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成本收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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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已出台的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是否能达到降低公司的设立成本,推动改善营商环境,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目的,值得进行探讨。通过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笔者认为虽然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成本不可避免,但是多元化的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效率优于原先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存在净收益,说明改革是成功的。
  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制改革;成本收益分析
  一、导言
  从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颁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到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并列出包括“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在内的五项具体内容,再到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吸引了广泛的关注,同时引发了极大的讨论。
  (一)2013年《公司法》修订的内容
  2013年《公司法》的主要变动集中于公司资本制度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这意味着成立一家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均不再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公司的注册资本完全由投资者和企业自行决定。公司的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数额较大,股东需要投入的资金就越多,注册资本额就越大;反之亦然。
  取消对出资形式和出资期限的限制。原《公司法》对缴付出资的形式和出资期限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例如对非货币出资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和缴付出资的时间等都有明文规定,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删除了此前种种要求,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等方式自主决定出资形式和出资期限等,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
  出资方式从实缴制走向认缴登记制。从2014年3月1日起,公司设立不再要求投资人实际缴付资本,只需其确定认缴的资本数额,并将该数额总和登记在册,即为注冊资本。至此,我国正式进入注册资本“认缴制时代”。
  废除强制验资的要求。2013年《公司法》废除了此前一直被诟病的验资报告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否定了资本真实性之要求,只是把实现资本真实性的方式交由当事人自治。公司的设立条件放得更宽了,同时创业成本也会随之降低,符合鼓励大众创业的精神。
  改变工商登记的内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的登记事项也必须做出相应的变更,如营业执照,无需再记载实缴出资额,只需将投资人确定认缴的资本额记录在册。这一变革,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手续。
  (二)提出问题
  然而,这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否成功,理论界和实务届存在着很多争论。与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获得一片喝彩声不同,大家对于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的评价褒贬不一,各方争论不休。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放宽对市场准入的管制,促进公司发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由于股东的部分风险转嫁给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已出台的新《公司法》是否能更加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值得进行探讨。按照经济学的理论,一项制度的施行都有两面性,既有成本的耗费,又有收益的取得。倘若取得的收益多于耗费的成本,则该项制度有净收益,是科学的;如果耗费的成本大于收益,则该项制度是没有效益、不科学的。笔者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前后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此来衡量此次改革的效用,以期为日后《公司法》的改革提供更多新的、成熟的思维路径。
  二、改革前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
  虽然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存在很多争议,但本次改革还是被业界视为重大利好。那么改革前的公司资本制度真就一无是处吗?笔者将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
  (一)收益:減少恶意投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资本制度包括出资制度和资本维持制度,此次《公司法》修订多围绕公司设立出资阶段,因此本文仅就出资制度进行讨论。改革前,我国的司法体系还不完善,社会经济秩序混乱,法律以明文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来保证公司股本到位,防止债权人利益受损,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额这道门槛,恶意投资者就有了可乘之机。在巨额经济利益和低违法成本的驱动下,上世纪80、90年代出现了两次“皮包公司”漫天飞的滥设公司高潮。这恰恰说明,在相关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等严格的资本制度是科学必要的,提高公司的设立门槛,增加了恶意投资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能取得减少恶意投资,防止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收益。
  但随着社会发展,相关的社会制度不断完善,恶意投资者受到越来越多的制度约束,违法成本越来越高,肆意侵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不断减少,因此,严格的资本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适用价值也降低了。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技术想进入公司化为实际生产力,但碍于严格的资本制度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一部分技术出资无法实现。从成本收益角度来看,公司资本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收益减少了,而对技术进入公司运营的成本却增加了,当成本大于收益时,这个严格的资本制度就是没有效益、不科学的。
  (二)成本:严格的资本管制,增加公司设立成本
  实缴制下,最低注册资本制一直以来都是被大家诟病最多的公司资本制度。这一制度的设定,无疑大大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一来,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设定不够灵活,未区分不同情况而以一刀切的方式显得较为僵硬。影响公司资金需求的因素有很多,横向的有公司规模、经营内容、市场范围等,纵向的例如同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等,不能一概而论;二来,最低注册资本制的门槛阻碍了一些公司的设立,如一些资金需求不大、以技术创新等为主的公司;再者,不合理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对某些没有这么大的资金需求的公司来说,显然是一种浪费,徒增公司的经营成本。   其次,对出资形式的限制,同样增加了公司的设立成本,尤其使得那些技术为主、创新型的公司常常面临货币资本不足难以维系的尴尬局面。故而这种干预不仅剥夺了公司自主选择资本的权利,更是阻碍了公司的经济发展,造成有的公司资本不足,有的公司资本闲置的现象,经济收益大打折扣。
  (三)低效的公司资本制度
  通过以上的成本收益分析可见,改革前,公司资本制度的效益渐趋式微,但成本的增加项不少。这里的效益是一个广义概念,既有经济效益,也有政治效益、社会效益等。经济效益比较容易量化,可以使用定量分析法,但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些都难以量化,只能定性分析。只能定性分析的成本收益,上文已经详细分析过了,此处不再赘述,这里分析一下公司资本制度的经济效益。
  通过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笔者发现,截至2014年3月底,2014年第一季度即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的那一季度,全国实有企业1560.63万户,同比增长13.5%,环比增长2.1%,同比增速比去年同期提高5.2个百分点。第一季度共有注册资本101.72万亿元,同比增长18.4%,环比增长5.0%,同比增速比2013年同期提高3.0个百分点。其中,公司制企业1244.79万户,同比增长15.8%,占比79.8%,注册资本88.56萬亿元,同比增长18.7%,占比87.1%。可见,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百日左右,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额的增速都非常明显,呈加速发展的态势。说明改革前比较严格的资本管制使得企业融资渠道不畅,压抑了市场活力,是一种低效的公司资本制度。
  不得不承认,由于无法对改革的成本收益进行精确的实证分析,并且已采集的数据也无法囊括方方面面会影响公司设立的因素,笔者无法准确计算出原公司资本制度的效率低至什么程度。但是这不是最重要的问题,重要的是,我们可以据此判断出制度变迁后的效率得失,即衡量效率的相对性问题。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前的效率相对而言是低下的,改革最大的收益便是出现了多元化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得以替代原公司资本制度,从而提高效率,促进社会经济高效发展,这体现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
  三、改革后多元化的债权人保护机制之成本收益分析
  自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债权人保护机制从单一的公司资本制度切换至多元化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契约机制、看门人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等多机制共同发挥保护债权人的作用。新模式旨在削弱公司资本制度保护债权人传统的、低效的功能,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构建债权人保护新模式。
  (一)收益:放松管制,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为企业和投资者创造了一个自由、公平、宽松的营商环境,极大地激发了企业的投资热情。以宁波地区为例,改革一周年,宁波市市场主体快速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加速,大众创业热情高涨。全市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111834户,同比增长18.6%,高于全国17.67%的增幅。特别是新增公司制企业更是实现了爆发式增长,新设公司33362户,认缴注册资本1362.3亿元,分别增长70.2%和86%,比全国平均水平高了10多个百分点。新设第三产业企业数量增幅达77.2%,不仅远高于全市新设第二产业企业数量50.8%的增幅,而且也高于全国50.03%的增幅,新兴产业增幅尤其显著。可见,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带来的改革红利明显,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可视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经济收益。
  尽管营商环境有所改善,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措施也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忧,即可能产生不利于交易安全的负面影响。在废除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情况下,是否会存在“一元公司”,公司的清偿能力如何确保?对此,笔者认为,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认缴的出资总额,它的设立往往是根据设立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投入的资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股东若只是为了设立公司而投入一元钱的资本,也并没有什么不妥。并且注册资本是公示的,交易相对人可以获知对手的资本状况,并以其理性判断是否与之交易。显然,法律无法替当事人决定,通过强制手段硬性规定一个法定注册资本的标准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公司,是不合适的。此外,注册资本只是公司清偿能力的影响因素之一,不是决定性因素。随着“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变迁,要考虑公司的清偿能力,动态的公司资产如何保值增值才是应该关注的问题。如果仅着眼于利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来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不仅不能保障公司的清偿能力,反而会增加企业和投资者的负担,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收益:持续信息披露,提升经济效率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工商登记事项不再包括实缴资本,只有认缴资本,同时,营业执照上也不再反映实缴资本信息。这一改革引起了很多人的抨击,认为这是一项退步的改革措施,他们详细阐述实缴资本的重要地位,力证这是此次改革的一大败笔。其实不然,笔者认为,虽然实缴资本制是公司向外界传递资产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渠道,能起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但是改革后工商登记事项剔除了实缴资本制,不是因为其不重要,而是有效率更高的机制能实现持续的信息披露,降低信息获取成本,高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与2013修订的《公司法》于同一天开始实行。而后,国务院又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笔者认为,之所以不再进行实缴资本登记,是因为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在登记、公示方面更为高效、便捷,完全可以替代高成本的实缴登记制度。改革后,认缴制下的出资时间和缴付资本都是随时可能有变动的信息,高频变动需要实时更新信息,通过网络系统及时披露这些信息,方便及時,成本也更低,大大提升了经济效率。
  (三)成本:变法过程的时滞现象增加变法成本
  众所周知,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一定的准备和过渡阶段。从旧体制的打破,到新体制的构建,变法过程的时滞现象会增加变法成本,这是每一场变法所无法回避的。法律改革对于既有秩序的破坏,可能造成人们行为模式的混乱,从而造成新的违法成本。2013年修订《公司法》较为仓促,在改革之前没有进行长久的讨论和广泛地征求社会意见,确实产生了一些混乱和不确定性,导致改革后多元化的债权人保护机制一时难以发挥其全部的效用,这便是变法的成本。有人会说,既然公司资本制度需要其他多元化的机制来配合,那就在保留公司资本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信息系统公示制度等,既能提升经济效率,又能避免因制度变迁带来的变法成本问题。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显然是忽略了公司资本制度的高成本。2013年修订《公司法》的重要目标是降低公司的设立成本,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效发展,不能因为避免变法成本而忽视原公司资本制度的高成本,这种做法得不偿失。综上,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不是局部的修饰、改善,而是大刀阔斧式的升级、更新,在此过程中,变法成本无法避免,我们只能通过合理措施尽量将成本减少至最小。   四、结语
  针对引发热议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笔者从经济学角度,采取了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改革前后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尽管缺乏对某些成本收益的定量分析,但是我们仍可通过间接数据和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不同研究方法互为补充。通过对比可以得出:此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正当的,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改革后多元化的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效率优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存在净收(下转第页)(上接第页)益,说明改革是成功的。但是任何改革都是有成本的,其过程漫长而复杂,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发展之路任重而道远。未免仓促改革产生的不确定性问题,建议在以后的公司法改革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作为立法理由予以公布,以保证改革的正确及顺利过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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