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之间的区别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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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刑事证据的不可缺少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的特殊意义就决定了刑事证据事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就显得特别重要,究竟是应当通过补充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恢复其证明效力,还是应当予以排除,需要经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非法证据;补正;合理解释
  一、刑事证据存在的价值
  刑事证据作为证明刑事案件事实不可缺少的部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或由当事人、证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用以确定或者否认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等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别
  要进行正确的排除或者合理解释,首先需要明确哪些证据需要排除,哪些证据通过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可以恢复其证明效力,这是对瑕疵证据进行合理解释的前提。我们通常理解的非法证据在分类中属于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之一。对于这部分非法证据,除了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变更主体进行重新制作外,其他情形下均应被排除,并不允许重做,以此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而瑕疵证据属于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可以进行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从而使其具备证据能力。对于不同性质的证据处理方式的不同,反映出法律對待不同证据考量的基点不同。非法证据之所以要排除主要是因为其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其次才是基于保障证据的真实性等方面的考虑;而要求对其他无证据能力的证据重新制作、要求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与合理解释则主要是因为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其次才是为了实现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等反面的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对其他无证据能力的重新制作或提取与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和或合理解释是不同的,重新制作或提取的前提是将原先存在的无证据能力的原证据排除,经过重新制作或提取产生一个新的证据,即便这一新证据所承载的信息与原证据相同。而对瑕疵证据的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前提则是原证据依然存在,并未直接排除,只是对其进行修复,只有在修复完成的情况下才能采纳,否则最终也要排除。
  从以上证据的分类依程序后果来看,若要对某一瑕疵证据进行合理解释,则该证据应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一)不属于无证据能力的证据
  首先,该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目前我国的非法证据主要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条所规定的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一类言词证据,对于非法取得的书证、物证,并未将其直接视为非法证据,而是将其作为瑕疵证据处理。因此,必须证明该证据不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否则就不允许进行合理解释。
  其次,该证据也不属于其他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如《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2条规定的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或第13条规定的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或者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字(盖章)、按手印的书面证言。之所以将这些证据排除,是因为这些证据的基本要素存在重大缺陷,无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已经难以称之为“证据”,因此不具备证据能力,必须排除。
  (二)无法进行补正
  “两个证据规定”将补正与合理解释作为两种并列的对瑕疵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修复的方式。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合理解释是一种比补正更方便、更快捷的修复方式。补正需要对原瑕疵证据进行补充和修正,并且要辅以必要的解释、说明,证实证据未因瑕疵而影响其真实性。而合理解释从通常意义上理解则只需提供口头的或书面的解释、情况说明即可弥补其瑕疵,不需要对证据本身的合法性要件进行修补,这种方式对于控方来说似乎非常简单,因此控方肯定会乐于选择进行合理解释。
  四、瑕疵证据进行合理解释的内容
  对于控方来说,若要对某一证据进行合理解释,首先要解释的是该证据属于如上所述的可以进行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即该证据不属于无证据能力的证据,也不具备补正的条件。只有在确定可以对证据进行合理解释后,才可以针对瑕疵证据进一步解释如下两个问题,即瑕疵的声称原因及瑕疵未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一)瑕疵的生成原因
  之所以要求控方应解释瑕疵生成原因,是因为控方对生成原因的解释往往能够说明侦查人员取证时的主观状态,并且能够说明取证时的客观情况,如是否有紧急情况、突发事件等,这些都有助于判断瑕疵是否影响证据真实性,解释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当然,这取决于控方是否能够客观、真实的对瑕疵生成的原因进行解释。
  (二)瑕疵会导致虚假证据
  从证据法理上看,之所以对一般的瑕疵证据不直接排除,而是给予其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机会,是因为瑕疵证据通常并未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在证明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可以认为瑕疵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其合法性要件欠缺所损害的法的秩序价值。正因为这样采纳经过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才有其正当性,否则完全可以将瑕疵证据像非法证据那样一缕排除。
  五、对解释的必要证明
  笔者认为,对瑕疵证据的合理解释中,不能单纯的仅仅作出书面或口头的解释、说明,为保证解释的真实性、合理性,必须举出相应的证据对解释进行证明,或以本案中其他证据对解释的真实性进行印证。
  在这一解释或证明的过程中,控方所做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解释与说明只能视为证据之一,其证据效力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诉、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供述一样,只是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之一,对于其真实性、客观性的判断除了要审查是否存在矛盾、前后是否一致外,还要结合控方提供的必要证据或本案其他证据来进行审查判断。
  六、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非法证据究竟是应该通过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予以恢复证明效力,还是应当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项规则在中国的落实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著:《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2]左卫民:《热与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载《中国知网》,2014年第5期.
  作者简介
  翟丽君(1988-),女,汉族,河南林州人,法律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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