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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治安环境日益复杂,相应地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难度加大,任务日益繁重。文章通过作者多年从事发电企业安保工作的经验,就如何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做好新时期水力发电企业经济保卫工作阐述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
【关键词】
发电企业;经济保卫;工作方针;预防预控
国有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作为国家重要能源动力(水利)设施,是各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水力发电企业治安状况直接关系到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能源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新形势下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做好水力发电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企业内部治安保卫机构与治安保卫人员面临的新课题。2004年国务院颁发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明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是开展水力发电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原则。
1 预防为主的原则,是做好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要求
防患于未然是人类审慎处理各种风险的一种基本原则,是人类长期经验和教训的总结。预防为主一直是单位内保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1997年公安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中,确立了“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原则,明确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切实落实防火、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防诈骗、防失(泄、窃)密等治安防范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以上三项基本要求均体现了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性。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的五项职责,也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精神。要求企业内部认真开展常态化的治安防范宣传教育,落实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措施,也体现了群防群治的特点。要求企业内部保卫机构,根据企业治安防范需要,加强对进入本单位人员(物品、车辆)的检查、登记,使进入本单位的外来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也体现了预防预控的思想理念。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单位内部治安确定单位治安保卫重点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并对重要部位实施重点保护的特别规定,也是通过确立技术防范措施,增强治安防范手段,加强对重点部位的预先安全防控。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内部单位因治安防范措施不利,治安保卫制度不明确,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有权对内部单位进行追责。通过设定法律责任,强化单位的治安防范意识与责任,督促企业安保从业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从而减少和避免出现责任治安事件和其他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作为国有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必须根据发电企业的特点、地理位置、周边社会环境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制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加强企业自我治安保卫意识,提高企业员工“爱厂、护厂”的主动性,不断加大“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的投入,在预防预控上下功夫,群防群治上出成果。特别是发电生产经营区域内的拦河大坝、发电厂房(机组)、变压器场、开关站、透平(绝缘)油库、通信(计算机)房、中控室等重要部位,要放在重中之重来保护,制订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制度与措施,严格重点部位准入手续,加强日常安保巡视与检查,预防各类破坏活动,确保电力生产安全秩序稳定。
2 单位负责的原则,是做好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础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开展,重在落实责任。治安责任不能够落实到位,将严重影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质量。长期以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由单位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但实际上不少单位的领导把保卫工作都推给了公安机关和保卫组织。特别是近年来,不少单位领导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是否还要开展治安保卫工作思想模糊。有的片面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障安全是政府行为,于是把单位保卫组织撤掉,甚至不设保卫岗位,从根本上取消了保卫工作。而另一方面,在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已经从直接领导转向依法监督指导,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管得过细过多。由此造成了大范围的单位治安保卫组织工作滑坡、失控,不少单位存在不设防的真空,社会治安防范的基础工作大大消弱,治安隐患漏洞大量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行政立法,确立单位负责的原则,对于加强新时期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就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和针对性。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作为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就是在厂长(经理)领导下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成立专门的治安保卫部(处、室),明确专职的保卫工作人员落实单位内部日常治安保卫工作。通常讲的就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做到有“位子”、有“牌子”,才能使内保工作“有味”,才能有所作为。
3 突出重点的原则,是做好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特性
水力发电企业关系到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发电经营生产区域安全保卫重点显得更为重要。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来断深入,企业拥有设置内部机构的自主权,从而出现了大面积的撤并保卫机构和大幅度消减保卫人员的情况。由于保卫机构的撤并,致使单位保卫工作大削弱,治安隐患大量增多,案件与事故大量发生,光靠公安机关防不胜防,致使社会治安日趋严峻。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将企业保卫机构的撤并,提高到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单位自身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国家核心机密安全、国家国民经济命脉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高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法律上避免了单位领导人因认识上的不足、注意力的转移和主观随意性造成不适当地撤并保卫组织、削弱保卫工作情况的发生。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实行“三集五大”改革,湖南省公司领导充分认识到了发电企业重点要害部位的重要性与特殊性,湖南省公司下属的水电厂经济保卫部编制得以保留,确保了发电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序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重点要害部位的保卫的特别规定,为发电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作为大中型发电企业必须设置与重点保卫目标相适应的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公安机关备案。目前湖南省公司加强与驻湘武警部队的联系,在水力发电企业与武警部队开展警企“共建、共管、共保安全”的活动,由武警部队担负发电生产经营区安全守护任务,就体现了重点部位重点保卫的特点。
4 保障安全的原则,是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宿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所有内容都是围绕“安全”二字而设计,只要能够做到确保平安与稳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就达到了目的。条例中对确保人身安全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和财产安全的价值衡量标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的要求。这就特别提醒企业治安保卫机构,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换言之,只要是身处单位内的人员,包括单位的正式员工、临时雇佣人员、外来人员等,单位都有保护其安全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推卸安全保护责任。
水力发电企业在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时,必须结合企业的工作特点,把确保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将确保人身安全指标作为企业关键业绩指标来确定,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单位内部人身安全,时刻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也就是说,企业保卫部门在制订工作制度与工作措施时,要时刻体现确保人身安全、预防人身伤害事故,做为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
【作者简介】
李勇,1963年4月出生,男,大学法律本科学历,现任国家电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柘溪水力发电厂经济保卫部主任。研究方向:水力发电企业内部治安保卫。
随着经济发展,治安环境日益复杂,相应地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难度加大,任务日益繁重。文章通过作者多年从事发电企业安保工作的经验,就如何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做好新时期水力发电企业经济保卫工作阐述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
【关键词】
发电企业;经济保卫;工作方针;预防预控
国有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作为国家重要能源动力(水利)设施,是各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水力发电企业治安状况直接关系到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能源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新形势下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做好水力发电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企业内部治安保卫机构与治安保卫人员面临的新课题。2004年国务院颁发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明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是开展水力发电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原则。
1 预防为主的原则,是做好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要求
防患于未然是人类审慎处理各种风险的一种基本原则,是人类长期经验和教训的总结。预防为主一直是单位内保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1997年公安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中,确立了“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原则,明确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切实落实防火、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防诈骗、防失(泄、窃)密等治安防范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以上三项基本要求均体现了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性。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的五项职责,也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精神。要求企业内部认真开展常态化的治安防范宣传教育,落实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措施,也体现了群防群治的特点。要求企业内部保卫机构,根据企业治安防范需要,加强对进入本单位人员(物品、车辆)的检查、登记,使进入本单位的外来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也体现了预防预控的思想理念。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单位内部治安确定单位治安保卫重点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并对重要部位实施重点保护的特别规定,也是通过确立技术防范措施,增强治安防范手段,加强对重点部位的预先安全防控。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内部单位因治安防范措施不利,治安保卫制度不明确,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有权对内部单位进行追责。通过设定法律责任,强化单位的治安防范意识与责任,督促企业安保从业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从而减少和避免出现责任治安事件和其他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作为国有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必须根据发电企业的特点、地理位置、周边社会环境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制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加强企业自我治安保卫意识,提高企业员工“爱厂、护厂”的主动性,不断加大“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的投入,在预防预控上下功夫,群防群治上出成果。特别是发电生产经营区域内的拦河大坝、发电厂房(机组)、变压器场、开关站、透平(绝缘)油库、通信(计算机)房、中控室等重要部位,要放在重中之重来保护,制订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制度与措施,严格重点部位准入手续,加强日常安保巡视与检查,预防各类破坏活动,确保电力生产安全秩序稳定。
2 单位负责的原则,是做好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础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开展,重在落实责任。治安责任不能够落实到位,将严重影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质量。长期以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由单位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但实际上不少单位的领导把保卫工作都推给了公安机关和保卫组织。特别是近年来,不少单位领导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是否还要开展治安保卫工作思想模糊。有的片面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障安全是政府行为,于是把单位保卫组织撤掉,甚至不设保卫岗位,从根本上取消了保卫工作。而另一方面,在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已经从直接领导转向依法监督指导,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管得过细过多。由此造成了大范围的单位治安保卫组织工作滑坡、失控,不少单位存在不设防的真空,社会治安防范的基础工作大大消弱,治安隐患漏洞大量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行政立法,确立单位负责的原则,对于加强新时期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就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和针对性。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作为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就是在厂长(经理)领导下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成立专门的治安保卫部(处、室),明确专职的保卫工作人员落实单位内部日常治安保卫工作。通常讲的就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做到有“位子”、有“牌子”,才能使内保工作“有味”,才能有所作为。
3 突出重点的原则,是做好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特性
水力发电企业关系到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发电经营生产区域安全保卫重点显得更为重要。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来断深入,企业拥有设置内部机构的自主权,从而出现了大面积的撤并保卫机构和大幅度消减保卫人员的情况。由于保卫机构的撤并,致使单位保卫工作大削弱,治安隐患大量增多,案件与事故大量发生,光靠公安机关防不胜防,致使社会治安日趋严峻。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将企业保卫机构的撤并,提高到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单位自身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国家核心机密安全、国家国民经济命脉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高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法律上避免了单位领导人因认识上的不足、注意力的转移和主观随意性造成不适当地撤并保卫组织、削弱保卫工作情况的发生。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实行“三集五大”改革,湖南省公司领导充分认识到了发电企业重点要害部位的重要性与特殊性,湖南省公司下属的水电厂经济保卫部编制得以保留,确保了发电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序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重点要害部位的保卫的特别规定,为发电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作为大中型发电企业必须设置与重点保卫目标相适应的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公安机关备案。目前湖南省公司加强与驻湘武警部队的联系,在水力发电企业与武警部队开展警企“共建、共管、共保安全”的活动,由武警部队担负发电生产经营区安全守护任务,就体现了重点部位重点保卫的特点。
4 保障安全的原则,是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宿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所有内容都是围绕“安全”二字而设计,只要能够做到确保平安与稳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就达到了目的。条例中对确保人身安全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和财产安全的价值衡量标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的要求。这就特别提醒企业治安保卫机构,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换言之,只要是身处单位内的人员,包括单位的正式员工、临时雇佣人员、外来人员等,单位都有保护其安全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推卸安全保护责任。
水力发电企业在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时,必须结合企业的工作特点,把确保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将确保人身安全指标作为企业关键业绩指标来确定,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单位内部人身安全,时刻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也就是说,企业保卫部门在制订工作制度与工作措施时,要时刻体现确保人身安全、预防人身伤害事故,做为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
【作者简介】
李勇,1963年4月出生,男,大学法律本科学历,现任国家电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柘溪水力发电厂经济保卫部主任。研究方向:水力发电企业内部治安保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