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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校与银行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的两个重要角色,双方权利、义务的配置情况是影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程度与实际效果如何的一个关键问题。在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公正、合理配置高校与银行的权利、义务,平衡双方权益与责任,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在河北省各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银行;高校;权利;义务
[中图分类号]G6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31-0094-03
1 银行与高校权利、义务配置是国家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加大对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个关键因素就是银行与高校的权利、义务的配置问题。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虽然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从制定到落实,共涉及政府、银行、高校与大学生四个主体,但真正的执行者是银行与高校,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国家助学贷款在实践中的发展、变化,也无不以银行、高校的权利、义务配置为深层原因。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状况,负责政策设计、宏观管理、监督及贴息,调动各管理方的优势与积极性,并不负责政策的具体实施。虽然目前政府在政策完善、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应用面广,工作量大,是直接面对莘莘学子的巨大工程,政府人员有限,不可能亲自完成全部相关工作,否则不仅会大大提高运行成本,还有可能形成自上而下的官僚主义运作形式,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大学生是国家助学贷款的另一主体,他们一方面接受银行提供的资金完成学业,另一方面负有按时还贷的义务,接受政府、银行与高校等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现实中,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一些高校出现了学生拖欠贷款甚至恶意欠贷的情况,给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但不能就此认为大学生是影响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际效果的关键因素。如果国家政策的成功完全寄希望于执行者、受益者的自觉、自律,那么只能说这是一种过于理想主义的想法或不完善的政策。贫困大学生是扶助的对象,他们的行为较为被动,至于贷款逾期不还,也是“经济人”追逐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其解决途径只能是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制度,规范其逐利的冲动,而不是剥夺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或者苛以重责。
银行与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银行是助学贷款的发放主体,高校是沟通借贷双方的桥梁与纽带,他们是政策的真正执行者。即便有了完美的政策,面对的都是诚信、自律的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也离不开最终的执行者——银行和高校。他们对政策的理解认识、态度、行动及双方的合作情况决定了这项政策的落实程度。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发展历程也证明了这一点。近十年来,河北省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虽然几经调整,但最主要的变动无不围绕着银行与高校两个主要角色展开,而且政策每一次调整的核心内容无不是银行与高校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
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推行之初,相关政策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目标,注意减轻高校、学生的负担与责任,却忽视了银行的权益,淡化了国家助学贷款本应具有的商业属性,导致了银行权利与义务的失衡。首先,银行独自承担着巨大的信用风险。“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理性经济人假设在银行身上的体现就是在趋利避害原则下追求自身的合法利益。助学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授信业务,也要受到理性经济人假设的约束。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吸收的存款,商业银行的赢利性和安全性目标要求助学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循信贷资金运作的基本规律,即在解决贫困学生实际困难的同时,也要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完善的征信体系的缺乏,使银行要独自面对信用贷款所产生的高风险,这自然不符合银行的利益,导致银行缺乏积极性。其次,银行的经济权益无法保障。作为企业,银行自然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可国家助学贷款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学子,尽管数额小,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管理成本高,这些问题都极大地影响了银行的放贷积极性。所以,虽然高校的贷款积极性很高,但由于责任过重,各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积极性普遍不高,使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开展之初便遭遇银行惜贷的难题,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进入发展阶段之后,针对经办银行权利、义务的失衡状态,政府调整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了高校的责任,力图对维护银行的权益做出更多的保障。一方面,高校较以往更为积极地参与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宣传、审核、发放和回收乃至追缴等各环节,分担了许多细致、具体的工作内容,减轻了银行的负担。特别是风险补偿金的缴纳,既加大了高校的责任与压力,也极大地调动了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风险补偿制度实质上是政府、高校与银行共同分担贷款风险的举措,它的建立体现了政府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减轻银行义务的努力。另一方面,在经办银行的选择方式、减轻银行负担等方面政策上也作了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办银行的选择方式变为各家银行自主竞标经营,体现了对银行经营自主权的尊重。
然而,在国家助学贷款发展阶段,经办银行的权利与义务仍旧存在失衡的情况:首先,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受到了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贷款资金的发放与回收,而按各高校基本账户开户行确定承办银行,显然限制了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的行使,却损害了银行的权益。其次,承办银行不能自由选择高校,没有自主规避贷款风险的权利,却负有承担违约损失的义务。按照规定,风险补偿金的比例是一个确定的数值,超出部分由银行承担。也就是说,银行只有把违约风险控制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比例范围内,才能实现赢利。但在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使银行很难做到使违约风险与风险补偿金比例一致,所以尽管政策确定了风险补偿金制度,但银行仍然顾虑重重,这一点可从国家助学贷款招标的过程中看出来。2004年,各商业银行在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投标过程中,所报风险补偿金比例大多在30%以上。“以投国家部委属高校包的省农业银行为例,其投标金额1652.4万元,所需风险补偿金比例为33%,而省中行的所需风险补偿金比例则高达60%。”这些数字均高于国家测算的15%的比例,更远远高于河北省所确定的12%的比例。高额的风险补偿金比例反映了各商业银行对自身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忧虑,也导致后来各行虽然均与省教育厅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但发展、扩大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却明显不足,银行惜贷的情况仍旧存在。
2006年,银监会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在不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前提下参与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来,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发展进入完善阶段,银行与高校的权利、义务配置再次出现了变化。
银行权利、义务的失衡情况得到改观。首先,高校为银行分担了一部分管理责任。国家开发银行在省级以下地区没有任何的分支机构,需要依靠省学贷管理中心和高校及代理行来运行国家助学贷款,于是,高校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主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次,高校为银行分担了一部分经济责任。为激发高校管理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并考虑到实际贷款违约率的不确定性,开行模式进一步完善了风险补偿金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如果违约贷款本息低于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由省学贷中心返还高校;如果实际发生的违约贷款本息高于风险补偿金,不足部分高校负担50%,银行负担40%,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担10%,大大降低了银行的风险与负担。
与银行负担有所缓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开行模式下,高校的权利与义务出现了失衡,这突出地表现为缺乏追讨欠款的手段与背负沉重经济责任之间的矛盾。高校虽然在确定学生贷款资格方面比银行更具优势,但在有效追缴欠款方面的比较优势并不明显。学生一旦毕业,就和学校没有了关系,高校很难及时掌握毕业学生的工作、地址等动态信息,更难对学生产生还款的约束力。手段、能力的缺乏,使高校在追缴、回收欠款的工作上有心无力,担负着沉重的经济责任。因此,个别高校出现了严格控制贷款人数的“惜贷”现象,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失衡所导致的后果。要避免、消除高校为了降低自身风险而控制甚至限制贷款申请人数,需适当减轻高校负担。
2 合理配置银行与高校的权利、义务,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
既然银行、学校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是国家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那么,继续完善、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银行与高校的权利、义务进行科学配置就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合理分配的原则。在高校和银行之间配置权利时,要考虑到其是否具备行使权利的能力、手段或便利条件;同样,分配义务的时也要考虑哪一方履行职责的能力更强。
宣传、教育是高校特有的职能与优势,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及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推介工作可以交由高校负责;高校还可以发挥组织和人力的优势,召集学生填写助学贷款申请,指导学生正确填写,不仅有利于从源头上降低违约风险,还能够大大提高助学贷款工作效率;高校直接面对学生,更了解申请贷款学生的具体情况,在识别贫困生、确定贷款资格上的优势不容置疑,无可替代,显然较为适合负责对学生贷款申请进行初步的资格审查和筛选,监督学生使用贷款的情况,为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信息等。
作为金融机构,银行也可以利用其金融网络与经济手段大有作为。一方面通过加强内部征信系统和消费信贷台账建设,增加工作人员,强化对学生的资信审查和贷后的跟踪监控,一旦逾期及时进行联系催收。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其金融网络,为贷款学生建立有效的历史信用记录,降低拖欠者的信用评级,加大其今后贷款的难度,通过提高学生拖欠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成本来提高其还款意愿,降低违约率。
第二,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权利与义务总是如影随形,始终相伴。银行与高校作为权利的主体都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样,作为义务的主体他们也应当获得相应的回报,权益得到尊重。
权利、义务统一包括两方面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银行与高校都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强有力的国家助学贷款资助体系,可以为高校吸引更多的优秀学生,还可以使高校能够及时周转资金,从中受益,责成高校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咨询、管理义务及部分的违约风险责任,也是合理的。银行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可以拓展与高校之间的其他业务往来,培养与贷款学生的情感,培养潜在的优质客户群体,为存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商机。因此,经办银行也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者,理应承担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提供贷款支持等义务,特别是在贷款回收方面,应当加大追债力度。第二层含义是指银行与高校的权利、义务分配应当遵循对等原则,不能有失偏颇。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银行与高校都是受益者,也都是风险的承担者,他们是平等主体,所负担的义务与其享有的权利应当相匹配,即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单纯强调某一方的权利或者义务,而忽略另一方的利益或者责任,都是不公正的,也必将影响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效率。只有要求各受益者共同分担风险,权利与义务合理配置,才能调动各方降低拖欠率的积极性,促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经.助学贷款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张辉,史建增.“信用瓶颈”期待打破: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招标“流产”引发的思考[N].河北日报,2005-02-28(6).
[3]张永强.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健康发展[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1):15.
[基金项目]本文为河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立项课题: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中高校与银行合作问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6020193。
[作者简介]焦君红,女,石家庄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政治经济,环境伦理学;徐立军,男,河北保定人,硕士,现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研究方向:经济学、金融学。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银行;高校;权利;义务
[中图分类号]G6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31-0094-03
1 银行与高校权利、义务配置是国家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加大对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个关键因素就是银行与高校的权利、义务的配置问题。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虽然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从制定到落实,共涉及政府、银行、高校与大学生四个主体,但真正的执行者是银行与高校,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国家助学贷款在实践中的发展、变化,也无不以银行、高校的权利、义务配置为深层原因。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状况,负责政策设计、宏观管理、监督及贴息,调动各管理方的优势与积极性,并不负责政策的具体实施。虽然目前政府在政策完善、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应用面广,工作量大,是直接面对莘莘学子的巨大工程,政府人员有限,不可能亲自完成全部相关工作,否则不仅会大大提高运行成本,还有可能形成自上而下的官僚主义运作形式,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大学生是国家助学贷款的另一主体,他们一方面接受银行提供的资金完成学业,另一方面负有按时还贷的义务,接受政府、银行与高校等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现实中,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一些高校出现了学生拖欠贷款甚至恶意欠贷的情况,给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但不能就此认为大学生是影响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际效果的关键因素。如果国家政策的成功完全寄希望于执行者、受益者的自觉、自律,那么只能说这是一种过于理想主义的想法或不完善的政策。贫困大学生是扶助的对象,他们的行为较为被动,至于贷款逾期不还,也是“经济人”追逐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其解决途径只能是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制度,规范其逐利的冲动,而不是剥夺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或者苛以重责。
银行与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银行是助学贷款的发放主体,高校是沟通借贷双方的桥梁与纽带,他们是政策的真正执行者。即便有了完美的政策,面对的都是诚信、自律的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也离不开最终的执行者——银行和高校。他们对政策的理解认识、态度、行动及双方的合作情况决定了这项政策的落实程度。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发展历程也证明了这一点。近十年来,河北省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虽然几经调整,但最主要的变动无不围绕着银行与高校两个主要角色展开,而且政策每一次调整的核心内容无不是银行与高校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
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推行之初,相关政策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目标,注意减轻高校、学生的负担与责任,却忽视了银行的权益,淡化了国家助学贷款本应具有的商业属性,导致了银行权利与义务的失衡。首先,银行独自承担着巨大的信用风险。“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理性经济人假设在银行身上的体现就是在趋利避害原则下追求自身的合法利益。助学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授信业务,也要受到理性经济人假设的约束。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吸收的存款,商业银行的赢利性和安全性目标要求助学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循信贷资金运作的基本规律,即在解决贫困学生实际困难的同时,也要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完善的征信体系的缺乏,使银行要独自面对信用贷款所产生的高风险,这自然不符合银行的利益,导致银行缺乏积极性。其次,银行的经济权益无法保障。作为企业,银行自然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可国家助学贷款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学子,尽管数额小,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管理成本高,这些问题都极大地影响了银行的放贷积极性。所以,虽然高校的贷款积极性很高,但由于责任过重,各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积极性普遍不高,使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开展之初便遭遇银行惜贷的难题,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进入发展阶段之后,针对经办银行权利、义务的失衡状态,政府调整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了高校的责任,力图对维护银行的权益做出更多的保障。一方面,高校较以往更为积极地参与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宣传、审核、发放和回收乃至追缴等各环节,分担了许多细致、具体的工作内容,减轻了银行的负担。特别是风险补偿金的缴纳,既加大了高校的责任与压力,也极大地调动了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风险补偿制度实质上是政府、高校与银行共同分担贷款风险的举措,它的建立体现了政府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减轻银行义务的努力。另一方面,在经办银行的选择方式、减轻银行负担等方面政策上也作了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办银行的选择方式变为各家银行自主竞标经营,体现了对银行经营自主权的尊重。
然而,在国家助学贷款发展阶段,经办银行的权利与义务仍旧存在失衡的情况:首先,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受到了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贷款资金的发放与回收,而按各高校基本账户开户行确定承办银行,显然限制了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的行使,却损害了银行的权益。其次,承办银行不能自由选择高校,没有自主规避贷款风险的权利,却负有承担违约损失的义务。按照规定,风险补偿金的比例是一个确定的数值,超出部分由银行承担。也就是说,银行只有把违约风险控制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比例范围内,才能实现赢利。但在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使银行很难做到使违约风险与风险补偿金比例一致,所以尽管政策确定了风险补偿金制度,但银行仍然顾虑重重,这一点可从国家助学贷款招标的过程中看出来。2004年,各商业银行在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投标过程中,所报风险补偿金比例大多在30%以上。“以投国家部委属高校包的省农业银行为例,其投标金额1652.4万元,所需风险补偿金比例为33%,而省中行的所需风险补偿金比例则高达60%。”这些数字均高于国家测算的15%的比例,更远远高于河北省所确定的12%的比例。高额的风险补偿金比例反映了各商业银行对自身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忧虑,也导致后来各行虽然均与省教育厅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但发展、扩大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却明显不足,银行惜贷的情况仍旧存在。
2006年,银监会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在不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前提下参与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来,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发展进入完善阶段,银行与高校的权利、义务配置再次出现了变化。
银行权利、义务的失衡情况得到改观。首先,高校为银行分担了一部分管理责任。国家开发银行在省级以下地区没有任何的分支机构,需要依靠省学贷管理中心和高校及代理行来运行国家助学贷款,于是,高校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主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次,高校为银行分担了一部分经济责任。为激发高校管理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并考虑到实际贷款违约率的不确定性,开行模式进一步完善了风险补偿金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如果违约贷款本息低于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由省学贷中心返还高校;如果实际发生的违约贷款本息高于风险补偿金,不足部分高校负担50%,银行负担40%,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担10%,大大降低了银行的风险与负担。
与银行负担有所缓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开行模式下,高校的权利与义务出现了失衡,这突出地表现为缺乏追讨欠款的手段与背负沉重经济责任之间的矛盾。高校虽然在确定学生贷款资格方面比银行更具优势,但在有效追缴欠款方面的比较优势并不明显。学生一旦毕业,就和学校没有了关系,高校很难及时掌握毕业学生的工作、地址等动态信息,更难对学生产生还款的约束力。手段、能力的缺乏,使高校在追缴、回收欠款的工作上有心无力,担负着沉重的经济责任。因此,个别高校出现了严格控制贷款人数的“惜贷”现象,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失衡所导致的后果。要避免、消除高校为了降低自身风险而控制甚至限制贷款申请人数,需适当减轻高校负担。
2 合理配置银行与高校的权利、义务,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
既然银行、学校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是国家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那么,继续完善、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银行与高校的权利、义务进行科学配置就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合理分配的原则。在高校和银行之间配置权利时,要考虑到其是否具备行使权利的能力、手段或便利条件;同样,分配义务的时也要考虑哪一方履行职责的能力更强。
宣传、教育是高校特有的职能与优势,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及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推介工作可以交由高校负责;高校还可以发挥组织和人力的优势,召集学生填写助学贷款申请,指导学生正确填写,不仅有利于从源头上降低违约风险,还能够大大提高助学贷款工作效率;高校直接面对学生,更了解申请贷款学生的具体情况,在识别贫困生、确定贷款资格上的优势不容置疑,无可替代,显然较为适合负责对学生贷款申请进行初步的资格审查和筛选,监督学生使用贷款的情况,为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信息等。
作为金融机构,银行也可以利用其金融网络与经济手段大有作为。一方面通过加强内部征信系统和消费信贷台账建设,增加工作人员,强化对学生的资信审查和贷后的跟踪监控,一旦逾期及时进行联系催收。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其金融网络,为贷款学生建立有效的历史信用记录,降低拖欠者的信用评级,加大其今后贷款的难度,通过提高学生拖欠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成本来提高其还款意愿,降低违约率。
第二,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权利与义务总是如影随形,始终相伴。银行与高校作为权利的主体都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样,作为义务的主体他们也应当获得相应的回报,权益得到尊重。
权利、义务统一包括两方面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银行与高校都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强有力的国家助学贷款资助体系,可以为高校吸引更多的优秀学生,还可以使高校能够及时周转资金,从中受益,责成高校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咨询、管理义务及部分的违约风险责任,也是合理的。银行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可以拓展与高校之间的其他业务往来,培养与贷款学生的情感,培养潜在的优质客户群体,为存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商机。因此,经办银行也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者,理应承担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提供贷款支持等义务,特别是在贷款回收方面,应当加大追债力度。第二层含义是指银行与高校的权利、义务分配应当遵循对等原则,不能有失偏颇。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银行与高校都是受益者,也都是风险的承担者,他们是平等主体,所负担的义务与其享有的权利应当相匹配,即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单纯强调某一方的权利或者义务,而忽略另一方的利益或者责任,都是不公正的,也必将影响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效率。只有要求各受益者共同分担风险,权利与义务合理配置,才能调动各方降低拖欠率的积极性,促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经.助学贷款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张辉,史建增.“信用瓶颈”期待打破: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招标“流产”引发的思考[N].河北日报,2005-02-28(6).
[3]张永强.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健康发展[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1):15.
[基金项目]本文为河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立项课题: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中高校与银行合作问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6020193。
[作者简介]焦君红,女,石家庄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政治经济,环境伦理学;徐立军,男,河北保定人,硕士,现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研究方向:经济学、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