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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值班和重要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辽政办传〔2002〕10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