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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刘禹锡的《竹枝词》包含着一个古老而新鲜的哲理,音乐之声既是无哀乐的,又是有哀乐的,是无情与有情的辩证统一。音乐具有主客合一的性质,音乐既是自律的又是他律的,是自律与他律的辩证统一。弄清音乐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哲理,有利于推进音乐教学改革。
关键词:竹枝词;《乐记》;《声无哀乐论》;音乐自律;音乐他律;音乐教改
中图分类号:J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2-0230-03
“杨柳青青江水平,闻郎江上唱歌声。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刘禹锡的这首脍炙人口的《竹枝词》寓情于景,展现了一幅融诗情、画意、音乐、哲理为一体的绝妙的画卷。古今中外的青年男女都喜欢用歌声来撩拨情爱,或者是单方的凤求凰,或者是双方的山歌对唱。这种歌声灵巧玄妙难以琢磨,凭空而来一掠而过,像柔漫的轻纱薄雾般飘动着,忽远忽近,似是而非;它犹如心情的触须,彼此试探,相互打量,或一触而退,或纠缠不休。仔细推敲“道是无晴(情)却有晴(情)”诗句,可以弄清音乐与人的情感的关系,弄清声究竟有没有哀乐的问题,以及音乐的自律论与他律论的关系。
一、古老而新鲜的命题
在我国古代音乐文献《乐记》与《声无哀乐论》中,就有关于音乐的自律论与他律论问题的讨论,这个古老命题在今天仍具有现实意义。首先,在高等师范音乐院系现用的《中国音乐通史简编》、《中国音乐教育史》、《音乐美学教程》等教课书中都有关于此命题的内容,对于初涉音乐美学的大学生来说这是个新鲜的命题。学生们不会满足于课本上的简要论述,必然围绕“声究竟有无哀乐”的这一核心问题争论不休,提出大量疑问等待老师解答。再者,近几年中小学音乐教改中出现的误区,究其根源也涉及到音乐自律论与他律论的命题,高师生和广大中小学音乐教师有必要搞清这个音乐教改中出现的新鲜问题的哲学根源,以便提高认识水平,搞好音乐教学改革。
音乐为政治伦理服务,这一音乐他律的宗旨为古今中外历代统治者所推崇。在我国,音乐教育的非音乐内容长期占据上风,最典型和极端的例子就是文革时期的音乐教育,“四人帮”推行文化专制主义,把音乐变成他们篡权的工具,一方面把大量东西方经典乐曲、优秀民歌、传统戏曲作为“封资修”的毒草予以封杀,另一方面竭力用“语录歌”、“样板戏”之类的东西搞疲劳轰炸。当时所谓的音乐教育很多都毫无艺术美感,既不讲究对学生音乐素质的培养,也不提及音乐的审美性,更无法体验到音乐中真、善、美的内容。很多音乐都是为了某种政治运动、某种思想方针和政策服务的。音乐教育处于一种奴婢地位,最终导致文革时期的音乐教育趋于瘫痪。
文革结束后涌起文艺复兴的浪潮,经典名曲、优秀民歌、传统戏曲解放了,音乐理论界同时兴起研讨音乐自律论的学术热潮。音乐教育界也开始关注什么是音乐的特殊本体与特殊之美,以助力音乐教育改革。当时,研究嵇康及汉斯立克所强调的音乐的特殊本体与特殊之美,使音乐教育由异化的他律回归自律,应该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在音乐自律论引起人们关注的同时,中小学音乐教材也产生了变化:删除了为文革效劳的一些歌曲,添加了不少古今中外的经典名曲。并且在音乐教学中也开始注重音乐的自律性质——加强音乐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的培训。这期间出现了另一种“艺术教育非艺术化的倾向”,就是音乐课被看作是技巧课,音乐教学成为单纯的知识技能训练,音乐教学方法也以“教音乐”为宗旨,教师的目标往往停留在“教导学生顺利地学会教材规定的内容”上。教师的注意力集中于唱歌、识谱、乐理、欣赏及器乐等技能技巧的传授和训练,而忽视了对学生的情感价值观念的教育,忽视了对人的素质、能力特别是个性的培养。
由教育部制订的《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向广大音乐教师提出了崭新的音乐教学理念:“应当以音乐审美为核心,同时以学生的兴趣爱好为动力,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加强音乐实践的活动。”可惜有部分音乐教师对此理解出现了偏差。当笔者跟随音乐学院学生到中小学去听音乐见习课、实习课时,却发现不少音乐课上得与新课标的教育理念南辕北辙。
有些音乐课从自律极端走向他律极端,让人觉得音乐课异化为“杂烩课”了。例如,在音乐课上让学生一会儿朗诵诗歌,一会儿表演小品,一会儿绘图作画,一会儿展开辩论,一会儿手击课桌,跺脚踏拍子。有人把音乐课上成了环境保护课,还有人把音乐课上成了安全教育课,更多人把音乐课上成了思想品德教育课。他们仅从强调趣味出发,把辅助手段当作主餐,抛开了以“音乐为本”的原则,这样上音乐课又怎么能提高学生的音乐审美能力和整体素质呢?音乐教育从一个极端蹦向另一个极端,在音乐的自律与他律之间蹦极。这种情况突出证明了高师音乐系学生及中小学音乐教师们,从哲学高度搞清音乐自律与他律之间辩证关系的必要性。
二、《乐记》的“音心对映论”
许多学者认为,《乐记》上说的“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之心动,物使然也”,属于音乐他律论。“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咩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于物而后动”。
音乐生成于声音,外部事物的刺激引起了人的情感变化是音乐情感的根源。因此悲伤时、发声沉闷仓促,愉悦时发声舒缓和谐,高兴时发声昂扬热烈,气愤时发声粗暴狂躁,肃然起敬时发声庄重肃穆,爱慕时发声柔和温顺。六种变化皆因外界事物的刺激而产生。儒家学者认为,不同的音乐可以表达不同的情感,音乐具有感动人心的力量,就是因为音乐能够表达情感,这就抓住了最重要的特点。这一质朴的看法切合客观实际。
“是故志微、噍杀之音作,而民思忧;啤谐、慢易、繁文、简节之音作,而民康乐;粗厉、猛起、奋末、广贲之音作,而民刚毅;廉直、劲正、庄诚之音作,而民肃敬;宽裕、肉好、顺成、和动之音作,而民慈爱;流辟、邪散、狄成、涤滥之音作,而民淫乱”。 所以,微弱急促的旋律使听众忧伤;舒适的旋律,轻松、华丽、缓慢,使听众安乐;激烈、粗犷、豪爽、奔放、昂扬、奋发的旋律使听众果敢刚强;肃穆、清廉、正直、诚恳的旋律使听众肃然起敬;宽畅、圆润、流利、平和的旋律使听众慈祥爱慕;轻狂、浮躁、淫乱、污秽的旋律使听众邪恶堕落。既然音乐可以表达人的情感,那么就能够从音量、音色、节拍、节奏、调式、调性、旋律的变坏中反映人的情感情绪变化。李曙明先生提出:“音乐有内容,但不在音响中存在,而是对映着音响,借助音响的功能在人的主观内心世界中运动;音乐有形式(即音响),但它不包含内容,它对映着心灵,借助心灵的功能在客观物质世界中运动。”这是“音心对映论”的核心内容。总之,《乐记》认为音乐是情感的艺术,它比其他艺术更直接诉之于人的感情。
三、嵇康的《声无哀乐论》
许多学者认为,嵇康的《声无哀乐论》属于音乐的自律论。在音乐与情感关系问题上,嵇康的看法就是“音乐本体不传心情”。音乐的本体与人的感情没有关系,但是他又认为音乐能唤起人的感情,与人的感情有非本体的关系。
一方面,嵇康指出,体现“道”的音声的自然之和是音乐本体的本质。从这一本体论出发,产生音乐“无关于哀乐”、“无系于人情”的论断,否定了音乐本体与人的感情有关的论调。他从两各方面作了具体地分析:一是“均同之情,而发万殊之声”,“音声之无常”。他说:“夫殊方异俗,歌哭不同,使错而用之,或闻哭而欢,或听歌而戚;然其哀乐之均也,今用均同之情,而发万殊之声,斯非音声之无常哉?”嵇康说,各地方民情风俗不一样,表达喜怒哀乐的声音也不一样,声音没有具体形象,与人的感情没有确定的对应关系,同样一种情感可以用许多种声音来表达。而同一种声音也可以表达不同的情感。因此说音乐与感情的关系是无常的,是没有确定性的。嵇康指出了音乐与感情关系上的一个重要特性。二是“心之与声,明为二物”,“殊途异轨”。他说:“器不假妙瞽而良,乐不因慧心而调,然则心之声,明为二物。二物诚然,则求情者不留观于形貌,揆心者不借听于声音也。”又说:“声之于心,殊途异轨,不相经纬。”嵇康用一些比喻,指出音乐与感情的本质区别,他说“心”(情感)与“声”(音乐)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东西,走的不是一条道,轨迹不同,不可交织。音乐与情感并无本质联系,音乐本体与情感无关。
另一方面,嵇康又承认音乐与情感有非本体上的联系,音乐能够唤起人的情感。音乐为什么能够唤起人的情感?是因为人的内心预先就暗藏着喜怒哀乐的情感,而后才被音乐激发出来。他认为:“夫哀心藏于内,遇和声而后发,和声无象,而哀心有主;夫以有主之哀心,因乎无象之和声而后发。”
总之,嵇康认为体现“自然之和”的音乐本体,与社会的政治伦理没有关系,与人们之间的利害冲突也没有关系,音乐体现“道”,具有非意识形态性,所以也就与社会政治兴亡没有关系,与人们的喜怒哀乐情感没有关系。
四、声究竟有没有哀乐
再以“闻郎江上唱歌声”为例,假设他唱的是一支无字的歌,或者是吹响一支竹笛(纯音乐),声带或者笛腔的震动发出的声波是一种物理性质的客观存在,如同自然界的风雨雷电、鸟鸣花艳、大漠孤烟、山川田园的客观存在一样,在声波没有进入听音乐的女孩耳朵时,它是没有哀乐的。即使进入了听音乐女孩的耳朵,若是素不相识,她乍听起来也会无动于衷,这是“声无哀乐论”的证明。但是当听音乐女孩在歌声中听出“郎”的求爱之意时,她的心弦会发生共振的,这同时又是“音心对映论”的证明了。
刘禹锡的《竹枝词》既可以证明《乐记》的“音心对映论”,也可以证明嵇康的《声无哀乐论》。音乐的自律与他律问题之争众说纷纭,到现在也无共识,这是因为各家都在瞎子摸象,“横看成岭侧成峰”。各种理论派别都或多或少地有其合理之处,而缺乏对整体的把握,将多元的复杂问题简单化,搞二元对立。音乐现象是主客交融、多层面、多方位的复杂事物。我们对事物本质的理解有局限性,认为事物的本质只能有一个,要么客观,要么主观。其实本质既可以是主观性的,也可以是客观性的、多层面、多方位的,并非一定就是唯一的,这完全取决于看问题的立场、侧重点、方位和角度。音乐就具有主客合一的性质,既是自律的,又是他律的,是自律与他律辩证的统一。音乐之声既是无哀乐的,又是有哀乐的,“道是无情却有情”是无情与有情的辩证统一。
五、音乐教学中自律与他律的结合
“闻郎江上唱歌声”或者“闻郎江上吹笛声”,为什么能引发听音乐女孩的感情波动?这涉及一系列音乐美学问题,包括音乐的自律论、他律论的结合问题。学者周新叶认为:“音乐的自律他律问题之争之所以至今终未获得一致的共识,是各家将复杂多元的问题简单化,搞二元对立所致。各种理论派别体系都或多或少的仅持有部分合理的成分,而缺乏对整体的把握。音乐现象是主客交融、多层面、多方位的复杂事物,瞎子摸象式的论证方法当然不能获得终极认识。比如对事物本质的理解我们就有局限性,认为事物的本质只能有一个。其实本质也可以是主客性(既可以是主观性的,也可以是客观性的)、多层面、多方位的,并非一定就是唯一的,这完全取决于你看问题的立场、侧重点、方位和角度。就音乐而言,它至少具有物质本质和精神本质这两大本质。”
音乐教育工作者明白了音乐自律与他律辩证统一的道理,对于音乐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他律论观点强调兴趣爱好,倡导音乐与诗歌、美术、舞蹈、游戏、影视等姊妹艺术的综合教学,但是要防止喧宾夺主的偏向,把音乐课上成不伦不类的杂烩课,违反了以“音乐为本”的教学原则。他律论观点不能独立地作为音乐教育的哲学基础。自律论观点强调音乐技能的训练和音乐知识的传授是合理的,但自律论观点的极端之处在于将音乐的形式绝对化了,忽视了音响带给人的感受,违反了“以育人为本”的教学原则。要避免机械单调枯燥乏味的技能训练,造成学生“喜欢音乐,但是不喜欢上音乐课”的恶果。音乐不仅能为人们提供听觉的感性体验,而且,它与人类的情感活动也是密切联系的,音乐的音响能够直接引起情态活动的变化,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而自律论观点否认了音乐作为审美对象所特有的这种属性,割裂了审美主客体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因此,自律论观点也不能独立地作为音乐教育的哲学基础。
教师在音乐教育中应将自律论与他律论观点有机统一起来,既兼顾音乐的形式,又兼顾音乐教育的内容,将音响结构的形式美与音乐情感的审美经验辩证统一地结合起来,切实贯彻“以音乐为本,以育人为本”的教学原则。
(责任编辑 张海鹏)
关键词:竹枝词;《乐记》;《声无哀乐论》;音乐自律;音乐他律;音乐教改
中图分类号:J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2-0230-03
“杨柳青青江水平,闻郎江上唱歌声。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刘禹锡的这首脍炙人口的《竹枝词》寓情于景,展现了一幅融诗情、画意、音乐、哲理为一体的绝妙的画卷。古今中外的青年男女都喜欢用歌声来撩拨情爱,或者是单方的凤求凰,或者是双方的山歌对唱。这种歌声灵巧玄妙难以琢磨,凭空而来一掠而过,像柔漫的轻纱薄雾般飘动着,忽远忽近,似是而非;它犹如心情的触须,彼此试探,相互打量,或一触而退,或纠缠不休。仔细推敲“道是无晴(情)却有晴(情)”诗句,可以弄清音乐与人的情感的关系,弄清声究竟有没有哀乐的问题,以及音乐的自律论与他律论的关系。
一、古老而新鲜的命题
在我国古代音乐文献《乐记》与《声无哀乐论》中,就有关于音乐的自律论与他律论问题的讨论,这个古老命题在今天仍具有现实意义。首先,在高等师范音乐院系现用的《中国音乐通史简编》、《中国音乐教育史》、《音乐美学教程》等教课书中都有关于此命题的内容,对于初涉音乐美学的大学生来说这是个新鲜的命题。学生们不会满足于课本上的简要论述,必然围绕“声究竟有无哀乐”的这一核心问题争论不休,提出大量疑问等待老师解答。再者,近几年中小学音乐教改中出现的误区,究其根源也涉及到音乐自律论与他律论的命题,高师生和广大中小学音乐教师有必要搞清这个音乐教改中出现的新鲜问题的哲学根源,以便提高认识水平,搞好音乐教学改革。
音乐为政治伦理服务,这一音乐他律的宗旨为古今中外历代统治者所推崇。在我国,音乐教育的非音乐内容长期占据上风,最典型和极端的例子就是文革时期的音乐教育,“四人帮”推行文化专制主义,把音乐变成他们篡权的工具,一方面把大量东西方经典乐曲、优秀民歌、传统戏曲作为“封资修”的毒草予以封杀,另一方面竭力用“语录歌”、“样板戏”之类的东西搞疲劳轰炸。当时所谓的音乐教育很多都毫无艺术美感,既不讲究对学生音乐素质的培养,也不提及音乐的审美性,更无法体验到音乐中真、善、美的内容。很多音乐都是为了某种政治运动、某种思想方针和政策服务的。音乐教育处于一种奴婢地位,最终导致文革时期的音乐教育趋于瘫痪。
文革结束后涌起文艺复兴的浪潮,经典名曲、优秀民歌、传统戏曲解放了,音乐理论界同时兴起研讨音乐自律论的学术热潮。音乐教育界也开始关注什么是音乐的特殊本体与特殊之美,以助力音乐教育改革。当时,研究嵇康及汉斯立克所强调的音乐的特殊本体与特殊之美,使音乐教育由异化的他律回归自律,应该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在音乐自律论引起人们关注的同时,中小学音乐教材也产生了变化:删除了为文革效劳的一些歌曲,添加了不少古今中外的经典名曲。并且在音乐教学中也开始注重音乐的自律性质——加强音乐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的培训。这期间出现了另一种“艺术教育非艺术化的倾向”,就是音乐课被看作是技巧课,音乐教学成为单纯的知识技能训练,音乐教学方法也以“教音乐”为宗旨,教师的目标往往停留在“教导学生顺利地学会教材规定的内容”上。教师的注意力集中于唱歌、识谱、乐理、欣赏及器乐等技能技巧的传授和训练,而忽视了对学生的情感价值观念的教育,忽视了对人的素质、能力特别是个性的培养。
由教育部制订的《全日制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实验稿)》,向广大音乐教师提出了崭新的音乐教学理念:“应当以音乐审美为核心,同时以学生的兴趣爱好为动力,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加强音乐实践的活动。”可惜有部分音乐教师对此理解出现了偏差。当笔者跟随音乐学院学生到中小学去听音乐见习课、实习课时,却发现不少音乐课上得与新课标的教育理念南辕北辙。
有些音乐课从自律极端走向他律极端,让人觉得音乐课异化为“杂烩课”了。例如,在音乐课上让学生一会儿朗诵诗歌,一会儿表演小品,一会儿绘图作画,一会儿展开辩论,一会儿手击课桌,跺脚踏拍子。有人把音乐课上成了环境保护课,还有人把音乐课上成了安全教育课,更多人把音乐课上成了思想品德教育课。他们仅从强调趣味出发,把辅助手段当作主餐,抛开了以“音乐为本”的原则,这样上音乐课又怎么能提高学生的音乐审美能力和整体素质呢?音乐教育从一个极端蹦向另一个极端,在音乐的自律与他律之间蹦极。这种情况突出证明了高师音乐系学生及中小学音乐教师们,从哲学高度搞清音乐自律与他律之间辩证关系的必要性。
二、《乐记》的“音心对映论”
许多学者认为,《乐记》上说的“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之心动,物使然也”,属于音乐他律论。“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咩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于物而后动”。
音乐生成于声音,外部事物的刺激引起了人的情感变化是音乐情感的根源。因此悲伤时、发声沉闷仓促,愉悦时发声舒缓和谐,高兴时发声昂扬热烈,气愤时发声粗暴狂躁,肃然起敬时发声庄重肃穆,爱慕时发声柔和温顺。六种变化皆因外界事物的刺激而产生。儒家学者认为,不同的音乐可以表达不同的情感,音乐具有感动人心的力量,就是因为音乐能够表达情感,这就抓住了最重要的特点。这一质朴的看法切合客观实际。
“是故志微、噍杀之音作,而民思忧;啤谐、慢易、繁文、简节之音作,而民康乐;粗厉、猛起、奋末、广贲之音作,而民刚毅;廉直、劲正、庄诚之音作,而民肃敬;宽裕、肉好、顺成、和动之音作,而民慈爱;流辟、邪散、狄成、涤滥之音作,而民淫乱”。 所以,微弱急促的旋律使听众忧伤;舒适的旋律,轻松、华丽、缓慢,使听众安乐;激烈、粗犷、豪爽、奔放、昂扬、奋发的旋律使听众果敢刚强;肃穆、清廉、正直、诚恳的旋律使听众肃然起敬;宽畅、圆润、流利、平和的旋律使听众慈祥爱慕;轻狂、浮躁、淫乱、污秽的旋律使听众邪恶堕落。既然音乐可以表达人的情感,那么就能够从音量、音色、节拍、节奏、调式、调性、旋律的变坏中反映人的情感情绪变化。李曙明先生提出:“音乐有内容,但不在音响中存在,而是对映着音响,借助音响的功能在人的主观内心世界中运动;音乐有形式(即音响),但它不包含内容,它对映着心灵,借助心灵的功能在客观物质世界中运动。”这是“音心对映论”的核心内容。总之,《乐记》认为音乐是情感的艺术,它比其他艺术更直接诉之于人的感情。
三、嵇康的《声无哀乐论》
许多学者认为,嵇康的《声无哀乐论》属于音乐的自律论。在音乐与情感关系问题上,嵇康的看法就是“音乐本体不传心情”。音乐的本体与人的感情没有关系,但是他又认为音乐能唤起人的感情,与人的感情有非本体的关系。
一方面,嵇康指出,体现“道”的音声的自然之和是音乐本体的本质。从这一本体论出发,产生音乐“无关于哀乐”、“无系于人情”的论断,否定了音乐本体与人的感情有关的论调。他从两各方面作了具体地分析:一是“均同之情,而发万殊之声”,“音声之无常”。他说:“夫殊方异俗,歌哭不同,使错而用之,或闻哭而欢,或听歌而戚;然其哀乐之均也,今用均同之情,而发万殊之声,斯非音声之无常哉?”嵇康说,各地方民情风俗不一样,表达喜怒哀乐的声音也不一样,声音没有具体形象,与人的感情没有确定的对应关系,同样一种情感可以用许多种声音来表达。而同一种声音也可以表达不同的情感。因此说音乐与感情的关系是无常的,是没有确定性的。嵇康指出了音乐与感情关系上的一个重要特性。二是“心之与声,明为二物”,“殊途异轨”。他说:“器不假妙瞽而良,乐不因慧心而调,然则心之声,明为二物。二物诚然,则求情者不留观于形貌,揆心者不借听于声音也。”又说:“声之于心,殊途异轨,不相经纬。”嵇康用一些比喻,指出音乐与感情的本质区别,他说“心”(情感)与“声”(音乐)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东西,走的不是一条道,轨迹不同,不可交织。音乐与情感并无本质联系,音乐本体与情感无关。
另一方面,嵇康又承认音乐与情感有非本体上的联系,音乐能够唤起人的情感。音乐为什么能够唤起人的情感?是因为人的内心预先就暗藏着喜怒哀乐的情感,而后才被音乐激发出来。他认为:“夫哀心藏于内,遇和声而后发,和声无象,而哀心有主;夫以有主之哀心,因乎无象之和声而后发。”
总之,嵇康认为体现“自然之和”的音乐本体,与社会的政治伦理没有关系,与人们之间的利害冲突也没有关系,音乐体现“道”,具有非意识形态性,所以也就与社会政治兴亡没有关系,与人们的喜怒哀乐情感没有关系。
四、声究竟有没有哀乐
再以“闻郎江上唱歌声”为例,假设他唱的是一支无字的歌,或者是吹响一支竹笛(纯音乐),声带或者笛腔的震动发出的声波是一种物理性质的客观存在,如同自然界的风雨雷电、鸟鸣花艳、大漠孤烟、山川田园的客观存在一样,在声波没有进入听音乐的女孩耳朵时,它是没有哀乐的。即使进入了听音乐女孩的耳朵,若是素不相识,她乍听起来也会无动于衷,这是“声无哀乐论”的证明。但是当听音乐女孩在歌声中听出“郎”的求爱之意时,她的心弦会发生共振的,这同时又是“音心对映论”的证明了。
刘禹锡的《竹枝词》既可以证明《乐记》的“音心对映论”,也可以证明嵇康的《声无哀乐论》。音乐的自律与他律问题之争众说纷纭,到现在也无共识,这是因为各家都在瞎子摸象,“横看成岭侧成峰”。各种理论派别都或多或少地有其合理之处,而缺乏对整体的把握,将多元的复杂问题简单化,搞二元对立。音乐现象是主客交融、多层面、多方位的复杂事物。我们对事物本质的理解有局限性,认为事物的本质只能有一个,要么客观,要么主观。其实本质既可以是主观性的,也可以是客观性的、多层面、多方位的,并非一定就是唯一的,这完全取决于看问题的立场、侧重点、方位和角度。音乐就具有主客合一的性质,既是自律的,又是他律的,是自律与他律辩证的统一。音乐之声既是无哀乐的,又是有哀乐的,“道是无情却有情”是无情与有情的辩证统一。
五、音乐教学中自律与他律的结合
“闻郎江上唱歌声”或者“闻郎江上吹笛声”,为什么能引发听音乐女孩的感情波动?这涉及一系列音乐美学问题,包括音乐的自律论、他律论的结合问题。学者周新叶认为:“音乐的自律他律问题之争之所以至今终未获得一致的共识,是各家将复杂多元的问题简单化,搞二元对立所致。各种理论派别体系都或多或少的仅持有部分合理的成分,而缺乏对整体的把握。音乐现象是主客交融、多层面、多方位的复杂事物,瞎子摸象式的论证方法当然不能获得终极认识。比如对事物本质的理解我们就有局限性,认为事物的本质只能有一个。其实本质也可以是主客性(既可以是主观性的,也可以是客观性的)、多层面、多方位的,并非一定就是唯一的,这完全取决于你看问题的立场、侧重点、方位和角度。就音乐而言,它至少具有物质本质和精神本质这两大本质。”
音乐教育工作者明白了音乐自律与他律辩证统一的道理,对于音乐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他律论观点强调兴趣爱好,倡导音乐与诗歌、美术、舞蹈、游戏、影视等姊妹艺术的综合教学,但是要防止喧宾夺主的偏向,把音乐课上成不伦不类的杂烩课,违反了以“音乐为本”的教学原则。他律论观点不能独立地作为音乐教育的哲学基础。自律论观点强调音乐技能的训练和音乐知识的传授是合理的,但自律论观点的极端之处在于将音乐的形式绝对化了,忽视了音响带给人的感受,违反了“以育人为本”的教学原则。要避免机械单调枯燥乏味的技能训练,造成学生“喜欢音乐,但是不喜欢上音乐课”的恶果。音乐不仅能为人们提供听觉的感性体验,而且,它与人类的情感活动也是密切联系的,音乐的音响能够直接引起情态活动的变化,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而自律论观点否认了音乐作为审美对象所特有的这种属性,割裂了审美主客体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因此,自律论观点也不能独立地作为音乐教育的哲学基础。
教师在音乐教育中应将自律论与他律论观点有机统一起来,既兼顾音乐的形式,又兼顾音乐教育的内容,将音响结构的形式美与音乐情感的审美经验辩证统一地结合起来,切实贯彻“以音乐为本,以育人为本”的教学原则。
(责任编辑 张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