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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简单介绍了不同学者的财政分权理论,结合我国农村现实情况,分析了我国新农村建设中面对的财政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财政分权 财政集权 新农村
我国农业投资风险大,回收期长,利润少,想完全通过私人投资方式发展农业受到限制,只有通过财政的大力支持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财政分权还是集权是现在争论的重点,不确定好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能与权力,财政支持可能最终是句空话。
一、财政分权理论
分权的观念早在奴隶社会就已经有了萌芽,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洛克正式提出了立法与行政分离。财政分权是指通过法律方式确定财政资源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进行分配以及各级政府对这些资源使用权利的分配问题。
斯蒂格勒的最优分权理论解决了财政分权存在的必要性问题,他在《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围》中提出了这两条原则: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自己的民众, 地方政府更了解它所管辖公民的效用与需求;一国国内不同人们有权对不同种类和不同数量的公共服务进行投票表决。
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中提到提供等量公共物品,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有优越性。他用一般均衡模型证明了马斯格雷夫和斯蒂格勒的想法,提出了“财政分权定理”,认为“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
蒂布特受到奥茨的居民流动性假设的启示,认为如果公共资源充分流动且完全竞争,根据个人效用最大化原则,居民只有在迁移偏好和迁移成本与边际收益之比相等时,居民才会停止迁移,即“用脚投票”,因此各地政府之间会出现竞争和相互模仿,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特里西的“偏好误识”理论认为由于信息不完全,中央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容易产生失误,而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具有相对的优越性。布坎南将社区比作俱乐部,研究“俱乐部”如何确定最优成员数量和公共设施数量的“分权俱乐部”理论。钱颖一和罗兰提出了三重动态模型,证明分权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新农村建设面对的财政困难
中国新农村建设在财政方面的主要障碍及其成因
1、财政分权在县乡政府的实际实行困难
中央和省级政府下拨的支农支出,真正到达县乡政府手中的数量有限。不少地区农业发展落后,县乡政府负债很多,上级政府拿到支农基金时出现抵债现象,而且还存在不少政府挪用这些资金弥补财政窟窿、发放工资,资金的到位率非常低。
以2000 年为例,县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率仅30%。5 年来,在湖北襄阳县国家商品粮基地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到位率达98.89%,省级资金到位率29.79%,而市级资金和县级资金的到位率分别仅及1.62%和7.13%。
2、农业税取消导致财政分权程度大打折扣
2006 年元旦我国正式取消了农业税,分税制体制下,县乡政府失去了财政的主要来源,无力为农村建设提供保障,使得这些政府在实际上要依靠上级拨款来维持,在财权上的地位实际丧失,这进一步使得财政分权受到限制。
3、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不合理导致各级政府间扯皮现象
事权与财权合理划分,是各级政府正常运行的保障。农村建设中,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该由乡镇政府直接负责,但是乡镇政府的权力与财力有限,再加上负债累累的县乡政府经常被上级政府克扣支农基金,各级政府间无法避免扯皮现象。
三、通过财政分权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建议
财政分权理论一方面肯定各级地方政府对地区特色和居民偏好的把握胜于中央政府,更能通过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它也承认中央政府的宏观把握优势和在保证公平方面的作用,因此同样应该重视中央政府对农村建设的调节作用。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加大监督力度,使分税制改革贯彻到位。国家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彻底贯彻落实分税制改革,使低层政府实际上获得应该具有的权利。最重要的是要使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支出能够最大限度地到达县乡政府的手中,并且保证县乡政府有效地使用这些资金。
县乡级政府重点监督资金的使用效率。县乡级以上的政府重点监督资金是否顺利转至县乡政府,对政府资金流动的中间环节加大监督力度。加大县乡政府收入,保证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加大县乡收入可从这几方面入手:1、中央和省级政府直接的财政资金转移。2、鼓励乡镇企业发展,增加县乡政府的企业税收。3、加快土地改革和加强国有资源管理,增加县乡政府的非税收入。
合理划分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确定乡镇财政体制既要充分考虑乡镇级的工作责任,又要给予乡镇真正的事权和相应的财务支配权,以确立乡镇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物质和社会基础。改变县市“一切包揽”的作法,对乡镇进一步下放事权和财权,改变乡镇政府肢体不全、功能不强、调控乏力的局面。
注重中央政府的作用,促进落后地区的新农村建设。落后的地区的县乡政府没有办法自主发展地方农业,必须明确并增强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责任,确保今后中央和省级的财政支农投入。不同地区资源禀赋、交通等条件的不同,应该实行不同方式的发展,构建不同特色的新农村。
【参考文献】:
1、张靖华:《西方财政分权理论综述》,《开发研究》,2005-2。
2、张恒龙,陈宪:《当代西方财政分权理论述要》,《国外社会科学》,2007(3)。
3、阿特金森,斯蒂格里茨:《公共经济学》,上海三联出版社1992。
4、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1987。
5、张俊伟:《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政策选择》,《经济研究参考》,2006(68)。
6、蔡红英:《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及其现实选择》,江汉论坛http://www.cnki.net,2007-4。
7、姜长云:《县乡财政困难及其对财政支农能力的影响》,中国论文下载中心http://www.studa.net。
8、黄道芬,许召主,周频:《刍议分税制下乡镇财政体制》,中华财会网www.e521.com。
【关键词】:财政分权 财政集权 新农村
我国农业投资风险大,回收期长,利润少,想完全通过私人投资方式发展农业受到限制,只有通过财政的大力支持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财政分权还是集权是现在争论的重点,不确定好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能与权力,财政支持可能最终是句空话。
一、财政分权理论
分权的观念早在奴隶社会就已经有了萌芽,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洛克正式提出了立法与行政分离。财政分权是指通过法律方式确定财政资源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进行分配以及各级政府对这些资源使用权利的分配问题。
斯蒂格勒的最优分权理论解决了财政分权存在的必要性问题,他在《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围》中提出了这两条原则: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自己的民众, 地方政府更了解它所管辖公民的效用与需求;一国国内不同人们有权对不同种类和不同数量的公共服务进行投票表决。
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中提到提供等量公共物品,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有优越性。他用一般均衡模型证明了马斯格雷夫和斯蒂格勒的想法,提出了“财政分权定理”,认为“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
蒂布特受到奥茨的居民流动性假设的启示,认为如果公共资源充分流动且完全竞争,根据个人效用最大化原则,居民只有在迁移偏好和迁移成本与边际收益之比相等时,居民才会停止迁移,即“用脚投票”,因此各地政府之间会出现竞争和相互模仿,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特里西的“偏好误识”理论认为由于信息不完全,中央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容易产生失误,而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具有相对的优越性。布坎南将社区比作俱乐部,研究“俱乐部”如何确定最优成员数量和公共设施数量的“分权俱乐部”理论。钱颖一和罗兰提出了三重动态模型,证明分权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新农村建设面对的财政困难
中国新农村建设在财政方面的主要障碍及其成因
1、财政分权在县乡政府的实际实行困难
中央和省级政府下拨的支农支出,真正到达县乡政府手中的数量有限。不少地区农业发展落后,县乡政府负债很多,上级政府拿到支农基金时出现抵债现象,而且还存在不少政府挪用这些资金弥补财政窟窿、发放工资,资金的到位率非常低。
以2000 年为例,县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率仅30%。5 年来,在湖北襄阳县国家商品粮基地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到位率达98.89%,省级资金到位率29.79%,而市级资金和县级资金的到位率分别仅及1.62%和7.13%。
2、农业税取消导致财政分权程度大打折扣
2006 年元旦我国正式取消了农业税,分税制体制下,县乡政府失去了财政的主要来源,无力为农村建设提供保障,使得这些政府在实际上要依靠上级拨款来维持,在财权上的地位实际丧失,这进一步使得财政分权受到限制。
3、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不合理导致各级政府间扯皮现象
事权与财权合理划分,是各级政府正常运行的保障。农村建设中,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该由乡镇政府直接负责,但是乡镇政府的权力与财力有限,再加上负债累累的县乡政府经常被上级政府克扣支农基金,各级政府间无法避免扯皮现象。
三、通过财政分权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建议
财政分权理论一方面肯定各级地方政府对地区特色和居民偏好的把握胜于中央政府,更能通过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它也承认中央政府的宏观把握优势和在保证公平方面的作用,因此同样应该重视中央政府对农村建设的调节作用。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加大监督力度,使分税制改革贯彻到位。国家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彻底贯彻落实分税制改革,使低层政府实际上获得应该具有的权利。最重要的是要使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支出能够最大限度地到达县乡政府的手中,并且保证县乡政府有效地使用这些资金。
县乡级政府重点监督资金的使用效率。县乡级以上的政府重点监督资金是否顺利转至县乡政府,对政府资金流动的中间环节加大监督力度。加大县乡政府收入,保证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加大县乡收入可从这几方面入手:1、中央和省级政府直接的财政资金转移。2、鼓励乡镇企业发展,增加县乡政府的企业税收。3、加快土地改革和加强国有资源管理,增加县乡政府的非税收入。
合理划分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确定乡镇财政体制既要充分考虑乡镇级的工作责任,又要给予乡镇真正的事权和相应的财务支配权,以确立乡镇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物质和社会基础。改变县市“一切包揽”的作法,对乡镇进一步下放事权和财权,改变乡镇政府肢体不全、功能不强、调控乏力的局面。
注重中央政府的作用,促进落后地区的新农村建设。落后的地区的县乡政府没有办法自主发展地方农业,必须明确并增强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责任,确保今后中央和省级的财政支农投入。不同地区资源禀赋、交通等条件的不同,应该实行不同方式的发展,构建不同特色的新农村。
【参考文献】:
1、张靖华:《西方财政分权理论综述》,《开发研究》,2005-2。
2、张恒龙,陈宪:《当代西方财政分权理论述要》,《国外社会科学》,2007(3)。
3、阿特金森,斯蒂格里茨:《公共经济学》,上海三联出版社1992。
4、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1987。
5、张俊伟:《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政策选择》,《经济研究参考》,2006(68)。
6、蔡红英:《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及其现实选择》,江汉论坛http://www.cnki.net,2007-4。
7、姜长云:《县乡财政困难及其对财政支农能力的影响》,中国论文下载中心http://www.studa.net。
8、黄道芬,许召主,周频:《刍议分税制下乡镇财政体制》,中华财会网www.e52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