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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6年《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颁布,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得以正式确立,随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日益巩固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是落实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因素,在刑事诉讼中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事律师援助制度存在着援助质量较低、补贴过少、案多人少等问题,我国的刑事律师援助制度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关键词 刑事律师援助 援助质量 公设辩护人
基金项目:河南科技大学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SRTP)项目,项目编号:2016087。
作者简介:张旭升、曹丽苹、岳赛赛、周宏达,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63
在刑事法律援助中,援助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因此特别需要发挥援助律师对弱势群体的帮扶作用。本文以L市刑事法律援助情况为样本,就律师在援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试图揭示我国刑事律师援助制度在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继而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言。
一、 我国刑事律师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根据L市的补贴来看,律师补贴普遍较低,除了市本级1500元之外,其他地区基本都在500元左右,经费不仅偏少,大部分还时常被拦截、挪用或用于管理经费上以至于补贴经费发放缓慢。在调查过程中,有的律师还要自己承担一些费用,入不敷出,因此其积极性很难提高,愿意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数量很少,并且援助质量不高,都是没有经验的新律师。
(三)援助律师援助水平有限
从我们抽样调查的212个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来看,分布在20-29周岁,182名,占样本总数的86%,30-39周岁,27名,占样本总数的13%,40-49周岁,3名,仅占样本总数的1%。由此可见,大多数法律援助案件都是由青年律师办理,青年律师投入律师行业本身阅历较浅,职业经验较少,势必会影响援助质量,这是不可否定的现实问题。
(四)承办律师与受援人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信任
根据随机抽样的96个接受过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样本,其中态度平淡人数最多,49人,占样本总数的51%,而态度热情的仅有10人,占总数的10.5%,态度消极的人数也不少,占总数的38.5%。补贴经费少极大挫伤了律师的办案积极性,再加上办案律师的水平有限,因此案件办理现状堪忧。
二、刑事律师援助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加大人员投入力度
政府应适当增加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做好机构内人员调配。可抽调社会律师到法律援助机构和一些法律援助点值班,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可鼓励社会资源参与,采取政府公开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通过招标等模式引导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
针对律师资源匮乏的地区,对律师执业人员的选拔张弛有度,可以开展律师资格考试政策倾斜,鼓励志愿律师赴资源不足地区工作。
(二) 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费投入,科学管理和使用,保障律师补贴
首先,充足的经费是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最重要的前提。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政府应当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财政拨款,并且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可有任何形式的截留和挪用。对经费的使用管理也要透明,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制作年度收支表,有条件还可以放在相关政府网站上,以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其次,可以考虑对律师办案补贴重新定位,不仅包括一般的办案成本费用,还应当包括律师办理案件所付出的智力成本,充分调动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不断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最后,拓宽集资渠道。刑事法律援助也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可以向社会各界争取捐款,成立法律援助协会、法律援助基金会等,加大宣傳,向社会各界争取更多的资金。
(三) 明确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资质,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门槛
“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所在。” 为了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有效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关应当明确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资质,制定法律援助规范性文件,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门槛,从源头上努力为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提供合格人力资源保证,把好刑事法律援助办案的“入门关”。当然,正义感和奉献精神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援助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所有的法律援助律师,无论是专职律师还是社会律师,都应当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正义感,有高度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在生命和自由面前,在强势的公权力面前,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敢于尽最大努力去保护弱者,从而为促进法治进步添砖加瓦。
(四)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律师的信赖 对法律援助律师保证正面和积极的宣传,改变援助律师在公众心目中“没钱不办事”的负面形象,通过主观认知的改变增强援助律师与当事人的良性沟通。需要公众有正确的认知,剔除不当偏见,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很多律师愿意主动帮助他们。法律援助律师要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所谓法律道德,应当有守正不阿的精神,有孟子所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精神,有不徇情面、不畏疆域、不屈不挠的大无畏精神,有牺牲小己的精神。 ”这表现为在刑事辩护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遵守保密义务等,尽最大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构建科学合理的质量控制和评估标准体系
建立服務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对受援人进行调查回访。在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对受援人发放质量监督卡,及时掌握援助律师在办理援助过程中是否尽职尽责,有没有违规行为,受援人是否满意等,反馈所有消息与考评挂钩。其次,建立法律援助考评机制。根据案件办理的质量反馈、律师办理案件的实际结果和在参与案件过程中的具体表现,由司法部委派专员、律协或者高校法学教授等有专业资历的人员对其进行打分考评,并将优秀名单予以公布。
(六)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可行性探寻
加快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律师队伍是实现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效性的有力保证。因此,在目前专职律师和社会律师混办案件的基础上,探寻公设辩护人是否可行意义重大。
1.公设辩护人制度能有效的解决案多人少的情况,缓解刑事法律援助财政补贴不足的现状。公设辩护人转变为领取固定薪资的公职人员后,使得刑事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具有可控性和可预测性,政府可在参考上一年度法律援助经费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和上年度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并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最低法律援助经费,更利于政府规划长期的刑事法律援助财政计划。
2.公设辩护人制度能直接避免能力不足的律师办理案件,提高辩护质量。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剥夺,甚至是生命权,因此,对作为刑事辩护人的能力要求更高。公设辩护人应当是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具有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来担任。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公设辩护人制度”,台湾地区的公设辩护人要求必须通过公设辩护人考试,或具有法官或检察官任用资格,或通过律师考试并执业三年以上。
3.公设辩护人制度更好的体现了政府对法律援助责任的承担,保障基本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虽然我国《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但是《律师法》却将其规定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义务。而在公设辩护人制度下,由于其隶属于政府,由政府招聘、培训、管理、监督、发放薪资,最大程度的体现了政府对法律援助责任的承担。
4.公设辩护人赋予律师公职地位,独立于公检法三方,利于其与公检法的工作配合。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与阅卷权受到极大的限制,公设辩护人则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由公设辩护人负责辩护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工作,检察院负责审查工作,法院负责审判工作,四方均为公職人员,地位平等,互相不受限制,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向刑事辩护的控辩双方平等更进一步,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提供一层身份保障,使得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之间的工作交流更便捷与高效率,利于律师与检察官的辩诉交易。
三、结论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法律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援助律师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提高援助律师办案补贴,加强援助律师队伍建设,增强律师援助质量,进行公设辩护人试点等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我们期待国家进一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进一步解决该制度还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大有可为,大有作为,让我们共同努力。
注释:
邹国祥.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法学杂志.2009(11).
蒋宏敏.浅析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问题//顾永忠主编.中国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217.
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321.
关键词 刑事律师援助 援助质量 公设辩护人
基金项目:河南科技大学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SRTP)项目,项目编号:2016087。
作者简介:张旭升、曹丽苹、岳赛赛、周宏达,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63
在刑事法律援助中,援助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因此特别需要发挥援助律师对弱势群体的帮扶作用。本文以L市刑事法律援助情况为样本,就律师在援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试图揭示我国刑事律师援助制度在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继而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言。
一、 我国刑事律师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根据L市的补贴来看,律师补贴普遍较低,除了市本级1500元之外,其他地区基本都在500元左右,经费不仅偏少,大部分还时常被拦截、挪用或用于管理经费上以至于补贴经费发放缓慢。在调查过程中,有的律师还要自己承担一些费用,入不敷出,因此其积极性很难提高,愿意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数量很少,并且援助质量不高,都是没有经验的新律师。
(三)援助律师援助水平有限
从我们抽样调查的212个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来看,分布在20-29周岁,182名,占样本总数的86%,30-39周岁,27名,占样本总数的13%,40-49周岁,3名,仅占样本总数的1%。由此可见,大多数法律援助案件都是由青年律师办理,青年律师投入律师行业本身阅历较浅,职业经验较少,势必会影响援助质量,这是不可否定的现实问题。
(四)承办律师与受援人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信任
根据随机抽样的96个接受过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样本,其中态度平淡人数最多,49人,占样本总数的51%,而态度热情的仅有10人,占总数的10.5%,态度消极的人数也不少,占总数的38.5%。补贴经费少极大挫伤了律师的办案积极性,再加上办案律师的水平有限,因此案件办理现状堪忧。
二、刑事律师援助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加大人员投入力度
政府应适当增加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做好机构内人员调配。可抽调社会律师到法律援助机构和一些法律援助点值班,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可鼓励社会资源参与,采取政府公开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通过招标等模式引导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
针对律师资源匮乏的地区,对律师执业人员的选拔张弛有度,可以开展律师资格考试政策倾斜,鼓励志愿律师赴资源不足地区工作。
(二) 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费投入,科学管理和使用,保障律师补贴
首先,充足的经费是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最重要的前提。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政府应当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财政拨款,并且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可有任何形式的截留和挪用。对经费的使用管理也要透明,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制作年度收支表,有条件还可以放在相关政府网站上,以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其次,可以考虑对律师办案补贴重新定位,不仅包括一般的办案成本费用,还应当包括律师办理案件所付出的智力成本,充分调动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不断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最后,拓宽集资渠道。刑事法律援助也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可以向社会各界争取捐款,成立法律援助协会、法律援助基金会等,加大宣傳,向社会各界争取更多的资金。
(三) 明确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资质,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门槛
“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所在。” 为了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有效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关应当明确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资质,制定法律援助规范性文件,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门槛,从源头上努力为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提供合格人力资源保证,把好刑事法律援助办案的“入门关”。当然,正义感和奉献精神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援助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所有的法律援助律师,无论是专职律师还是社会律师,都应当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正义感,有高度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在生命和自由面前,在强势的公权力面前,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敢于尽最大努力去保护弱者,从而为促进法治进步添砖加瓦。
(四)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律师的信赖 对法律援助律师保证正面和积极的宣传,改变援助律师在公众心目中“没钱不办事”的负面形象,通过主观认知的改变增强援助律师与当事人的良性沟通。需要公众有正确的认知,剔除不当偏见,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很多律师愿意主动帮助他们。法律援助律师要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所谓法律道德,应当有守正不阿的精神,有孟子所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精神,有不徇情面、不畏疆域、不屈不挠的大无畏精神,有牺牲小己的精神。 ”这表现为在刑事辩护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遵守保密义务等,尽最大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构建科学合理的质量控制和评估标准体系
建立服務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对受援人进行调查回访。在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对受援人发放质量监督卡,及时掌握援助律师在办理援助过程中是否尽职尽责,有没有违规行为,受援人是否满意等,反馈所有消息与考评挂钩。其次,建立法律援助考评机制。根据案件办理的质量反馈、律师办理案件的实际结果和在参与案件过程中的具体表现,由司法部委派专员、律协或者高校法学教授等有专业资历的人员对其进行打分考评,并将优秀名单予以公布。
(六)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可行性探寻
加快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律师队伍是实现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效性的有力保证。因此,在目前专职律师和社会律师混办案件的基础上,探寻公设辩护人是否可行意义重大。
1.公设辩护人制度能有效的解决案多人少的情况,缓解刑事法律援助财政补贴不足的现状。公设辩护人转变为领取固定薪资的公职人员后,使得刑事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具有可控性和可预测性,政府可在参考上一年度法律援助经费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和上年度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并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最低法律援助经费,更利于政府规划长期的刑事法律援助财政计划。
2.公设辩护人制度能直接避免能力不足的律师办理案件,提高辩护质量。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剥夺,甚至是生命权,因此,对作为刑事辩护人的能力要求更高。公设辩护人应当是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具有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来担任。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公设辩护人制度”,台湾地区的公设辩护人要求必须通过公设辩护人考试,或具有法官或检察官任用资格,或通过律师考试并执业三年以上。
3.公设辩护人制度更好的体现了政府对法律援助责任的承担,保障基本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虽然我国《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但是《律师法》却将其规定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义务。而在公设辩护人制度下,由于其隶属于政府,由政府招聘、培训、管理、监督、发放薪资,最大程度的体现了政府对法律援助责任的承担。
4.公设辩护人赋予律师公职地位,独立于公检法三方,利于其与公检法的工作配合。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与阅卷权受到极大的限制,公设辩护人则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由公设辩护人负责辩护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工作,检察院负责审查工作,法院负责审判工作,四方均为公職人员,地位平等,互相不受限制,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向刑事辩护的控辩双方平等更进一步,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提供一层身份保障,使得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之间的工作交流更便捷与高效率,利于律师与检察官的辩诉交易。
三、结论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法律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援助律师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提高援助律师办案补贴,加强援助律师队伍建设,增强律师援助质量,进行公设辩护人试点等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我们期待国家进一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进一步解决该制度还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大有可为,大有作为,让我们共同努力。
注释:
邹国祥.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法学杂志.2009(11).
蒋宏敏.浅析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问题//顾永忠主编.中国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217.
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