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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现有税收制度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改革已经势在必行。通过分析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现有比较完善的税收制度,我们可以找到一些改革的突破点。本文主要比较中美两国的税收征管体制、税收政策、税收法律、税收文化等,归结出了造成上述差异性的各类原因。最后提出若干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税收制度;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一、中美两国税收制度的现状比较
(一)税收管理体制上的差别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设置的层次和结构是:国家税务局是中央税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是税收管理的地方组织机构。地和县税务局的机构设置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上级税务局垂直管理;另一种是受上级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我国普遍推行了"征、管、查"三分离和"征管、检查"两分离征管模式,其机构也大都按照此要求设置了征收、管理、检查三个机构。
因此,在我国的税收机构设置上,由于征税机构职能分散,职能界限不清,而且相互之间又有隶属关系和牵连关系而导致机构十分臃肿,行政成本十分高。相比美国的税收征管体制实行扁平化结构,设置层级较少,只有三个层级,政权层级的征税机构又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因此税收征管成本比较低。
(二)税种方面的差异
在我国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地方分享25%;资源税则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地方分享20%。[1]
由此可见,我国在税种设置上比较繁杂,有大量共享税,而且共享税还按照不同规格有不同划分标准,计算繁琐。
美国各级政府税收自成体系,各级政府都有主要税种并同源分享。一是联邦税收体系。二是州政府的税收体系。三是市县镇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以财产税为主体。上述三级税收体系表明,美国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种并不是绝对的。一些主要税种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源,采用税率分享的办法划分收入,是美国分税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三)税收政策不完善、不规范
1、免税政策
我国对企业的所得税免征项目有限,主要是免征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政府对社会团体的资助、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各类非营利组织得到的社会捐赠收入等。营业税的免征也是分行业规定。由于税收征管上的漏洞,这些免税政策基本上达不到预设目标,甚至成为一些非营利企业组织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却偷逃税收的挡箭牌。
美国对企业免征的主要是联邦所得税,各州一般也根据免税资格减免其相应的地方税收,对公共慈善机构予以免征的税种会更多。同时政府通过取消公共慈善机构过多从事经营性活动进行限制,以鼓励其更多关注于公共利益。
2、捐赠政策
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在企业所得税的比例税率下,捐赠扣除采用税收减免的比例悬殊太大,政策稳定性不强。虽然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但绝大多数的个人所得税都由工作单位进行代缴,简单地从工资中扣除。所以,个人如果进行慈善捐款,很难要求退税。美国的税制结构以实行累进税率的所得税为主,联邦税法中关于捐赠的扣除的规定对公共慈善机构有很强的倾向性,向公共慈善机构捐赠的扣除比例在相同情况下高于向私人基金会捐赠的扣除比例。 [2]
二、造成中美税收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文化背景的不同
1、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的差异
像美国等西方宪政制度国家主张纳税人自己的财产权利,从而要求限制国王的征税权力。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权利本位的税收文化。
儒家主张君主有自身的权力来控制自己的臣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臣"的思想体现了一种权力本位的思想使得税收成为人民的义务。
2、法治思想与人治思想的差异
在治税思想上,西方国家确立以税法定义主义为普遍原则。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
而中国儒家讲究的是人治,以人为本,从人的德性走向政治上的德治。他们认为管理者若能出以公心,通过"修己"以"安人",以教育的手段使管理系统"上下同欲",万众一心,达到"不管之管","无为而治"。
3、西方历史成因与东方历史成因的差异
西方文化中的道德精神是知识型和宗教型的,西方人的精神依赖于宗教,行为约束依赖于法律。不懂税法,甚至违法偷税是一种不道德或无知的表现。因此,偷税行为在美国等西方社会中普遍遭到谴责和蔑视。
中国现实税收文化的历史成因有两方面:一是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传统税收文化;二是几十年计划经济时期的税收文化缺失。传统税收文化对征税权的另一种认识是,这是君父之权,是不受限制的权力;税法只是用来约束纳税人的规范。
(二)法律背景的不同: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
一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在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对公民的自由结社权虽无明确表述,但美国历来承认结社权是公民生而有之的权利。对于所征得的税款的用途去向,纳税人都有权被告知。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各个相关主体对于在演绎归纳逻辑中对于条规认识和理解的偏差性,由此会导致税收法律的制定的初衷和在司法中的实践有可能产生一定的背离参与或少参与立法机构、政府行政部门的法律制定过程,民主和自由程度可能较低。
(三)经济背景的不同
美国是一个发育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美国人相信自身能力,愿意结成组织自我管理的文化习俗提供了物质基础。。税收作为一项国家用以调空的财政政策,对整个国民经济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体制过度到市场体制的转型期。怎样去运用税收去进行调节显现的愈加重要。
三、对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完善和加强税收法律制度及税收法治建设
1、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是实现税收征管法制化的重要前提。可以鉴戒美国的经验,一是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二是在完善现有税法的基础上,将各单行税收法规上升为法律;三是做好与工商、财政、银行、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立法衔接问题,从立法的角度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3]
2、加强税收法治建设
首先,严格依法治税,杜绝对税收违法的弹性处理。其次,在税收立法上必须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
(二)优化税务机构设置,实行扁平化管理
现阶段,在税收征管水平较高、计算机技术普遍应用的地方,可以有步骤地取消农村分局,税收业务集中到县级局,实施扁平化管理;条件成熟后再取消市(地)级税务机构,直接实现总局--省局--县局三级管理;在国家总局可考虑设置一个全国数据处理中心,在省局可考虑设置全省数据数据处理中心,在县级局可考虑设置征税服务中心,实现税收信息的共享,充分开发和利用税收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益。
(三)强化稽查管理,提高稽查人员素质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看,社会纳税意识不强,偷逃骗抗税案件时有发生,可考虑设置税务警察,专司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稽查局的震慑和威慑效应,净化税收的社会环境。
(四)转变税务服务观念
观念的转变是先导,要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还需强有力的具体措施作保证:一是在税务系统内成立相应的纳税服务机构(部门),配以精兵强将,专司纳税服务管理工作。二是理顺纳税服务与其它机构(部门)的关系,保证纳税服务工作通畅运行。三是明确纳税服务范围,不可盲目扩大纳税范围,以影响正常的税收执法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四加大宣传力度,使纳税服务理念渗透到税务系统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五)切实重视税务宣传和教育
税务宣传和教育应从娃娃抓起,甚至从幼儿园阶段用通俗易懂的税收教材施以教育。试想,如果从小就灌输了依法纳税等税收知识,长大以后他能不成为依法纳税的公民么。
(六)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进程
我国目前在硬件配置方面已有了很大进步,但很多地方计算机应用水平不高,硬件资源没有加以充分利用,有的地方仅限于开票打字,还有的地方计算机完全成了摆设,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造成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在软件的开发上,可借鉴美国做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开发全国公用的税收征管软件,并负责培训、推广应用到基层单位。
税收征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来实现监督与服务,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作为纳税监督手段的同时,也要把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作为与纳税人联系的桥梁和规范税收征管行为的科技手段。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年鉴(2004)[M]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社,2004年版
[2]陈南华.中美非营利组织稅收制度比较 [J] 涉外税务,2005年3月,第三期:第52-55
[3]汪中代.美国税收征管制度特征及其启示 [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年12月,第六期:第37-38页
责任编辑:曹治国
【关键词】税收制度;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一、中美两国税收制度的现状比较
(一)税收管理体制上的差别
目前,我国税务机关设置的层次和结构是:国家税务局是中央税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是税收管理的地方组织机构。地和县税务局的机构设置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上级税务局垂直管理;另一种是受上级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我国普遍推行了"征、管、查"三分离和"征管、检查"两分离征管模式,其机构也大都按照此要求设置了征收、管理、检查三个机构。
因此,在我国的税收机构设置上,由于征税机构职能分散,职能界限不清,而且相互之间又有隶属关系和牵连关系而导致机构十分臃肿,行政成本十分高。相比美国的税收征管体制实行扁平化结构,设置层级较少,只有三个层级,政权层级的征税机构又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因此税收征管成本比较低。
(二)税种方面的差异
在我国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地方分享25%;资源税则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地方分享20%。[1]
由此可见,我国在税种设置上比较繁杂,有大量共享税,而且共享税还按照不同规格有不同划分标准,计算繁琐。
美国各级政府税收自成体系,各级政府都有主要税种并同源分享。一是联邦税收体系。二是州政府的税收体系。三是市县镇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以财产税为主体。上述三级税收体系表明,美国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种并不是绝对的。一些主要税种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源,采用税率分享的办法划分收入,是美国分税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三)税收政策不完善、不规范
1、免税政策
我国对企业的所得税免征项目有限,主要是免征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政府对社会团体的资助、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各类非营利组织得到的社会捐赠收入等。营业税的免征也是分行业规定。由于税收征管上的漏洞,这些免税政策基本上达不到预设目标,甚至成为一些非营利企业组织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却偷逃税收的挡箭牌。
美国对企业免征的主要是联邦所得税,各州一般也根据免税资格减免其相应的地方税收,对公共慈善机构予以免征的税种会更多。同时政府通过取消公共慈善机构过多从事经营性活动进行限制,以鼓励其更多关注于公共利益。
2、捐赠政策
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在企业所得税的比例税率下,捐赠扣除采用税收减免的比例悬殊太大,政策稳定性不强。虽然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但绝大多数的个人所得税都由工作单位进行代缴,简单地从工资中扣除。所以,个人如果进行慈善捐款,很难要求退税。美国的税制结构以实行累进税率的所得税为主,联邦税法中关于捐赠的扣除的规定对公共慈善机构有很强的倾向性,向公共慈善机构捐赠的扣除比例在相同情况下高于向私人基金会捐赠的扣除比例。 [2]
二、造成中美税收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文化背景的不同
1、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的差异
像美国等西方宪政制度国家主张纳税人自己的财产权利,从而要求限制国王的征税权力。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权利本位的税收文化。
儒家主张君主有自身的权力来控制自己的臣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臣"的思想体现了一种权力本位的思想使得税收成为人民的义务。
2、法治思想与人治思想的差异
在治税思想上,西方国家确立以税法定义主义为普遍原则。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
而中国儒家讲究的是人治,以人为本,从人的德性走向政治上的德治。他们认为管理者若能出以公心,通过"修己"以"安人",以教育的手段使管理系统"上下同欲",万众一心,达到"不管之管","无为而治"。
3、西方历史成因与东方历史成因的差异
西方文化中的道德精神是知识型和宗教型的,西方人的精神依赖于宗教,行为约束依赖于法律。不懂税法,甚至违法偷税是一种不道德或无知的表现。因此,偷税行为在美国等西方社会中普遍遭到谴责和蔑视。
中国现实税收文化的历史成因有两方面:一是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传统税收文化;二是几十年计划经济时期的税收文化缺失。传统税收文化对征税权的另一种认识是,这是君父之权,是不受限制的权力;税法只是用来约束纳税人的规范。
(二)法律背景的不同: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
一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在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对公民的自由结社权虽无明确表述,但美国历来承认结社权是公民生而有之的权利。对于所征得的税款的用途去向,纳税人都有权被告知。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各个相关主体对于在演绎归纳逻辑中对于条规认识和理解的偏差性,由此会导致税收法律的制定的初衷和在司法中的实践有可能产生一定的背离参与或少参与立法机构、政府行政部门的法律制定过程,民主和自由程度可能较低。
(三)经济背景的不同
美国是一个发育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美国人相信自身能力,愿意结成组织自我管理的文化习俗提供了物质基础。。税收作为一项国家用以调空的财政政策,对整个国民经济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体制过度到市场体制的转型期。怎样去运用税收去进行调节显现的愈加重要。
三、对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完善和加强税收法律制度及税收法治建设
1、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是实现税收征管法制化的重要前提。可以鉴戒美国的经验,一是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二是在完善现有税法的基础上,将各单行税收法规上升为法律;三是做好与工商、财政、银行、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立法衔接问题,从立法的角度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3]
2、加强税收法治建设
首先,严格依法治税,杜绝对税收违法的弹性处理。其次,在税收立法上必须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
(二)优化税务机构设置,实行扁平化管理
现阶段,在税收征管水平较高、计算机技术普遍应用的地方,可以有步骤地取消农村分局,税收业务集中到县级局,实施扁平化管理;条件成熟后再取消市(地)级税务机构,直接实现总局--省局--县局三级管理;在国家总局可考虑设置一个全国数据处理中心,在省局可考虑设置全省数据数据处理中心,在县级局可考虑设置征税服务中心,实现税收信息的共享,充分开发和利用税收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益。
(三)强化稽查管理,提高稽查人员素质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看,社会纳税意识不强,偷逃骗抗税案件时有发生,可考虑设置税务警察,专司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稽查局的震慑和威慑效应,净化税收的社会环境。
(四)转变税务服务观念
观念的转变是先导,要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还需强有力的具体措施作保证:一是在税务系统内成立相应的纳税服务机构(部门),配以精兵强将,专司纳税服务管理工作。二是理顺纳税服务与其它机构(部门)的关系,保证纳税服务工作通畅运行。三是明确纳税服务范围,不可盲目扩大纳税范围,以影响正常的税收执法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四加大宣传力度,使纳税服务理念渗透到税务系统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五)切实重视税务宣传和教育
税务宣传和教育应从娃娃抓起,甚至从幼儿园阶段用通俗易懂的税收教材施以教育。试想,如果从小就灌输了依法纳税等税收知识,长大以后他能不成为依法纳税的公民么。
(六)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进程
我国目前在硬件配置方面已有了很大进步,但很多地方计算机应用水平不高,硬件资源没有加以充分利用,有的地方仅限于开票打字,还有的地方计算机完全成了摆设,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造成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在软件的开发上,可借鉴美国做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开发全国公用的税收征管软件,并负责培训、推广应用到基层单位。
税收征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来实现监督与服务,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作为纳税监督手段的同时,也要把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作为与纳税人联系的桥梁和规范税收征管行为的科技手段。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年鉴(2004)[M]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社,2004年版
[2]陈南华.中美非营利组织稅收制度比较 [J] 涉外税务,2005年3月,第三期:第52-55
[3]汪中代.美国税收征管制度特征及其启示 [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年12月,第六期:第37-38页
责任编辑:曹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