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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地方职业教育立法是一国立法和职业教育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的职业教育立法层次也不尽相同。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职业教育立法和国内职业教育立法的比较,为完善现行的各地职业教育立法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地方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职业教育 地方 立法
我国幅员辽阔,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各异,导致各地职业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就目前而言,职业教育的地方立法更具有现实价值,更能在一定时期内推进地方职业教育的发展。
一、国内外职业教育立法现状
1.国外职业教育立法现状。从国际范围看,欧美国家在职业教育方面的立法早于其他地区,高等职业教育从上世纪初开始兴起,经历60-70年代的迅猛发展,欧美各国对于高等职业教育的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例如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社区学院制
德国的“双元制”,主要为学校和企业双元合作共同打造职业教育实施平台,其代表性立法包括《联邦职业教育法》《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等相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除此以外,德国还颁布有《手工业条例》《职业培训条例》等相关职业教育的规章,形成了完整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美国的社区学院,它是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联邦政府层面上看,主要颁布了《退伍人员权利法案》,鼓励退伍军人进入社区学院学习,之后又陆续通过了《高等教育资助法案》《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改革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立法促进了社区学院的发展。
英国现代学徒制,1993年,英国政府正式提出了“现代学徒”计划;2004年,英国发布《学徒制条例草案》明确了现代学徒制的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英国政府发布《英格兰未来的学徒制:实施计划》。学徒制及其相关法规已成为英国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一种传承。
2.国内地方职业教育立法现状。以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为分界线,在此之前,部分省市制定了本地职业教育条例,全国共有 16个省、市自治区制定颁布了职业教育(12个)或职工培训(4个)的条例,其中颁发的职业教育条例中有7个省份包含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湖南省、贵州省是专门针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条例。现行的已有例如《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等9个条例已经失效。1996 年《职业教育法》颁布后,各地又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了职业教育实施办法或条例。这其中包括重庆市于2007年颁布的《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
二、我国现行职业教育地方立法的不足
自河北省1985年颁布首个地方职业教育法规到1996年国家颁布《职业教育法》至今,地方职业教育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但总体上却有着原则性太强,特色条款少等诸多问题,可操作性仍是地方职业教育立法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五方面。
1.原则性的条款较多,可操作条款较少。法规条文中多使用“积极”“鼓励”“加强”“支持”等相对宏观的词语,在具体的表述上与国家政府相差无几,
如地方职业教育法规中大多规定:“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但具体如何操作,如何组织、如何鼓励却无明确规定。
2.地方特色的条款较少。各省市职业教育立法中出现的條款多与《职业教育法》内容雷同,并未体现地方特色,亦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各省市之间也多有互相借鉴的嫌疑。在体力上和内容上趋于同化。
3.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除上海、重庆的职业教育条例中的个别条款又体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外,其他省市少有针对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制定的内容,与本地职业教育发展不匹配。
4.体例上追求大而全。多数地方职业教育法律的章节设置完全同于《职业教育法》,语言的提法、条数均与《职业教育法》相似。
5.地方职业教育立法层次较低。地方职业教育的发展普遍依靠地方职业教育的相关政策推动,相应的法律法规很少。
三、完善我国地方职业教育立法的建议
1.依照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现状不断完善地方职业教育立法。以河北、安徽为例,两地在对其职业教育条例修订时增加了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应高于普通高中,重庆市加入了针对库区的规定,上海也提高了职业教育占教育费附加的比例。地方职业教育的立法可以增强整体操作性,以此带本地区职业教育的全面发展。
2.通过地方职业教育法规将地方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现有地方职业教育成功经验多停留于在教育系统内容进行宣传借鉴,无法得到全面推广,上升为地方立法将能使经验得以提炼并更好的得以宣传落实。例如河北省关于创立县职教中心的成功经验,即体现在了其地方职业教育法规中。
3.通过地方职业教育法规将将职业教育研究的成果固定下来。以重庆、宁波为例,重庆将职业教育的“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列入地方职业教育法规中,宁波颁布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这都是将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进程中的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了地方职业教育法规,有效地促进了地方职业教育发展。
4.针对地方所出现问题制定解决条款。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出现的问题各异,针对具有普遍性或严重性的问题有必要上升的立法的层次予以严厉查处,以在段时间内有效解决问题,做到治标治本。例如重庆市关于“招生费”“生源费”“介绍费”的问题处理,即明文禁止,从根本上解决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崔焰魂.我国地方职业教育立法比较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0.
[2]李云姝.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特色及启示[D].中国成人教育.2014.
[3]刘艳珍.德国职业教育的立法特点及其启示[D].成人教育.2009.
作者简介:罗玮琦(1986—)女。安徽当涂。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高职教育。
关键词:职业教育 地方 立法
我国幅员辽阔,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各异,导致各地职业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就目前而言,职业教育的地方立法更具有现实价值,更能在一定时期内推进地方职业教育的发展。
一、国内外职业教育立法现状
1.国外职业教育立法现状。从国际范围看,欧美国家在职业教育方面的立法早于其他地区,高等职业教育从上世纪初开始兴起,经历60-70年代的迅猛发展,欧美各国对于高等职业教育的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例如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社区学院制
德国的“双元制”,主要为学校和企业双元合作共同打造职业教育实施平台,其代表性立法包括《联邦职业教育法》《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等相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除此以外,德国还颁布有《手工业条例》《职业培训条例》等相关职业教育的规章,形成了完整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美国的社区学院,它是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联邦政府层面上看,主要颁布了《退伍人员权利法案》,鼓励退伍军人进入社区学院学习,之后又陆续通过了《高等教育资助法案》《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改革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立法促进了社区学院的发展。
英国现代学徒制,1993年,英国政府正式提出了“现代学徒”计划;2004年,英国发布《学徒制条例草案》明确了现代学徒制的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英国政府发布《英格兰未来的学徒制:实施计划》。学徒制及其相关法规已成为英国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一种传承。
2.国内地方职业教育立法现状。以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为分界线,在此之前,部分省市制定了本地职业教育条例,全国共有 16个省、市自治区制定颁布了职业教育(12个)或职工培训(4个)的条例,其中颁发的职业教育条例中有7个省份包含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湖南省、贵州省是专门针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条例。现行的已有例如《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等9个条例已经失效。1996 年《职业教育法》颁布后,各地又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了职业教育实施办法或条例。这其中包括重庆市于2007年颁布的《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
二、我国现行职业教育地方立法的不足
自河北省1985年颁布首个地方职业教育法规到1996年国家颁布《职业教育法》至今,地方职业教育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但总体上却有着原则性太强,特色条款少等诸多问题,可操作性仍是地方职业教育立法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五方面。
1.原则性的条款较多,可操作条款较少。法规条文中多使用“积极”“鼓励”“加强”“支持”等相对宏观的词语,在具体的表述上与国家政府相差无几,
如地方职业教育法规中大多规定:“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但具体如何操作,如何组织、如何鼓励却无明确规定。
2.地方特色的条款较少。各省市职业教育立法中出现的條款多与《职业教育法》内容雷同,并未体现地方特色,亦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各省市之间也多有互相借鉴的嫌疑。在体力上和内容上趋于同化。
3.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除上海、重庆的职业教育条例中的个别条款又体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外,其他省市少有针对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制定的内容,与本地职业教育发展不匹配。
4.体例上追求大而全。多数地方职业教育法律的章节设置完全同于《职业教育法》,语言的提法、条数均与《职业教育法》相似。
5.地方职业教育立法层次较低。地方职业教育的发展普遍依靠地方职业教育的相关政策推动,相应的法律法规很少。
三、完善我国地方职业教育立法的建议
1.依照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现状不断完善地方职业教育立法。以河北、安徽为例,两地在对其职业教育条例修订时增加了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应高于普通高中,重庆市加入了针对库区的规定,上海也提高了职业教育占教育费附加的比例。地方职业教育的立法可以增强整体操作性,以此带本地区职业教育的全面发展。
2.通过地方职业教育法规将地方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现有地方职业教育成功经验多停留于在教育系统内容进行宣传借鉴,无法得到全面推广,上升为地方立法将能使经验得以提炼并更好的得以宣传落实。例如河北省关于创立县职教中心的成功经验,即体现在了其地方职业教育法规中。
3.通过地方职业教育法规将将职业教育研究的成果固定下来。以重庆、宁波为例,重庆将职业教育的“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列入地方职业教育法规中,宁波颁布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这都是将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进程中的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了地方职业教育法规,有效地促进了地方职业教育发展。
4.针对地方所出现问题制定解决条款。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出现的问题各异,针对具有普遍性或严重性的问题有必要上升的立法的层次予以严厉查处,以在段时间内有效解决问题,做到治标治本。例如重庆市关于“招生费”“生源费”“介绍费”的问题处理,即明文禁止,从根本上解决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崔焰魂.我国地方职业教育立法比较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0.
[2]李云姝.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特色及启示[D].中国成人教育.2014.
[3]刘艳珍.德国职业教育的立法特点及其启示[D].成人教育.2009.
作者简介:罗玮琦(1986—)女。安徽当涂。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高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