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费属无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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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刘某于2018年3月入职南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每个月实际拿到手的工资能够“多”一些,刘某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亲笔手书“乙方(刘某)自愿放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并承诺不追究甲方任何法律责任,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事后,刘某听同事说不买社保,退休之后将不能领取退休金,于是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保手续,结果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刘某已签署书面承诺,双方应照此履行。刘某无奈,只能向人社部门求助。
  【说法】
  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首先,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见,参加社保并缴纳社保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可放弃。
  其次,劳动者签署的自愿放弃参加社保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下列劳动合同無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上所述,缴纳社保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可推卸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双方签署的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费的协议书、承诺书、申请书等,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刘某虽然自愿放弃了缴纳社保费的权利,但这一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他依然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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