公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意识:与公民保持着平等的关系,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做到平等对待每一位人民,同时高效完成自己的工作;处理与社会的关系上持有“社会为主”的意识,转变原先政府对待社会的态度,先前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为体现自己拥有的权力,过分强调自己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对社会各方面总是持有一种干预、管制的态度,应该转变政府的这种观念,确立服务、指导社会发展的目标;在对待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政府不能滥用权力,而应尽可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让公民觉得自己不是受制于政府并且在社会中对各项事务有知情权、话语权等。此外,同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相同的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同样是依法行事,一切活动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切忌“自由发挥”。服务型政府的建立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法治政府的建设也必须依照政府服务的原则和宗旨。
2.政府自身发展需要政府职能转变
深化推进机构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基础,并与之同步发展。政府的良好运转尤其是经济、政治方面的发展,需要政府良好地履行其职能。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求建设:“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自身发展依靠人民群众,而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人民的满意度,来实现政府存在的价值。
转变政府职能,能够保障和改善民生。新形势下政府职能的重要着眼点,就是要更加注重改善民生问题,把公共资源配置向民生领域倾斜,着力解决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大众谋取各项福利,保障公民的权力,让经济发展成果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多便利。政府履行职能,涉及方面较广,社会发展态势、企业竞争和发展状况、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以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质量的好坏等,都需要依靠法治,都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履行义务,实现权力、职责一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政府目标建设方可实现。
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职权分界不清,权力错位、越位较为严重
政府权界的问题主要表现:政府各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职权重心定位不准,以至于出现部分部门或工作人员对各自拥有的权力模糊不清的状况;以及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调控与指导过程中出现的越位问题。国务院早在2013年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前通过了《国务院工作规则》,规则要求,“国务院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努力采取一些措施:精简政府机构,将更多的权力交给市场自身、由市场自主管理;减少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去除一些多余的工作程序,高效率完成工作。通过以上措施,希望能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样一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可以有一定的界限,政府的职权也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
然而,就目前而言,我国有关于政府行政职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暂时还没有足够的明确的条文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定一些行政原则。因此,政府职权法定化已然成为一个弱项,使得政府在履职的过程中处理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及政府与个人的关系中,会显得处理得不够协调妥当,政府分别与企业、社会、市场、个人之间没有确定的界限。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改革体制、调整相关政策,以使得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协调发展。我国政府既是社会经济管理者,又是国有经济参与者,尤其作为国有经济参与者,政府在诸多方面为考虑自身利益,过多强调自身在国有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从“参与者”变成了“主导者”,阻碍了企业、市场的自主发展。
2.“重管理、轻服务”,造成与社会脱节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受苏联模式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模式几乎成为所有的经济发展都需要政府的参与和引导,我国政府顺势近乎成为了 “包揽一切” 的全能型政府。当然,事实也证明,这一模式存在着很大弊端。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制度、规范限制性条款颇多,服务性的内容少,政府的服务意识单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就变成政府对整个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市场的主体----企业也就因此成为政府行使职能的附庸。政府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发展区域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上,重抓招商引资,轻公共事务的管理、社会的管理,甚至把财政投入都在发展经济的项目上,忽略了政府财政投入公共服务和保障民生工程等方面,往往出现公共服务职能缺位。 上述现象主要还是没有区分清楚服务与管理的真实含义:服务是把公民作为服务对象放在首位,目的是为公民谋取最大利益;而管理是从管理者利益来考虑,寻求一种最有利于管理者的方式。政府在为公民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关注的重心发生偏移,本因以公民为出发点,而实际更多关注的却是服务的提供者的观点。当然,服务与管理也不完全背离,在政府工作中,管理是手段,服务才是目的,要避免“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建构起有效的政府服务能力,就必须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
3.政府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违法行为频繁发生
政府公职人员作为政府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政素质的高低及法治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政府施政管理效果的好坏,更关系到政府职能转变的成功与否。封建社会的“人治”思想的残余严重阻碍法治社会的发展,而自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改变这种不良现象的存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但在法律的落实和实施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有的法律法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让部分官员有机可乘,钻法律漏洞的空子;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依法办事观念不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依旧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三、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1.完善良法体系,政府职权法定化
政府在执行政务时屡屡出现错位或是越权的行为,一些事务实际虽不归属政府但政府总会有意无意插手参与管理,认真总结,主要是因为缺少一套相应的行政法规详细列出指出政府职权的细则。因此,职权法定化才是当下最佳选择。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基础。
坚持职权法定,首先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法定化,实现组织法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每一个细节都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不可以为满足权力的需求而额外自定义权力内容。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良法体系,政府能够管理、需要涉及的工作范围通过法律形式来公布,拥有的权力、应尽的义务都在法律中能明确表示,政府才能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将自己的施政行为纳入法律法规范围之内,实现政府职权的法定化。同时,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公开立法项目,将政府职权全方面对外公布,深入了解社会情况,广泛征求公民意见,使得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站在人民的角度来履行其职能。
2.改善管理模式,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涉及范围较广,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等,相对应的,各级政府应全面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由于政府“越位”行为普遍存在,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事情,造成很多需要及时完成的事务一拖再拖,因此,有必要明确政府与市场边界,让政府管理不“越位”,更大发力发挥市场的作用,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收益。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综上,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必须继续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更多的工作决定权交给最贴近群众的部门,解决人民群众办事程序繁琐、找不到对应部门等已存在问题的困难。
依法治国的要求下,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必须真正做到以“服务”为主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协调好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切实把服务社会和市场作为重中之重,结合已经存在的问题,对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做一系列调整:将政府与国有企业分开,改变一些发展状况不太良好的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缩小政府管理的权力而转变成自主管理的企业,提高与民营企业竞争的能力;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政府的任务是做“看不见的手”,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让市场有能力进行自我调控;在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要减少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和控制,社会中介组织不是政府部门,其存在的功能是连接政府与社会的桥梁,既然允许该组织的存在,政府就不应该忽略其功能,政府仅需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实现中介组织的价值;同时,在政府的规制方面,要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通过网络、媒体等介质增强政府的透明度,为社会的蓬勃发展,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健康的发展环境。
3.法治创新,加强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自身建设,构建廉洁政府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有赖于一个廉洁勤政、高效率工作、脚踏实地干实事的政府。建设一个廉洁政府,首先要充分认识政府自身在反腐败中的特殊作用和地位,要提高自身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形象,就应该以身作则,政府自身应当做好廉洁建设,真正树立廉洁行政的形象。同时,要建立一个广泛而又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应该互相监督,同时也要接受来自人民群众及社会各方面的舆论、监督。
要把廉政建设的任务和要求落实到政策措施和行政管理工作之中,认真查找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树立、强化“不抓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担负起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对廉政建设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对待重要问题不推脱给其他人,做到亲自过问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亲自协调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环节,亲自监督、办理重要案件。
参考文献:
[1]杜创国.政府职能转变论纲[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2]蔡道通.政府法治:全民守法意识形成的关键[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1:50-53.
[3]唐皇凤.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历程、困境与路径选择[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02:16-23.
[4]崔言香.依法治国背景下政府职能转变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J].大连干部学刊,2015,05:9-12.
[5]李胜荣.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对公安机关走出“重管理轻服务”误区的思考[J].江淮法治,2004,11:23-39.
[6]本报记者 蔡晓华.强化廉政意识法治意识担当意识 切实加快廉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N].凉山日报,2015-03-20A01.
[7]加强廉洁政府建设 创造良好政务环境[N].鄂州日报,2014-03-06003.
[8]陈胜.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我国地方政府农村综合改革模式创新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4.
[9]唐好林.新时期建设廉洁政府路径研究[D].西南大学,2014.
关键词:依法治国;政府职能;转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当前政府在履行职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刻阐释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政府的职能进行了全面的描述,对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还处在一个转变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有待解决,而政府职能履行地好坏,与社会、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在详细了解政府职能现状的前提下,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并能提出相对应的措施。
一、新形势下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性
1.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符合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為实现全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政府各部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采取有效的手段促进改革的进程,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为准则巩固改革的成果,最终实现为建立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我国政府一切工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履行职能最基本要求的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提出各级政府和官员必须树立“公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意识:与公民保持着平等的关系,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做到平等对待每一位人民,同时高效完成自己的工作;处理与社会的关系上持有“社会为主”的意识,转变原先政府对待社会的态度,先前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为体现自己拥有的权力,过分强调自己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对社会各方面总是持有一种干预、管制的态度,应该转变政府的这种观念,确立服务、指导社会发展的目标;在对待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政府不能滥用权力,而应尽可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让公民觉得自己不是受制于政府并且在社会中对各项事务有知情权、话语权等。此外,同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相同的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同样是依法行事,一切活动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切忌“自由发挥”。服务型政府的建立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法治政府的建设也必须依照政府服务的原则和宗旨。
2.政府自身发展需要政府职能转变
深化推进机构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基础,并与之同步发展。政府的良好运转尤其是经济、政治方面的发展,需要政府良好地履行其职能。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求建设:“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自身发展依靠人民群众,而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人民的满意度,来实现政府存在的价值。
转变政府职能,能够保障和改善民生。新形势下政府职能的重要着眼点,就是要更加注重改善民生问题,把公共资源配置向民生领域倾斜,着力解决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大众谋取各项福利,保障公民的权力,让经济发展成果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多便利。政府履行职能,涉及方面较广,社会发展态势、企业竞争和发展状况、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以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质量的好坏等,都需要依靠法治,都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履行义务,实现权力、职责一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政府目标建设方可实现。
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职权分界不清,权力错位、越位较为严重
政府权界的问题主要表现:政府各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职权重心定位不准,以至于出现部分部门或工作人员对各自拥有的权力模糊不清的状况;以及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调控与指导过程中出现的越位问题。国务院早在2013年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前通过了《国务院工作规则》,规则要求,“国务院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努力采取一些措施:精简政府机构,将更多的权力交给市场自身、由市场自主管理;减少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去除一些多余的工作程序,高效率完成工作。通过以上措施,希望能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样一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可以有一定的界限,政府的职权也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
然而,就目前而言,我国有关于政府行政职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暂时还没有足够的明确的条文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定一些行政原则。因此,政府职权法定化已然成为一个弱项,使得政府在履职的过程中处理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及政府与个人的关系中,会显得处理得不够协调妥当,政府分别与企业、社会、市场、个人之间没有确定的界限。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改革体制、调整相关政策,以使得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协调发展。我国政府既是社会经济管理者,又是国有经济参与者,尤其作为国有经济参与者,政府在诸多方面为考虑自身利益,过多强调自身在国有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从“参与者”变成了“主导者”,阻碍了企业、市场的自主发展。
2.“重管理、轻服务”,造成与社会脱节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受苏联模式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模式几乎成为所有的经济发展都需要政府的参与和引导,我国政府顺势近乎成为了 “包揽一切” 的全能型政府。当然,事实也证明,这一模式存在着很大弊端。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制度、规范限制性条款颇多,服务性的内容少,政府的服务意识单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就变成政府对整个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市场的主体----企业也就因此成为政府行使职能的附庸。政府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发展区域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上,重抓招商引资,轻公共事务的管理、社会的管理,甚至把财政投入都在发展经济的项目上,忽略了政府财政投入公共服务和保障民生工程等方面,往往出现公共服务职能缺位。 上述现象主要还是没有区分清楚服务与管理的真实含义:服务是把公民作为服务对象放在首位,目的是为公民谋取最大利益;而管理是从管理者利益来考虑,寻求一种最有利于管理者的方式。政府在为公民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关注的重心发生偏移,本因以公民为出发点,而实际更多关注的却是服务的提供者的观点。当然,服务与管理也不完全背离,在政府工作中,管理是手段,服务才是目的,要避免“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建构起有效的政府服务能力,就必须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
3.政府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违法行为频繁发生
政府公职人员作为政府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政素质的高低及法治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政府施政管理效果的好坏,更关系到政府职能转变的成功与否。封建社会的“人治”思想的残余严重阻碍法治社会的发展,而自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改变这种不良现象的存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但在法律的落实和实施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有的法律法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让部分官员有机可乘,钻法律漏洞的空子;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依法办事观念不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依旧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三、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1.完善良法体系,政府职权法定化
政府在执行政务时屡屡出现错位或是越权的行为,一些事务实际虽不归属政府但政府总会有意无意插手参与管理,认真总结,主要是因为缺少一套相应的行政法规详细列出指出政府职权的细则。因此,职权法定化才是当下最佳选择。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基础。
坚持职权法定,首先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法定化,实现组织法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每一个细节都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不可以为满足权力的需求而额外自定义权力内容。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良法体系,政府能够管理、需要涉及的工作范围通过法律形式来公布,拥有的权力、应尽的义务都在法律中能明确表示,政府才能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将自己的施政行为纳入法律法规范围之内,实现政府职权的法定化。同时,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公开立法项目,将政府职权全方面对外公布,深入了解社会情况,广泛征求公民意见,使得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站在人民的角度来履行其职能。
2.改善管理模式,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涉及范围较广,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等,相对应的,各级政府应全面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由于政府“越位”行为普遍存在,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事情,造成很多需要及时完成的事务一拖再拖,因此,有必要明确政府与市场边界,让政府管理不“越位”,更大发力发挥市场的作用,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收益。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综上,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必须继续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更多的工作决定权交给最贴近群众的部门,解决人民群众办事程序繁琐、找不到对应部门等已存在问题的困难。
依法治国的要求下,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必须真正做到以“服务”为主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协调好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切实把服务社会和市场作为重中之重,结合已经存在的问题,对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做一系列调整:将政府与国有企业分开,改变一些发展状况不太良好的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缩小政府管理的权力而转变成自主管理的企业,提高与民营企业竞争的能力;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政府的任务是做“看不见的手”,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让市场有能力进行自我调控;在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要减少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和控制,社会中介组织不是政府部门,其存在的功能是连接政府与社会的桥梁,既然允许该组织的存在,政府就不应该忽略其功能,政府仅需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实现中介组织的价值;同时,在政府的规制方面,要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通过网络、媒体等介质增强政府的透明度,为社会的蓬勃发展,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健康的发展环境。
3.法治创新,加强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自身建设,构建廉洁政府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有赖于一个廉洁勤政、高效率工作、脚踏实地干实事的政府。建设一个廉洁政府,首先要充分认识政府自身在反腐败中的特殊作用和地位,要提高自身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形象,就应该以身作则,政府自身应当做好廉洁建设,真正树立廉洁行政的形象。同时,要建立一个广泛而又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应该互相监督,同时也要接受来自人民群众及社会各方面的舆论、监督。
要把廉政建设的任务和要求落实到政策措施和行政管理工作之中,认真查找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树立、强化“不抓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担负起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对廉政建设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对待重要问题不推脱给其他人,做到亲自过问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亲自协调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环节,亲自监督、办理重要案件。
参考文献:
[1]杜创国.政府职能转变论纲[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2]蔡道通.政府法治:全民守法意识形成的关键[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1:50-53.
[3]唐皇凤.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历程、困境与路径选择[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02:16-23.
[4]崔言香.依法治国背景下政府职能转变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J].大连干部学刊,2015,05:9-12.
[5]李胜荣.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对公安机关走出“重管理轻服务”误区的思考[J].江淮法治,2004,11:23-39.
[6]本报记者 蔡晓华.强化廉政意识法治意识担当意识 切实加快廉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N].凉山日报,2015-03-20A01.
[7]加强廉洁政府建设 创造良好政务环境[N].鄂州日报,2014-03-06003.
[8]陈胜.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我国地方政府农村综合改革模式创新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4.
[9]唐好林.新时期建设廉洁政府路径研究[D].西南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