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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和相应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由严苛走向缓和,费用制裁措施的提出缓和了严格证据失权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尖锐矛盾。然而,举证时限制度仍然遭遇了现实困境,主要表现在举证期限和终止时点确定不合理、证据交换制度虚化、费用制裁立法模糊、证据失权适用要件不完备、缺乏当事人异议程序等方面。据此,文章提出了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保障举证时限制度的健康运行和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