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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手机的普及,它已逐渐渗入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更涌现出一批机不离手的“发烧友”、“低头族”,走路或开车都拿着手机低头摆弄,这甚至成为许多城市的一道风景,但由此导致的事故也屡见不鲜。尤其司机开车打(用)手机等行为都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危险行为,其危害一点也不亚于酒驾,亦成为公害,严重地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引起了公众的焦虑。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湖北省委会主委周洪宇等30位代表联名递交《关于修订法律、升级管理手段,加大开车打(用)手机处罚力度的建议》的议案,建议对开车时接打手机实行扣6分处罚,并考虑将其与酒驾违法行为一样入刑。
2016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就周洪宇代表提出的议案予以答复。答复中对周洪宇的建议表示认可,并表示:“我部将结合配合立法机关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积极提请国务院法制办适时启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细化完善相关规定。”
【议 案】
关于修订法律、升级管理手段,加大
开车打(用)手机处罚力度的建议
周洪宇
案 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行驶途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机动车驾驶人2分的处罚;但自《道交法》2007年实施以来,开车打(用)手机的现象依然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有许多生命都成为了开车打(用)手机的牺牲品,付出了血的代价。在酒驾、乱闯信号灯、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被有效遏制的今天,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升级管理手段,有效杜绝开车打(用)手机这种恶习的发生和延续。
案 据:
一、开车打(用)手机是对路面行人生命的极大漠视
据齐鲁网报道,2015年12月一名女司机在济南把一名正在执勤的交警撞飞,起因就是开车打手机,该交警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更有甚者,有一名身负公共安全职责的公交司机,在开车7分钟内看手机竟然达到39次,结果在一瞬间撞到一名骑自行车的行人,酿成惨剧。山东某地交警大队专门针对开车打(用)手机等情况进行了测试,测试表明在车速40码,正常驾驶的情况下,有6年驾龄的司机刹车及时,刹车距离只有15米,而让驾驶人在驾驶时打手机刹车距离达到了27.7米,因为注意力分散,反应速度下降,比正常距离竟然超出12.7米。而开车玩微信、发短信又会有什么情况呢?结果显示车辆直接碾压过测试障碍物,刹车距离达到了惊人的37.2米!在驾驶人精力分散的一刹那,就是盲开10米。众所周知,机动车40码的速度足以让人重度残疾,而在城区马路上我们有些公路的限速都超过了40码,达到了60码,而国道和高速就更不用说,若是以此速度开车打(用)手机,一旦遇到紧急或突发情况,作为普通驾驶者根本无法应对,应变能力和反应时间将大打折扣,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据统计显示,相较正常驾驶,开车打(用)手机发生事故的概率高出了23倍,因此,我们可以说开车打(用)手机就是对行人生命的漠视,就是一种有意的违法,无意的屠杀。
二、机动车驾驶员普遍都有开车打(用)手机的习惯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低头族”、“手机控”,这一族群有许多人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他们把手机带到车上,带到了马路上。他们往往都是一边开车,一边低頭看手机。据观察,这一族群在机动车驾驶员中的覆盖率超过了50%,许多机动车驾驶员对“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达成共识,但他们对开车不打(用)手机的态度,却存在着巨大的认知不足,他们认为现代人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开车接打手机有时也是无奈之举,而且也无伤大雅,就算是看看短信,也就是1、2秒的时间,不会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这种麻痹大意的观点就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诱因,虽然浏览一条信息可能也就需要2秒,但如果车速达到了60码,1秒钟就是16.7米,再从低头转成抬头状态又是2秒,当发现前方紧急情况时,驾驶员的最快反应时间又用了0.02秒,照此推算,車辆又要滑行5-10米,这个距离在驾驶中若面对的车辆可能就是几千块的修理费,若面对的是行人基本上就可以宣告其生命的终结了。由此可见,广大驾驶员对于开车打(用)手机这种违法行为的认识度相当浅薄,侥幸心理居多,是公共安全领域的极大隐患。
三、现有技术手段取证开车打(用)手机违法行为存在困难,交通执法部门对此执法力度偏弱
开车打(用)手机已经成为交通安全事故的严重诱因之一,它不仅危及驾驶者自身安全,还严重威胁到路面其他的行人和车辆,是我国城市公共安全领域面临的严峻挑战。但如何取证驾驶人开车打(用)手机成为了遏制此种交通违法行为的瓶颈,2014年重庆某人大常委会主任曾经提议将开车打(用)手机入刑,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广泛讨论,但最终还是因为开车打(用)手机取证存在困难无疾而终,正是因为这种取证的难度,导致许多驾驶人对开车打(用)手机存在侥幸心理,甚至是有恃无恐,导致此类交通违法行为愈演愈烈,造成的公共安全危害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而且由于这种取证上的难度,我们的交通执法部门往往都存在选择性执法,看到例如违停等易于取证的违法行为,往往处罚的频次和力度都相当大,也相当积极,而面对这种取证困难的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能不管就不管,而且现在出现在路面的真正的交通执法者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所谓“协警”正在成为他们的替身应付路面的即时交通状况,较之真正的交通执法者,这些协警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差得也不是一点半点,当然对开车打(用)手机的这种违法行为也是睁只眼闭只眼,只要不发生交通事故,他们也乐得清闲,执法者或者说执法者替身的这种选择性执法等于是变相地鼓励了开车打(用)手机这种违法行为,等于是损害了《道交法》在具体法律实践中的权威。 建 议:
1.建议全国人大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对开车打(用)手机的处罚力度。将“对机动车驾驶员行驶途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机动车驾驶人2分的处罚”条款改为“对机动车驾驶员行驶途中拨打接听使用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机动车驾驶人6分的处罚”。并在技术手段成熟的条件下,考虑将开车打(用)手机纳入《刑法》,同酒驾这种违法行为一样入刑,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以此根治公共交通安全的毒瘤。
2.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作出司法解释,明确开车接听、拨打手机进行通话通讯的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这一规定不尽详细,对使用有线或蓝牙耳机进行通话、使用手持电话发送信息的行为未予以明确,故建议对本条法规进行权威的司法解释,有利于驾驶人明确责任和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执行管理处罚权。
3.交通执法部门升级技术手段取证开车打(用)手机违法行为,加大处罚频次与力度。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交通违法取证不能也不该成为交通执法部门“懒政”的借口,建议我国各地交管部门减少雇佣路面“协勤”人员,加大执法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将省下的人员经费建设更多的高清电子眼,做到每个路口都有一个高清的摄像头,针对驾驶员开车打(用)手机的行为进行高频次、高頻率的抓拍。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开展试点,例如选择北京,强制要求每辆新车上牌时安装高清行车记录仪,设计相关安保智能软件与其匹配,主机设在北京市公安局,记录仪安装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此记录仪记录车内外行车状况,规范车内驾驶员守法行为,并实时传输数据到交通执法部门,对其上传数据进行实时分析,有违法行为自动上传记录并发出警报,此种流动监控不仅可用于交通管理,还可以用于社会综合治理安全管控,特别可以用于侦测各种犯罪活动的苗头,将各种犯罪消灭于萌芽状态,待形成成功经验后,在全国一线和省会城市进行推广,然后逐渐普及全国。
4.交通执法部门,加大对《道交法》的宣传力度,普及开车打(用)手机危害知识。建议国家从2016年开始设立《道交法》宣传日,每年都设立一个主题活动,建议2016年主题活动就设为“尊重生命,我承諾开车不打(用)手机”主题签名活动,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演艺界名人在活动现场率先签名,并在全国进行传递,以此宣传开车打(用)手机的危害,提高驾驶员的知法守法意识,培养驾驶员群体的文明驾驶习惯,增强驾驶员群体的参与感。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湖北省委会主委周洪宇等30位代表联名递交《关于修订法律、升级管理手段,加大开车打(用)手机处罚力度的建议》的议案,建议对开车时接打手机实行扣6分处罚,并考虑将其与酒驾违法行为一样入刑。
2016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就周洪宇代表提出的议案予以答复。答复中对周洪宇的建议表示认可,并表示:“我部将结合配合立法机关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积极提请国务院法制办适时启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细化完善相关规定。”
【议 案】
关于修订法律、升级管理手段,加大
开车打(用)手机处罚力度的建议
周洪宇
案 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行驶途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机动车驾驶人2分的处罚;但自《道交法》2007年实施以来,开车打(用)手机的现象依然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有许多生命都成为了开车打(用)手机的牺牲品,付出了血的代价。在酒驾、乱闯信号灯、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被有效遏制的今天,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升级管理手段,有效杜绝开车打(用)手机这种恶习的发生和延续。
案 据:
一、开车打(用)手机是对路面行人生命的极大漠视
据齐鲁网报道,2015年12月一名女司机在济南把一名正在执勤的交警撞飞,起因就是开车打手机,该交警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更有甚者,有一名身负公共安全职责的公交司机,在开车7分钟内看手机竟然达到39次,结果在一瞬间撞到一名骑自行车的行人,酿成惨剧。山东某地交警大队专门针对开车打(用)手机等情况进行了测试,测试表明在车速40码,正常驾驶的情况下,有6年驾龄的司机刹车及时,刹车距离只有15米,而让驾驶人在驾驶时打手机刹车距离达到了27.7米,因为注意力分散,反应速度下降,比正常距离竟然超出12.7米。而开车玩微信、发短信又会有什么情况呢?结果显示车辆直接碾压过测试障碍物,刹车距离达到了惊人的37.2米!在驾驶人精力分散的一刹那,就是盲开10米。众所周知,机动车40码的速度足以让人重度残疾,而在城区马路上我们有些公路的限速都超过了40码,达到了60码,而国道和高速就更不用说,若是以此速度开车打(用)手机,一旦遇到紧急或突发情况,作为普通驾驶者根本无法应对,应变能力和反应时间将大打折扣,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据统计显示,相较正常驾驶,开车打(用)手机发生事故的概率高出了23倍,因此,我们可以说开车打(用)手机就是对行人生命的漠视,就是一种有意的违法,无意的屠杀。
二、机动车驾驶员普遍都有开车打(用)手机的习惯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低头族”、“手机控”,这一族群有许多人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他们把手机带到车上,带到了马路上。他们往往都是一边开车,一边低頭看手机。据观察,这一族群在机动车驾驶员中的覆盖率超过了50%,许多机动车驾驶员对“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达成共识,但他们对开车不打(用)手机的态度,却存在着巨大的认知不足,他们认为现代人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开车接打手机有时也是无奈之举,而且也无伤大雅,就算是看看短信,也就是1、2秒的时间,不会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这种麻痹大意的观点就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诱因,虽然浏览一条信息可能也就需要2秒,但如果车速达到了60码,1秒钟就是16.7米,再从低头转成抬头状态又是2秒,当发现前方紧急情况时,驾驶员的最快反应时间又用了0.02秒,照此推算,車辆又要滑行5-10米,这个距离在驾驶中若面对的车辆可能就是几千块的修理费,若面对的是行人基本上就可以宣告其生命的终结了。由此可见,广大驾驶员对于开车打(用)手机这种违法行为的认识度相当浅薄,侥幸心理居多,是公共安全领域的极大隐患。
三、现有技术手段取证开车打(用)手机违法行为存在困难,交通执法部门对此执法力度偏弱
开车打(用)手机已经成为交通安全事故的严重诱因之一,它不仅危及驾驶者自身安全,还严重威胁到路面其他的行人和车辆,是我国城市公共安全领域面临的严峻挑战。但如何取证驾驶人开车打(用)手机成为了遏制此种交通违法行为的瓶颈,2014年重庆某人大常委会主任曾经提议将开车打(用)手机入刑,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广泛讨论,但最终还是因为开车打(用)手机取证存在困难无疾而终,正是因为这种取证的难度,导致许多驾驶人对开车打(用)手机存在侥幸心理,甚至是有恃无恐,导致此类交通违法行为愈演愈烈,造成的公共安全危害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而且由于这种取证上的难度,我们的交通执法部门往往都存在选择性执法,看到例如违停等易于取证的违法行为,往往处罚的频次和力度都相当大,也相当积极,而面对这种取证困难的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能不管就不管,而且现在出现在路面的真正的交通执法者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所谓“协警”正在成为他们的替身应付路面的即时交通状况,较之真正的交通执法者,这些协警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差得也不是一点半点,当然对开车打(用)手机的这种违法行为也是睁只眼闭只眼,只要不发生交通事故,他们也乐得清闲,执法者或者说执法者替身的这种选择性执法等于是变相地鼓励了开车打(用)手机这种违法行为,等于是损害了《道交法》在具体法律实践中的权威。 建 议:
1.建议全国人大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对开车打(用)手机的处罚力度。将“对机动车驾驶员行驶途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机动车驾驶人2分的处罚”条款改为“对机动车驾驶员行驶途中拨打接听使用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机动车驾驶人6分的处罚”。并在技术手段成熟的条件下,考虑将开车打(用)手机纳入《刑法》,同酒驾这种违法行为一样入刑,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以此根治公共交通安全的毒瘤。
2.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作出司法解释,明确开车接听、拨打手机进行通话通讯的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这一规定不尽详细,对使用有线或蓝牙耳机进行通话、使用手持电话发送信息的行为未予以明确,故建议对本条法规进行权威的司法解释,有利于驾驶人明确责任和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执行管理处罚权。
3.交通执法部门升级技术手段取证开车打(用)手机违法行为,加大处罚频次与力度。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交通违法取证不能也不该成为交通执法部门“懒政”的借口,建议我国各地交管部门减少雇佣路面“协勤”人员,加大执法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将省下的人员经费建设更多的高清电子眼,做到每个路口都有一个高清的摄像头,针对驾驶员开车打(用)手机的行为进行高频次、高頻率的抓拍。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开展试点,例如选择北京,强制要求每辆新车上牌时安装高清行车记录仪,设计相关安保智能软件与其匹配,主机设在北京市公安局,记录仪安装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此记录仪记录车内外行车状况,规范车内驾驶员守法行为,并实时传输数据到交通执法部门,对其上传数据进行实时分析,有违法行为自动上传记录并发出警报,此种流动监控不仅可用于交通管理,还可以用于社会综合治理安全管控,特别可以用于侦测各种犯罪活动的苗头,将各种犯罪消灭于萌芽状态,待形成成功经验后,在全国一线和省会城市进行推广,然后逐渐普及全国。
4.交通执法部门,加大对《道交法》的宣传力度,普及开车打(用)手机危害知识。建议国家从2016年开始设立《道交法》宣传日,每年都设立一个主题活动,建议2016年主题活动就设为“尊重生命,我承諾开车不打(用)手机”主题签名活动,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演艺界名人在活动现场率先签名,并在全国进行传递,以此宣传开车打(用)手机的危害,提高驾驶员的知法守法意识,培养驾驶员群体的文明驾驶习惯,增强驾驶员群体的参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