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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散居少数民族有着与其他少数民族不一样的特有权益。通过调查发现,由于《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严重滞后及其立法本身的诸多缺陷,加之对民族乡地位和作用认识的偏差,广西民族乡散居少数民族特有权益的保障存在普遍落空的现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首先从政治的高度重视民族乡的发展及特有权益的保障工作,并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形成民族乡法规体系,以保证民族乡散居少数民族特有权益的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