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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杀害女友”和佘祥林“杀害妻子”两起错案几乎在同时大白于天下,然而这样的事情并没有令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人士惊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著名律师翟建和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叶青日前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对公检法机关公权力的运用缺少节制,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比较“卑微”,存在轻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现象,这些缺陷已经妨害了中国法治建设。
而如果这样的体制基础不加以改变,类似的冤案有可能还会发生。
“恶证”不能作证
现在全国各级法院普遍面临“翻案风”,刑事案件申诉率之高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
事实上,也的确有一些案件的办案过程有问题。这种形势已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涉法上访居高不下。翟建说:“现在有的政法机关的一些做法,已引起了老百姓的不满。”
专家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迟迟不出台,导致公检法机关办案存在不规范。
翟建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即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但是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却至今不见踪影。民事诉讼只涉及‘钱’的问题,都已经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涉及人的自由和生命,却没有统一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都要求当事人尽量到场,证据应该是原件,鼓励质证,刑事诉讼却普遍是证人不出庭,仅凭公安、检察机关的笔录,大量使用复印件,庭审沉闷——这是法治建设的奇怪现象。”
翟建曾代理一起案件,一对偷税的兄弟到案后称,吉林省某公安分局局长收受其贿赂10万元人民币,在仅有口供、公安局长坚决否认的情况下,这名公安局长仍被检察机关侦查并被公诉。
翟建在法庭上为其辩护时称:“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远远高于民事诉讼,目前的证据在民事审判时都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何况是刑事审判。”一审法院宣判其无罪释放。但是,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判了这名公安局长5年徒刑。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叶青说,中国刑事诉讼领域急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违反法律、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手段 (如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应该一律被视为非法证据,全部予以排除。
在西方法学界,非法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辛普森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警察取证过程违反程序而导致辛普森胜诉。而在中国,仅排除部分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如口供、证人证言等,但是对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无一排除。
叶青说,中国司法机关应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但是,从1997年至今,因此被宣告无罪的全国只有9起。大多数人被检察机关做“不予起诉”处理,留有“尾巴”,甚至被严重超期羁押。
“有的心态是落后的”
一些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存在忽视犯罪嫌疑人、律师和证人的正当权利的现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向被告人取证必须获得被告人本人同意,而司法机关随时随地都可以无须征得被告人同意。
“这就体现出对律师和被告人两方合法权利的侵害。”翟建说,检察机关有一个“撒手锏”:当被告人在法庭上不认同检察机关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词时,律师找到证人,证人也承认笔录有假,但绝不敢推翻证词。因为检察机关一般会给证人施加压力,说他的两种不同版本的证词必有一假,威胁要追究伪证罪责任。
叶青说,现在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允许请辩护人,律师只能提供咨询,没有调查取证权。公安机关总是认为,律师一旦介人就会教唆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
翟建说:“公安就怕律师给当事人‘面授机宜’。”此外,目前没有完善的“审前证据开示程序”,检察机关对向被告人和辩护人公开证据十分“吝啬”,律师阅卷权得不到保障,导致法庭质证总是一边倒。
从事刑事辩护律师20多年的翟建,不久前被上海市律师协会评为"2004年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他说,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胜诉;率能有10%就十分了不起,堪称“大律师”。这种胜诉率与民事辩护律师无法等量齐观。在刑事诉讼中,“游戏规则”不是“裁判”说了算,而是“对手”(公安、检察机;关)说了算。叶青说,这些年来,律师行业的刑事辩护业务萎靡不振,与刑事辩护律师没有成就感、安全感有很大关系。
翟建说,现在有的检察机关有一种不好的倾向,有举报信就去查,把人弄过来;后,把“关人”作为获取口供的最好方法,哪怕是错案也将错就错。
“用违法行为追究涉嫌违法的行为,只会导致全社会的违法行为不减反增。”翟建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著名律师翟建和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叶青日前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对公检法机关公权力的运用缺少节制,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比较“卑微”,存在轻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现象,这些缺陷已经妨害了中国法治建设。
而如果这样的体制基础不加以改变,类似的冤案有可能还会发生。
“恶证”不能作证
现在全国各级法院普遍面临“翻案风”,刑事案件申诉率之高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
事实上,也的确有一些案件的办案过程有问题。这种形势已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涉法上访居高不下。翟建说:“现在有的政法机关的一些做法,已引起了老百姓的不满。”
专家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迟迟不出台,导致公检法机关办案存在不规范。
翟建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即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但是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却至今不见踪影。民事诉讼只涉及‘钱’的问题,都已经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涉及人的自由和生命,却没有统一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都要求当事人尽量到场,证据应该是原件,鼓励质证,刑事诉讼却普遍是证人不出庭,仅凭公安、检察机关的笔录,大量使用复印件,庭审沉闷——这是法治建设的奇怪现象。”
翟建曾代理一起案件,一对偷税的兄弟到案后称,吉林省某公安分局局长收受其贿赂10万元人民币,在仅有口供、公安局长坚决否认的情况下,这名公安局长仍被检察机关侦查并被公诉。
翟建在法庭上为其辩护时称:“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远远高于民事诉讼,目前的证据在民事审判时都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何况是刑事审判。”一审法院宣判其无罪释放。但是,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判了这名公安局长5年徒刑。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叶青说,中国刑事诉讼领域急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违反法律、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手段 (如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应该一律被视为非法证据,全部予以排除。
在西方法学界,非法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辛普森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警察取证过程违反程序而导致辛普森胜诉。而在中国,仅排除部分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如口供、证人证言等,但是对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无一排除。
叶青说,中国司法机关应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但是,从1997年至今,因此被宣告无罪的全国只有9起。大多数人被检察机关做“不予起诉”处理,留有“尾巴”,甚至被严重超期羁押。
“有的心态是落后的”
一些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存在忽视犯罪嫌疑人、律师和证人的正当权利的现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向被告人取证必须获得被告人本人同意,而司法机关随时随地都可以无须征得被告人同意。
“这就体现出对律师和被告人两方合法权利的侵害。”翟建说,检察机关有一个“撒手锏”:当被告人在法庭上不认同检察机关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词时,律师找到证人,证人也承认笔录有假,但绝不敢推翻证词。因为检察机关一般会给证人施加压力,说他的两种不同版本的证词必有一假,威胁要追究伪证罪责任。
叶青说,现在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允许请辩护人,律师只能提供咨询,没有调查取证权。公安机关总是认为,律师一旦介人就会教唆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
翟建说:“公安就怕律师给当事人‘面授机宜’。”此外,目前没有完善的“审前证据开示程序”,检察机关对向被告人和辩护人公开证据十分“吝啬”,律师阅卷权得不到保障,导致法庭质证总是一边倒。
从事刑事辩护律师20多年的翟建,不久前被上海市律师协会评为"2004年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他说,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胜诉;率能有10%就十分了不起,堪称“大律师”。这种胜诉率与民事辩护律师无法等量齐观。在刑事诉讼中,“游戏规则”不是“裁判”说了算,而是“对手”(公安、检察机;关)说了算。叶青说,这些年来,律师行业的刑事辩护业务萎靡不振,与刑事辩护律师没有成就感、安全感有很大关系。
翟建说,现在有的检察机关有一种不好的倾向,有举报信就去查,把人弄过来;后,把“关人”作为获取口供的最好方法,哪怕是错案也将错就错。
“用违法行为追究涉嫌违法的行为,只会导致全社会的违法行为不减反增。”翟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