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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普遍建立,国有企业中的监督机构也在不断健全,运行机制也在不断完善。正确认识国有企业中的监督工作并积极行使监督职能,必须处理好如下三个关系:
正确处理批判性与建设性的关系
首先,监督是批判性的。企业中的监督体制源于国家的监督体制,其目的也是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因此,批判性是监督的基本属性,没有批判性,监督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批判性的立场出发,国企监督工作就必须破除“一团和气”的思想,以发现“问题”,尤其是发现“重大问题”为己任,认真观察、分析企业中发生的每一重大事项,勇于发现和揭示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和风险。监督系统形成的工作成果,无论是监事会工作报告、调研报告、提醒函,还是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效能监察报告等,也无论是提供给股东的,还是提供给经营管理层的,都应以揭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为主,而不应以讲成绩为主,更不应把揭示问题只作为例行公事去敷衍粉饰。做好国企监督工作,必须改变目前说成绩多、揭问题少的现状,真正体现监督工作的本质特征。
其次,监督是建设性的。从古至今,监督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和处理有问题的组织、人员和业务,然后将其消灭。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性的,是防止滥用权力,使组织系统具有免疫功能、自我完善功能,在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中,不出或少出问题。对有问题的组织、人员进行惩处,只是在预防作用失效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补救、警示措施。监督工作的建设性体现在监督过程和监督成果的运用两个方面。从监督过程讲,有效发挥监督的警示作用,使企业的各项活动能够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运行,可以起到保护组织、个人的作用,同时也可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这种作用本身就是建设性的。从监督成果的运用上讲,监督在发现问题的同时,要尽可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并督促相关权力机构运用各种资源去解决问题,形成闭环。从建设性原则出发,国企监督工作者就必须以推动企业发展为己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但要勇于发现和揭示体制、机制上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而且还要勇于和善于通过制度创新提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和方法,努力预防和控制风险,促进企业持续改善。
再次,批判性与建设性是辩证统一的。无数事实雄辩地证明,批判性是建设性的基础,建设性是批判性的升华。一方面,发挥监督的批判性功能,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监督程序和威慑力量,确保组织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办事履职,以确保企业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监督中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是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为前提的,所以,离开批判性,建设性就失去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监督的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揭示问题和处理有关的组织和个人,而是在于推动组织健康发展,因此,监督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批判性上,必须超越批判性向建设性跨越,所以,建设性是批判性的升华,离开建设性的监督工作对企业的发展是毫无意义的。正确认识监督工作批判性与建设性的辩证统一关系,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既要敢于和善于揭示矛盾和问题,敢于处理有问题的组织和个人,又要善于分析问题发生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体现以批判为手段、以建设为目标的监督特点。
正确处理独立性与统一性的关系
首先,监督必须具有独立性。一个被监督对象绑架了的监督系统,或者发现是在自己监督自己的监督系统,其能够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西方政治学之所以讲“三权分立”,就是要把监督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使其能够具有“独立性”。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独立性,首先表现为监督系统权力和责任的独立性。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各种监督机构的设置来看,都体现了监督权力和责任的独立性特点。如监事会,其成员由股东聘任,监督费用在预算中单列,监事会报告直接报股东而不横向传递,监事会不从事或不直接干涉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这些制度设计都是要保证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再如纪检监察工作,党章和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越级报告,也是为了保障监督系统能够不受干扰地独立开展工作。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尝试设立地区性监督机构,是外部监督与企业内部监督的结合,有助于提高监督的独立性。独立性是监督系统有效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没有独立性的监督系统是“聋子的耳朵”,是履行不了监督职责的。
其次,监督必须具有统一性。如前所述,监督的本质是防止滥用权力,保障组织能够体现相关利益者的意志并健康发展。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本质,就是要体现股东意志,并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职工利益不受侵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在国有企业中,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在根本目标上是统一的,就是要保证企业健康发展,保证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国企监督工作必须服从于企业健康发展和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这个统一的大目标,一切监督工作必须围绕这个统一的大目标展开。统一目标是监督工作的基本方向,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不能把监督工作游离于企业发展之外,而是要紧紧扣住这个主题,不仅要把其他的组织和人员作为监督的对象,更要把其作为服务的对象,努力把监督资源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动力资源,与企业的其他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再次,独立性与统一性是辩证统一的。监督工作中的独立性是统一性的前提和基础,统一性是独立性的目的和归宿。没有监督系统的独立性,就无法保障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监督工作就会流于形式,反之,没有监督工作的统一性,监督工作就失去了目标和方向,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正确认识监督工作独立性与统一性的辩证关系,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大胆坚持独立工作原则,敢于对企业中握有实权的机构、人员进行监督,又要树立大局观念,善于与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实现监督与服务的有效衔接,为企业快速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正确处理制衡与效率的关系
首先,监督就是要体现权力制衡。分权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指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滥用权力。“三权分立”思想正是基于这一观点提出的。社会发展到今天,无论是在国家政体中,还是在企业治理体制中,“分权”原则是世界各国进行制度设计时必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而这种理论的核心就是要通过“权力来制约权力”,达到预防滥用权力的目的。因此,制衡是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的重要原则,也是监督系统设置的根据。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制衡原则不仅体现在法人治理结构上,而且进一步体现在决策、职务设置、经营管理、案件查处等各个环节上,如,“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定原则、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两个以上部门或人员办理一个事项原则、阳光操作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原则等,都是要体现权力制衡,以保证权力运行有序可控。
其次,监督必须兼顾效率原则。要体现权力制衡,必然会增加管理的环节和流程,因而,必然会在一定程度影响管理和执行的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时间和效率有时会决定企业的命运,因而,监督工作必须正确解决好制衡和效率的关系问题,既不能以抢抓市场机遇为借口,弱化甚至不要制衡,把监督工作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也不能以强化制衡为借口,一味地增加管理环节和流程,置企业经济利益于不顾。正确的做法是在制度设计中,尽可能以最少的程序来实现权力的制衡,在制度执行中,以最高效的流程完成监督任务,努力实现制衡与效率的高度统一。
此外,制衡与效率在本质上也是辩证统一的。制衡原则本质上是保证效率的条件,效率是制衡的目的。如前所述,设置监督系统,体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表层目的是要防止滥用权力,根本目的是为了规避一个组织中因滥用权力而可能出现的巨大损失,从这一点看,权力制衡的目的显然带有保障效率的因素,是一个组织能够健康平稳发展的必要条件。反之,实现组织的健康发展,避免组织发生灾难性事件,是制衡的目的所在,也就是说保障组织发展效率是制衡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正确认识制衡与效率的辩证关系,就要求我们既要在制度设计和执行上坚持权力制衡原则,尽可能避免出现不受约束的权力的现象,又要充分重视提高执行效率,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管理流程和环节,提高监督工作服务企业中心工作
的质量。
(作者为晋西工业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责任编辑:罗志荣)
正确处理批判性与建设性的关系
首先,监督是批判性的。企业中的监督体制源于国家的监督体制,其目的也是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因此,批判性是监督的基本属性,没有批判性,监督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批判性的立场出发,国企监督工作就必须破除“一团和气”的思想,以发现“问题”,尤其是发现“重大问题”为己任,认真观察、分析企业中发生的每一重大事项,勇于发现和揭示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和风险。监督系统形成的工作成果,无论是监事会工作报告、调研报告、提醒函,还是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效能监察报告等,也无论是提供给股东的,还是提供给经营管理层的,都应以揭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为主,而不应以讲成绩为主,更不应把揭示问题只作为例行公事去敷衍粉饰。做好国企监督工作,必须改变目前说成绩多、揭问题少的现状,真正体现监督工作的本质特征。
其次,监督是建设性的。从古至今,监督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和处理有问题的组织、人员和业务,然后将其消灭。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性的,是防止滥用权力,使组织系统具有免疫功能、自我完善功能,在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中,不出或少出问题。对有问题的组织、人员进行惩处,只是在预防作用失效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补救、警示措施。监督工作的建设性体现在监督过程和监督成果的运用两个方面。从监督过程讲,有效发挥监督的警示作用,使企业的各项活动能够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运行,可以起到保护组织、个人的作用,同时也可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这种作用本身就是建设性的。从监督成果的运用上讲,监督在发现问题的同时,要尽可能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并督促相关权力机构运用各种资源去解决问题,形成闭环。从建设性原则出发,国企监督工作者就必须以推动企业发展为己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但要勇于发现和揭示体制、机制上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而且还要勇于和善于通过制度创新提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和方法,努力预防和控制风险,促进企业持续改善。
再次,批判性与建设性是辩证统一的。无数事实雄辩地证明,批判性是建设性的基础,建设性是批判性的升华。一方面,发挥监督的批判性功能,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监督程序和威慑力量,确保组织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办事履职,以确保企业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监督中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是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为前提的,所以,离开批判性,建设性就失去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监督的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揭示问题和处理有关的组织和个人,而是在于推动组织健康发展,因此,监督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批判性上,必须超越批判性向建设性跨越,所以,建设性是批判性的升华,离开建设性的监督工作对企业的发展是毫无意义的。正确认识监督工作批判性与建设性的辩证统一关系,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既要敢于和善于揭示矛盾和问题,敢于处理有问题的组织和个人,又要善于分析问题发生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体现以批判为手段、以建设为目标的监督特点。
正确处理独立性与统一性的关系
首先,监督必须具有独立性。一个被监督对象绑架了的监督系统,或者发现是在自己监督自己的监督系统,其能够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西方政治学之所以讲“三权分立”,就是要把监督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使其能够具有“独立性”。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独立性,首先表现为监督系统权力和责任的独立性。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各种监督机构的设置来看,都体现了监督权力和责任的独立性特点。如监事会,其成员由股东聘任,监督费用在预算中单列,监事会报告直接报股东而不横向传递,监事会不从事或不直接干涉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这些制度设计都是要保证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再如纪检监察工作,党章和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越级报告,也是为了保障监督系统能够不受干扰地独立开展工作。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尝试设立地区性监督机构,是外部监督与企业内部监督的结合,有助于提高监督的独立性。独立性是监督系统有效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没有独立性的监督系统是“聋子的耳朵”,是履行不了监督职责的。
其次,监督必须具有统一性。如前所述,监督的本质是防止滥用权力,保障组织能够体现相关利益者的意志并健康发展。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本质,就是要体现股东意志,并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职工利益不受侵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在国有企业中,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在根本目标上是统一的,就是要保证企业健康发展,保证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国企监督工作必须服从于企业健康发展和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这个统一的大目标,一切监督工作必须围绕这个统一的大目标展开。统一目标是监督工作的基本方向,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不能把监督工作游离于企业发展之外,而是要紧紧扣住这个主题,不仅要把其他的组织和人员作为监督的对象,更要把其作为服务的对象,努力把监督资源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动力资源,与企业的其他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再次,独立性与统一性是辩证统一的。监督工作中的独立性是统一性的前提和基础,统一性是独立性的目的和归宿。没有监督系统的独立性,就无法保障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监督工作就会流于形式,反之,没有监督工作的统一性,监督工作就失去了目标和方向,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正确认识监督工作独立性与统一性的辩证关系,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大胆坚持独立工作原则,敢于对企业中握有实权的机构、人员进行监督,又要树立大局观念,善于与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实现监督与服务的有效衔接,为企业快速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正确处理制衡与效率的关系
首先,监督就是要体现权力制衡。分权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指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滥用权力。“三权分立”思想正是基于这一观点提出的。社会发展到今天,无论是在国家政体中,还是在企业治理体制中,“分权”原则是世界各国进行制度设计时必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而这种理论的核心就是要通过“权力来制约权力”,达到预防滥用权力的目的。因此,制衡是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的重要原则,也是监督系统设置的根据。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制衡原则不仅体现在法人治理结构上,而且进一步体现在决策、职务设置、经营管理、案件查处等各个环节上,如,“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定原则、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两个以上部门或人员办理一个事项原则、阳光操作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原则等,都是要体现权力制衡,以保证权力运行有序可控。
其次,监督必须兼顾效率原则。要体现权力制衡,必然会增加管理的环节和流程,因而,必然会在一定程度影响管理和执行的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时间和效率有时会决定企业的命运,因而,监督工作必须正确解决好制衡和效率的关系问题,既不能以抢抓市场机遇为借口,弱化甚至不要制衡,把监督工作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也不能以强化制衡为借口,一味地增加管理环节和流程,置企业经济利益于不顾。正确的做法是在制度设计中,尽可能以最少的程序来实现权力的制衡,在制度执行中,以最高效的流程完成监督任务,努力实现制衡与效率的高度统一。
此外,制衡与效率在本质上也是辩证统一的。制衡原则本质上是保证效率的条件,效率是制衡的目的。如前所述,设置监督系统,体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表层目的是要防止滥用权力,根本目的是为了规避一个组织中因滥用权力而可能出现的巨大损失,从这一点看,权力制衡的目的显然带有保障效率的因素,是一个组织能够健康平稳发展的必要条件。反之,实现组织的健康发展,避免组织发生灾难性事件,是制衡的目的所在,也就是说保障组织发展效率是制衡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正确认识制衡与效率的辩证关系,就要求我们既要在制度设计和执行上坚持权力制衡原则,尽可能避免出现不受约束的权力的现象,又要充分重视提高执行效率,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管理流程和环节,提高监督工作服务企业中心工作
的质量。
(作者为晋西工业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责任编辑:罗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