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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略)第二章 墙体材料管理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黏土实心砖。禁止在本市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黏土实心砖生产线;其他地区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取土生产黏土实心砖。 对现有黏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逐年减少的原则,分别核定黏土实心砖生产用地面积和产量指标。第七条 在城镇建设中,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外,禁止在各建筑正负零线以上的墙体中使用黏土实心砖,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砌筑围墙及建造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第八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