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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个性化信息服务是以数字图书馆为平台,基于信息用户的信息使用行为、习惯、偏好、特点及用户特定的需求,向用户提供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信息内容和系统功能的一种服务。当前国内外有关数字图书馆个性化信息服务的研究逐步深入,个性化信息服务是数字环境下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和信息资源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已经成为图书馆重要的服务方式,但也面临着知识产权的问题。
一、个性化信息服务中面临的著作权问题
开展个性化信息服务是以个性化信息资源的组织与建设为基础的,在个性化信息组织与服务中,图书馆在大量的各种文献资源数字化、网络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著作权的困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文献数字化过程中的侵权问题
为适应网络环境下用户对个性化信息服务的需求,图书馆有计划地进行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工程,对于作品数字化行为的法律定性,目前理论界多数观点认为这是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图书馆应加强文献数字化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2.网上文献下载的侵权问题
图书馆在进行信息资源的组织过程中需要下载、利用网上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作品大致有两类,一是社会公有信息。二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图书馆在下载时应考虑下载的目的、内容、数量及对版权作品销售市场的影响等知识产权问题。
3.网络数据传输的侵权问题
大型分布式信息数据库是个性化信息服务系统在因特网上的物理存在方式,因此,数据库开放与数字信息传递是网上版权保护的焦点问题之一。目前,世界各国对不同数据库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各不相同,但都普遍将具有原创性(或称独创性)的数据库作为版权法中的编辑作品给予保护。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将网络传输行为认作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而这种使用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等情况外,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上述观点和相关法规,图书馆对于通过购买、赠送及许可使用等合法途径获得,或是由复制,未经许可数字化等侵权途径建立的文件或大型数据库,未经版权人同意,不得私自通过网络传播。
4.元数据套录、传送的侵权问题
元数据是描述数据的数据。网上传输的元数据,也是数据库中的一种,原则上也有版权问题。有的信息服务机构为了非科学研究目的套录书目数据库,然后用它来为读者检索服务。有些图书馆未经版权人同意,也不支付一定的报酬,就把购来的MARC数据大量套录,有偿或无偿提供给其他馆使用,这实际上已构成侵权行为。但如下载少量数据,用于非谋利目的,则不宜视为侵权行为。
5.网址链接、截取的侵权问题
一般认为,网页是信息提供者上载到网上的作品,因此,未经作者许可,上载、复制、下载、截取网页,应视为侵权。制作网页或开展“学科导航”、“知识导航”经常要在本网页上链接其他服务器上的主页或网页文件,以目前的共识而言,一般的超文本链接无侵犯著作权之虞,但不少人认为,跳过主页直接将读者引导到某个分页的深度链接和采用加框手段将某一对象链接到链接者的页面的某一部分,属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即使是深度链接,只要浏览器地址栏显示的是版权人原网页的网址,则无剽窃之嫌,也不构成侵权,除非版权人有特别声明。
6.馆际互借、交流服务中的侵权问题
图书馆馆际互借、交流的主要方式有传真、电子邮件、扫描(FIP)等。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馆际互借、交流提供了便利条件,图书馆可以将自编的专题文献资料、特色数据库、馆藏书目、信息简报、论文汇编等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技术与其他馆或其他单位交流,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在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对于用于个人学习及科研需要的馆际互借、用户交流应属于合理使用,但对于来自商业界用户的馆际互借交流,图书馆则应适当收费,支付著作权人相应的报酬。图书馆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深层次的信息服务,在合理使用信息和遵守信息版权中保持和谐与平衡。
二、个性化信息服务中的版权保护对策
1.建立协调机构
当今图书馆界在建设个性化信息服务系统过程中面临的版权问题带有普遍性,因此,图书馆界应尽快成立半行政性的协调机构,由相关的全国性职能部门牵头,统一协调处理各图书馆经常碰到的电子文献著作权问题,如建立统一网站发表公告、解答著作权相关政策、信息的咨询,与出版部门集体谈判,统一代收代缴版权费以及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施等。
2.建立和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数字图书馆在对信息资源的采集与加工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众多拥有版权的、以多种载体形式发行的作品,如果一一和版权人签订许可合同,将给数字图书馆带来巨大负担。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在客观上可能限制版权人充分有效地行使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作品数字化的许可困难又可能阻碍数字技术本身的发展。法定许可其实质是将版权中的某些权利从绝对权利降为可以获得合理使用的权利。同时,接受法定许可,更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权利的滥用和过度垄断,使更多的读者受益。
3.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一方面,它是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根源;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还是公众利益的平衡上,最终的效果应是推动信息资源的社会传播与共享。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他权利的法律原则。“图书馆、档案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4.加强协作
在处理著作权问题上,图书馆界除加强馆际协作外,还应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中心的优势,努力与出版部门协商版权问题,有的出版社或杂志社已获得作者授权,图书馆可直接就版权及版权费支付等问题与他们协商。
5.采取有效的技术预防措施
水印加载技术是将水印标识加载到数字化作品中,显示版权信息,包括浮水印技术和隐式水印技术、CA认证技术、软件加密技术。除应用上述技术手段外,考虑到复制、修改他人网页极为方便,发生版权时如不能有效确权,则版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可考虑对网页加以公证,上网前与网站签订协议。图书馆应积极跟踪,尽早利用新的版权保护技术。
6.增加经费
建设个性化信息服务系统,本来就需要投入大笔经费,而支付版权费对于图书馆而言是全新的支出项目,如不能争取到支付版权的专款,造成日常经费紧张,必然会打击图书馆维护著作权的积极性。为此呼吁图书馆的主管部门,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应设立专项的版权费项目。
(作者单位:廊坊师范学院图书馆)
一、个性化信息服务中面临的著作权问题
开展个性化信息服务是以个性化信息资源的组织与建设为基础的,在个性化信息组织与服务中,图书馆在大量的各种文献资源数字化、网络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著作权的困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文献数字化过程中的侵权问题
为适应网络环境下用户对个性化信息服务的需求,图书馆有计划地进行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工程,对于作品数字化行为的法律定性,目前理论界多数观点认为这是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图书馆应加强文献数字化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2.网上文献下载的侵权问题
图书馆在进行信息资源的组织过程中需要下载、利用网上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作品大致有两类,一是社会公有信息。二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图书馆在下载时应考虑下载的目的、内容、数量及对版权作品销售市场的影响等知识产权问题。
3.网络数据传输的侵权问题
大型分布式信息数据库是个性化信息服务系统在因特网上的物理存在方式,因此,数据库开放与数字信息传递是网上版权保护的焦点问题之一。目前,世界各国对不同数据库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各不相同,但都普遍将具有原创性(或称独创性)的数据库作为版权法中的编辑作品给予保护。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将网络传输行为认作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而这种使用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等情况外,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上述观点和相关法规,图书馆对于通过购买、赠送及许可使用等合法途径获得,或是由复制,未经许可数字化等侵权途径建立的文件或大型数据库,未经版权人同意,不得私自通过网络传播。
4.元数据套录、传送的侵权问题
元数据是描述数据的数据。网上传输的元数据,也是数据库中的一种,原则上也有版权问题。有的信息服务机构为了非科学研究目的套录书目数据库,然后用它来为读者检索服务。有些图书馆未经版权人同意,也不支付一定的报酬,就把购来的MARC数据大量套录,有偿或无偿提供给其他馆使用,这实际上已构成侵权行为。但如下载少量数据,用于非谋利目的,则不宜视为侵权行为。
5.网址链接、截取的侵权问题
一般认为,网页是信息提供者上载到网上的作品,因此,未经作者许可,上载、复制、下载、截取网页,应视为侵权。制作网页或开展“学科导航”、“知识导航”经常要在本网页上链接其他服务器上的主页或网页文件,以目前的共识而言,一般的超文本链接无侵犯著作权之虞,但不少人认为,跳过主页直接将读者引导到某个分页的深度链接和采用加框手段将某一对象链接到链接者的页面的某一部分,属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即使是深度链接,只要浏览器地址栏显示的是版权人原网页的网址,则无剽窃之嫌,也不构成侵权,除非版权人有特别声明。
6.馆际互借、交流服务中的侵权问题
图书馆馆际互借、交流的主要方式有传真、电子邮件、扫描(FIP)等。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馆际互借、交流提供了便利条件,图书馆可以将自编的专题文献资料、特色数据库、馆藏书目、信息简报、论文汇编等自身拥有的资源和技术与其他馆或其他单位交流,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在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对于用于个人学习及科研需要的馆际互借、用户交流应属于合理使用,但对于来自商业界用户的馆际互借交流,图书馆则应适当收费,支付著作权人相应的报酬。图书馆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深层次的信息服务,在合理使用信息和遵守信息版权中保持和谐与平衡。
二、个性化信息服务中的版权保护对策
1.建立协调机构
当今图书馆界在建设个性化信息服务系统过程中面临的版权问题带有普遍性,因此,图书馆界应尽快成立半行政性的协调机构,由相关的全国性职能部门牵头,统一协调处理各图书馆经常碰到的电子文献著作权问题,如建立统一网站发表公告、解答著作权相关政策、信息的咨询,与出版部门集体谈判,统一代收代缴版权费以及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施等。
2.建立和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数字图书馆在对信息资源的采集与加工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众多拥有版权的、以多种载体形式发行的作品,如果一一和版权人签订许可合同,将给数字图书馆带来巨大负担。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在客观上可能限制版权人充分有效地行使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作品数字化的许可困难又可能阻碍数字技术本身的发展。法定许可其实质是将版权中的某些权利从绝对权利降为可以获得合理使用的权利。同时,接受法定许可,更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权利的滥用和过度垄断,使更多的读者受益。
3.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一方面,它是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根源;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还是公众利益的平衡上,最终的效果应是推动信息资源的社会传播与共享。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他权利的法律原则。“图书馆、档案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4.加强协作
在处理著作权问题上,图书馆界除加强馆际协作外,还应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中心的优势,努力与出版部门协商版权问题,有的出版社或杂志社已获得作者授权,图书馆可直接就版权及版权费支付等问题与他们协商。
5.采取有效的技术预防措施
水印加载技术是将水印标识加载到数字化作品中,显示版权信息,包括浮水印技术和隐式水印技术、CA认证技术、软件加密技术。除应用上述技术手段外,考虑到复制、修改他人网页极为方便,发生版权时如不能有效确权,则版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可考虑对网页加以公证,上网前与网站签订协议。图书馆应积极跟踪,尽早利用新的版权保护技术。
6.增加经费
建设个性化信息服务系统,本来就需要投入大笔经费,而支付版权费对于图书馆而言是全新的支出项目,如不能争取到支付版权的专款,造成日常经费紧张,必然会打击图书馆维护著作权的积极性。为此呼吁图书馆的主管部门,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应设立专项的版权费项目。
(作者单位:廊坊师范学院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