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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结合我国金融实践和司法实践,参酌各国法例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完善,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是一部具有创新精神的法律。《物权法》的颁布出台,对银行业界来说是一件大事,我们在欢欣鼓舞的同时,更关注如何落实《物权法》确立的各项对商业银行有益的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贯彻落实问题。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都有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管理的职能,容易出现不动产登记管理不统一、不动产产权权属不清的情形。鉴于登记制度对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意义,《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不动产权权利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将非常有利,对商业银行有效确定担保物权也大有裨益。但是,《物权法》在规定统一登记制度的同时,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则没有进一步说明,只是交由法律、行政法规在今后做细化规定。因此,根据《物权法》制定切实可行的统一登记制度是我们最为关注的。
二是关于应收账款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这一规定对应收账款质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什么叫做应收账款?银行理解的应收账款和老百姓理解的应收账款还不一样,银行说的应收账款主要是指企业的应收货款,但比如说收租金的债权算不算?两个人之间的普通债权算不算?按理说也不能把它排除在外,只要是非证券化的金钱债务都应该是应收账款,但是,这一块将来怎么登记?此外,应收账款质权公示如何落实,具体如何登记?《物权法》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是,商业银行如何通过信贷征信系统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有哪些?这些问题未来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三是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问题。按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抵押担保当事人不能就抵押担保物权的实现达成协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判决出来之后才能执行,使得实现抵押担保权利的成本很高,时间也很长。《物权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就担保物权的实现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这一规定有利于商业银行等担保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担保物权,节约交易成本。但是,也有人提出疑问:担保权人如何请求人民法院?是采取申请执行一样的程序,还是到人民法院登记就可以了呢?这些都为今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供了空间。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法律与合规部)
一是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贯彻落实问题。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都有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管理的职能,容易出现不动产登记管理不统一、不动产产权权属不清的情形。鉴于登记制度对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意义,《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不动产权权利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将非常有利,对商业银行有效确定担保物权也大有裨益。但是,《物权法》在规定统一登记制度的同时,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则没有进一步说明,只是交由法律、行政法规在今后做细化规定。因此,根据《物权法》制定切实可行的统一登记制度是我们最为关注的。
二是关于应收账款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这一规定对应收账款质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什么叫做应收账款?银行理解的应收账款和老百姓理解的应收账款还不一样,银行说的应收账款主要是指企业的应收货款,但比如说收租金的债权算不算?两个人之间的普通债权算不算?按理说也不能把它排除在外,只要是非证券化的金钱债务都应该是应收账款,但是,这一块将来怎么登记?此外,应收账款质权公示如何落实,具体如何登记?《物权法》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是,商业银行如何通过信贷征信系统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有哪些?这些问题未来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三是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问题。按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抵押担保当事人不能就抵押担保物权的实现达成协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判决出来之后才能执行,使得实现抵押担保权利的成本很高,时间也很长。《物权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就担保物权的实现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这一规定有利于商业银行等担保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担保物权,节约交易成本。但是,也有人提出疑问:担保权人如何请求人民法院?是采取申请执行一样的程序,还是到人民法院登记就可以了呢?这些都为今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供了空间。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法律与合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