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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现在,对“微商”定义行业还尚未明确给出。就大众理解来说,微商就是通过网络即移动端进行商品、服务的展示与销售,相比于传统商业模式,微商具有投入成本低、经营门槛低、交易效率高等优点,但关于微商这一行业并没有健全的税收征管方法,这就需要税务部门从微商的发展与现状出发,针对微商税收管理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以避免更多的税收流失,维护税收公平。本文主要研究微商税收征管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微商税收的建议并对其未来发展做出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支付已成为重要的支付手段,以微商为代表的电子商家也应运而生,近几年数量不断增加。微商通过便利的社交软件拉揽客户,能实时提供产品信息并与客户随时沟通。这种易操作,低成本的经营模式受到众多个人或小众群体的追捧,随着微商群体日益壮大,许多问题也浮出水面。国家没有可靠的管理方式导致微商税收漏洞不断扩大,从网络经济辐射到现实商业中,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稳定发展。
一、微商对现有税收管理体系带来的挑战
(一)微商对象模糊,不能明确鉴定纳税人
根据 2019年1月1日起实行的《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08-31]”。这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重新进行了定义,首次将“微商”规定在纳税范围内,这为规范电商税收提供了良好依据。但由于微商数字化、信息化等特点,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征税对象更加难以准确判定。由于绝大多微商尚未形成规模,又因其在线下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且身份隐匿性极强,这为税收征管工作中确定谁是纳税义务人带来极大阻碍。
(二)交易行为隐蔽,难以掌控
与传统交易相比,微商交易与其相差甚大,截然不同,传统征管手段已然不适于微商。微商交易一般是通过微信、QQ、微博等社交平台进行展示与销售,并通过微信支付、QQ红包、支付宝等在线支付工具进行结算。加之微商交易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这让税务部门难以确认其应税地点,纳税时间,并且微商交易中不会出具相关发票,使得微商交易行为,以及交易数量、金额等情况更加难以掌握,给税务监管征收带来较大困难。
(三)纳税意识薄弱,主动性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在对微商的监管和执法上处于空白和放管状态。电子商务法生效之前,由于我国税法对微商纳税主体登记并没有硬性规定,这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不便,而一些微商也因没有进行市场登记从而逃避纳税。而且由于微商的特性,如果其不主动纳税,税务部门很难对其征税。同时微商经营者也会主观认为微商经营不需要履行进行纳税义务,鲜有主动申报纳税行为。
二、针对微商的税收征管问题提出建议
(一)加强源头控制,开展多部门联动
针对微商交易的隐蔽性等特征,税务部门难以掌控其交易行为,从而无法得知其应纳税额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借助工商、公安、银行、移动社交平台以及在线支付平台等多个部门的联动,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的作用。工商部门需要根据微商的独特性,重新制定注册登记流程以适用于微商。移动社交平台可以联合公安部门对微商实行实名制注册管理;银行和在线支付平台要做好微商的开户管理,可以为其开立专门账户,方便监督管理;工商、质监,包括微商移动社交平台应当联合做好交易商品的管理。对于微商税务缴纳可以采取第三方平台实行代扣代缴的方式。这可以从源头上解决征缴难的问题。
(二)利用互联网技术,完善电子发票使用体系
由于微商网上交易的特性,在交易過程中经营者往往不会开具发票,这也使得税收征管无据可依。这就要求税收征管要根据税收对象的经营属性进行相应调整。需要积极利用电子发票,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与技术开发一种可以开具有效、合法电子发票的软件,并实时记录每笔交易金额,这可以更精确地监督记录其发生交易额。这个软件也可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方便第三方平台实行代扣代缴,也更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与监管。
(三)健全申报系统,培养微商纳税主动性
现如今,大部分微商经营者心中并没有纳税观念,不了解税收甚至以有抵触心理,这严重阻碍了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对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税收的宣传作用,通过大众传媒和网络途径向大众普及纳税的重要性,让其知税、懂税、愿意交税。同时,可以采取鼓励政策,对于积极纳税者可以减少部分税费,培养微商主动纳税行为,更有利于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征管。
三、结语
“微商”电子交易模式完全是电子商务“中国化”的产物,其在促进就业与提高收入方面功不可没,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巨大作用。然而其过于快速的发展,也给税务监管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因此征税部门应“因地制宜”,根据微商经营特性完善纳税制度,通过多部门联动,实现精准监管微商经济活动,推广电子票据,进行实时掌控,并积极弘扬纳税知识,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提高纳税人纳税积极性,健全我国税收体系。(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
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支付已成为重要的支付手段,以微商为代表的电子商家也应运而生,近几年数量不断增加。微商通过便利的社交软件拉揽客户,能实时提供产品信息并与客户随时沟通。这种易操作,低成本的经营模式受到众多个人或小众群体的追捧,随着微商群体日益壮大,许多问题也浮出水面。国家没有可靠的管理方式导致微商税收漏洞不断扩大,从网络经济辐射到现实商业中,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稳定发展。
一、微商对现有税收管理体系带来的挑战
(一)微商对象模糊,不能明确鉴定纳税人
根据 2019年1月1日起实行的《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08-31]”。这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重新进行了定义,首次将“微商”规定在纳税范围内,这为规范电商税收提供了良好依据。但由于微商数字化、信息化等特点,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征税对象更加难以准确判定。由于绝大多微商尚未形成规模,又因其在线下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且身份隐匿性极强,这为税收征管工作中确定谁是纳税义务人带来极大阻碍。
(二)交易行为隐蔽,难以掌控
与传统交易相比,微商交易与其相差甚大,截然不同,传统征管手段已然不适于微商。微商交易一般是通过微信、QQ、微博等社交平台进行展示与销售,并通过微信支付、QQ红包、支付宝等在线支付工具进行结算。加之微商交易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这让税务部门难以确认其应税地点,纳税时间,并且微商交易中不会出具相关发票,使得微商交易行为,以及交易数量、金额等情况更加难以掌握,给税务监管征收带来较大困难。
(三)纳税意识薄弱,主动性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在对微商的监管和执法上处于空白和放管状态。电子商务法生效之前,由于我国税法对微商纳税主体登记并没有硬性规定,这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不便,而一些微商也因没有进行市场登记从而逃避纳税。而且由于微商的特性,如果其不主动纳税,税务部门很难对其征税。同时微商经营者也会主观认为微商经营不需要履行进行纳税义务,鲜有主动申报纳税行为。
二、针对微商的税收征管问题提出建议
(一)加强源头控制,开展多部门联动
针对微商交易的隐蔽性等特征,税务部门难以掌控其交易行为,从而无法得知其应纳税额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借助工商、公安、银行、移动社交平台以及在线支付平台等多个部门的联动,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的作用。工商部门需要根据微商的独特性,重新制定注册登记流程以适用于微商。移动社交平台可以联合公安部门对微商实行实名制注册管理;银行和在线支付平台要做好微商的开户管理,可以为其开立专门账户,方便监督管理;工商、质监,包括微商移动社交平台应当联合做好交易商品的管理。对于微商税务缴纳可以采取第三方平台实行代扣代缴的方式。这可以从源头上解决征缴难的问题。
(二)利用互联网技术,完善电子发票使用体系
由于微商网上交易的特性,在交易過程中经营者往往不会开具发票,这也使得税收征管无据可依。这就要求税收征管要根据税收对象的经营属性进行相应调整。需要积极利用电子发票,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与技术开发一种可以开具有效、合法电子发票的软件,并实时记录每笔交易金额,这可以更精确地监督记录其发生交易额。这个软件也可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方便第三方平台实行代扣代缴,也更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与监管。
(三)健全申报系统,培养微商纳税主动性
现如今,大部分微商经营者心中并没有纳税观念,不了解税收甚至以有抵触心理,这严重阻碍了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对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税收的宣传作用,通过大众传媒和网络途径向大众普及纳税的重要性,让其知税、懂税、愿意交税。同时,可以采取鼓励政策,对于积极纳税者可以减少部分税费,培养微商主动纳税行为,更有利于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征管。
三、结语
“微商”电子交易模式完全是电子商务“中国化”的产物,其在促进就业与提高收入方面功不可没,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巨大作用。然而其过于快速的发展,也给税务监管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因此征税部门应“因地制宜”,根据微商经营特性完善纳税制度,通过多部门联动,实现精准监管微商经济活动,推广电子票据,进行实时掌控,并积极弘扬纳税知识,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提高纳税人纳税积极性,健全我国税收体系。(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