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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学校安全工作存在制度不完善、不配套,预防风险、处理事故的机制不健全,意识和能力不强等问题,分别从完善预防体系、健全管控机制、完善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本文以“摘要+简析”的方式,对其中提出的一些创新意见,以及读者较为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解读。
预防体系:制定标准,专业服务
《意见》指出,完善有关学校安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不断健全学校安全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标准并予以推广。根据学校特点,以保护学生健康安全为优先原则,加强重点领域标准的修订工作,尽快制定一批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形成有关学校安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建立学校安全事项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对学校使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做好相关认证工作,严格控制产品质量。
【简析】近年来,由“毒跑道”、劣质体育器材、不合格校舍引发的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对于学校使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尚未制定系统的强制性认证标准,导致相关商家在主观或客观上制售出了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倘若能够像管理医疗器材的生产与销售一样,制定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认证制度,那么校园安全事故必将大大减少。如今《意见》就此提出要求,各有关部门应抓紧落实,尽快完善学校安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
《意见》要求,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
【简析】把专业的事交给更专业的人去做,能把事做得更专业,效果将更好。在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中,虽然学校是责任主体,但并非每一件事情都得自己去做,在安全预案制定、安全器械布控、安全演练和学校安保队伍建设等方面,学校可以交给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当然,其前提是有必要的资金支持,为此《意见》提出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进一步减少学校的运行压力。
管理机制:落实责任,警校合作
《意见》指出,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
【简析】此处强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是对近年来某些学校取消春游、长跑等户外活动的回应。但什么才算“风险可控”,《意见》没有提出具体标准,也很难提出具体标准,需要学校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应的专业机构,积极制定安全预案,想方设法为学生增强体质、健康成长创造条件,而不是因噎废食。
《意见》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问题。
【简析】目前,不少地方已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警校合作,但仍存在合作不紧密、“走过场”等问题。为此,《意见》提出了多项举措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其中的“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能为学校处理突发事件提供更便捷和迅速的通道,更有利于保障校园师生的安全。
事故应对:统一领导,依法处理
《意见》指出,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并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處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简析】统一领导,优先救援,体现了国家对学校师生安全的高度重视。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意见》对地方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分别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除了相应的救援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安全事故报告”等也是积极应对突发事件的必要举措。事实证明,及时准确公开信息,积极面对媒体报道,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才是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正确方式。
《意见》要求,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
【简析】近年来,“校闹”行为猖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个别地方和学校在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时未能依法处理,存在“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心理。对此,各地除了执行《意见》提出的要求外,还应进一步引导学校树立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思维,通过法律手段处理突发事故,逐渐消除“校闹”存在的土壤。
风险化解:共同分担,多方支持
《意见》提出,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由各省(区、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校方责任险的投保责任,规范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
【简析】通过保险理赔,能有效分担校园安全风险,化解安全事故帶来的矛盾。当前,购买校园安全保险是根据自愿原则,部分家长不愿投保,一旦出事势必存在赔偿难题。对此,《意见》提出了部分投保经费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承担,是教育惠民的重要体现。此外,政府、学校仍需引导家长进一步增强保险意识,主动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
《意见》要求,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各地要采取措施,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要发挥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处理纠纷等方面的力量,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有需求的县(市、区)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于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简析】要有效化解校园安全事故风险,单靠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力量显然是难以做到的,需要积极发挥教育、司法、保险、媒体等多方的力量,全面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意见》提到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均是过去较少或没有使用的校园安全事故处理方式,对此,各地应深入领会《意见》精神,尽快制定完善相应的制度或举措。
(责编 欧金昌)
本文以“摘要+简析”的方式,对其中提出的一些创新意见,以及读者较为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解读。
预防体系:制定标准,专业服务
《意见》指出,完善有关学校安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不断健全学校安全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标准并予以推广。根据学校特点,以保护学生健康安全为优先原则,加强重点领域标准的修订工作,尽快制定一批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形成有关学校安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建立学校安全事项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对学校使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做好相关认证工作,严格控制产品质量。
【简析】近年来,由“毒跑道”、劣质体育器材、不合格校舍引发的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对于学校使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尚未制定系统的强制性认证标准,导致相关商家在主观或客观上制售出了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倘若能够像管理医疗器材的生产与销售一样,制定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认证制度,那么校园安全事故必将大大减少。如今《意见》就此提出要求,各有关部门应抓紧落实,尽快完善学校安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
《意见》要求,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产品,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
【简析】把专业的事交给更专业的人去做,能把事做得更专业,效果将更好。在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中,虽然学校是责任主体,但并非每一件事情都得自己去做,在安全预案制定、安全器械布控、安全演练和学校安保队伍建设等方面,学校可以交给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当然,其前提是有必要的资金支持,为此《意见》提出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进一步减少学校的运行压力。
管理机制:落实责任,警校合作
《意见》指出,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
【简析】此处强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应当积极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是对近年来某些学校取消春游、长跑等户外活动的回应。但什么才算“风险可控”,《意见》没有提出具体标准,也很难提出具体标准,需要学校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应的专业机构,积极制定安全预案,想方设法为学生增强体质、健康成长创造条件,而不是因噎废食。
《意见》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问题。
【简析】目前,不少地方已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警校合作,但仍存在合作不紧密、“走过场”等问题。为此,《意见》提出了多项举措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其中的“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能为学校处理突发事件提供更便捷和迅速的通道,更有利于保障校园师生的安全。
事故应对:统一领导,依法处理
《意见》指出,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并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處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简析】统一领导,优先救援,体现了国家对学校师生安全的高度重视。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意见》对地方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分别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除了相应的救援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安全事故报告”等也是积极应对突发事件的必要举措。事实证明,及时准确公开信息,积极面对媒体报道,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才是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正确方式。
《意见》要求,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
【简析】近年来,“校闹”行为猖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个别地方和学校在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时未能依法处理,存在“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心理。对此,各地除了执行《意见》提出的要求外,还应进一步引导学校树立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思维,通过法律手段处理突发事故,逐渐消除“校闹”存在的土壤。
风险化解:共同分担,多方支持
《意见》提出,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由各省(区、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校方责任险的投保责任,规范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
【简析】通过保险理赔,能有效分担校园安全风险,化解安全事故帶来的矛盾。当前,购买校园安全保险是根据自愿原则,部分家长不愿投保,一旦出事势必存在赔偿难题。对此,《意见》提出了部分投保经费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承担,是教育惠民的重要体现。此外,政府、学校仍需引导家长进一步增强保险意识,主动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
《意见》要求,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各地要采取措施,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要发挥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处理纠纷等方面的力量,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有需求的县(市、区)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于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简析】要有效化解校园安全事故风险,单靠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力量显然是难以做到的,需要积极发挥教育、司法、保险、媒体等多方的力量,全面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意见》提到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均是过去较少或没有使用的校园安全事故处理方式,对此,各地应深入领会《意见》精神,尽快制定完善相应的制度或举措。
(责编 欧金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