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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业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5年3月21日印发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下发以后,引起了评估行业、金融领域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广泛关注,为了切实贯彻《指导意见》中的有关方针政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4月19日在北京召开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座谈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部门领导,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评估部门领导和专家,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以及数十家评估机构的相关人士应邀参会,就《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结合各自的工作实践发表了意见和看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秘书长刘萍到会并讲话,重点对《指导意见》的制定思路和有关创新和突破作了介绍。
近年来,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发展较快,但在评估执业过程中缺乏系统的执业规范和操作指南。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引起监管部门和有关当事方的高度关注,亟待规范。2004年上半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始酝酿制定专门针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指导意见。在财政部金融司、银监会等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中评协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评估部门多次交换意见,就一些基本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于同年7月正式启动《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由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起草过程十分谨慎,在广泛听取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验和评估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稿。之后,中评协又多次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在网站上公开征集意见,先后形成了三十多个修改稿。特别是今年2月以来,在向财政部企业司、金融司汇报、协调过程中,中评协与资产管理公司、评估准则组成员保持密切联系,紧张、周密、细致地开展起草关键阶段的工作,在结构和内容上对《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最终得以形成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终稿,并于3月21日正式发布。
刘萍秘书长在讲话中首先对财政部金融司、银监会、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领导、特别是参与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专家表示感谢,感谢他们为《指导意见》的出台付出的大量劳动。她说,《指导意见》充分尊重评估实践,吸收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评估服务委托方和使用者、评估机构作为评估服务提供者的经验,本着求同存异的思想,对各资产管理公司和评估行业通行的合理做法予以肯定;在实践的基础上,《指导意见》在理论上作了进一步探索和提升,起草组对现行做法的理论依据和合理性进行了全面、系统地分析,并有选择地引进了评估理论的前沿成果;《指导意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对评估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带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良性循环。
刘萍秘书长接着强调了《指导意见》在几个方面的创新与突破。她说,《指导意见》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了定义,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指导意见》引进美国评估准则中“限制评估”概念,将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分为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即,评估师在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但评估师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合理性不应受到影响。这是一个重大突破,将对我国评估理论和实践产生重要影响。《指导意见》还针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评估对象模糊的特点,要求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的具体形态,充分考虑评估对象对评估业务的影响。《指导意见》对几种常用的价值类型进行了定义,并就委托方如何使用、评估师评估过程中如何选择进行了指引。这是基本准则正式提出价值类型概念后的第一次尝试。《指导意见》对现行较为成熟的几种债权价值分析方法予以认可,并以附件形式同时发布。《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价值分析结论的区间值形式,同时,为避免区间值在实践中滥用,要求评估师确信区间的合理性。《指导意见》还用较大篇幅提示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合理理解、使用评估报告和结论,如关注评估结论的时点性、关注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差异性、建议委托方和使用者在参考评估结论和分析结论的基础上结合资产处置方案及资产处置时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决策等。以上种种目的是引导使用者理性地使用评估专业服务。同时,监管部门亦应从理性的和专业的角度理解评估行为。
刘萍秘书长指出,为配合《指导意见》的实施,中评协及时加大了宣传力度。近几年来,资产评估行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评估实践和理论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指导意见》从理论和实务上做了较大的提升,有利于规范评估师执业行为,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规范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由于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和处置市场的复杂性,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难度比一般评估业务要大,《指导意见》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完善。
会上,代表们踊跃发言,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看法。财政部企业司刘学诗处长谈到,《指导意见》是报告使用者、行业协会、评估机构通力合作的产物,这样做成的文件才是有用的。这种起草方式可以推而广之。行政管理部门很早就开始管理金融领域的评估,也出台了相关文件,但没有现在这么系统、正规。当然,这与评估行业管理体制变动有关,评估协会分设,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理顺,客观上促成了文件的出台。金融评估业务潜力很大,评估机构应当在这方面多投入精力,做好这项业务,加大这方面的研究。《指导意见》的众多创新,开创了评估与金融结合的先河。金融评估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中国在这方面处于起步阶段,此前将非金融资产的评估方法不恰当地运用于金融资产的评估,损害了评估行业在金融界的声誉,也浪费了评估资源。《指导意见》的发布有利于规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但资产处置方和评估机构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没有减轻。今天的座谈会主要是报告提供者与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对话,这将有利于评估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端正认识,增进理解。
银监会监管一部王艳娟处长说,《指导意见》是针对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风险而制定的,对于规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规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需要各方通力合作,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单东辉赞赏中评协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认为对把握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风险是非常有益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解决了行业规范的问题,解决了委托方对评估师价值意见的判断问题。《指导意见》贴近实际,在制度上做出安排,便于操作。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价格应当是贴近市场的,评估是一个估价过程,评估机构的专业意见应当反映市场价值。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评估管理部程凤朝总经理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很有意义。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在系统内转发,对于系统内原有的评估规定,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为准。他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发展的要求。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与一般资产的评估业务不同,应当有专门的规范。此前由于没有专门准则的指导,评估时有些问题不好把握。《指导意见》构成了较完善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技术体系,可以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报告使用者在使用评估报告时有模糊认识,未合理界定评估功能和决策功能。《指导意见》在这方面进行了引导。《指导意见》从实践中升华,还要在实践中检验,应注意在执行过程中收集相关信息。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部张卫东总经理说,《指导意见》起草效率很高,适用性强,创新点多。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经转发,并准备在系统内进行培训。他建议,应注重与评估相关的咨询业务,对于不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如“三无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偿债能力等提出评估咨询办法;其次,应研究打包处置和批发处置的评估和尽职调查办法;再次,评估中要考虑财务和非财务因素的影响,使评估结论更符合市场处置需要。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审查办公室罗光处长谈到,《指导意见》非常必要,它严谨务实,满足了报告使用方的需要。中评协在《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态度公正。关于报告使用者如何与《指导意见》对接,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做起:一是按有关要求复核内部制度;二是开展培训,重点培训如何委托、如何使用评估报告;三是与一些大型评估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对于具体评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评估机构尽量结合历史数据进行专业判断,避免滥用经验。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评估咨询部高级副经理孙凡雷说,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比较复杂,过去的一些评估操作没有完全反映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特点,未能明确不同评估方法的使用前提和使用假设。《指导意见》的出台解决了多年来的困惑。下一步应对细节问题进一步研究,如价值类型的运用等。
中国银行资产保全部朱映瑜副处长认为,各方在探讨解决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方面有进步。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国务院要求中国银行必须对股东和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场负责。针对前一阶段银行暴露的问题,他们正在研究如何加强内部管理。成立授信执行部,对贷后抵押品和不良资产进行联合管理正是其中的重要步骤之一。朱处长认为金融不良资产定价的问题需要尽快解决,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对外资产处置等对此都有迫切需要。
国家开发银行资产重组保全局抵质押管理处洪兴处长说,他们正在进行中长期贷款抵押品的动态质量管理,这种动态管理虽然不等同于正常资产评估,但在建立各项指标过程中,聘请了评估机构作为顾问,把评估专业服务引入到银行管理中。他提出两点建议:第一,评估机构应当进一步树立服务理念,要善于捕捉信息;第二,委托方选择评估机构时要重点关注评估机构的实力。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沈琦说,与其他资产评估相比,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在评估对象的形态、产权权属、价值类型、处置方式和评估程序的执行方面等都有很大的不同,最大的特点是影响价值的参变量多,不确定性大。《指导意见》是对不确定性的挑战,它指导评估师关注和应对这些不确定性,对评估工作的指导意义很大,当然评估师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去思考、创新、总结和完善。
中和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杨志明认为,资产管理公司对推动《指导意见》的出台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前在评估对象确定方面存在问题,管理公司要求的和评估机构做的不是一回事;某些具体评估方法得不到监管部门认可,价值结论的形式也不能突破。《指导意见》出台后这些问题得到了解决。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季珉说,《指导意见》意义重大,体现了财政部、中评协、资产管理公司各方面对评估行业的大力支持。评估机构在贯彻《指导意见》方面任重道远。首先,金融资产评估领域非常广阔,评估机构可在《指导意见》的指引下开拓新的市场领域;其次,评估机构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补充完善《指导意见》中尚需解决、完善的问题;最后,再好的规范也需要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执业人员去执行遵守,评估机构应提高职业操守,让《指导意见》真正指导评估实践而不是被歪曲或不恰当地使用。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建民谈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具有复杂性,以前对有些问题往往采取回避。《指导意见》从正面回答了许多难题。他表示将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充分发挥评估师的作用。他建议相关方面能够正确认识评估值与处置价格的关系,并在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加以合理运用,保证国有资产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同时防止出现“冰棍效应”。
天健兴业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吴建敏说,近几年做了较多的银行评估业务,评估过程中感觉找不到依据,因此对《指导意见》非常欢迎。中评协发布的规范文件能引起这么大的反响,说明行业自律能力增强。他建议,要在贷款抽样、变现率折扣的确定方面继续研究;要加大向银行宣传的力度,使银行正确理解评估。
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副总经理黎东标对《指导意见》的出台盼望已久。他具体建议:第一,结论的有效使用期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尽量缩短;第二,期后事项的处理、价值类型的确定、结论的表现形式等问题应当进一步研究;第三,应对评估机构进行相关培训。
中发国际评估公司副董事长陈思说,在大力推进金融改革的时机出台《指导意见》很有意义。与以前的准则、规范相比,《指导意见》有突破,如对报告格式、价值类型、结论有效期、结论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中锋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张梅说,《指导意见》提供了一个大的框架,在具体问题上,如基本假设与价值类型关系处理、折扣率的确定等方面应继续研究,银行、法院等对区间值的认同也需要重点关注。
中天宇资产评估事务所董事长刘云波认为,《指导意见》提供了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评估的行业定位、产品定位和作用有了规范性描述,澄清了认识;二是《指导意见》在价值类型方面初步解决了实务与基本准则的矛盾;三是《指导意见》对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提出了合理理解评估结论、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对资产处置进行合理决策的建议和要求。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少瑜说,《指导意见》回应了市场需求,借鉴了国际经验,对规范评估执业有帮助。下一步应当关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相关业务,如抵押品评估、资产处置价值分析等;不同假设条件组合出许多业务情景,不同情景会得出不同价值结论,因此应当关注业务中的假设条件。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评估管理部汪柏林说,《指导意见》打开了一个枷锁,也提供了一个链子。以前,按对其他资产评估的方法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受到许多限制,《指导意见》出台,打开了这个枷锁。《指导意见》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提出了具体要求,是一个链子,防止了打开枷锁后的“脱缰”现象。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评估咨询部经理周新宇说,《指导意见》的出台促进了对价值分析业务难度的一致理解,各方认识到价值分析业务复杂、难度大。执行价值分析时,应当尽可能量化各项指标,尽可能严谨,结论的区间值也不宜过大。价值分析的方法应当选择好,不同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结论。报告中披露信息的重点和数量应当把握好。今后,在实际操作中要注重合理把握评估业务与债权价值分析业务的使用范围。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部经理王悦谈到,每个评估机构对资产处置数据掌握程度不同,有自己的判断,因而在不同技术框架下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资产管理公司掌握许多资产处置数据,可以用来指导评估机构执业,应对这类数据进行整理。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的方式逐渐走向批量处理,同时也开始购买资产,应对相关评估进行研究。评估时还应考虑动态因素,因此提倡评估方法的多方案对比,对不同方法得出的结论作详细解释和对比。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审查办公室陈滨说《指导意见》提供了一个语言系统,使各相关当事方有了共同语言,促进了有效交流。《指导意见》应是一个起点,许多新的问题正在出现,要不断研究,继续探索创新。
(中标)
近年来,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发展较快,但在评估执业过程中缺乏系统的执业规范和操作指南。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引起监管部门和有关当事方的高度关注,亟待规范。2004年上半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始酝酿制定专门针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指导意见。在财政部金融司、银监会等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中评协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评估部门多次交换意见,就一些基本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于同年7月正式启动《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由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起草过程十分谨慎,在广泛听取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验和评估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稿。之后,中评协又多次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在网站上公开征集意见,先后形成了三十多个修改稿。特别是今年2月以来,在向财政部企业司、金融司汇报、协调过程中,中评协与资产管理公司、评估准则组成员保持密切联系,紧张、周密、细致地开展起草关键阶段的工作,在结构和内容上对《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最终得以形成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终稿,并于3月21日正式发布。
刘萍秘书长在讲话中首先对财政部金融司、银监会、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领导、特别是参与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专家表示感谢,感谢他们为《指导意见》的出台付出的大量劳动。她说,《指导意见》充分尊重评估实践,吸收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评估服务委托方和使用者、评估机构作为评估服务提供者的经验,本着求同存异的思想,对各资产管理公司和评估行业通行的合理做法予以肯定;在实践的基础上,《指导意见》在理论上作了进一步探索和提升,起草组对现行做法的理论依据和合理性进行了全面、系统地分析,并有选择地引进了评估理论的前沿成果;《指导意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对评估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带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良性循环。
刘萍秘书长接着强调了《指导意见》在几个方面的创新与突破。她说,《指导意见》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了定义,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指导意见》引进美国评估准则中“限制评估”概念,将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分为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即,评估师在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但评估师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合理性不应受到影响。这是一个重大突破,将对我国评估理论和实践产生重要影响。《指导意见》还针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评估对象模糊的特点,要求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的具体形态,充分考虑评估对象对评估业务的影响。《指导意见》对几种常用的价值类型进行了定义,并就委托方如何使用、评估师评估过程中如何选择进行了指引。这是基本准则正式提出价值类型概念后的第一次尝试。《指导意见》对现行较为成熟的几种债权价值分析方法予以认可,并以附件形式同时发布。《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价值分析结论的区间值形式,同时,为避免区间值在实践中滥用,要求评估师确信区间的合理性。《指导意见》还用较大篇幅提示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合理理解、使用评估报告和结论,如关注评估结论的时点性、关注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差异性、建议委托方和使用者在参考评估结论和分析结论的基础上结合资产处置方案及资产处置时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决策等。以上种种目的是引导使用者理性地使用评估专业服务。同时,监管部门亦应从理性的和专业的角度理解评估行为。
刘萍秘书长指出,为配合《指导意见》的实施,中评协及时加大了宣传力度。近几年来,资产评估行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评估实践和理论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指导意见》从理论和实务上做了较大的提升,有利于规范评估师执业行为,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规范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由于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和处置市场的复杂性,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难度比一般评估业务要大,《指导意见》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完善。
会上,代表们踊跃发言,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看法。财政部企业司刘学诗处长谈到,《指导意见》是报告使用者、行业协会、评估机构通力合作的产物,这样做成的文件才是有用的。这种起草方式可以推而广之。行政管理部门很早就开始管理金融领域的评估,也出台了相关文件,但没有现在这么系统、正规。当然,这与评估行业管理体制变动有关,评估协会分设,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理顺,客观上促成了文件的出台。金融评估业务潜力很大,评估机构应当在这方面多投入精力,做好这项业务,加大这方面的研究。《指导意见》的众多创新,开创了评估与金融结合的先河。金融评估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中国在这方面处于起步阶段,此前将非金融资产的评估方法不恰当地运用于金融资产的评估,损害了评估行业在金融界的声誉,也浪费了评估资源。《指导意见》的发布有利于规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但资产处置方和评估机构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没有减轻。今天的座谈会主要是报告提供者与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对话,这将有利于评估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端正认识,增进理解。
银监会监管一部王艳娟处长说,《指导意见》是针对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风险而制定的,对于规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规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需要各方通力合作,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单东辉赞赏中评协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认为对把握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风险是非常有益的。《指导意见》的出台解决了行业规范的问题,解决了委托方对评估师价值意见的判断问题。《指导意见》贴近实际,在制度上做出安排,便于操作。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价格应当是贴近市场的,评估是一个估价过程,评估机构的专业意见应当反映市场价值。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评估管理部程凤朝总经理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很有意义。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在系统内转发,对于系统内原有的评估规定,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为准。他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发展的要求。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与一般资产的评估业务不同,应当有专门的规范。此前由于没有专门准则的指导,评估时有些问题不好把握。《指导意见》构成了较完善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技术体系,可以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报告使用者在使用评估报告时有模糊认识,未合理界定评估功能和决策功能。《指导意见》在这方面进行了引导。《指导意见》从实践中升华,还要在实践中检验,应注意在执行过程中收集相关信息。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部张卫东总经理说,《指导意见》起草效率很高,适用性强,创新点多。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经转发,并准备在系统内进行培训。他建议,应注重与评估相关的咨询业务,对于不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如“三无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偿债能力等提出评估咨询办法;其次,应研究打包处置和批发处置的评估和尽职调查办法;再次,评估中要考虑财务和非财务因素的影响,使评估结论更符合市场处置需要。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审查办公室罗光处长谈到,《指导意见》非常必要,它严谨务实,满足了报告使用方的需要。中评协在《指导意见》起草过程中态度公正。关于报告使用者如何与《指导意见》对接,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做起:一是按有关要求复核内部制度;二是开展培训,重点培训如何委托、如何使用评估报告;三是与一些大型评估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对于具体评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评估机构尽量结合历史数据进行专业判断,避免滥用经验。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评估咨询部高级副经理孙凡雷说,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比较复杂,过去的一些评估操作没有完全反映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特点,未能明确不同评估方法的使用前提和使用假设。《指导意见》的出台解决了多年来的困惑。下一步应对细节问题进一步研究,如价值类型的运用等。
中国银行资产保全部朱映瑜副处长认为,各方在探讨解决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方面有进步。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国务院要求中国银行必须对股东和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场负责。针对前一阶段银行暴露的问题,他们正在研究如何加强内部管理。成立授信执行部,对贷后抵押品和不良资产进行联合管理正是其中的重要步骤之一。朱处长认为金融不良资产定价的问题需要尽快解决,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对外资产处置等对此都有迫切需要。
国家开发银行资产重组保全局抵质押管理处洪兴处长说,他们正在进行中长期贷款抵押品的动态质量管理,这种动态管理虽然不等同于正常资产评估,但在建立各项指标过程中,聘请了评估机构作为顾问,把评估专业服务引入到银行管理中。他提出两点建议:第一,评估机构应当进一步树立服务理念,要善于捕捉信息;第二,委托方选择评估机构时要重点关注评估机构的实力。
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沈琦说,与其他资产评估相比,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在评估对象的形态、产权权属、价值类型、处置方式和评估程序的执行方面等都有很大的不同,最大的特点是影响价值的参变量多,不确定性大。《指导意见》是对不确定性的挑战,它指导评估师关注和应对这些不确定性,对评估工作的指导意义很大,当然评估师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去思考、创新、总结和完善。
中和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杨志明认为,资产管理公司对推动《指导意见》的出台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前在评估对象确定方面存在问题,管理公司要求的和评估机构做的不是一回事;某些具体评估方法得不到监管部门认可,价值结论的形式也不能突破。《指导意见》出台后这些问题得到了解决。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季珉说,《指导意见》意义重大,体现了财政部、中评协、资产管理公司各方面对评估行业的大力支持。评估机构在贯彻《指导意见》方面任重道远。首先,金融资产评估领域非常广阔,评估机构可在《指导意见》的指引下开拓新的市场领域;其次,评估机构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补充完善《指导意见》中尚需解决、完善的问题;最后,再好的规范也需要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执业人员去执行遵守,评估机构应提高职业操守,让《指导意见》真正指导评估实践而不是被歪曲或不恰当地使用。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建民谈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具有复杂性,以前对有些问题往往采取回避。《指导意见》从正面回答了许多难题。他表示将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充分发挥评估师的作用。他建议相关方面能够正确认识评估值与处置价格的关系,并在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加以合理运用,保证国有资产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同时防止出现“冰棍效应”。
天健兴业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吴建敏说,近几年做了较多的银行评估业务,评估过程中感觉找不到依据,因此对《指导意见》非常欢迎。中评协发布的规范文件能引起这么大的反响,说明行业自律能力增强。他建议,要在贷款抽样、变现率折扣的确定方面继续研究;要加大向银行宣传的力度,使银行正确理解评估。
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副总经理黎东标对《指导意见》的出台盼望已久。他具体建议:第一,结论的有效使用期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尽量缩短;第二,期后事项的处理、价值类型的确定、结论的表现形式等问题应当进一步研究;第三,应对评估机构进行相关培训。
中发国际评估公司副董事长陈思说,在大力推进金融改革的时机出台《指导意见》很有意义。与以前的准则、规范相比,《指导意见》有突破,如对报告格式、价值类型、结论有效期、结论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中锋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张梅说,《指导意见》提供了一个大的框架,在具体问题上,如基本假设与价值类型关系处理、折扣率的确定等方面应继续研究,银行、法院等对区间值的认同也需要重点关注。
中天宇资产评估事务所董事长刘云波认为,《指导意见》提供了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评估的行业定位、产品定位和作用有了规范性描述,澄清了认识;二是《指导意见》在价值类型方面初步解决了实务与基本准则的矛盾;三是《指导意见》对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提出了合理理解评估结论、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对资产处置进行合理决策的建议和要求。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少瑜说,《指导意见》回应了市场需求,借鉴了国际经验,对规范评估执业有帮助。下一步应当关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相关业务,如抵押品评估、资产处置价值分析等;不同假设条件组合出许多业务情景,不同情景会得出不同价值结论,因此应当关注业务中的假设条件。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评估管理部汪柏林说,《指导意见》打开了一个枷锁,也提供了一个链子。以前,按对其他资产评估的方法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受到许多限制,《指导意见》出台,打开了这个枷锁。《指导意见》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提出了具体要求,是一个链子,防止了打开枷锁后的“脱缰”现象。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评估咨询部经理周新宇说,《指导意见》的出台促进了对价值分析业务难度的一致理解,各方认识到价值分析业务复杂、难度大。执行价值分析时,应当尽可能量化各项指标,尽可能严谨,结论的区间值也不宜过大。价值分析的方法应当选择好,不同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结论。报告中披露信息的重点和数量应当把握好。今后,在实际操作中要注重合理把握评估业务与债权价值分析业务的使用范围。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部经理王悦谈到,每个评估机构对资产处置数据掌握程度不同,有自己的判断,因而在不同技术框架下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资产管理公司掌握许多资产处置数据,可以用来指导评估机构执业,应对这类数据进行整理。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的方式逐渐走向批量处理,同时也开始购买资产,应对相关评估进行研究。评估时还应考虑动态因素,因此提倡评估方法的多方案对比,对不同方法得出的结论作详细解释和对比。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审查办公室陈滨说《指导意见》提供了一个语言系统,使各相关当事方有了共同语言,促进了有效交流。《指导意见》应是一个起点,许多新的问题正在出现,要不断研究,继续探索创新。
(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