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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依据湖北省档案资料,对民国时期湖北省政府对于辛亥革命文物、旧址的建设与保护及日常管理进行了初步讨论。民国时期省政府在这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其经验与教训对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首义;民国时期;湖北省政府;辛亥文物;建设与保护
中图分类号:K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1)10-0098-06
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即将来临之际,湖北省暨武汉市开展了各种纪念活动,许多纪念建筑正在大规模兴修或修复,辛亥文物的搜集与保护业已成为政府和民众的共识。作为“首义”之区,辛亥文物保护的历史情况,学术界的研究鲜有涉及,了解民国时期湖北省政府对辛亥文物的保护政策与措施,不乏参考意义。本文仅以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 ①为研究对象,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讨论。由于民国时期社会动荡,文献存世并为省档案馆收藏的较少,我们的阅读范围也很有限,这里看到的也许只是只鳞片爪,但我们认为它对我们今天纪念辛亥革命,保护辛亥文物仍有参考价值。
一
湖北为辛亥革命首义之地,对于辛亥旧址、纪念地、烈士墓园等,应有适当的建筑、建设,自在常理之中,而国民政府以辛亥革命的继承人自居,从中央到湖北省政府,对此亦有一定重视。社会组织、团体对此也有要求与共识:“辛亥革命武昌倡义于先,各省响应于后,不数月,满清推倒,共和告成。此种非常事业,非仅湖北一省之光,故每年双十节,各省均有盛大热烈之庆祝,以志不忘。惟我武昌首义之区,不有特别纪念,不足以资观感。”② “吾鄂辛亥一役,义声昭于中外,绍三户之遗烈,覆千年之专制,吐民族之奇葩,创民治之先基,宜有以纪念前勋,方足以昭垂来兹。往事蹉跎固无待论,今日回溯应自珍重。”③ 在这样一种认识与社会氛围之下,民国时期湖北省政府主持或支持建设了一批辛亥纪念建筑、墓园等,今日湖北省暨武汉市不少辛亥纪念建筑均肇基于那时之建设。
档案显示,由民国中央政府下令并拨款建设的辛亥纪念地与文物,主要是一些参加辛亥革命的元老与要人的墓园、墓地,其中较重要的是黎元洪墓园。黎元洪曾出任辛亥首义时成立的湖北军政府大都督,后曾担任民国大总统,在湖北也有一定影响。黎氏于1928年去世,民国政府曾议准举行“国葬”,但其灵柩暂厝天津,久未归葬,至民国二十二(1933)年,经黎氏家族提出,移灵湖北,暂停于洪山宝通寺,待选定墓地,再举行国葬。民国二十四(1935)年,民国中央政府批准举行“国葬”。其国葬经费由中央政府分两次下拨2万元,除此前已拨1万元交黎氏家族使用外,另1万元拨归湖北省政府,作为举办“国葬”的主要经费,交由“国葬办事处”使用,其不足部分及杂费开支由湖北省政府筹措。资料显示,民国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及各方大员,对此次国葬高度重视,1933至1935年间,中央行政院、内政部、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等均曾就此事与湖北省政府电文、函件往返。其中1933年间电文、函件主要是为移灵湖北一事的往返指令、训令及回复文件,1935年则主要是国葬事宜的文件。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四月六日中央行政院长致电湖北省政府:“查黎前大总统于十七年六月三日逝世,曾经国民政府令准国葬,现据黎绍基电称,拟于本月庚(八)日,恭奉先严慈灵柩回鄂,暂厝武昌宝通寺,一俟塋地择妥,再恳派员筹备国葬等情。据此除令铁道部转饬路局速备车辆应用外,仰即转饬所属地方官,于黎前总统灵柩过境时,妥为保护照料。”④ 其间,行政院就此多次电、函湖北省政府,时任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的蒋中正,也以司令部名义,屡次致电,湖北省政府对此一一作出安排,并回复称,已转饬沿途地方官、警,妥为保护云云。在省政府的统一布置下,黎元洪灵柩到达武昌时,市内机关、商店等下半旗,公务人员臂缠黑纱,以示哀悼。1935年11月,正式举行黎氏国葬,在此前后,民国政府中央各部与湖北省政府亦有多次电函往返,就国葬一事进行相关安排。省政府专门成立“国葬办事处”,所有人员均不另行支薪,具体承办国葬事宜。国葬经费,由中央政府下拨:民国二十四(1935)年十一月十九日,省府主席对财政厅下达命令,在中央拨款到帐前,由财政厅垫资,待中央款项到帐后归帐 ⑤。根据相关安排,1935年11月24日举行“国葬”,由湖北省政府提请,并经中央批准,当日全国各地政府机构、商铺等下半旗,公务人员臂缠黑纱,停止娱乐活动,以志哀悼。
档案显示,此事关乎国葬大事,从民国中央到湖北省政府都给予了较高的重视,特事特办。由中央和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出面协调,湖北省政府具体操办,成立特别机构“国葬办事处”,抽调机关学校及各界人员参与具体工作。经费除原已拨给黎氏家族1万元外,中央另拨1万元,为国葬专款,其余杂款由省政府承担。此外仍有个别款项由中央相关部门拨发,如礼炮费等。事涉沿途保护、本省及全国致哀、下半旗等事,均由办事处具体提出,省政府与中央行政院等单位协调举行。国葬事大,因省府无成案可循,提请内政部抄发相关法案,参考执行。正是由于这种高度重视下的特事特办,黎元洪国葬隆重庄严,墓园规制严整宏阔,成为湖北辛亥文物、墓园建设的成功事例。黎元洪墓也成为辛亥革命在湖北的重要遗迹之一。此墓惜于文革中被毁,经1981、1991及2000年湖北省及武汉市政府多次修整,初复历史旧观。报载,辛亥百年大庆前夕,武汉市投入巨资重修该墓,有望于2011年10月以前重新对公众开放。
与之类似的墓地建筑,在湖北尚有吴兆麟墓、黄州烈士祠等。吴兆麟,湖北鄂城人,辛亥首义时被推举为临时总指挥,为辛亥功臣。1947年,据国民政府中央指示,在武昌 “公葬”吴兆麟:“吴兆麟公葬案已有明令,请即定期举行,等因,复查《国民政府公报》二九八九号已刊载此项明令,末端并有着即依法由院转行湖北省政府妥为筹办,定期举行等语,自应遵办。除公葬费1亿元另案饬财政部拨发暨令饬内政部知照外,合行令即遵照,此令。”⑥ 档案中附有当时湖北省政府“吴兆麟公葬委员会”向中央请拨公葬费1亿元的呈文,及同时公葬陈振先,预算费用7000万元的预算表。后来,位于黎元洪墓一侧的吴兆麟墓成为湖北辛亥首义的重要文物之一(吴兆麟墓文革间损毁,后于武昌卓刀泉伏虎山择地重建,又屡经损毁。2006年,其重修后的墓碑又遭人为损坏)。1947年,湖北省政府应有关社会团体的请求,斥资8000万元,对民国元老田桐旧墓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维修⑦。档案显示,1946年,湖北首义同志会曾电请省政府公葬首义重要人物查光佛,以查光佛参与首义,历任党政要职,于民国二十一(1932)年三月在江苏武进身故,远厝异乡,无法迁回,要求“归榇武昌,援例公葬。”⑧ 湖北省政府曾就此向中央政府提出报告,但档案中未见内政部回复,亦未见办理公葬相关文件,未知此事是否得到批准。在省城以外的一些地方,也曾有过纪念祠等一类建筑,如湖北黄州辛亥革命后曾修建烈士祠一座,由地方人士捐资修建,并捐可收佃谷480担的土地作为祠堂维护和辛亥首义受伤人员养赡之用,此项田谷经政府认可,一直由伤员及家属收取到抗日战争前。抗战胜利后,烈士遗属及伤员、家眷返回湖北,曾向省政府呈请:“黄州烈士祠毁坏不堪,急待修理,且该代表等现无以为生,请饬县政府协助回籍,收取赡养佃谷及建修烈士祠宇”⑨。在“辛亥首义铁血伤军委员会”等团体和省政府的帮助下,伤军50余人回到黄州,收回昭忠祠,并觅得临时住处,向黄冈县政府提出了收回田产、收租为生等要求。档案中虽然没有记录当时黄冈县处理此事的结果,但至少显示出抗战前湖北省各地对辛亥革命伤兵的照顾及修建黄州烈士祠等情形。
除了首义勋耆、烈士墓地之外,民国时期,湖北省政府对于首义各种纪念地、碑、路等也时有兴修,其规模较大的修建,是在抗日战争胜利以后。1946年,湖北“首义同志会”成立后,倡议大举兴修或修复首义各种纪念建筑、碑、路,并向省参议会提出议案:“昔年在首义公园,虽有建筑纪念辛亥革命,但经此次敌寇蹂躏之后,破坏无遗。同人等胜利归来,惄焉心伤。□经邀集同志,组设辛亥同志会,其主要工作,实在编纂历史,修建各纪念建筑物。幸荷贵会提倡,咨请省政府将蛇山公园改为首义公园,平阅路改为彭刘杨路,同人间之极感兴奋。上月十五日,敝会召开成立大会,佥谓宜请政府拨款,兴修各建筑物,俾以垂永久而示来兹。素仰贵会对辛亥革命历史特别珍视,既经提倡于前,当蒙赞助于后,谨将敝会所提各案附录于后,请交会公决,咨送省政府,转饬汉口市政府、武昌市政府市政筹备处,分别准如所请,拨款一一兴修,俾于今年双十节得以举行热烈庆祝,为辛亥革命留纪念,为湖北增崇誉。创业艰难,成功匪易,观摩景仰,意义深长。谨此函请,尚希俯允为幸”⑩。卷宗所附首义同志会所提并经参议会通过后转咨省建设厅的建设内容共七项,除东湖风景区内划地建设“首义烈士墓”一项未经落实外,其他如重修被日军破坏的首义公园、武昌阅马场至紫阳湖一线各种建筑、建设、碑亭等、修葺起义门、汉口大智门、球场街等地的烈士墓修筑等,多有兴作,至今成为湖北暨武汉纪念辛亥首义的重要建筑。
1947年,根据辛亥首义同志会等团体的提议,湖北省参议会形成决议,创建首义大学,建立辛亥首义历史博物馆、修建黎元洪纪念堂,筹建纪念基金以求助首义烈士“遗族”等,提交省政府办理 {11}。后来,此项议案逐步进入实施阶段,但进展缓慢。至1948年3月,首义同志会电请省政府加速有关工程进展,要求在当年清明节前逐一完工:三十五年本会成立时动议修建各纪念地,如拜将台、烈士祠神位龛座等项,省主席曾亲临拜将台工地举行破土典礼,其他如楚王台、凤凰山、蛇山、阅马场、黄鹤楼炮台等处均已通过修建案,“讵时逾两载,仍然寂滞,不胜惶惑。伏念本会同志,年均六十以上,白发老叟,来日渐短,深以先烈勋迹,国家光荣,常此湮没,殊感弗宁”{12}。从档案中所附的民政厅等机关呈文来看,其进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是省政府及各县地方财政紧张:“查首义胜迹,为国家及本省之光荣纪念,自当辉煌修建,以垂永远。惟当此戡乱时期,省库拮据,应如何办理,理合签请鉴核示遵”。
简之,民国时期,湖北省政府对于武昌首义各种纪念物建设还是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一些纪念性建筑均肇始于这一时期。尤其是首义勋耆的墓园建设,得到了从中央到省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抗日战争期间,纪念物多遭损毁,胜利后,省政府在一些社会团体的要求下,时有兴作,今天湖北省和武汉市的许多纪念物也都起源于那一时期。在战争激烈进行、政府财政困难的状态下,能做到这一步,已属不易。
二
在辛亥文物的保护与管理方面,民国时期湖北省政府并未成立专门的机构,而是随时随事,责成省政府民政厅、建设厅、社会处、市政处等部门与一些社会团体共同进行管理与保护。
1933年,武昌烈士祠发生了两起军队破坏的行为。首先是隶属于“绥靖公署”的“独立炮团”将“马号”设于烈士祠内,养马30余匹,“占满祠中,多被损坏”。不久,又有驻于武昌军官学校的89师骑兵连士兵前来挖搬祠内砖石。烈士祠“保管员”对这两起事件都进行了阻止,“阻止无效,深自怀惧,职责有亏”{13},随即向上级报告。报告很快由省政府主席批转,并产生了一定效果。档案卷宗显示:(1)全面抗战爆发前,对烈士祠这类辛亥革命纪念地和文物,是有保护机构与组织的,在遇到军队将马匹饲养于祠内、挖走祠中地砖这类事时,有“保管员”出来进行阻止,在阻止无效的情况下,保管员即通过有关管理部门,逐级向上报告。(2)以此份报告的情况来看,该保管员的派出单位为:“辛亥首义铁血阵亡将士遗族抚恤委员会”,当时的主任为“周崇新”。(3)以档案末页所附该委员会地址“武昌王府口、四官殿三十二号”的情况来看,这个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有具体办公地点,有具体负责人。当烈士祠遭遇军队随意入驻、挖搬砖石的情况时,该委员会接到报告,能够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要求采取措施,制止对辛亥文物的破坏行为,而且该委员会的报告能够即时送达省政府主席。报称:委员会得报后即“呈请钧府鉴核,即行函达八十九师,饬令亟禁独立骑兵连,停止挖搬,以重祠基而慰烈魂英灵,实为公便”云云。但是,从管理效果上看,并不理想,首先基层管理员许兴发在无法阻止“独立炮团”将“马号”设于烈士祠内,立即报告了上级,随后得到“绥靖公署”一份禁止驻军的布告,他立即将布告贴于祠内。但驻军马号“藉故迁延,至今在祠”,对于军队这样的特殊团体,管理机构有些无能为力。随后就有驻于军官学校的89师骑兵连士兵前来挖搬祠内砖石的事件发生。管理员即前往与该连连长交涉,连长的回答却是:“祠经倒坏,掘石无关紧要”,兵士则仍然挖搬石砖,许不得已,只有再次向上级打报告。而其上级——辛亥首义铁血阵亡将士遗族抚恤委员会对军队的行为,也只能是立即向省政府报告。从省主席批示情况看,对于军队这样的特殊团体,也只能是“迳向主管机关八十九师呈请核办”,至于军队对此事办与不办,地方政府难以过问。
资料显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由民间团体协助或与政府机构共同管理辛亥文物是一种常态。上文提及的黄州地方昭忠祠,即为纪念辛亥烈士,由当地人捐资兴建,祠宇建成后的管理,则由捐资人再捐可收480担谷的土地,由当地参加辛亥革命的伤军代表收租,一方面维持伤残军人等的生活,一方面也落实了祠堂的维护与管理。昭忠祠的管理方,就是“辛亥首义铁血伤军委员会黄州分会”,成为地方上由社会团体管理辛亥纪念地、纪念物的一个事例{14}。
武昌首义公园,为辛亥首义重要纪念地,在抗日战争以前,曾有很长一段时间也是由“辛亥首义伤军委”进行管理的。抗战胜利后,政府回迁,“辛亥首义伤军委”代表胡濂溪等提出按旧制修复公园、纪念堂等建筑,仍交该伤军代表管理并补发战争中遗失的保管文件。报告由省政府社会处转武昌市政府市政筹备处,该处回复,兴修武昌首义公园及市内文化古迹等事,拟向社会募捐,另案呈报;而关于此处由伤军管理,查无文件可依。六月间,该处呈请将首义公园拨归该处统一管理,得到批准,由公产清理处与市政筹备处订定代管章程,并另行拟定救济伤军办法等。不久,伤军代表胡濂溪等呈送旧时相关文件:人民团体组织许可证、首义公园清理委员会通知一份及孔参议员手条一纸等,要求按抗战前旧例接管首义公园。财政厅则拟仍将公园交市政统一管理,另拟优惠条件照顾伤军人等。而胡等又呈报民国十三年首义公园建设界址及交该委员会保管的文件,再度要求优先管理权。十一月二十三日,财政厅批示,地处胜迹,仍将公园交政府市政部门管理,另拟优惠伤军办法云云{15}。可见,20年代该园初建时曾交由辛亥首义铁血伤军委员会派人进行管理,并以此作为抚恤伤军,维持其日常生活的办法之一。抗战后,政府再建首义公园,始收归政府部门管理。
首义文物、建筑、墓地的管理,涉及省、市、县政府及省政府民政厅、建设厅、社会处、市政处、以及基层的保甲等等,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中,有一起关于抛挖烈士遗骨,侵占墓地的案件,从1928年至1933年,迁延近6年始得了结。其中可以反映当时对此类文物管理及纠纷处理的一般情形。
民国二十一(1932)年十二月九日,湖北省政府收到由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蒋中正签署的训令,称:“查侵害坟墓尸体,律有专条,辛亥首义诸烈士,功在国家,其葬地尤应力加保护,以示国家崇报功烈之至意。果如来函所称,该被告人所为,殊属不法已极,自应严行查办”。令湖北省政府“从速查明核办具报,勿稍延忽”{16}。训令附带一封民事纠纷诉状,事涉本省一起久拖未决的侵占烈士墓地案,烈士遗族代表等四处上告。豫鄂皖剿总的训令就是收到诉状后发给湖北省政府的。据原告方辛亥烈士遗族代表称:“辛亥首义铁血阵亡将士葬于湖北武胜门外沙湖嘴,此系黎大总统所指定地点,以为安厝推倒满清各烈士,计四大景观,其余长官有棺木者难以枚举,并令各遗族在此看守坟墓。武昌县长接年上奉省政府明令,其布告所载,查辛亥首义烈士,自是民国元勋,其塋地余坪,自应与世长存,永垂不朽。凡我人民应如何饮水思源,爱惜保护之不暇。嗣后附近居民如有损坏等情,或被告发,均即严惩不贷各在案。哭至十七年秋,忽被教徒廖志强恃其合记公司财力,概行掘抛”。遗族及代表两度联名起诉至法院,法院则认为同一事件,不予起诉。遗族代表又告至行政院,经行政院谭院长、省政府何主席、民政厅长吴、刘等,层层转发,并令武昌县李县长并案合办。李县长刚开始办理,就调任别处,接任朱县长召集调解,但因洪水一事,朱不久亦调走。接任陈县长因与廖志强关系蹊跷,对省政府及民政厅多次公函不予理睬,此案搁置。廖氏开办有印书馆,将此地画一圈,称只有古冢,以自掩掘抛之罪。廖氏恃其金融魔力,勾结军法处鲁方才(参谋人员,亦系建筑工头),在原地开始建筑。并对代表进行迫害。又进行第二次抛掘。后经民政厅调解,具结后将代表开释。其间又有代表兄弟私坟于其中,但抛掘亦属违法。此塋地,遗族本有优先购买权,但廖恃英国背景,强行购买。“各遗族无路伸冤”,只得向总司令部呈告{17}。湖北省政府接到剿总训令后,随即下令省民政厅对此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将省政府已掌握的情况回复剿总:此案前由双方起诉至武昌地方法院,判决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在卷。李汉卿等败诉后分别向各上峰机关及省政府具诉,曾转令民政厅查复。接此司令部令后再令民政厅对此案进行查核办结。
卷宗显示:这样一件抛挖烈士墓塋,两经法院审判的案件,从民国十七年(1928)拖延至二十一年(1932),烈士遗族代表仍然不服,反复向民国政府中央各部上告,直至告到三省剿总,其间定有其复杂原因。湖北省民政厅收到剿总及省主席命令后,再度启动对此案的处理程序并派员进一步调查案情,据称:“查此案缠讼数年,案牍盈尺”,本厅当以此案在合记公司方面,坚持遵照各级法院历次处判,主张产权,在民法上自属无可非难,而烈士遗族则以烈士坟地,恳求保护。政府追念前烈士,亦难漠视。是以办理此案于尊重法令中仍寓顾全事实之意。”{18} 在无法推翻两级法院的终审判决的情况下,民政厅曾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五项:(1)烈士坟墓由民政厅派员监视,择地搬迁。所有购地费由合记公司捐输。(2)迁移后建筑烈士塋墓并立碑纪念,其建筑费概由合记公司捐出。(3)烈士墓永远保存。(4)马有才现尚在押,应即请厅长转函警备司令部开释。(5)布告周知,并经双方具结愿遵照调解会议决(结)案了结。复派本厅视察员王畏前往监视择地迁筑烈士坟墓。但调解协议的执行仍不顺利,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廖志强及其合记公司,有洋教背景,自有公司及印书馆等企业,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人脉关系,而且已经收购该项土地,坚持主张对墓地产权,而烈士遗族方面则以英烈坟塋所在,主张优先购置权,但缺乏经济实力,在法院判决产权归属廖志强一方后,遗族方明显处于弱势,对调解协议未能完全执行非常不满,只得四处上告。收到剿总及省府命令后,民政厅再派员查核,“查得烈士墓业已迁移,原来葬坟地点已被贫民医院包括围墙之内,填为平坦。”“所有义冢约百余具,均经移往沙湖南岸茨庙附近之蔡家湾背后下首地中安葬。”新墓地为合记公司出资购买,但地内尚有其他杂坟。民政厅随即严令该合记公司迅即遵照原议案,即刻建筑烈士坟墓,立碑纪念,并将界内杂坟概行迁移,交烈士遗族看守。省政府收到有关报告后,再度回复剿总并同时令民政厅:“严饬双方,确切履行,毋再违延滋讼为要”。
此后的执行过程仍然一波三折,烈士遗族代表仍然不断向各方呈文、函。直到九月,民政厅收到“重修蔡家湾烈士墓图一份”、“朱正兴承修烈士墓切结一份”,并查勘所修坟墓、碑、墙等符合烈士墓规格后,“饬武昌县县长遵照,转饬当地区保甲长等”,将有关结案事由及图纸等“妥为保管”,“并分别牌示”纠纷双方与当地民众,宣布结案。
由于缺乏当时武昌及最高法院判决的相关档案,难以对案件作全面结论,但从这场一拖五六年,两经法院判决的纠纷中我们看到,在日常管理与纠纷处理中,基层政权如县政府、地方区县等保甲,对此类烈士墓地是负有管理责任的。在省政府方面,则主要由民政厅负责此类事务。而民国时期社会动荡的背景下,政府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是不够积极主动的,直到三省剿总出面过问后,事情才有了转机。民政厅在1933年3月曾指称烈士遗族代表“刁痞”,在各方面高压之下,直到六月才承认,合记公司所建墓式不符合要求,下令强制执行,案件始得了结。
综而论之,由于首义之区的特定历史背景,大量的辛亥革命历史资源存世,大批参与首义和辛亥革命的勋耆人物仍然健在,也由于中央政府对此的重视与支持,民国时期湖北省政府在辛亥革命纪念建设方面投入了一定力量,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今日湖北许多辛亥革命纪念建设、纪念动议等都肇基于民国时期,甚至近期湖北屡兴议论的“首义大学”筹建,也始于民国时期。在对辛亥文物、墓园的保护方面,民国湖北省政府功过俱在,既有推诿拖延、保护不力的一面,也在保护有功的成绩。这从正反两个方面对今天湖北省保护辛亥革命文物,提供了经验与教训。
应该特别提到的是,在民国时期辛亥纪念建设与文物保护等方面,湖北省的一些社会团体起到重大作用,如辛亥首义铁血阵亡将士遗族抚恤委员会、辛亥首义铁血伤军委员会、辛亥首义铁血伤军委员会黄州分会、湖北旅沪同乡会、辛亥首义同志会等等。这些团体有些是在辛亥首义后,由参与首义的特定人员组成的,有的具有半官方性质,如1946年成立的辛亥首义同志会,其成立注册表中虽然标明“系由凡参加辛亥前秘密组织,参与起义革命及当时有军政界著有劳绩之本党同志为会员”,但实际上成立时理事长为居正(时任司法院长),常务理事亦多为有职权人物,如参议会议长、中央委员等。理事亦多为官方人物或曾任官职者,如省主席,议员等。其经费除少数会费外,也主要依赖政府补贴{19}。因此该会实际上具有半官方性质。这些组织在编纂辛亥纪念图书资料,提出相关纪念、建设动议、参与具体修建纪念建筑、对文物、墓园的保护与管理及对烈士遗属、伤军的抚恤等诸多方面,均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对于我们今天建设与保护辛亥历史资源,仍有一定借鉴意义。{20}
注释:
① 湖北省档案馆有关部门为本文研究资料的搜集提供帮助,谨此致谢。根据有关规定,本文引用档案均未作全文发布,仅以行文所需,摘引部分文字,并注明出处。本文所引用资料均出自省档案馆,以下仅注明文件名,档案文件号,不再另行说明。
② 湖北省建设厅·市建类:《辛亥首义同志会倡议兴修辛亥首义纪念建筑》,全宗号LS31,目录号15,案卷号600。
③ 湖北省政府·总类:《湖北省参议会关于第一届第三次大会纪录及电文》,全宗号LS1,目录号2,案卷号569。
④ 湖北省政府·政法类:“国民政府行政院、蒋中正、湖北省政府、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关于黎元洪总统国葬筹备事项及经费预算、决算等问题的来往文书”: 《行政院长汪兆铭关于前黎大总统灵柩于八日回鄂暂厝武昌宝通寺为保护的电文及湖北省政府的电文》,全宗号LS1,目录号3,案卷号133。
⑤ 湖北省政府·政法类:“行政院、财政部、湖北省政府关于黎元洪总统国葬筹备事项及经费预算决算等问题的指令、训令、公函、电文”:《行政院关于黎前大总统国葬经费一万元准在1935年度国务费第一预备费内动支的训令及湖北省政府训令》,全宗号LS1,目录号3,案卷号134。
⑥ 湖北省政府民政厅:《陈振先、吴兆麟公葬案》,全宗号LS3,目录号1,案卷号1126。
⑦ 湖北省政府民政厅:《修葺田桐先生墓地选择通衢命名田桐路》,全宗号LS3,目录号1,案卷号1129。
⑧ 湖北省政府民政厅:《辛亥首义同志会请公葬查光佛》,全宗号LS3,目录号1,案卷号1128。
⑨ 湖北省政府民政厅:《辛亥伤军代表喻金安等呈赴县整修黄州烈士祠及收取食谷请饬县协助》,全宗号LS3,目录号1,案卷号1094。
⑩ 湖北省建设厅·市建类:《辛亥首义同志会倡议兴修辛亥首义纪念建筑》,全宗号LS31,目录号15,案卷号600。
{11} 湖北省政府·总类:《湖北省参议会关于第一届第三次大会纪录及电文》,全宗号LS1,目录号2,案卷号569。
{12} 湖北省民政厅:《辛亥首义同志会请修建首义胜迹》,全宗号LS6,目录号2,案卷号503。
{13} 湖北省政府:《湖北省政府关于辛亥首义遗族抚委会请禁止控搬烈士祠石块的批文、呈》,全宗号LS1,目录号7,案卷号78。
{14} 湖北省政府民政厅:《辛亥伤军代表喻金安等呈赴县整修黄州烈士祠及收取食谷请饬县协助》,全宗号LS3,目录号1,案卷号1094。
{15} 湖北省财政厅·公产类:《辛亥伤军代表胡濂溪等请保管首义公园》,全宗号LS19,目录号4,案卷号6433。
{16} 湖北省政府·政法类:《豫鄂皖三省剿总关于廖志强掘抛烈士骨、侵占坟地依法核办的训令及湖北省政府呈文》,全宗号LS1,目录号3,案卷号283。
{17} 湖北省政府·政法类:《豫鄂皖三省剿总关于廖志强掘抛烈士骨、侵占坟地依法核办的训令及湖北省政府呈文》,全宗号LS1,目录号3,案卷号283。
{18} 湖北省政府·政法类:《湖北省政府民政厅关于廖志强等掘抛烈士骨一案的呈文及湖北省政府指令》,全宗号LS1,目录号3,案卷号283。
{19} 湖北省政府社会处:《辛亥首义同志会组织及名册》,全宗号LS6,目录号2,案卷号192。
{20} 马健:《中国历史上的文物安全问题研究》,《贵州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作者简介:潘洪钢,男,1960年生,辽宁抚顺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文史研究所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7;李力,男,1985年生,陕西清涧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文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7。
(责任编辑 张卫东)
关键词:首义;民国时期;湖北省政府;辛亥文物;建设与保护
中图分类号:K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1)10-0098-06
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即将来临之际,湖北省暨武汉市开展了各种纪念活动,许多纪念建筑正在大规模兴修或修复,辛亥文物的搜集与保护业已成为政府和民众的共识。作为“首义”之区,辛亥文物保护的历史情况,学术界的研究鲜有涉及,了解民国时期湖北省政府对辛亥文物的保护政策与措施,不乏参考意义。本文仅以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 ①为研究对象,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讨论。由于民国时期社会动荡,文献存世并为省档案馆收藏的较少,我们的阅读范围也很有限,这里看到的也许只是只鳞片爪,但我们认为它对我们今天纪念辛亥革命,保护辛亥文物仍有参考价值。
一
湖北为辛亥革命首义之地,对于辛亥旧址、纪念地、烈士墓园等,应有适当的建筑、建设,自在常理之中,而国民政府以辛亥革命的继承人自居,从中央到湖北省政府,对此亦有一定重视。社会组织、团体对此也有要求与共识:“辛亥革命武昌倡义于先,各省响应于后,不数月,满清推倒,共和告成。此种非常事业,非仅湖北一省之光,故每年双十节,各省均有盛大热烈之庆祝,以志不忘。惟我武昌首义之区,不有特别纪念,不足以资观感。”② “吾鄂辛亥一役,义声昭于中外,绍三户之遗烈,覆千年之专制,吐民族之奇葩,创民治之先基,宜有以纪念前勋,方足以昭垂来兹。往事蹉跎固无待论,今日回溯应自珍重。”③ 在这样一种认识与社会氛围之下,民国时期湖北省政府主持或支持建设了一批辛亥纪念建筑、墓园等,今日湖北省暨武汉市不少辛亥纪念建筑均肇基于那时之建设。
档案显示,由民国中央政府下令并拨款建设的辛亥纪念地与文物,主要是一些参加辛亥革命的元老与要人的墓园、墓地,其中较重要的是黎元洪墓园。黎元洪曾出任辛亥首义时成立的湖北军政府大都督,后曾担任民国大总统,在湖北也有一定影响。黎氏于1928年去世,民国政府曾议准举行“国葬”,但其灵柩暂厝天津,久未归葬,至民国二十二(1933)年,经黎氏家族提出,移灵湖北,暂停于洪山宝通寺,待选定墓地,再举行国葬。民国二十四(1935)年,民国中央政府批准举行“国葬”。其国葬经费由中央政府分两次下拨2万元,除此前已拨1万元交黎氏家族使用外,另1万元拨归湖北省政府,作为举办“国葬”的主要经费,交由“国葬办事处”使用,其不足部分及杂费开支由湖北省政府筹措。资料显示,民国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及各方大员,对此次国葬高度重视,1933至1935年间,中央行政院、内政部、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等均曾就此事与湖北省政府电文、函件往返。其中1933年间电文、函件主要是为移灵湖北一事的往返指令、训令及回复文件,1935年则主要是国葬事宜的文件。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四月六日中央行政院长致电湖北省政府:“查黎前大总统于十七年六月三日逝世,曾经国民政府令准国葬,现据黎绍基电称,拟于本月庚(八)日,恭奉先严慈灵柩回鄂,暂厝武昌宝通寺,一俟塋地择妥,再恳派员筹备国葬等情。据此除令铁道部转饬路局速备车辆应用外,仰即转饬所属地方官,于黎前总统灵柩过境时,妥为保护照料。”④ 其间,行政院就此多次电、函湖北省政府,时任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的蒋中正,也以司令部名义,屡次致电,湖北省政府对此一一作出安排,并回复称,已转饬沿途地方官、警,妥为保护云云。在省政府的统一布置下,黎元洪灵柩到达武昌时,市内机关、商店等下半旗,公务人员臂缠黑纱,以示哀悼。1935年11月,正式举行黎氏国葬,在此前后,民国政府中央各部与湖北省政府亦有多次电函往返,就国葬一事进行相关安排。省政府专门成立“国葬办事处”,所有人员均不另行支薪,具体承办国葬事宜。国葬经费,由中央政府下拨:民国二十四(1935)年十一月十九日,省府主席对财政厅下达命令,在中央拨款到帐前,由财政厅垫资,待中央款项到帐后归帐 ⑤。根据相关安排,1935年11月24日举行“国葬”,由湖北省政府提请,并经中央批准,当日全国各地政府机构、商铺等下半旗,公务人员臂缠黑纱,停止娱乐活动,以志哀悼。
档案显示,此事关乎国葬大事,从民国中央到湖北省政府都给予了较高的重视,特事特办。由中央和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出面协调,湖北省政府具体操办,成立特别机构“国葬办事处”,抽调机关学校及各界人员参与具体工作。经费除原已拨给黎氏家族1万元外,中央另拨1万元,为国葬专款,其余杂款由省政府承担。此外仍有个别款项由中央相关部门拨发,如礼炮费等。事涉沿途保护、本省及全国致哀、下半旗等事,均由办事处具体提出,省政府与中央行政院等单位协调举行。国葬事大,因省府无成案可循,提请内政部抄发相关法案,参考执行。正是由于这种高度重视下的特事特办,黎元洪国葬隆重庄严,墓园规制严整宏阔,成为湖北辛亥文物、墓园建设的成功事例。黎元洪墓也成为辛亥革命在湖北的重要遗迹之一。此墓惜于文革中被毁,经1981、1991及2000年湖北省及武汉市政府多次修整,初复历史旧观。报载,辛亥百年大庆前夕,武汉市投入巨资重修该墓,有望于2011年10月以前重新对公众开放。
与之类似的墓地建筑,在湖北尚有吴兆麟墓、黄州烈士祠等。吴兆麟,湖北鄂城人,辛亥首义时被推举为临时总指挥,为辛亥功臣。1947年,据国民政府中央指示,在武昌 “公葬”吴兆麟:“吴兆麟公葬案已有明令,请即定期举行,等因,复查《国民政府公报》二九八九号已刊载此项明令,末端并有着即依法由院转行湖北省政府妥为筹办,定期举行等语,自应遵办。除公葬费1亿元另案饬财政部拨发暨令饬内政部知照外,合行令即遵照,此令。”⑥ 档案中附有当时湖北省政府“吴兆麟公葬委员会”向中央请拨公葬费1亿元的呈文,及同时公葬陈振先,预算费用7000万元的预算表。后来,位于黎元洪墓一侧的吴兆麟墓成为湖北辛亥首义的重要文物之一(吴兆麟墓文革间损毁,后于武昌卓刀泉伏虎山择地重建,又屡经损毁。2006年,其重修后的墓碑又遭人为损坏)。1947年,湖北省政府应有关社会团体的请求,斥资8000万元,对民国元老田桐旧墓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维修⑦。档案显示,1946年,湖北首义同志会曾电请省政府公葬首义重要人物查光佛,以查光佛参与首义,历任党政要职,于民国二十一(1932)年三月在江苏武进身故,远厝异乡,无法迁回,要求“归榇武昌,援例公葬。”⑧ 湖北省政府曾就此向中央政府提出报告,但档案中未见内政部回复,亦未见办理公葬相关文件,未知此事是否得到批准。在省城以外的一些地方,也曾有过纪念祠等一类建筑,如湖北黄州辛亥革命后曾修建烈士祠一座,由地方人士捐资修建,并捐可收佃谷480担的土地作为祠堂维护和辛亥首义受伤人员养赡之用,此项田谷经政府认可,一直由伤员及家属收取到抗日战争前。抗战胜利后,烈士遗属及伤员、家眷返回湖北,曾向省政府呈请:“黄州烈士祠毁坏不堪,急待修理,且该代表等现无以为生,请饬县政府协助回籍,收取赡养佃谷及建修烈士祠宇”⑨。在“辛亥首义铁血伤军委员会”等团体和省政府的帮助下,伤军50余人回到黄州,收回昭忠祠,并觅得临时住处,向黄冈县政府提出了收回田产、收租为生等要求。档案中虽然没有记录当时黄冈县处理此事的结果,但至少显示出抗战前湖北省各地对辛亥革命伤兵的照顾及修建黄州烈士祠等情形。
除了首义勋耆、烈士墓地之外,民国时期,湖北省政府对于首义各种纪念地、碑、路等也时有兴修,其规模较大的修建,是在抗日战争胜利以后。1946年,湖北“首义同志会”成立后,倡议大举兴修或修复首义各种纪念建筑、碑、路,并向省参议会提出议案:“昔年在首义公园,虽有建筑纪念辛亥革命,但经此次敌寇蹂躏之后,破坏无遗。同人等胜利归来,惄焉心伤。□经邀集同志,组设辛亥同志会,其主要工作,实在编纂历史,修建各纪念建筑物。幸荷贵会提倡,咨请省政府将蛇山公园改为首义公园,平阅路改为彭刘杨路,同人间之极感兴奋。上月十五日,敝会召开成立大会,佥谓宜请政府拨款,兴修各建筑物,俾以垂永久而示来兹。素仰贵会对辛亥革命历史特别珍视,既经提倡于前,当蒙赞助于后,谨将敝会所提各案附录于后,请交会公决,咨送省政府,转饬汉口市政府、武昌市政府市政筹备处,分别准如所请,拨款一一兴修,俾于今年双十节得以举行热烈庆祝,为辛亥革命留纪念,为湖北增崇誉。创业艰难,成功匪易,观摩景仰,意义深长。谨此函请,尚希俯允为幸”⑩。卷宗所附首义同志会所提并经参议会通过后转咨省建设厅的建设内容共七项,除东湖风景区内划地建设“首义烈士墓”一项未经落实外,其他如重修被日军破坏的首义公园、武昌阅马场至紫阳湖一线各种建筑、建设、碑亭等、修葺起义门、汉口大智门、球场街等地的烈士墓修筑等,多有兴作,至今成为湖北暨武汉纪念辛亥首义的重要建筑。
1947年,根据辛亥首义同志会等团体的提议,湖北省参议会形成决议,创建首义大学,建立辛亥首义历史博物馆、修建黎元洪纪念堂,筹建纪念基金以求助首义烈士“遗族”等,提交省政府办理 {11}。后来,此项议案逐步进入实施阶段,但进展缓慢。至1948年3月,首义同志会电请省政府加速有关工程进展,要求在当年清明节前逐一完工:三十五年本会成立时动议修建各纪念地,如拜将台、烈士祠神位龛座等项,省主席曾亲临拜将台工地举行破土典礼,其他如楚王台、凤凰山、蛇山、阅马场、黄鹤楼炮台等处均已通过修建案,“讵时逾两载,仍然寂滞,不胜惶惑。伏念本会同志,年均六十以上,白发老叟,来日渐短,深以先烈勋迹,国家光荣,常此湮没,殊感弗宁”{12}。从档案中所附的民政厅等机关呈文来看,其进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是省政府及各县地方财政紧张:“查首义胜迹,为国家及本省之光荣纪念,自当辉煌修建,以垂永远。惟当此戡乱时期,省库拮据,应如何办理,理合签请鉴核示遵”。
简之,民国时期,湖北省政府对于武昌首义各种纪念物建设还是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一些纪念性建筑均肇始于这一时期。尤其是首义勋耆的墓园建设,得到了从中央到省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抗日战争期间,纪念物多遭损毁,胜利后,省政府在一些社会团体的要求下,时有兴作,今天湖北省和武汉市的许多纪念物也都起源于那一时期。在战争激烈进行、政府财政困难的状态下,能做到这一步,已属不易。
二
在辛亥文物的保护与管理方面,民国时期湖北省政府并未成立专门的机构,而是随时随事,责成省政府民政厅、建设厅、社会处、市政处等部门与一些社会团体共同进行管理与保护。
1933年,武昌烈士祠发生了两起军队破坏的行为。首先是隶属于“绥靖公署”的“独立炮团”将“马号”设于烈士祠内,养马30余匹,“占满祠中,多被损坏”。不久,又有驻于武昌军官学校的89师骑兵连士兵前来挖搬祠内砖石。烈士祠“保管员”对这两起事件都进行了阻止,“阻止无效,深自怀惧,职责有亏”{13},随即向上级报告。报告很快由省政府主席批转,并产生了一定效果。档案卷宗显示:(1)全面抗战爆发前,对烈士祠这类辛亥革命纪念地和文物,是有保护机构与组织的,在遇到军队将马匹饲养于祠内、挖走祠中地砖这类事时,有“保管员”出来进行阻止,在阻止无效的情况下,保管员即通过有关管理部门,逐级向上报告。(2)以此份报告的情况来看,该保管员的派出单位为:“辛亥首义铁血阵亡将士遗族抚恤委员会”,当时的主任为“周崇新”。(3)以档案末页所附该委员会地址“武昌王府口、四官殿三十二号”的情况来看,这个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有具体办公地点,有具体负责人。当烈士祠遭遇军队随意入驻、挖搬砖石的情况时,该委员会接到报告,能够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要求采取措施,制止对辛亥文物的破坏行为,而且该委员会的报告能够即时送达省政府主席。报称:委员会得报后即“呈请钧府鉴核,即行函达八十九师,饬令亟禁独立骑兵连,停止挖搬,以重祠基而慰烈魂英灵,实为公便”云云。但是,从管理效果上看,并不理想,首先基层管理员许兴发在无法阻止“独立炮团”将“马号”设于烈士祠内,立即报告了上级,随后得到“绥靖公署”一份禁止驻军的布告,他立即将布告贴于祠内。但驻军马号“藉故迁延,至今在祠”,对于军队这样的特殊团体,管理机构有些无能为力。随后就有驻于军官学校的89师骑兵连士兵前来挖搬祠内砖石的事件发生。管理员即前往与该连连长交涉,连长的回答却是:“祠经倒坏,掘石无关紧要”,兵士则仍然挖搬石砖,许不得已,只有再次向上级打报告。而其上级——辛亥首义铁血阵亡将士遗族抚恤委员会对军队的行为,也只能是立即向省政府报告。从省主席批示情况看,对于军队这样的特殊团体,也只能是“迳向主管机关八十九师呈请核办”,至于军队对此事办与不办,地方政府难以过问。
资料显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由民间团体协助或与政府机构共同管理辛亥文物是一种常态。上文提及的黄州地方昭忠祠,即为纪念辛亥烈士,由当地人捐资兴建,祠宇建成后的管理,则由捐资人再捐可收480担谷的土地,由当地参加辛亥革命的伤军代表收租,一方面维持伤残军人等的生活,一方面也落实了祠堂的维护与管理。昭忠祠的管理方,就是“辛亥首义铁血伤军委员会黄州分会”,成为地方上由社会团体管理辛亥纪念地、纪念物的一个事例{14}。
武昌首义公园,为辛亥首义重要纪念地,在抗日战争以前,曾有很长一段时间也是由“辛亥首义伤军委”进行管理的。抗战胜利后,政府回迁,“辛亥首义伤军委”代表胡濂溪等提出按旧制修复公园、纪念堂等建筑,仍交该伤军代表管理并补发战争中遗失的保管文件。报告由省政府社会处转武昌市政府市政筹备处,该处回复,兴修武昌首义公园及市内文化古迹等事,拟向社会募捐,另案呈报;而关于此处由伤军管理,查无文件可依。六月间,该处呈请将首义公园拨归该处统一管理,得到批准,由公产清理处与市政筹备处订定代管章程,并另行拟定救济伤军办法等。不久,伤军代表胡濂溪等呈送旧时相关文件:人民团体组织许可证、首义公园清理委员会通知一份及孔参议员手条一纸等,要求按抗战前旧例接管首义公园。财政厅则拟仍将公园交市政统一管理,另拟优惠条件照顾伤军人等。而胡等又呈报民国十三年首义公园建设界址及交该委员会保管的文件,再度要求优先管理权。十一月二十三日,财政厅批示,地处胜迹,仍将公园交政府市政部门管理,另拟优惠伤军办法云云{15}。可见,20年代该园初建时曾交由辛亥首义铁血伤军委员会派人进行管理,并以此作为抚恤伤军,维持其日常生活的办法之一。抗战后,政府再建首义公园,始收归政府部门管理。
首义文物、建筑、墓地的管理,涉及省、市、县政府及省政府民政厅、建设厅、社会处、市政处、以及基层的保甲等等,湖北省档案馆馆藏档案中,有一起关于抛挖烈士遗骨,侵占墓地的案件,从1928年至1933年,迁延近6年始得了结。其中可以反映当时对此类文物管理及纠纷处理的一般情形。
民国二十一(1932)年十二月九日,湖北省政府收到由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蒋中正签署的训令,称:“查侵害坟墓尸体,律有专条,辛亥首义诸烈士,功在国家,其葬地尤应力加保护,以示国家崇报功烈之至意。果如来函所称,该被告人所为,殊属不法已极,自应严行查办”。令湖北省政府“从速查明核办具报,勿稍延忽”{16}。训令附带一封民事纠纷诉状,事涉本省一起久拖未决的侵占烈士墓地案,烈士遗族代表等四处上告。豫鄂皖剿总的训令就是收到诉状后发给湖北省政府的。据原告方辛亥烈士遗族代表称:“辛亥首义铁血阵亡将士葬于湖北武胜门外沙湖嘴,此系黎大总统所指定地点,以为安厝推倒满清各烈士,计四大景观,其余长官有棺木者难以枚举,并令各遗族在此看守坟墓。武昌县长接年上奉省政府明令,其布告所载,查辛亥首义烈士,自是民国元勋,其塋地余坪,自应与世长存,永垂不朽。凡我人民应如何饮水思源,爱惜保护之不暇。嗣后附近居民如有损坏等情,或被告发,均即严惩不贷各在案。哭至十七年秋,忽被教徒廖志强恃其合记公司财力,概行掘抛”。遗族及代表两度联名起诉至法院,法院则认为同一事件,不予起诉。遗族代表又告至行政院,经行政院谭院长、省政府何主席、民政厅长吴、刘等,层层转发,并令武昌县李县长并案合办。李县长刚开始办理,就调任别处,接任朱县长召集调解,但因洪水一事,朱不久亦调走。接任陈县长因与廖志强关系蹊跷,对省政府及民政厅多次公函不予理睬,此案搁置。廖氏开办有印书馆,将此地画一圈,称只有古冢,以自掩掘抛之罪。廖氏恃其金融魔力,勾结军法处鲁方才(参谋人员,亦系建筑工头),在原地开始建筑。并对代表进行迫害。又进行第二次抛掘。后经民政厅调解,具结后将代表开释。其间又有代表兄弟私坟于其中,但抛掘亦属违法。此塋地,遗族本有优先购买权,但廖恃英国背景,强行购买。“各遗族无路伸冤”,只得向总司令部呈告{17}。湖北省政府接到剿总训令后,随即下令省民政厅对此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将省政府已掌握的情况回复剿总:此案前由双方起诉至武昌地方法院,判决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在卷。李汉卿等败诉后分别向各上峰机关及省政府具诉,曾转令民政厅查复。接此司令部令后再令民政厅对此案进行查核办结。
卷宗显示:这样一件抛挖烈士墓塋,两经法院审判的案件,从民国十七年(1928)拖延至二十一年(1932),烈士遗族代表仍然不服,反复向民国政府中央各部上告,直至告到三省剿总,其间定有其复杂原因。湖北省民政厅收到剿总及省主席命令后,再度启动对此案的处理程序并派员进一步调查案情,据称:“查此案缠讼数年,案牍盈尺”,本厅当以此案在合记公司方面,坚持遵照各级法院历次处判,主张产权,在民法上自属无可非难,而烈士遗族则以烈士坟地,恳求保护。政府追念前烈士,亦难漠视。是以办理此案于尊重法令中仍寓顾全事实之意。”{18} 在无法推翻两级法院的终审判决的情况下,民政厅曾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五项:(1)烈士坟墓由民政厅派员监视,择地搬迁。所有购地费由合记公司捐输。(2)迁移后建筑烈士塋墓并立碑纪念,其建筑费概由合记公司捐出。(3)烈士墓永远保存。(4)马有才现尚在押,应即请厅长转函警备司令部开释。(5)布告周知,并经双方具结愿遵照调解会议决(结)案了结。复派本厅视察员王畏前往监视择地迁筑烈士坟墓。但调解协议的执行仍不顺利,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廖志强及其合记公司,有洋教背景,自有公司及印书馆等企业,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人脉关系,而且已经收购该项土地,坚持主张对墓地产权,而烈士遗族方面则以英烈坟塋所在,主张优先购置权,但缺乏经济实力,在法院判决产权归属廖志强一方后,遗族方明显处于弱势,对调解协议未能完全执行非常不满,只得四处上告。收到剿总及省府命令后,民政厅再派员查核,“查得烈士墓业已迁移,原来葬坟地点已被贫民医院包括围墙之内,填为平坦。”“所有义冢约百余具,均经移往沙湖南岸茨庙附近之蔡家湾背后下首地中安葬。”新墓地为合记公司出资购买,但地内尚有其他杂坟。民政厅随即严令该合记公司迅即遵照原议案,即刻建筑烈士坟墓,立碑纪念,并将界内杂坟概行迁移,交烈士遗族看守。省政府收到有关报告后,再度回复剿总并同时令民政厅:“严饬双方,确切履行,毋再违延滋讼为要”。
此后的执行过程仍然一波三折,烈士遗族代表仍然不断向各方呈文、函。直到九月,民政厅收到“重修蔡家湾烈士墓图一份”、“朱正兴承修烈士墓切结一份”,并查勘所修坟墓、碑、墙等符合烈士墓规格后,“饬武昌县县长遵照,转饬当地区保甲长等”,将有关结案事由及图纸等“妥为保管”,“并分别牌示”纠纷双方与当地民众,宣布结案。
由于缺乏当时武昌及最高法院判决的相关档案,难以对案件作全面结论,但从这场一拖五六年,两经法院判决的纠纷中我们看到,在日常管理与纠纷处理中,基层政权如县政府、地方区县等保甲,对此类烈士墓地是负有管理责任的。在省政府方面,则主要由民政厅负责此类事务。而民国时期社会动荡的背景下,政府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是不够积极主动的,直到三省剿总出面过问后,事情才有了转机。民政厅在1933年3月曾指称烈士遗族代表“刁痞”,在各方面高压之下,直到六月才承认,合记公司所建墓式不符合要求,下令强制执行,案件始得了结。
综而论之,由于首义之区的特定历史背景,大量的辛亥革命历史资源存世,大批参与首义和辛亥革命的勋耆人物仍然健在,也由于中央政府对此的重视与支持,民国时期湖北省政府在辛亥革命纪念建设方面投入了一定力量,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今日湖北许多辛亥革命纪念建设、纪念动议等都肇基于民国时期,甚至近期湖北屡兴议论的“首义大学”筹建,也始于民国时期。在对辛亥文物、墓园的保护方面,民国湖北省政府功过俱在,既有推诿拖延、保护不力的一面,也在保护有功的成绩。这从正反两个方面对今天湖北省保护辛亥革命文物,提供了经验与教训。
应该特别提到的是,在民国时期辛亥纪念建设与文物保护等方面,湖北省的一些社会团体起到重大作用,如辛亥首义铁血阵亡将士遗族抚恤委员会、辛亥首义铁血伤军委员会、辛亥首义铁血伤军委员会黄州分会、湖北旅沪同乡会、辛亥首义同志会等等。这些团体有些是在辛亥首义后,由参与首义的特定人员组成的,有的具有半官方性质,如1946年成立的辛亥首义同志会,其成立注册表中虽然标明“系由凡参加辛亥前秘密组织,参与起义革命及当时有军政界著有劳绩之本党同志为会员”,但实际上成立时理事长为居正(时任司法院长),常务理事亦多为有职权人物,如参议会议长、中央委员等。理事亦多为官方人物或曾任官职者,如省主席,议员等。其经费除少数会费外,也主要依赖政府补贴{19}。因此该会实际上具有半官方性质。这些组织在编纂辛亥纪念图书资料,提出相关纪念、建设动议、参与具体修建纪念建筑、对文物、墓园的保护与管理及对烈士遗属、伤军的抚恤等诸多方面,均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对于我们今天建设与保护辛亥历史资源,仍有一定借鉴意义。{20}
注释:
① 湖北省档案馆有关部门为本文研究资料的搜集提供帮助,谨此致谢。根据有关规定,本文引用档案均未作全文发布,仅以行文所需,摘引部分文字,并注明出处。本文所引用资料均出自省档案馆,以下仅注明文件名,档案文件号,不再另行说明。
② 湖北省建设厅·市建类:《辛亥首义同志会倡议兴修辛亥首义纪念建筑》,全宗号LS31,目录号15,案卷号600。
③ 湖北省政府·总类:《湖北省参议会关于第一届第三次大会纪录及电文》,全宗号LS1,目录号2,案卷号569。
④ 湖北省政府·政法类:“国民政府行政院、蒋中正、湖北省政府、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关于黎元洪总统国葬筹备事项及经费预算、决算等问题的来往文书”: 《行政院长汪兆铭关于前黎大总统灵柩于八日回鄂暂厝武昌宝通寺为保护的电文及湖北省政府的电文》,全宗号LS1,目录号3,案卷号133。
⑤ 湖北省政府·政法类:“行政院、财政部、湖北省政府关于黎元洪总统国葬筹备事项及经费预算决算等问题的指令、训令、公函、电文”:《行政院关于黎前大总统国葬经费一万元准在1935年度国务费第一预备费内动支的训令及湖北省政府训令》,全宗号LS1,目录号3,案卷号134。
⑥ 湖北省政府民政厅:《陈振先、吴兆麟公葬案》,全宗号LS3,目录号1,案卷号1126。
⑦ 湖北省政府民政厅:《修葺田桐先生墓地选择通衢命名田桐路》,全宗号LS3,目录号1,案卷号1129。
⑧ 湖北省政府民政厅:《辛亥首义同志会请公葬查光佛》,全宗号LS3,目录号1,案卷号1128。
⑨ 湖北省政府民政厅:《辛亥伤军代表喻金安等呈赴县整修黄州烈士祠及收取食谷请饬县协助》,全宗号LS3,目录号1,案卷号1094。
⑩ 湖北省建设厅·市建类:《辛亥首义同志会倡议兴修辛亥首义纪念建筑》,全宗号LS31,目录号15,案卷号600。
{11} 湖北省政府·总类:《湖北省参议会关于第一届第三次大会纪录及电文》,全宗号LS1,目录号2,案卷号569。
{12} 湖北省民政厅:《辛亥首义同志会请修建首义胜迹》,全宗号LS6,目录号2,案卷号503。
{13} 湖北省政府:《湖北省政府关于辛亥首义遗族抚委会请禁止控搬烈士祠石块的批文、呈》,全宗号LS1,目录号7,案卷号78。
{14} 湖北省政府民政厅:《辛亥伤军代表喻金安等呈赴县整修黄州烈士祠及收取食谷请饬县协助》,全宗号LS3,目录号1,案卷号1094。
{15} 湖北省财政厅·公产类:《辛亥伤军代表胡濂溪等请保管首义公园》,全宗号LS19,目录号4,案卷号6433。
{16} 湖北省政府·政法类:《豫鄂皖三省剿总关于廖志强掘抛烈士骨、侵占坟地依法核办的训令及湖北省政府呈文》,全宗号LS1,目录号3,案卷号283。
{17} 湖北省政府·政法类:《豫鄂皖三省剿总关于廖志强掘抛烈士骨、侵占坟地依法核办的训令及湖北省政府呈文》,全宗号LS1,目录号3,案卷号283。
{18} 湖北省政府·政法类:《湖北省政府民政厅关于廖志强等掘抛烈士骨一案的呈文及湖北省政府指令》,全宗号LS1,目录号3,案卷号283。
{19} 湖北省政府社会处:《辛亥首义同志会组织及名册》,全宗号LS6,目录号2,案卷号192。
{20} 马健:《中国历史上的文物安全问题研究》,《贵州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作者简介:潘洪钢,男,1960年生,辽宁抚顺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文史研究所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7;李力,男,1985年生,陕西清涧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文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7。
(责任编辑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