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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米特区分了演绎辩护问题的三个层次:一个演绎论证的句法有效性的辩护、一个演绎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的辩护以及演绎推论是如何可能的辩护。第一层次的演绎辩护不存在问题。就第二层次的辩护而言,分子论语言观是演绎辩护的语言哲学前提,从基于分子论语言观的意义理论出发,借助于可靠性或完全性的语义学证明,可以构造一个演绎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的辩护。第三层次的演绎辩护问题主要是演绎推论的有用性的辩护,它要求以承认真与真的认识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间隙的意义理论为基础,彻底的实在论的意义理论所允许的真与真的认识之间的间隙过大,难以说明语言理解和语言学习;而彻底的观念论意义理论所允许的这种间隙又过小。达米特力图提出一个类似直觉主义意义理论的理论来解决这一问题,就真与真的认识的间隙而言,它比彻底的实在论的意义理论小,而比彻底的观念论的意义理论大。达米特的演绎辩护思想揭示出意义理论对于现代逻辑的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