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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国的民营企业一直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自2010年后,国家银根大幅收紧,导致民营企业普遍面临着资金紧张的局面;由于资金链的断裂,在温州、东莞等地更是纷纷出现了民营企业的倒闭潮。融资难已经成为了束缚民营企业发展的最突出的问题。
从银行方面来看,银行往往要求申请融资的企业提供担保或是抵押,程序复杂,审批严格,周期较长;在这样的信贷管制之下,民营企业普遍难以从银行获得所需要的融资。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测算,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一直低于7%,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还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而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占比一直保持在30%左右。
从民营企业自身来看,其融资需求具有“急小频”的特点,有可能资金的周转也就是两三天的时间;因此完全依靠银行来满足也不太现实,还需要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灵活有效的补充。特别是目前正在发展中的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
1.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渗透率是衡量租赁业发展程度的指标。
我国的融资租赁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荣毅仁先生于1981年4月创建了第一家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租赁业被列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从2008年开始,我国融资租赁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8年我国融资租赁的业务规模约为1550亿元,2009年约为3700亿元,净增长139%。
在西方国家,融资租赁已成为与银行信贷、资本市场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工具之一,是继银行信贷之后的第二大债权融资方式。美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达3000多家,在资本融资方面的渗透率达30%。而中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只有200多家,渗透率尚不足5%。
考虑到我国目前仍处在经济起飞阶段,南水北调、海南岛开发、铁路、地铁、公路、水利和企业制造设备的升级换代,以及未来将长期进行的城市化进程等,第二产业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都需要大量的设备投入建设和生产;因此,融资租赁在我国仍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融资租赁行业就目前看来,还存在不少的问题:(1)行业进入门槛太高。相关监管法规规定,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起点为1亿元,外商投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而在融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政府对这一行业的限制大都很少;(2)缺乏税收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业的产生和发展一般都伴随着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如果发展初期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业就不能充分体现出其独特的优势。发达国家有一套系统的租赁税收制度,如美国对租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投资税收减免10%;二是加速折旧扣除。我国近年来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围绕流转税特别是营业税进行的,优惠力度不够;(3)专业人才缺乏。融资租赁本身具备的灵活性、适应性要求融资租赁的从业人员,特别是领导成员必须具备金融、贸易、财税、会计、法律、项目评估等多方面知识,但我国长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人才只有1000~2000人,与庞大的人才需求量相距甚远;(4)融资租赁监管不到位。融资租赁需要四大支柱才能健康发展,即法律、税收、监管、会计准则,监管是很重要的支柱之一。我国融资租赁业尚缺乏统一的权威管理机构和法规,也没有类似国外的统一的行业协会,即行业自律组织。目前我国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的公司成立的行业协会有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其主管部门分别为中国银监会和中国商务部。内资租赁公司组成的地方性租赁协会有上海租赁协会、浙江租赁协会等。而全国性行业组织——中国融资租赁协会一直没有成立。至今,行业内的统一行业规则、加强行业交流、防范行业风险和规范行业运作等都还没有实现。
2.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以解决农村和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为主要出发点,我国央行正式决定开始民间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
从业务运作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如同一家“影子银行”,也有人喻为“草根金融”,广泛从事着融资和放贷业务。截至2010年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已从最初的5家增加到2614家,资金来源达1780.93亿元,贷款余额达1975.05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很大程度上的确缓解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然而,小额公司的发展也有着很大的局限性:(1)资金方面。资金来源有限。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从银行获得的贷款也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50%,财务杠杆最高仅为1.5,而商业银行的杠杆率至少为12.5。造成了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不久即贷出了大部分资金,甚至出现了无款可放的状况;(2)业务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流程不规范,对风险控制意识较弱,贷款利率较高。调查显示,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部分贷款利率甚至高达30%,超过了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3)外部環境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从事的是金融业务,目前却由地方政府监管,地方政府对金融业务的监管难以到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过重,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却要按普通公司来纳税,增加了企业成本。此外,中央银行的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也未完全开放,这加大了对贷款者信贷风险评估的难度。
此外,早在2009年6月,银监会就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经营和长远发展,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同时也有利于改善我国目前银行业行业集中度过高的问题。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功改制为村镇银行。
3.典当行
典当业是我国历史上最古老而重要的金融业,也是现代银行业的雏形和源头。我国的典当业已经有1600多年历史,在解放之后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一度销声匿迹,直到1987年才得以恢复。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出台以后,典当业进入了跨越式发展时期;截至2010年底,全行业注册资本584亿元,比2005年初增长了5.1倍;从业人员3.9万人,比2005年初增长了1.2倍。
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急小频”的特点,典当行恰好能完全满足这一需求。典当的手续最简捷,放款快;抵押物十分广泛,动产或不动产都行;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在抵押物的真实价值范围内,贷款金额可以自由选择。以上海为例,自2000年来,上海典当业提供给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业务量便占到总量的70%以上。
但是,典当业面临着很多发展的困难:(1)典当法的层级太低。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是商务部和公安部于2005年颁布的,当与《担保法》、《公司法》、《物权法》等上位法相触时,该法自动失效,由于层次太低,对行业的规范发展不利;(2)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典当企业的坏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可以抵扣所得税,而一般风险准备则不能;典当行绝当物品的销售要按销售额全额的4%征收增值税,而典当行发放贷款时已按息费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有重复征税之嫌;(3)典当业资金来源非常有限。典当业是只贷不存的准金融机构,典当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典当企业里的质押、抵押资产又不能转质押和转抵押,典当企业获得银行信贷融资的难度极大;现行的管理办法还规定,典当行不得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等行为也被明令禁止。
4.结语
我国的民营企业数量众多,截至2011年9月,登记的私营企业已超过9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3600万户;但是整体的发展程度还较低,企业治理也还不完善;再加上民营企业自身特殊的融资需求,因此单靠银行方面还远不能满足。
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风险自担的方式,在不同的专业领域拓展业务,深挖当地的中小客户,成为了辅助银行面向民营企业融资的有力补充。尽管这三类金融机构并不是只面向民营企业提供融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较大的帮助作用;另外,这三类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丰富了我国现有的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
从银行方面来看,银行往往要求申请融资的企业提供担保或是抵押,程序复杂,审批严格,周期较长;在这样的信贷管制之下,民营企业普遍难以从银行获得所需要的融资。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测算,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一直低于7%,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还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而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占比一直保持在30%左右。
从民营企业自身来看,其融资需求具有“急小频”的特点,有可能资金的周转也就是两三天的时间;因此完全依靠银行来满足也不太现实,还需要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灵活有效的补充。特别是目前正在发展中的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
1.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渗透率是衡量租赁业发展程度的指标。
我国的融资租赁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荣毅仁先生于1981年4月创建了第一家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租赁业被列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从2008年开始,我国融资租赁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8年我国融资租赁的业务规模约为1550亿元,2009年约为3700亿元,净增长139%。
在西方国家,融资租赁已成为与银行信贷、资本市场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工具之一,是继银行信贷之后的第二大债权融资方式。美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达3000多家,在资本融资方面的渗透率达30%。而中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只有200多家,渗透率尚不足5%。
考虑到我国目前仍处在经济起飞阶段,南水北调、海南岛开发、铁路、地铁、公路、水利和企业制造设备的升级换代,以及未来将长期进行的城市化进程等,第二产业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都需要大量的设备投入建设和生产;因此,融资租赁在我国仍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融资租赁行业就目前看来,还存在不少的问题:(1)行业进入门槛太高。相关监管法规规定,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起点为1亿元,外商投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而在融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政府对这一行业的限制大都很少;(2)缺乏税收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业的产生和发展一般都伴随着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如果发展初期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业就不能充分体现出其独特的优势。发达国家有一套系统的租赁税收制度,如美国对租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投资税收减免10%;二是加速折旧扣除。我国近年来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围绕流转税特别是营业税进行的,优惠力度不够;(3)专业人才缺乏。融资租赁本身具备的灵活性、适应性要求融资租赁的从业人员,特别是领导成员必须具备金融、贸易、财税、会计、法律、项目评估等多方面知识,但我国长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人才只有1000~2000人,与庞大的人才需求量相距甚远;(4)融资租赁监管不到位。融资租赁需要四大支柱才能健康发展,即法律、税收、监管、会计准则,监管是很重要的支柱之一。我国融资租赁业尚缺乏统一的权威管理机构和法规,也没有类似国外的统一的行业协会,即行业自律组织。目前我国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的公司成立的行业协会有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其主管部门分别为中国银监会和中国商务部。内资租赁公司组成的地方性租赁协会有上海租赁协会、浙江租赁协会等。而全国性行业组织——中国融资租赁协会一直没有成立。至今,行业内的统一行业规则、加强行业交流、防范行业风险和规范行业运作等都还没有实现。
2.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以解决农村和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为主要出发点,我国央行正式决定开始民间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
从业务运作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如同一家“影子银行”,也有人喻为“草根金融”,广泛从事着融资和放贷业务。截至2010年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已从最初的5家增加到2614家,资金来源达1780.93亿元,贷款余额达1975.05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很大程度上的确缓解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然而,小额公司的发展也有着很大的局限性:(1)资金方面。资金来源有限。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从银行获得的贷款也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50%,财务杠杆最高仅为1.5,而商业银行的杠杆率至少为12.5。造成了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不久即贷出了大部分资金,甚至出现了无款可放的状况;(2)业务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流程不规范,对风险控制意识较弱,贷款利率较高。调查显示,有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部分贷款利率甚至高达30%,超过了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3)外部環境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从事的是金融业务,目前却由地方政府监管,地方政府对金融业务的监管难以到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过重,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却要按普通公司来纳税,增加了企业成本。此外,中央银行的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也未完全开放,这加大了对贷款者信贷风险评估的难度。
此外,早在2009年6月,银监会就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经营和长远发展,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同时也有利于改善我国目前银行业行业集中度过高的问题。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功改制为村镇银行。
3.典当行
典当业是我国历史上最古老而重要的金融业,也是现代银行业的雏形和源头。我国的典当业已经有1600多年历史,在解放之后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一度销声匿迹,直到1987年才得以恢复。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出台以后,典当业进入了跨越式发展时期;截至2010年底,全行业注册资本584亿元,比2005年初增长了5.1倍;从业人员3.9万人,比2005年初增长了1.2倍。
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急小频”的特点,典当行恰好能完全满足这一需求。典当的手续最简捷,放款快;抵押物十分广泛,动产或不动产都行;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在抵押物的真实价值范围内,贷款金额可以自由选择。以上海为例,自2000年来,上海典当业提供给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业务量便占到总量的70%以上。
但是,典当业面临着很多发展的困难:(1)典当法的层级太低。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是商务部和公安部于2005年颁布的,当与《担保法》、《公司法》、《物权法》等上位法相触时,该法自动失效,由于层次太低,对行业的规范发展不利;(2)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典当企业的坏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可以抵扣所得税,而一般风险准备则不能;典当行绝当物品的销售要按销售额全额的4%征收增值税,而典当行发放贷款时已按息费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有重复征税之嫌;(3)典当业资金来源非常有限。典当业是只贷不存的准金融机构,典当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典当企业里的质押、抵押资产又不能转质押和转抵押,典当企业获得银行信贷融资的难度极大;现行的管理办法还规定,典当行不得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等行为也被明令禁止。
4.结语
我国的民营企业数量众多,截至2011年9月,登记的私营企业已超过9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3600万户;但是整体的发展程度还较低,企业治理也还不完善;再加上民营企业自身特殊的融资需求,因此单靠银行方面还远不能满足。
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风险自担的方式,在不同的专业领域拓展业务,深挖当地的中小客户,成为了辅助银行面向民营企业融资的有力补充。尽管这三类金融机构并不是只面向民营企业提供融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较大的帮助作用;另外,这三类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丰富了我国现有的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