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新常态“新”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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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互联网金融新常态发展,是继经济发展新常态之后的必然现象。为适应互联网金融新常态化发展,应稳妥处理互联网金融专业化与多样化的矛盾,积极强化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合作,优化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新常态 新表现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金融新常态的新表现
  自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来,为了保持经济的中高速稳定增长,我国各级政府不断对经济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与投资等组织业态也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消费形态逐渐向个性化、多样化的新技术、新产品转变。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新常态化主要有三大新表现,分别是与经济结构调整的“互动”发展、与传统金融的“竞合”发展、与科技创新和监管强化的“同步”发展。
  与经济结构调整的“互动”发展。互联网金融新常态化发展加快了商业模式创新,滋生了新的投资机会,我国产业经济组织随之也出现了智能化、专业化、小型生产化等特征。互联网金融发展遵循的平等、开放、自由的特性,使得我国个性化互联网金融定制成为可能,加速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个性化、多样化与小型化发展。互联网金融推进了我国要素市场的改革,加快了经济结构调整与优化。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不仅要从第一、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调整,而且要从中低端供给向高端供给调整,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互联网金融作为经济发展中的新增长点,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是经济增长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充当着拉动经济增长的角色,即经济发展中的催化剂。互联网金融具有较强的社交粘性,广泛地涉及各种各样的客户,有利于将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与智能化、专业化、小型化的生产相结合,推动小微型企业发展,为客户提供跨地域、跨规模的融资平台,使得富余资金流向小微企业,为经济增长开辟全新的增长点。互联网金融通过拉动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与经济结构调整的良性互动。
  与传统金融的“竞合”发展。在利率双轨制的模式下,我国的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存在较大的套利空间,加快了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以支付宝中的“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基金迅速兴起,掀起我国现代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浪潮,分流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存款,致使我国传统金融的存款利润、客户资源等方面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随着存款利率的不断下调,“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基金的利率也大幅下降,“荷包”等高利率金融产品的风险性较强,促使客户又倾向于投资正规的金融机构。自2016年10月12日起,支付宝也将对提现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每个支付宝账户累计仅有2万人民币免费额度,超过部分将收取1‰的手续费。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与传统金融市场由竞争向“竞合”转变,既解决了互联网金融的恶性竞争现象,也避免了传统金融客户粘性的下降。互联网金融的“鲶鱼效应”使得商业银行放弃大额的存贷差,进而加大各类理财产品的创新力度。传统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逐步推进“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例如,多家商业银行正利用金融数据优势全面部署金融平台,不断向互联网金融进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信贷服务。同时,部分商业银行还与电商合作,在“互联网+金融”的电商金融中作出新的尝试。总之,在新常态互联网金融中,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两者存在“竞合”发展的新特征。
  与科技创新和监管强化的“同步”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的新常态化模式下,我国的人口、土地、资源等红利与传统经济增长的动力逐步减弱,未来经济的发展必将依靠创新。科技创新和监管强化是盘活我国经济发展的最有效手段,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互联网金融创新不仅改变了传统金融市场本身,更会影响到与金融息息相关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型企业。科技创新释放了经济发展的活力,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助力。在新常态背景下,为了保持我国经济的中高速发展,中央与各级政府大力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模式,中小微企业成为创新的重要经济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恰好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推动了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为了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也不断创新服务产品,健全互联网金融体系。但是,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仍存在高风险、弱管理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发展应与监管强化“同步”,加快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建设,降低互联网金融的投资风险,不断优化互联网金融的供求结构,利用科技创新与监管强化来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制度,降低互联网金融的投资风险,利用法律法规约束与政府监管等手段,有效杜绝互联网金融诈骗。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新常态化背景下,我国政府应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观察,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应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尽快出台并落实互联网金融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互联网金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服务。互联网金融已成为现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互联网金融的新常态化发展模式也在科技创新和监管强化中不断完善。可见,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引发了互联网经济的新常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也从迅速发展阶段转向中高速稳定发展阶段,与科技创新和监管强化“同步”发展。
  适应互联网金融新常态的政策建议
  稳妥处理互联网金融个性化与综合化、专业化与多样化的矛盾。互联网金融由迅速发展转向中高速发展,步入了发展新常态。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依托个性化服务发展,为客户提供定制式个性化服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个性化服务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综合化服务不断融合,互联网金融平台从客户个性化需求节点入手,通过大数据来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搜集用户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留下的各类交易信息,挖掘用户的潜在消费需求,通过用户的消费需求来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与组织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块,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与综合化的服务需求。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逐步趋于稳定,其对专业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互联网金融的服务领域、服务产品、技术支持、平台主体及要素风险也越来越多,使得互联网金融新常态面临着较多的考验与挑战。
  积极强化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合作,提升两者的合作融合力。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常态模式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必将保持金融融合发展模式。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由线下服务,转向线上与线下相融合的发展模式。传统商业银行积极引入互联网手段,创新互联网思维与互联网技术,主动尝试发展电商金融、移动金融等新业务、新产品。有些商业银行主动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的线上服务。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从线上服务转向线上与线下相融合的发展模式。第三方支付的初级阶段是替代传统金融机构的支付功能,此时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存在激烈的竞争关系。在互联网金融新常态背景下,第三方支付与传统金融机构正紧锣密鼓地筹备合作。例如,苏宁云商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已获得传统民营银行的牌照,可谓是一项成功的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合作,提升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合作融合力。
  优化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寻求动态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平衡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制化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责无旁贷。由央行牵头,出台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适度监管、创新监管、协调监管、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梳理、细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范围与业务模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建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合作机制,既不能对互联网金融的动态创新监管“太过”,也不能放任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即监管“太少”。相关金融部门的监管应坚持科学、理性、适度的原则,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阶段落实有针对性的措施,积极更新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同时,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作用,建立多方联动监管模式,寻求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动态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平衡点。
  (作者单位分别为澳门科技大学人文艺术学院 ;澳门城市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①胡坚:《浅析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人民论坛》,2016年第1期。
  责编/杨鹏峰 贾娜(见习)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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