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附条件法律行为之条件拟制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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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条件拟制,即在附条件法律行为理论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促成条件成就或阻碍条件成就来获得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本文结合《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及条件拟制构成要件,分析我国条件拟制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使条件拟制的规定更加成熟,以期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条件拟制;当事人;意思自治
  一、《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及条件拟制的构成要件
  附条件法律行为使条件的成就与否不仅决定着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失效,更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极有可能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主体须为因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而获得利益或损失利益的当事人,排除了第三人。当事人可不是行为人,第三人受当事人指使或教唆而为的行为,视为当事人的条件拟制行为。当事人应因条件拟制获得或损失利益,无利害关系人对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做出影响不是条件拟制。
  第二,当事人须故意为不正当行为。怎样判断不正当行为?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以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必要,《日本民法典》规定以当事人故意为必要。笔者认为,所附的条件在自然情况下发生,它并不是施加给当事人在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前的义务,故有别于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是法律义务,它不要求当事人为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而积极地作为或不作为,所以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为条件拟制不恰当。而当事人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很难判断,如在当事人无意识的情况下,做出了影响条件成就的行为,此行为恰好有利于他自己身的利益,笔者认为,此时当事人的行为是不恰当行为,不应认为是不正当行为,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角度,可以从当事人所采取的手段或方法判断行为的正当性以及推测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因此,对于条件拟制来说,要求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为不正当行为促使或阻碍了条件的成就与否的心理状态是故意。
  二、《合同法》关于条件拟制规定的不足
  笔者认为,《合同法》对条件拟制规定的不足有三个方面:第一,对条件拟制处理结果的规定较绝对。民法是意思自治的法律,即使当事人一方为了自身利益而为条件拟制行为,相对方的利益也未必受到损害。且相对方应有权自己选择是否接受条件拟制的后果。若接受,则条件虽然被拟制,也不能绝对否定这种拟制。第二,对条件拟制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行为造成的结果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我国法律否定了被拟制条件的效力,那么当事人因为条件拟制而为的行为怎么进行法律处理,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应的规定。第三,没有规定条件拟制的法律责任。若当事人的条件拟制行为损害了取决于条件的权利,法律责任由谁承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
  三、对完善《合同法》条件拟制规定的建议
  第一,法律应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一方当事人进行了条件拟制行为,相对人有权自己选择是否接受条件拟制的结果。若相对当事人接受此结果,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开始的时间应相应的改变,由原来条件成就与否时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解除的时间前移至当事人进行条件拟制行为的时间。以附延缓条件法律行为为例,条件成就法律行为生效,若在条件成就前因一方当事人的条件拟制行为阻碍了法律行为生效,且相对当事人不对这种条件拟制提出异议,那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追溯到此条件拟制行为发生时。若相对当事人不接受条件拟制的结果,则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否定其效力。这样规定可以不因法律的规定而限制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第二,在条件拟制的相对当事人不接受条件拟制时,增加对条件拟制牵涉到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当事人为条件拟制行为时,会发生一系列相关的行为,这些行为对将来在条件自然发生时产生影响的,则否定这些行为对相对当事人的效力,但并不否定这些行为本身,而是按照法律行为的其他规定处理。如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甲乙两人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回来,乙就搬出甲的房屋。甲对其儿子承诺,如果儿子从外地回来就给他一台笔记本电脑,结果甲的儿子回来了。则甲儿子回来的行为影响到处于他回来不回来未知时乙的利益,则按照甲的儿子没有回来处理,即解除条件不成就。甲对儿子的承诺,并不因儿子回来的行为被否定而无效,且甲儿子回来也不应被忽视,由甲来处理他与儿子之间存在的民事问题。
  第三,增加对条件拟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规定。条件拟制当事人没有直接侵害到相对当事人的权利,而是使其在将来的权利受到了威胁,侵害的是一种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与条件自然发生之后的某个确定权利相联系,当条件拟制侵害到这个期待利益时,权利人可以在条件发生之后对条件拟制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的原因是基于侵权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在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时开始的,在这之前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约定,所以不构成违约。若条件拟制可能使相对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不会实现,但结果却没有损害相对当事人在条件自然发生情况下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条件拟制当事人就不用承担责任。这样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要有损害事实的要求。
  四、结语
  条件拟制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理论的组成部分,也是民法理论中的重要元素,在遵循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具体实践,循序渐进地促进理论和立法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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