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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国资委和财政部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筒称《暂行规定舶,可谓是决定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命运的风向标。这项首开记录,直言国有企业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规定,被业界普遍认为是14.7万家中小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尚方宝剑。
——切和企业及其管理者相关的政策
动向总能搅动人的神经。
国资委4月14日宣布的《暂行规定》被业界看作是为中小国有企业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亮起了绿灯。《暂行规定》内容着意强调了“只允许中小型国有企业搞管理层转让,不允许大型国有企业搞”。
《暂行规定》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底,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15万户,其中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14.7万户,占98%。
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除2900多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之外,所有的国有中小企业均可以实施管理层收购,从国有转为民营。
管理层收购的资格线
“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进行界定,这首先就是一种突破”,一位国资委官员称。《暂行规定》中,国资委提出实施的是中小企业产权转让计划,而没有提“MBO”,意在强调管理层与其他购买者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而且MBO不是惟一的产权转让方式。
虽然概念发生了改变,但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认为,《暂行规定》的出台透露出一个重要信号,即政府在中小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上持鼓励态度。与此同时,《暂行规定》将首次为中小企业改制提供法律依据,从而纠正此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若干不规范的地方。
中国最早进行MBO指导的机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陆俊停表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变化有可能出于两方面原因:其一,在长期的争论中,MBO这个概念已经被部分贬义化甚至妖魔化,因此在提法上需要作一个技术处理,其二,在“管理层收购”的概念中,问题的中心落在管理层上,而“股权转让”强调的是国有资产,因此后者适用的范围要比前者更广。
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企业大小标准如何划分,直接关系到所涉企业管理层是否具有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主体资格。《暂行规定》对这一敏感问题——中小国有企业的身份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资委主任李融荣说,企业类型划分的依据文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另一个是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据了解,工业型中小企业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建筑型中小企业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零售业中小型企业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亿元以下为中小企业。
《暂行规定》还指出,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但相比于以往国企“MBO”,《暂行规定》为管理层收购设置了较多的门槛。主要内容包括五方面:
第一,要进行离任审计,对业绩下降负有重要责任的管理层不得参与购买企业的股权,第二。严禁自买自卖,管理层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第三,要进场交易,公开竞价,管理层购买股权要同股同价,第四,管理层收购必须拿出真金白银,经营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也不能用收购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必须要用管理层自己的风险去收购,而不能向银行转移风险,第五,不得将安置职工的费用从价款中事先抵扣。
是利好还是利空
尽管中小国有企业所有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政策已经全面松动,但《暂行规定》仍然引起很大争议.
国内部分主张全面禁止MBO的专家认为,任何形式的MBO都无一例外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要么是维持现状,要么是实行股票普遍持有、管理层可以多得等办法。“但是管理层不能控股,可以多分一点。”专家认为企业激励机制可以有多种选择,对经理层关键是考核和激励机制的完善,目标责任制与经理层薪酬计划、股票期权都是可选方案。
一直研究企业改制的郎咸平称,最终比国有企业能改制成功并提高效率的方法,是尽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和培育职业经理人自由流动的市场选择机制。他认为,对于优秀的国企领导者可以给予优厚的报酬,但这和把国有产权卖给管理层的性质不同。
国资委却对新出台的《暂行规定》持肯定意见。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进一步加以引导和规范,维护好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既适应我国当前的国情,也符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管理层转让不是洪水猛兽,让中小企业进行探索是完全必要的。”咨询专家顾亮对记者表示,他完全支持这样的规定,他笑称自己一直是MBO的坚定鼓吹者。
顾亮说,“毫无疑问,国有企业管理层需要激励,而激励的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股权。现金拿了也就拿了,激励的效果不如股权来得持久,所以,用股权的方式进行激励是最好的方式,MBO的优点也在于此。”
还有一种理论认为,从公司的角度看,企业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解决现代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而引起的委托代理问题、内部人控制、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所谓问题的良方。
持这种观点的人士普遍认为,管理层持股并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和利润分享权,企业的利益也就成为管理层的利益,企业成功与否关系着他们的切身利益,所以向管理层转让股权结构可以吸引、留住优秀的管理人员。
而且他们还认为,MBO可以为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改变股东结构和权力结构,提供合乎企业发展的产权结构,进而通过经济手段整合公司内外资源,淘汰低效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者。
国有中小企业股权向管理层转让后,国企摇身变成了民企,企业经营者也从人民的“公仆”变成了“老板”。身份的置换,带来的是更大的激励和更多的积极性。“更能激活资本市场,生产和经营效益自然会提高。”有关人士分析。
产权实施管理层转让之后,企业的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便统一在管理者手中。这在降低企业代理成本的同时,也通过股权结构的改革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促使经理人决策与股东利益的长期一致。
一夜之间从企业的管理人员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成为拥有一定资源基础的创业者,这种蜕变无疑是令人神往的。但要想成功实施中小企业管理层收购并不是那么简单,只有找准合适的机会、选择适当的途径、控制内在的风险才能保障项目的成功。
——切和企业及其管理者相关的政策
动向总能搅动人的神经。
国资委4月14日宣布的《暂行规定》被业界看作是为中小国有企业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亮起了绿灯。《暂行规定》内容着意强调了“只允许中小型国有企业搞管理层转让,不允许大型国有企业搞”。
《暂行规定》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底,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15万户,其中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14.7万户,占98%。
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除2900多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之外,所有的国有中小企业均可以实施管理层收购,从国有转为民营。
管理层收购的资格线
“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进行界定,这首先就是一种突破”,一位国资委官员称。《暂行规定》中,国资委提出实施的是中小企业产权转让计划,而没有提“MBO”,意在强调管理层与其他购买者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而且MBO不是惟一的产权转让方式。
虽然概念发生了改变,但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认为,《暂行规定》的出台透露出一个重要信号,即政府在中小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上持鼓励态度。与此同时,《暂行规定》将首次为中小企业改制提供法律依据,从而纠正此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若干不规范的地方。
中国最早进行MBO指导的机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陆俊停表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变化有可能出于两方面原因:其一,在长期的争论中,MBO这个概念已经被部分贬义化甚至妖魔化,因此在提法上需要作一个技术处理,其二,在“管理层收购”的概念中,问题的中心落在管理层上,而“股权转让”强调的是国有资产,因此后者适用的范围要比前者更广。
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企业大小标准如何划分,直接关系到所涉企业管理层是否具有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主体资格。《暂行规定》对这一敏感问题——中小国有企业的身份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资委主任李融荣说,企业类型划分的依据文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另一个是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据了解,工业型中小企业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建筑型中小企业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零售业中小型企业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亿元以下为中小企业。
《暂行规定》还指出,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但相比于以往国企“MBO”,《暂行规定》为管理层收购设置了较多的门槛。主要内容包括五方面:
第一,要进行离任审计,对业绩下降负有重要责任的管理层不得参与购买企业的股权,第二。严禁自买自卖,管理层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第三,要进场交易,公开竞价,管理层购买股权要同股同价,第四,管理层收购必须拿出真金白银,经营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也不能用收购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必须要用管理层自己的风险去收购,而不能向银行转移风险,第五,不得将安置职工的费用从价款中事先抵扣。
是利好还是利空
尽管中小国有企业所有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政策已经全面松动,但《暂行规定》仍然引起很大争议.
国内部分主张全面禁止MBO的专家认为,任何形式的MBO都无一例外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要么是维持现状,要么是实行股票普遍持有、管理层可以多得等办法。“但是管理层不能控股,可以多分一点。”专家认为企业激励机制可以有多种选择,对经理层关键是考核和激励机制的完善,目标责任制与经理层薪酬计划、股票期权都是可选方案。
一直研究企业改制的郎咸平称,最终比国有企业能改制成功并提高效率的方法,是尽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和培育职业经理人自由流动的市场选择机制。他认为,对于优秀的国企领导者可以给予优厚的报酬,但这和把国有产权卖给管理层的性质不同。
国资委却对新出台的《暂行规定》持肯定意见。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进一步加以引导和规范,维护好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既适应我国当前的国情,也符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管理层转让不是洪水猛兽,让中小企业进行探索是完全必要的。”咨询专家顾亮对记者表示,他完全支持这样的规定,他笑称自己一直是MBO的坚定鼓吹者。
顾亮说,“毫无疑问,国有企业管理层需要激励,而激励的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股权。现金拿了也就拿了,激励的效果不如股权来得持久,所以,用股权的方式进行激励是最好的方式,MBO的优点也在于此。”
还有一种理论认为,从公司的角度看,企业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解决现代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而引起的委托代理问题、内部人控制、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所谓问题的良方。
持这种观点的人士普遍认为,管理层持股并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和利润分享权,企业的利益也就成为管理层的利益,企业成功与否关系着他们的切身利益,所以向管理层转让股权结构可以吸引、留住优秀的管理人员。
而且他们还认为,MBO可以为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改变股东结构和权力结构,提供合乎企业发展的产权结构,进而通过经济手段整合公司内外资源,淘汰低效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者。
国有中小企业股权向管理层转让后,国企摇身变成了民企,企业经营者也从人民的“公仆”变成了“老板”。身份的置换,带来的是更大的激励和更多的积极性。“更能激活资本市场,生产和经营效益自然会提高。”有关人士分析。
产权实施管理层转让之后,企业的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便统一在管理者手中。这在降低企业代理成本的同时,也通过股权结构的改革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促使经理人决策与股东利益的长期一致。
一夜之间从企业的管理人员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成为拥有一定资源基础的创业者,这种蜕变无疑是令人神往的。但要想成功实施中小企业管理层收购并不是那么简单,只有找准合适的机会、选择适当的途径、控制内在的风险才能保障项目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