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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开审查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当前在公开审查活动中,存在随意聘请受邀人,受邀人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形,难以发挥受邀人的作用,甚至导致公开审查活动流于形式。为确保公开审查活动取得实效。经过实践探索,我们认为建立一支相对稳定、规模适度、热爱公益事业的公开审查活动受邀人群体势在必行,以此确保受邀人员具备良好的品行和法律专业知识或其它专门知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素质,促进公开审查活动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
一、建立公开审查受邀人员名录库的必要性
(一)建立公开审查受邀人员名录库,是提高公开审查活动公信力的需要。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前,应当确定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受邀人员,同时将公开审查进行的时间、地点和受邀人员在活动举行七日之前通知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受邀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在实践中受邀人通常由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负责邀请,这种邀请方式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之处:一是有失公开审查的公正原则,受邀人担负监督检察机关在原案办理中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评判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的责任,如果受邀人由检察机关选聘,无论事实如何,从形式上看都是不妥当的;二是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尽管公开审查活动中受邀人代表宣布的意见客观、公正,但如果与申诉的诉求相悖,就可能引起申诉人的猜疑,甚至引发新的上访;三是当出现回避情形时,不但要中止公开审查活动,更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建立公开审查受邀人名录库,申请人、当事人可以通过广泛选择和充分协商确定受邀人,可有效地避免上述问题。
(二)建立公开审查受邀人员名录库,是公开审查形式多样性的需要。公开审查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多种形式。通过公开听证对涉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在公开示证中,通过展示相关证据,消除申诉人的疑虑。对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疑难案件,通过公开论证,解决相关争议,以正确适用法律。通过公开答复,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不同的公开审查形式需要邀请不同类型的受邀人。如,公开听证需要受邀人明辨是非,公开示证需要受邀人释法晰理,公开论证需要受邀人答疑解惑,公开宣布需要邀人善解人意。 因此,只有建立“广纳群贤”的公开审查名录库,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所采取的公开审查形式,及时选聘到适格的受邀人。
(三)建立公开审查受邀人员名录库,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需要。在公开审查活动中受邀人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根据审查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受邀人评议意见。当复查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受邀人评议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公开审查受邀人的评议意见无论对检察机关作出复查决定,还是对矛盾化解都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这就要求受邀人在公开审查活动中必须阐明其评议意见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必须对评议意见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给予说明,解释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必须注重情、理、法的有机结合,以理服人,既会讲法言法语,又善于运用群众语言,增强评议意见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可以说,公开审查受邀人的能力素质影响着案件的质量,临时或随意邀请公开审查活动受邀人,将无法保障公开审查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公开审查是做为终结访案件的重要条件,一但被确定为终结访,申诉人将丧失申诉的权利。因此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开审查受邀人群体,有助于提高公开审查案件的质量,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二、公开审查受邀人名录库的构建
(一)公开审查受邀人员名录库的构建主体。公开审查受邀人员名录库由检察机关分市院统一管理、统一使用较为适宜。一是分市院检察机关处于地方检察机关“承上起下”的位置,由其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公开审查受邀人员名录库,便于上下沟通协调,有利于保障上级院和基层院聘请公开审查受邀人的需要;二是在分市院辖区内有较多的机关、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公益组织等,公开审查受邀人名录库的资源比较充足,有利于公开审查名录库广纳群贤,确保公开审查受邀人的质量。三是从地域和交通方面看,在分市院辖区内建立公开审查名录库,有利于受邀人员到上级院、本级院或下级院参加公开审查活动,也方便受邀人到申诉人所在的单位、乡村、社区参加公开审查活动,增强公开审查的便民性。四是分市院立案复查的被害人不服基层院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的数量,约占不服检察机关诉讼终结决定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二分之一,在分市院建立公开审查名录库便于首次申诉就进行公开审查,有利于把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五是地市级的财政收入相对要好于县区财政,分市院的经费要比基层院的经费充裕,有利于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受邀人的管理、培训等经费保障。
(二)公开审查受邀人名录库构建的主要渠道。检察机关分市院要积极与各部门、各单位沟通协调,利用现有资源选聘公开审查活动受邀人。一是与本院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协调沟通,了解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相关情况,向符合公开审查受邀人条件的发聘请函,对愿意受聘的颁发聘书;二是与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协调沟通,将受邀人的条件列入人民监督员选聘条件的内容,赋予人民监督员新的职责,或在已有的人民监督员之中选聘,实行一岗双责;三是与法律援助中心协调沟通,把受邀人职责作为法律援助的一项内容,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双向选择;四是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沟通,把一些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民调解员选聘为受邀人,有利于化解矛盾。
(三)公开审查受邀人名录库构建的拓展渠道。为确保公开审查活动受邀人员具有广泛性、群众性,专业性和中立性检察机关可成立公开审查活动受邀人选聘委员会,制定选聘公开审查活动受邀人的条件,向辖区内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机关、企业、厂矿、医院、各类中介机构印发公开审查受邀人选聘函,从各单位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各类专业知识的人才;也可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考试、考核将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招聘为公开审查受邀人。
三、公开审查受邀人名录库的保障机制
(一)规范受邀人的组织领导。检察机关分市院要建立公开审查活动受邀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受邀人选聘、管理和培训,收集受邀人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专门办理受邀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举报和控告申诉,对受邀人参加公开审查活动进行评析等事宜。
(二)建立公开审查受邀人个人信息和工作档案。个人信息档案内容包括受邀人的基本信息、专业职称证明、专业特长,考试考查表。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每次参加公开审查活动遵守纪律情况,受邀人提出评议意见情况,案件的最后决定及矛盾化解情况,评析意见等。
(三)采取自主协商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个案受邀人。在公开审查活动准备阶段,检察机关将受邀人名录库中的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的主要信息提供给申诉人及原案当事人,由他们协商自主选聘受邀人,或采取电脑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受邀人。
(四)多方筹措受邀人履行职责经费。对受邀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交通、住宿及误工等费用,可通过以下方式给予解决:一是把公开审查活动受邀人经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申请财政拨款;二是把公开审查活动受邀人履行职责作为一项公益活动,协调社会各界给予赞助,建立受邀人履职基金;三是协调受邀人所在单位给予支持。
(五)建立受邀人激励机制。向受邀人颁发聘任证书,请媒体监督公开审查活动,宣传受邀人在公开审查活动中的先进事迹,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受邀人向其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委会印发感谢函,评选优秀受邀人,为受邀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等。
一、建立公开审查受邀人员名录库的必要性
(一)建立公开审查受邀人员名录库,是提高公开审查活动公信力的需要。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前,应当确定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受邀人员,同时将公开审查进行的时间、地点和受邀人员在活动举行七日之前通知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受邀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在实践中受邀人通常由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负责邀请,这种邀请方式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之处:一是有失公开审查的公正原则,受邀人担负监督检察机关在原案办理中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评判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的责任,如果受邀人由检察机关选聘,无论事实如何,从形式上看都是不妥当的;二是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尽管公开审查活动中受邀人代表宣布的意见客观、公正,但如果与申诉的诉求相悖,就可能引起申诉人的猜疑,甚至引发新的上访;三是当出现回避情形时,不但要中止公开审查活动,更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建立公开审查受邀人名录库,申请人、当事人可以通过广泛选择和充分协商确定受邀人,可有效地避免上述问题。
(二)建立公开审查受邀人员名录库,是公开审查形式多样性的需要。公开审查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多种形式。通过公开听证对涉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在公开示证中,通过展示相关证据,消除申诉人的疑虑。对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疑难案件,通过公开论证,解决相关争议,以正确适用法律。通过公开答复,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不同的公开审查形式需要邀请不同类型的受邀人。如,公开听证需要受邀人明辨是非,公开示证需要受邀人释法晰理,公开论证需要受邀人答疑解惑,公开宣布需要邀人善解人意。 因此,只有建立“广纳群贤”的公开审查名录库,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所采取的公开审查形式,及时选聘到适格的受邀人。
(三)建立公开审查受邀人员名录库,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需要。在公开审查活动中受邀人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根据审查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受邀人评议意见。当复查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受邀人评议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公开审查受邀人的评议意见无论对检察机关作出复查决定,还是对矛盾化解都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这就要求受邀人在公开审查活动中必须阐明其评议意见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必须对评议意见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给予说明,解释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必须注重情、理、法的有机结合,以理服人,既会讲法言法语,又善于运用群众语言,增强评议意见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可以说,公开审查受邀人的能力素质影响着案件的质量,临时或随意邀请公开审查活动受邀人,将无法保障公开审查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公开审查是做为终结访案件的重要条件,一但被确定为终结访,申诉人将丧失申诉的权利。因此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开审查受邀人群体,有助于提高公开审查案件的质量,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二、公开审查受邀人名录库的构建
(一)公开审查受邀人员名录库的构建主体。公开审查受邀人员名录库由检察机关分市院统一管理、统一使用较为适宜。一是分市院检察机关处于地方检察机关“承上起下”的位置,由其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公开审查受邀人员名录库,便于上下沟通协调,有利于保障上级院和基层院聘请公开审查受邀人的需要;二是在分市院辖区内有较多的机关、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公益组织等,公开审查受邀人名录库的资源比较充足,有利于公开审查名录库广纳群贤,确保公开审查受邀人的质量。三是从地域和交通方面看,在分市院辖区内建立公开审查名录库,有利于受邀人员到上级院、本级院或下级院参加公开审查活动,也方便受邀人到申诉人所在的单位、乡村、社区参加公开审查活动,增强公开审查的便民性。四是分市院立案复查的被害人不服基层院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的数量,约占不服检察机关诉讼终结决定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二分之一,在分市院建立公开审查名录库便于首次申诉就进行公开审查,有利于把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五是地市级的财政收入相对要好于县区财政,分市院的经费要比基层院的经费充裕,有利于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受邀人的管理、培训等经费保障。
(二)公开审查受邀人名录库构建的主要渠道。检察机关分市院要积极与各部门、各单位沟通协调,利用现有资源选聘公开审查活动受邀人。一是与本院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协调沟通,了解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相关情况,向符合公开审查受邀人条件的发聘请函,对愿意受聘的颁发聘书;二是与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协调沟通,将受邀人的条件列入人民监督员选聘条件的内容,赋予人民监督员新的职责,或在已有的人民监督员之中选聘,实行一岗双责;三是与法律援助中心协调沟通,把受邀人职责作为法律援助的一项内容,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双向选择;四是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沟通,把一些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民调解员选聘为受邀人,有利于化解矛盾。
(三)公开审查受邀人名录库构建的拓展渠道。为确保公开审查活动受邀人员具有广泛性、群众性,专业性和中立性检察机关可成立公开审查活动受邀人选聘委员会,制定选聘公开审查活动受邀人的条件,向辖区内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机关、企业、厂矿、医院、各类中介机构印发公开审查受邀人选聘函,从各单位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各类专业知识的人才;也可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考试、考核将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招聘为公开审查受邀人。
三、公开审查受邀人名录库的保障机制
(一)规范受邀人的组织领导。检察机关分市院要建立公开审查活动受邀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受邀人选聘、管理和培训,收集受邀人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专门办理受邀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举报和控告申诉,对受邀人参加公开审查活动进行评析等事宜。
(二)建立公开审查受邀人个人信息和工作档案。个人信息档案内容包括受邀人的基本信息、专业职称证明、专业特长,考试考查表。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每次参加公开审查活动遵守纪律情况,受邀人提出评议意见情况,案件的最后决定及矛盾化解情况,评析意见等。
(三)采取自主协商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个案受邀人。在公开审查活动准备阶段,检察机关将受邀人名录库中的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的主要信息提供给申诉人及原案当事人,由他们协商自主选聘受邀人,或采取电脑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受邀人。
(四)多方筹措受邀人履行职责经费。对受邀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交通、住宿及误工等费用,可通过以下方式给予解决:一是把公开审查活动受邀人经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申请财政拨款;二是把公开审查活动受邀人履行职责作为一项公益活动,协调社会各界给予赞助,建立受邀人履职基金;三是协调受邀人所在单位给予支持。
(五)建立受邀人激励机制。向受邀人颁发聘任证书,请媒体监督公开审查活动,宣传受邀人在公开审查活动中的先进事迹,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受邀人向其单位或所在社区、村委会印发感谢函,评选优秀受邀人,为受邀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