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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反物质更可怕的是反法律
刘海明
一阴一阳之谓道。阴阳对立共存,中国的《易经》早就发现了这个道理。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这对我们早已是常识。既然有物质,有没有反物质,一般人很少操这份心。假如真有反物质,对人类是福音还是灾难,就显得愈发玄妙。11月17日,欧洲核子研究中心的科学家通过大型强子对撞机,俘获了少量的“反物质”,这个消息引起全球关注。据说,反物质就像个“潘多拉的盒子”,能量无穷,一旦被释放出来,物质和反物质这对“冤家”不知将碰撞出什么麻烦。
对反物质,暂时用不着杞人忧天,科学家们用那么先进的仪器,才捕捉到一点其影子,它既然不肯现身,对我们的影响不会太大。不过,人世间的“反物质”现象倒比比皆是,它们随时都有兴风作浪的可能。比如说,明明犯了罪,却可以大罪化小,小罪化了。63.3%是4.8%的13倍!前者是2005年至2009年6月广东省职务犯罪被告人获免刑和缓刑的比例,而后者则是同期普通刑事犯罪的轻判率。
每一起官員腐败案,都给国家财产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然而,朝中有人,不仅好当官,而且出了事,也有人给帮着运作减刑。当然,理由总能搬出个“情况特殊”,最终让法院轻判。
情况特殊,并不奇怪,但总要让公众知晓那些轻判官员情况怎么个特殊法。一般来说,对于青少年罪犯和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性罪犯,法院判决时需要照顾,这应该是一种公认的“特殊”对象。任何一个落马官员都不可能属于未成年人,更不会是孕妇或者哺乳期的女性,那么,法院特殊关照他们,从轻判决的理由,就该明明白白。现在流行的轻判理由是“自首”、“退赃”,或者把赃款说成了“朋友”之间的“馈赠”或者“借款”。
官员在任期间,因为工作关系接触的人多,有求于他们的人也多,这就决定了腐败的形式也五花八门。涉案的官员自辩可以理解,关键在于法庭如何认定犯罪事实。假如没有拿得到桌面上的理由,法院以“情况特殊”为由,予以轻判,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反法律的,颇为荒诞。法律是一种必要的恶,通过这种必要的恶来对付非必要的恶,以保证社会秩序的有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反法律则是对恶的宽恕,对必要恶的否定。如果说现代文明更多是由法律促成的,那么,现代社会的恶便是反法律兴风作浪的结果。一个社会,反法律可以是个体行为,也可以是团体行为,毕竟他们是为私利在搅乱法律秩序。反法律的施事者一旦来自司法机关,这无疑是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因为这是反物质、反法律当道,社会想安宁都难。
其实,借口情况特殊,需要轻判,何止是官员。可以说,每一起轻判的腐败案件,背后都有值得反思的东西,因为轻判是给在任官员的特殊“修路”,赶明儿轮到我倒了霉,先前的轻判案例就是自己受益的借口啊。
贪官一茬一茬。比割韭菜还频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损害政府信誉度的害群之马们,大部分都乘坐“情况特殊”的快艇,逃离法网的严惩。这样的反法律现象大量存在,纵然天寒地冻,民怨依然可能沸腾!
轻判职务犯罪让法律很受伤
孙瑞灼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同样是犯罪,同样是触犯了法律,只因有官员身份,69.7%的职务犯罪者就得到“免刑和缓刑”的从轻处罚。这样的“法外开恩”让社会和公众很受伤,也让法律很受伤。
职务犯罪被轻判,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在我国历来有“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官官相护”是官场的一个潜规则。当前我国法律虽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传统的影响仍在继续。一些司法人员面对犯事的官员,仍会有意或无意地“手下留情”。同时,这些犯罪官员为官多年,在官场上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网”,有着巨大的“活动”能量,一旦“出事”,会动用各方面关系、用尽各种办法来影响法院审判,以求轻判。而司法部门受编制、财政等因素的制约,查处官员渎职犯罪更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司法机关对部分渎职官员的追诉存在困难。
职务犯罪被轻判,有深刻的法律原因,目前,我国的法律对贪污受贿的“贪官”一直保持高压,而对渎职侵权的“庸官”却十分宽容。“只要不谋私利、不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持这种观念的领导干部大有人在。有的地方党政领导甚至错误地把滥用职权违法决策当做有开拓精神,把玩忽职守不作为当做处世成熟老练。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05年以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共造成20490人死亡,269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52亿元,社会危害严重。从这个角度说,渎职侵权犯罪危害远高于单纯的贪污受贿犯罪。然而,在我国“庸官”大多被宽大处理。据统计,2005年到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判处免刑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
“罪刑相适应”是法律规定的量刑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准则。面对职务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法律对犯罪官员显然是太宽容了!这种宽容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同时,又反过来成为官员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幸而,国家已经认识到这种法律不公对社会公平的破坏,出台了相应的措施。为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我们期待这一制度能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彻底扭转职务犯罪轻刑化倾向,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官员“从宽发落”须“依法司法”应对
游伟
近日,一条关于国家公职人员贪腐、渎职犯罪被普遍从轻量刑的消息,引起社会的关注。11月2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还特地为此做了专题节目,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而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对官员职务犯罪实施检察监督的新举措,以确保对贪腐官员“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
如何有效解决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免刑偏多,量刑普遍偏轻的问题,已经成为民众关切、诉求强烈的司法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宣布将从明年1月 起,在全国检察系统内实行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的同步审查制度。很显然,这是要将一些地方检察院试行多时的“同步审查制度”予以提升,与以往“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级”一样,形成全国性的制度规范。
我十分赞同检察机关的这项制度创新,它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检察院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支持基层摆脱地方影响,依法对当地量刑過轻判决进行抗诉;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下级检察院是否依法履职进行内部监督。
现如今,司法对贪腐官员从宽发落的现象已十分严重和普遍,已经直接损害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但是,它却远远不是“量刑偏轻”那么简单。依我之见,更需要关注的或许是“有罪不查”、“有案不立”,而这正是检察机关“自身”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唯一侦办机构。其依法查办贪腐官员职务犯罪本身,就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不过,据笔者课题调研所了解到的情况,职务犯罪“轻刑化”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它是案件已经诉至法院的一种裁判过轻状况,比如免刑、缓刑率近70%。
更严重的是,不少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都已达到甚至远远超出法定标准的犯罪案件,一些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由于“种种原因”,根本就没有予以立案侦办,这些案件大量游离于职务犯罪的视野及司法的统计之外。比如地方检察院在现行全国统一的涉案金额法定数额标准之外,另行确定有“仅供内部掌握”的高出法定犯罪基准数额5至10倍的犯罪立案标准。这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刚性”规定,使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法律监督的职业形象受到损害,也使国家“从严治吏”的政策要求及民众诉求大打折扣。
正因为一些职务犯罪的起点标准被人为提高,有罪不查、小案不立的现象蔓延。致使不少地方的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罪的“大案”(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比例节节攀升,占到90%以上,个别检察院的统计甚至达到了100%,违反了“常识”和犯罪基本规律,形成了不真实的“统计数据”,对犯罪政策构成了误导。
不仅如此,由于犯罪标准“提涨”,有案不查、小案不立现象普遍,致使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贪腐“大案”在法院也随之出现大范围的“降格”轻刑甚至免刑现象。因此,贪腐官员犯罪的“轻刑化”是与职务犯罪实际立案标准的违法“提涨”有着紧密关联的现象,必须作为一个系统性问题,进行综合整治。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在对待官员贪腐犯罪的问题上,司法机关始终应该在“从严治吏”刑事政策思想的指导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立案、审查起诉和严格审判。
刘海明
一阴一阳之谓道。阴阳对立共存,中国的《易经》早就发现了这个道理。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这对我们早已是常识。既然有物质,有没有反物质,一般人很少操这份心。假如真有反物质,对人类是福音还是灾难,就显得愈发玄妙。11月17日,欧洲核子研究中心的科学家通过大型强子对撞机,俘获了少量的“反物质”,这个消息引起全球关注。据说,反物质就像个“潘多拉的盒子”,能量无穷,一旦被释放出来,物质和反物质这对“冤家”不知将碰撞出什么麻烦。
对反物质,暂时用不着杞人忧天,科学家们用那么先进的仪器,才捕捉到一点其影子,它既然不肯现身,对我们的影响不会太大。不过,人世间的“反物质”现象倒比比皆是,它们随时都有兴风作浪的可能。比如说,明明犯了罪,却可以大罪化小,小罪化了。63.3%是4.8%的13倍!前者是2005年至2009年6月广东省职务犯罪被告人获免刑和缓刑的比例,而后者则是同期普通刑事犯罪的轻判率。
每一起官員腐败案,都给国家财产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然而,朝中有人,不仅好当官,而且出了事,也有人给帮着运作减刑。当然,理由总能搬出个“情况特殊”,最终让法院轻判。
情况特殊,并不奇怪,但总要让公众知晓那些轻判官员情况怎么个特殊法。一般来说,对于青少年罪犯和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性罪犯,法院判决时需要照顾,这应该是一种公认的“特殊”对象。任何一个落马官员都不可能属于未成年人,更不会是孕妇或者哺乳期的女性,那么,法院特殊关照他们,从轻判决的理由,就该明明白白。现在流行的轻判理由是“自首”、“退赃”,或者把赃款说成了“朋友”之间的“馈赠”或者“借款”。
官员在任期间,因为工作关系接触的人多,有求于他们的人也多,这就决定了腐败的形式也五花八门。涉案的官员自辩可以理解,关键在于法庭如何认定犯罪事实。假如没有拿得到桌面上的理由,法院以“情况特殊”为由,予以轻判,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反法律的,颇为荒诞。法律是一种必要的恶,通过这种必要的恶来对付非必要的恶,以保证社会秩序的有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反法律则是对恶的宽恕,对必要恶的否定。如果说现代文明更多是由法律促成的,那么,现代社会的恶便是反法律兴风作浪的结果。一个社会,反法律可以是个体行为,也可以是团体行为,毕竟他们是为私利在搅乱法律秩序。反法律的施事者一旦来自司法机关,这无疑是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因为这是反物质、反法律当道,社会想安宁都难。
其实,借口情况特殊,需要轻判,何止是官员。可以说,每一起轻判的腐败案件,背后都有值得反思的东西,因为轻判是给在任官员的特殊“修路”,赶明儿轮到我倒了霉,先前的轻判案例就是自己受益的借口啊。
贪官一茬一茬。比割韭菜还频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损害政府信誉度的害群之马们,大部分都乘坐“情况特殊”的快艇,逃离法网的严惩。这样的反法律现象大量存在,纵然天寒地冻,民怨依然可能沸腾!
轻判职务犯罪让法律很受伤
孙瑞灼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同样是犯罪,同样是触犯了法律,只因有官员身份,69.7%的职务犯罪者就得到“免刑和缓刑”的从轻处罚。这样的“法外开恩”让社会和公众很受伤,也让法律很受伤。
职务犯罪被轻判,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在我国历来有“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官官相护”是官场的一个潜规则。当前我国法律虽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传统的影响仍在继续。一些司法人员面对犯事的官员,仍会有意或无意地“手下留情”。同时,这些犯罪官员为官多年,在官场上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网”,有着巨大的“活动”能量,一旦“出事”,会动用各方面关系、用尽各种办法来影响法院审判,以求轻判。而司法部门受编制、财政等因素的制约,查处官员渎职犯罪更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司法机关对部分渎职官员的追诉存在困难。
职务犯罪被轻判,有深刻的法律原因,目前,我国的法律对贪污受贿的“贪官”一直保持高压,而对渎职侵权的“庸官”却十分宽容。“只要不谋私利、不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持这种观念的领导干部大有人在。有的地方党政领导甚至错误地把滥用职权违法决策当做有开拓精神,把玩忽职守不作为当做处世成熟老练。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05年以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共造成20490人死亡,269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52亿元,社会危害严重。从这个角度说,渎职侵权犯罪危害远高于单纯的贪污受贿犯罪。然而,在我国“庸官”大多被宽大处理。据统计,2005年到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判处免刑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
“罪刑相适应”是法律规定的量刑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准则。面对职务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法律对犯罪官员显然是太宽容了!这种宽容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同时,又反过来成为官员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幸而,国家已经认识到这种法律不公对社会公平的破坏,出台了相应的措施。为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我们期待这一制度能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彻底扭转职务犯罪轻刑化倾向,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官员“从宽发落”须“依法司法”应对
游伟
近日,一条关于国家公职人员贪腐、渎职犯罪被普遍从轻量刑的消息,引起社会的关注。11月2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还特地为此做了专题节目,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而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对官员职务犯罪实施检察监督的新举措,以确保对贪腐官员“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
如何有效解决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免刑偏多,量刑普遍偏轻的问题,已经成为民众关切、诉求强烈的司法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宣布将从明年1月 起,在全国检察系统内实行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的同步审查制度。很显然,这是要将一些地方检察院试行多时的“同步审查制度”予以提升,与以往“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级”一样,形成全国性的制度规范。
我十分赞同检察机关的这项制度创新,它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检察院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支持基层摆脱地方影响,依法对当地量刑過轻判决进行抗诉;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下级检察院是否依法履职进行内部监督。
现如今,司法对贪腐官员从宽发落的现象已十分严重和普遍,已经直接损害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但是,它却远远不是“量刑偏轻”那么简单。依我之见,更需要关注的或许是“有罪不查”、“有案不立”,而这正是检察机关“自身”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唯一侦办机构。其依法查办贪腐官员职务犯罪本身,就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不过,据笔者课题调研所了解到的情况,职务犯罪“轻刑化”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它是案件已经诉至法院的一种裁判过轻状况,比如免刑、缓刑率近70%。
更严重的是,不少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都已达到甚至远远超出法定标准的犯罪案件,一些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由于“种种原因”,根本就没有予以立案侦办,这些案件大量游离于职务犯罪的视野及司法的统计之外。比如地方检察院在现行全国统一的涉案金额法定数额标准之外,另行确定有“仅供内部掌握”的高出法定犯罪基准数额5至10倍的犯罪立案标准。这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刚性”规定,使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法律监督的职业形象受到损害,也使国家“从严治吏”的政策要求及民众诉求大打折扣。
正因为一些职务犯罪的起点标准被人为提高,有罪不查、小案不立的现象蔓延。致使不少地方的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罪的“大案”(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比例节节攀升,占到90%以上,个别检察院的统计甚至达到了100%,违反了“常识”和犯罪基本规律,形成了不真实的“统计数据”,对犯罪政策构成了误导。
不仅如此,由于犯罪标准“提涨”,有案不查、小案不立现象普遍,致使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贪腐“大案”在法院也随之出现大范围的“降格”轻刑甚至免刑现象。因此,贪腐官员犯罪的“轻刑化”是与职务犯罪实际立案标准的违法“提涨”有着紧密关联的现象,必须作为一个系统性问题,进行综合整治。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在对待官员贪腐犯罪的问题上,司法机关始终应该在“从严治吏”刑事政策思想的指导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立案、审查起诉和严格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