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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卫社妇[2008]3号2008年4月10日各市卫生局、公安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的法定医学证明。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等文件,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