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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证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结合近年反腐力度的加大,反腐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针对目前公共权力运行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就在反腐方面如何制约公权力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反腐;权力;制约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1005002近些年来,国家和党采取各种有力的措施对社会上存在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进行有效的遏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成效并不显著,腐败现象依然没有杜绝,仍是一个阻挡我国改革前进的大问题。徇私舞弊,卖官鬻爵等各种腐败行为,使我们的国家形象和党的声誉受到严重地影响,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创造性、积极性也受到腐败行为的影响,阻碍了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诚然,导致这种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认为,最基本的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法律和宪法的有效遏制,缺乏对党、政府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使用权力方面的有效监督和制约。针对这种情况,在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权力制约机制和权力运行机制,就将成为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中有待深入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就权力的制约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1我国腐败的基本状况
我国的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不仅在各行各业、各层次上都发生了腐败问题,并且已经侵蚀到党政机关、要害部门和干部队伍。从社会的不同领域来看,“在政治领域,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是玩弄权力,以权谋私;权力腐败是社会腐败的核心,一些大大小小的权力掌有者,把手中的权力资本化,肆无忌惮地搞权钱交易,受贿索贿,弄权渎职,徇私枉法”;在经济领域,腐败以分子形形色色的方式谋取各种非法的不正当利益的经济利益,贪污受贿是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文化领域,突出的表现就是价值观念受到“一切向钱看”、“金钱至上”的思想的侵蚀,败坏社会风气;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也大面积发生消极腐败现象,如各行各业和部门的不正之风。据统计,我国在41个国家和地区中清廉指数排倒数第二,远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甚至还不如一些落后的发展中国家。
2权力的界定及权力制约的基本思想
在社会经济活动和生活中权力现象到处可见。即使人们看不到它的实际形象的存在,然而我们每一个有生活在经济活动的人都能感受到权力随时随地都发挥着它的作用。在中国,“权”最早是一种衡器的名称。后来“权”引申为两种含义:一是衡量度量的意思。如孟子曰:“权,然后知轻重。”二是制约别人的能力。即使在中国古代,权力被人们视为一种神秘的、不可侵犯的东西,不存在对权力的专门研究。但是这里的“权”已经具备了现代意义上“权力”的内涵。
西方社会对权力的研究有较长历史,英文中的权力一词最早是从拉丁文引入派生而来。综合国内外对权力界定,权力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通过一定的方式支配或控制客体的一种现实能力。
在古希腊,当时人们为了限制统治者的权力就出现了制约王权的基本思想。当时希腊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就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目的就是限制统治者的群里。即“一切政体都要有三个要素,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批机能。”这三种要素如何搭配,需要考虑他们的分工与制约。洛克认为,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为了防止权力滥用,防止专制现象的出现,他把国家的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洛克的权力制约学说把人民作为制约权力的重要力量,人民对政府的服从是有条件。一旦政府谋求自己的私利侵犯了人民的权力,人民就可以不服从他,就可以把它收回。孟德斯鸠第一个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他同洛克一样反对把三种权力掌握在一个机关或个别人手中。在他看来,是否存在三权分立,是公民自由能否实现的关键,三权分力,就是专制。
3以权力制约为基点提出的反腐措施
“制约”一词,从词义上分析,有限制、约束、制止之意。所谓权力制约,就是指对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中要加以对它的控制、制衡,从而达到分权的目的,使权力在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谋利的基础上进行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等权力腐败现象和行为的发生。如果我们从权力运行机制的角度去观察,很容易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腐败的核心就是权力腐化,权力没有受到监督和制衡必定会产生权力的腐败。因此,加大对权力监督和制衡,不光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际问题。同时,这也决定着反腐倡廉是否能取得重大胜利的关键。反腐斗争不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掌权、用权过程和环节上的约束、规范、制约,那么,要在社会上消除权力的利益化或权力的腐败是不可能的,即使是现在查处了或惩办了一批腐败分子,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前文已经说过,反腐倡廉的基石是加强对权力的制衡,然而这种权力制衡基的实现,是基于对行使权力的主体进行有效的约束。因为,权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性作为保障,是一个国家的统治者通过以本国的法律或者是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保证统治集团在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的活动受到保护。
3.1权力制衡权力
用权力制衡权力是指以一种权力制衡另一种权力的权力制约模式。权力是一种强制力量,要想有效约束权力,必须依靠现实的力量,而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具体来说在我们国家,依照宪法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的权力不可分割的前提下,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审判权、检察权、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法院、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行使,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干预。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他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政府是我们国家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衡,同时还必须接受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对于权力监督,应当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形成内外结合的权力制约机制,增加权力制约的整体合力。一般而言,政府的内部监督应该做到切实可行,找准目标,因为政府部门人员通常比外界更了解权力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加明白采用何种措施来防止滥用权力行为。所以,应当发挥政府内部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的自我约束也具有局限性,有些滥用权力就是行政部门所为,因而同时也需要外部力量来干预权力,依靠外部的力量和压力来制衡行政权力。但是外部制约也不是没局限性的,外部制约往往是一种事后监督,从发现违法行为到约束违法行为需要一个过程。预防滥用权力的作用有限。外部之约和内部之约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二者一起为制约权力互为条件而存在,离开了谁都不能更加有效的制衡权力。
3.2规则制约权力
以规则制约权力,是任何权力制约机制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同时也可以单独使用,作用权力的一种方法。以规则约束权力的最有效形式是法律,包括法律实体规则和法律程序规则。建立健全的法律规则,确立权力的法律的制约框架,不仅可将行政权力纳入法制化轨道运行,而且可以依法制裁违反法律规则的行政行为,增强政府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和不可违反性。从而达到防止滥用权力的目的。
道德规则也是指导和约束权力的一种行为规范。缺乏道德规则约束的公务员必然会滥用权力。所以应当将公务员的道德规则作为规则建设的重要的一项内容。权力部门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对道德的政治承诺应该被用于增强公务员的道德行为;决策的权力应当公开并得到监督;在处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关系时,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方针来指导权力部门的行为;公共部门在道德方面应该起带头和示范倡导作用。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设定行为规则不能简单理解为建章立制,也不能以为有了行为规则就能防止滥用权力。简单明确的权力运行规则,便于人们遵守执行,不会产生歧义,同时也可以防止有人利用繁琐的规章制度设租寻租,弄权勒索;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权力运行规则,一方面可以避免各种规则之间冲突矛盾,无法执行,另一方面又可以防止出现漏洞空白,使滥用权力者有机可乘;具有权威性和不可违反性的权力运行规则,就不可能发生违规行为,即使发生也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制止。
3.3发挥行政监察在权力运用中的制衡作用
行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任命的有关人员执行和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和人民政府的命令、决定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行政监察的实质是对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
在遏制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方面,行政监察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通过人大立法来规范权力机关的行政行为。这既是监察监督强化关键,少发生腐败,也使提高行政效率得到提高政治更加清明,公务员不敢和不易发生腐败。第二,通过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和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在腐败成本的构成中,被查处的风险系数是一个关键变量,其他成本则是定量,增大一分被查处的风险,腐败的成本就会增加十倍。因此,加大腐败成本的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有案必查,一查到底,揭露腐败的概率越高,腐败的成本就越大,发生腐败的概率就会相应的减少。第三,分析产生权力腐败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对策,对可能发生腐败的各种制度进行查漏补缺。尽量避免制度的漏洞所带来的腐败行为再次发生,这既是预防腐败的措施,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第四,行政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反腐倡廉的意义和好处传播到广大的人们群众中,深入人们群众的心理,形成一种廉洁正直的社会风气。
3.4发挥各权力机构之间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相互制约的作用
权力机构与权力机构的相互制衡,是以一种权力制衡另一种权力的一个突出表现形式。但是,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没有引起我们对其足够的重视。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制约,就缺乏具体机制。宪法所规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法院、检察院和政府的监督,只是一个大体上的原则,缺少具体的操作程序。就宪法实施监督来说,没有一个负责监督的机构只是一种笼统的说法,以致政府、法院和监察机关的违反宪法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纠正。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之间的相互制约,也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权力机构之间存在的这种互不制约的状况,就为社会无序,权力的腐败提供了可能性。当前我国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审判机关出现的腐败现象,充分说明了我国权力机构之间互不制约的缺陷。加强这三个方面的相互制约,使我们现在反腐倡廉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也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张穹,张智辉.权力制约与反腐倡廉[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60.
[2]沈荣华.行政权力制约机制[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6:1.
[3]喻中.权力制约中国语境[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17
关键词:反腐;权力;制约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1005002近些年来,国家和党采取各种有力的措施对社会上存在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进行有效的遏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成效并不显著,腐败现象依然没有杜绝,仍是一个阻挡我国改革前进的大问题。徇私舞弊,卖官鬻爵等各种腐败行为,使我们的国家形象和党的声誉受到严重地影响,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创造性、积极性也受到腐败行为的影响,阻碍了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诚然,导致这种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认为,最基本的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法律和宪法的有效遏制,缺乏对党、政府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使用权力方面的有效监督和制约。针对这种情况,在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权力制约机制和权力运行机制,就将成为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中有待深入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就权力的制约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1我国腐败的基本状况
我国的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不仅在各行各业、各层次上都发生了腐败问题,并且已经侵蚀到党政机关、要害部门和干部队伍。从社会的不同领域来看,“在政治领域,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是玩弄权力,以权谋私;权力腐败是社会腐败的核心,一些大大小小的权力掌有者,把手中的权力资本化,肆无忌惮地搞权钱交易,受贿索贿,弄权渎职,徇私枉法”;在经济领域,腐败以分子形形色色的方式谋取各种非法的不正当利益的经济利益,贪污受贿是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文化领域,突出的表现就是价值观念受到“一切向钱看”、“金钱至上”的思想的侵蚀,败坏社会风气;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也大面积发生消极腐败现象,如各行各业和部门的不正之风。据统计,我国在41个国家和地区中清廉指数排倒数第二,远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甚至还不如一些落后的发展中国家。
2权力的界定及权力制约的基本思想
在社会经济活动和生活中权力现象到处可见。即使人们看不到它的实际形象的存在,然而我们每一个有生活在经济活动的人都能感受到权力随时随地都发挥着它的作用。在中国,“权”最早是一种衡器的名称。后来“权”引申为两种含义:一是衡量度量的意思。如孟子曰:“权,然后知轻重。”二是制约别人的能力。即使在中国古代,权力被人们视为一种神秘的、不可侵犯的东西,不存在对权力的专门研究。但是这里的“权”已经具备了现代意义上“权力”的内涵。
西方社会对权力的研究有较长历史,英文中的权力一词最早是从拉丁文引入派生而来。综合国内外对权力界定,权力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通过一定的方式支配或控制客体的一种现实能力。
在古希腊,当时人们为了限制统治者的权力就出现了制约王权的基本思想。当时希腊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就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目的就是限制统治者的群里。即“一切政体都要有三个要素,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批机能。”这三种要素如何搭配,需要考虑他们的分工与制约。洛克认为,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为了防止权力滥用,防止专制现象的出现,他把国家的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洛克的权力制约学说把人民作为制约权力的重要力量,人民对政府的服从是有条件。一旦政府谋求自己的私利侵犯了人民的权力,人民就可以不服从他,就可以把它收回。孟德斯鸠第一个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他同洛克一样反对把三种权力掌握在一个机关或个别人手中。在他看来,是否存在三权分立,是公民自由能否实现的关键,三权分力,就是专制。
3以权力制约为基点提出的反腐措施
“制约”一词,从词义上分析,有限制、约束、制止之意。所谓权力制约,就是指对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中要加以对它的控制、制衡,从而达到分权的目的,使权力在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谋利的基础上进行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等权力腐败现象和行为的发生。如果我们从权力运行机制的角度去观察,很容易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腐败的核心就是权力腐化,权力没有受到监督和制衡必定会产生权力的腐败。因此,加大对权力监督和制衡,不光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际问题。同时,这也决定着反腐倡廉是否能取得重大胜利的关键。反腐斗争不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掌权、用权过程和环节上的约束、规范、制约,那么,要在社会上消除权力的利益化或权力的腐败是不可能的,即使是现在查处了或惩办了一批腐败分子,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前文已经说过,反腐倡廉的基石是加强对权力的制衡,然而这种权力制衡基的实现,是基于对行使权力的主体进行有效的约束。因为,权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性作为保障,是一个国家的统治者通过以本国的法律或者是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保证统治集团在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的活动受到保护。
3.1权力制衡权力
用权力制衡权力是指以一种权力制衡另一种权力的权力制约模式。权力是一种强制力量,要想有效约束权力,必须依靠现实的力量,而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具体来说在我们国家,依照宪法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的权力不可分割的前提下,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审判权、检察权、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法院、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行使,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干预。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他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政府是我们国家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衡,同时还必须接受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对于权力监督,应当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形成内外结合的权力制约机制,增加权力制约的整体合力。一般而言,政府的内部监督应该做到切实可行,找准目标,因为政府部门人员通常比外界更了解权力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加明白采用何种措施来防止滥用权力行为。所以,应当发挥政府内部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的自我约束也具有局限性,有些滥用权力就是行政部门所为,因而同时也需要外部力量来干预权力,依靠外部的力量和压力来制衡行政权力。但是外部制约也不是没局限性的,外部制约往往是一种事后监督,从发现违法行为到约束违法行为需要一个过程。预防滥用权力的作用有限。外部之约和内部之约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二者一起为制约权力互为条件而存在,离开了谁都不能更加有效的制衡权力。
3.2规则制约权力
以规则制约权力,是任何权力制约机制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同时也可以单独使用,作用权力的一种方法。以规则约束权力的最有效形式是法律,包括法律实体规则和法律程序规则。建立健全的法律规则,确立权力的法律的制约框架,不仅可将行政权力纳入法制化轨道运行,而且可以依法制裁违反法律规则的行政行为,增强政府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和不可违反性。从而达到防止滥用权力的目的。
道德规则也是指导和约束权力的一种行为规范。缺乏道德规则约束的公务员必然会滥用权力。所以应当将公务员的道德规则作为规则建设的重要的一项内容。权力部门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对道德的政治承诺应该被用于增强公务员的道德行为;决策的权力应当公开并得到监督;在处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关系时,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方针来指导权力部门的行为;公共部门在道德方面应该起带头和示范倡导作用。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设定行为规则不能简单理解为建章立制,也不能以为有了行为规则就能防止滥用权力。简单明确的权力运行规则,便于人们遵守执行,不会产生歧义,同时也可以防止有人利用繁琐的规章制度设租寻租,弄权勒索;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权力运行规则,一方面可以避免各种规则之间冲突矛盾,无法执行,另一方面又可以防止出现漏洞空白,使滥用权力者有机可乘;具有权威性和不可违反性的权力运行规则,就不可能发生违规行为,即使发生也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制止。
3.3发挥行政监察在权力运用中的制衡作用
行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任命的有关人员执行和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和人民政府的命令、决定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行政监察的实质是对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
在遏制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方面,行政监察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通过人大立法来规范权力机关的行政行为。这既是监察监督强化关键,少发生腐败,也使提高行政效率得到提高政治更加清明,公务员不敢和不易发生腐败。第二,通过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和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在腐败成本的构成中,被查处的风险系数是一个关键变量,其他成本则是定量,增大一分被查处的风险,腐败的成本就会增加十倍。因此,加大腐败成本的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有案必查,一查到底,揭露腐败的概率越高,腐败的成本就越大,发生腐败的概率就会相应的减少。第三,分析产生权力腐败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对策,对可能发生腐败的各种制度进行查漏补缺。尽量避免制度的漏洞所带来的腐败行为再次发生,这既是预防腐败的措施,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第四,行政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反腐倡廉的意义和好处传播到广大的人们群众中,深入人们群众的心理,形成一种廉洁正直的社会风气。
3.4发挥各权力机构之间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相互制约的作用
权力机构与权力机构的相互制衡,是以一种权力制衡另一种权力的一个突出表现形式。但是,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没有引起我们对其足够的重视。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制约,就缺乏具体机制。宪法所规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法院、检察院和政府的监督,只是一个大体上的原则,缺少具体的操作程序。就宪法实施监督来说,没有一个负责监督的机构只是一种笼统的说法,以致政府、法院和监察机关的违反宪法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纠正。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之间的相互制约,也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权力机构之间存在的这种互不制约的状况,就为社会无序,权力的腐败提供了可能性。当前我国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审判机关出现的腐败现象,充分说明了我国权力机构之间互不制约的缺陷。加强这三个方面的相互制约,使我们现在反腐倡廉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也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张穹,张智辉.权力制约与反腐倡廉[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60.
[2]沈荣华.行政权力制约机制[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6:1.
[3]喻中.权力制约中国语境[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