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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会”召开在即。这是一年一度中国民众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两会”一向是中国民众实践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平台,而不久前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更让人们对今年“两会”的召开充满期待之情。
民主政治是现代世界各国人民追求的目标,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际民主政治的发展表明,与定期的选举相比,民主的日常实现形式更为重要,它关系到民众的民主权利能否真正落到实处。
国情不同,民主的实现形式也各不相同。在中国,协商民主作为一种主要的民主实现手段,实践日益丰富,形式日益完善。如《意见》所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协商民主的优势突出体现在丰富的协商渠道中,其中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针对不同协商渠道的特色功能和自身优势,《意见》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如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等。
可以看出,在协商民主的相关实现渠道中,人大协商和政协协商被赋予相当高的规格。《意见》强调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大要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在重大决策之前根据需要进行充分协商,更好汇聚民智、听取民意,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相关利益格局也在深刻调整,如何在法律层面体现确认这些调整,并对调整中利益受损的人群进行合理地救济,将决定改革开放进程的平稳及可持续性。
也因此,在人大协商方面,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成为重中之重。《意见》要求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意见》指出,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法规草案,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协商,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基础上再依法提请表决。
在政协协商方面,人们对其协商的有效性长期以来有着各种各样的质疑,言辞激烈者甚至认为政协更多是一个“清议”机构,或议而不决,或决而难以落实。有鉴于此,《意见》着重指出要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
有效衔接的前提是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探索由界别和委员联名提出议题。规范年度协商计划的制定,由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讨论并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健全知情明政制度,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规范党委和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
除了人大和政协协商等渠道,《意见》还支持鼓励协商民主建设探索创新,认为协商民主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要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进行广泛协商,建立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民意调查等多种协商方式。
如《意见》所指出的那样,当前中国正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观念多元多样的新情况,面对世界范围内不同政治发展道路竞争博弈的新挑战,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也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人们有理由相信,在《意见》的指引下,今年的“两会”将为实践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挥至关重要的平台和示范效应。
民主政治是现代世界各国人民追求的目标,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际民主政治的发展表明,与定期的选举相比,民主的日常实现形式更为重要,它关系到民众的民主权利能否真正落到实处。
国情不同,民主的实现形式也各不相同。在中国,协商民主作为一种主要的民主实现手段,实践日益丰富,形式日益完善。如《意见》所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协商民主的优势突出体现在丰富的协商渠道中,其中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针对不同协商渠道的特色功能和自身优势,《意见》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如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等。
可以看出,在协商民主的相关实现渠道中,人大协商和政协协商被赋予相当高的规格。《意见》强调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大要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在重大决策之前根据需要进行充分协商,更好汇聚民智、听取民意,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相关利益格局也在深刻调整,如何在法律层面体现确认这些调整,并对调整中利益受损的人群进行合理地救济,将决定改革开放进程的平稳及可持续性。
也因此,在人大协商方面,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成为重中之重。《意见》要求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意见》指出,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法规草案,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协商,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基础上再依法提请表决。
在政协协商方面,人们对其协商的有效性长期以来有着各种各样的质疑,言辞激烈者甚至认为政协更多是一个“清议”机构,或议而不决,或决而难以落实。有鉴于此,《意见》着重指出要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
有效衔接的前提是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探索由界别和委员联名提出议题。规范年度协商计划的制定,由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讨论并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健全知情明政制度,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规范党委和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
除了人大和政协协商等渠道,《意见》还支持鼓励协商民主建设探索创新,认为协商民主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要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进行广泛协商,建立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民意调查等多种协商方式。
如《意见》所指出的那样,当前中国正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观念多元多样的新情况,面对世界范围内不同政治发展道路竞争博弈的新挑战,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也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人们有理由相信,在《意见》的指引下,今年的“两会”将为实践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挥至关重要的平台和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