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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位加拿大籍华人,最近刚刚加盟汕头大学法学院的杨诚教授经历颇为独特。他1980年代在国内教过书,当过律师、记者。后来在加拿大多年,长期从事中西方刑法比较研究,主持了多个加拿大政府的对华刑事司法合作项目,还曾作为加拿大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与中加两国政府间的人权对话。澳门回归后,他在澳门担任法学院教授和博导。2001年10月,加拿大政府聘请他作为政府方面的专家证人,参与了赖昌星案件的审理。今年3月,他又作为海外列席代表之一,参加了十一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
“杨博士的证词压倒了赖昌星一方所有证人的证词”
“从2000年加拿大政府拘捕赖昌星,这个案子在加拿大已经延续了8年,至今还在继续。有人以为加拿大政府在保护赖昌星,拒绝遣返赖昌星。实际上,加拿大政府(移民部)早已认定赖昌星是非法移民,8年来一直要把他送回中国,这一点从来没有改变。可是赖昌星和他的律师充分地利用了加拿大漫长的诉讼程序,通过不断诉讼使得加拿大政府的这一决定至今难以执行。”
赖昌星案不仅是加拿大历史上审理时间最长、耗资最大的难民案件,而且双方在诉讼中都全力以赴提供证据,还各自聘请了多名专家证人。杨诚就是加拿大政府方面聘请的四位专家证人之一。
“我想移民部请我出庭是因为我对中加两国有关的法律及国际法上的规范都比较熟悉。我在中国受过多年的法学教育,后来在加拿大读博士时又受过比较彻底的西方教育。而且,我在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工作达十余年,与加拿大的司法部门、公检法机关、法学界、律师界乃至于监狱部门等都有广泛的联系。同时,我对中国法制的发展一直十分关注。在加拿大居住期间,我平均每年有大约100天在中国访问,与中央和地方的司法部门及许多法学院校开展频繁的交流,还曾经作为加拿大代表团成员参加中加政府之间的双边人权对话。这在欧美研究中国法律的人之中是十分少见的。”
因为他的特殊经历和学识,加拿大政府请他专程从澳门赶往温哥华出庭作证。
2001年赖昌星案件的庭审过程长达三个多月,赖昌星夫妻出庭达几十天。每个出庭证人都要接受移民部和赖昌星双方律师的反复盘问。杨诚回忆,因为他是加拿大政府方面最后出庭的专家证人,要对双方已经出庭的全部证人和提交的各种证据发表意见,作证过程长达整整三天。赖昌星聘请的律师是曾任全加律协难民法委员会主席的知名律师马塔斯。在法庭上,杨诚与马塔斯唇枪舌剑,激烈交锋,加拿大媒体称之为“杨诚斗马塔斯,法庭爆火花”。
马塔斯抛出一系列赖昌星不能被遣返的理由,比如:远华案是个“假案”,是中国政治斗争的产物;如果被遣返回国,赖昌星可能被判死刑;中国外交部作出的不判死刑的承诺不可靠,对法院无效;即使不判死刑,赖完全有可能会在监狱内被“整死”,等等。
杨诚对此进行了逐一的驳斥。他在法庭上说:“据我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的了解,说远华案这样规模的案件是‘假案’,简直是闻所未闻、违背常识。中国外交部给加拿大的外交承诺明文转达了中国最高法院的意见,全国法院都必须遵行。”
对于赖昌星的专家证人提出“中国的审判不必公开,而且可以任意定罪”。杨诚当庭提议:“各位可以到上海虹桥路和中山西路的交叉路口去看一看。在那里,可以看到一个巨大的电子屏幕,上面滚动播出着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公告。用这种方式公告审判日期的,我在欧美不少国家尚未见到过。不信各位可以飞去上海核实。”
对于所谓“中国监狱要整死一个犯人很容易”的说法,杨诚反问道:“不知道你有没有到中国的监狱去过?我每年都去访问一些中国的监狱。我相信在中国监狱要整死一个人的后果很严重。如果监狱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不仅检察院要调查,监狱长本人还得到北京向司法部部长解释。这条规矩你知道吗?”
马塔斯还声称,李纪周等其他涉案人员在“双规”期间所作的证言没有效力,因为“双规”是非法拘留,侵犯人权。杨诚说,李纪周等人都是中共党员,在入党时宣誓“服从党的纪律”,这是对接受党内调查的自愿承诺,因此不存在侵犯人权的问题。就像当兵的人在入伍时宣过誓,到了战时就不能以生命权为由拒绝冲锋,消防队员在发生火灾的时候,也不能拒绝去救火一样。杨诚告诉法庭:“我的所有证词都是有据可查的。1994年3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对‘双规’有明文规定。”
难民法庭在2002年对赖昌星一案做出的判决长达294页。这份加拿大有史以来篇幅最长的难民案判决书对每个出庭证人的证词都做了评价。对杨诚的评价是这样的:“由于杨博士对中国的司法制度各种细节极为了解,所以,我们认为他证词的效力压倒了赖昌星方面所有证人证词的效力。”
加拿大为什么至今不认赖昌星是难民
为什么赖昌星不是难民?杨诚介绍说,联合国难民公约的定义是:由于政治观点、宗教、种族或者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的原因而受到迫害的人属于难民。公约同时规定,被指控犯有严重的刑事罪行者不是难民。
在加拿大政府和法庭看来,赖昌星不属于公约规定的这四种难民的情况,但符合 “不是难民”的标准。因此,加拿大移民部和难民法庭否定了他的难民地位。从2002年在难民法庭败诉开始,赖昌星要求联邦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均遭败诉。他在2005年上诉到最高法院,结果最高法院不予受理。至此,赖案在法律上的性质已经确定,今后也不会被推翻。
但加拿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遣返前,即使是被认定为不是难民而是外国逃犯的人,也有权申请进行遣返前的风险评估,也就是说要评估他被遣返后会不会遭遇到死刑、酷刑等风险。“这又可以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移民部在2006年完成第一次评估,认为没有风险。赖昌星诉到联邦法院要求推翻。2007年,法院裁定认为评估的说服力不够。所以,移民部只好进行第二次评估。案件也就拖了下来。至今还没有见到结论。”
在这8年的诉讼中,赖昌星的日子大概也不好过。据杨诚回忆,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赖昌星夫妇就坐在距离他不到一米的地方。“整个庭审都是用英文进行的,他们一个字也听不懂,靠旁边坐着的一个翻译耳语同传。我们的语速很快,又是专业问题,翻译很累,他们听得更累。后来他夫妻二人干脆趴在桌子上睡觉。”
杨诚说,中加两国政府对这个案子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都希望尽快遣返赖昌星。“被控直接引发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的泰国银行家萨克西纳逃到加拿大10多年,与加拿大政府打了十几年的官司,结果一败涂地,最终还是挂在加拿大要驱逐出境的名单上。赖昌星即使在加拿大再呆上一两年,也始终是在要被驱逐的名单上。”
目睹8年来赖昌星案的演变过程,杨诚发现一些西方人士对中国的情况很不了解,有不少偏见。“比如有一位赖昌星的专家证人竟然认为中国的法官都贪污受贿,检察官都刑讯逼供,律师根本不敢辩护。我在法庭上说,这是胡说八道。我20多年来接触过的中国法官,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人数不下数百人,其中成为贪官的寥寥无几。中国的检察机关不仅对刑讯逼供严加查处,而且在检察官培训课程中专门编写了惩治刑讯逼供罪的案例教材。我当庭出示了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制的这本教材,被法庭接受为证据。我说我在1980年代就在上海当过多年的辩护律师,从未因此受到过官方的迫害。”
杨诚说,中国在法制方面加强与西方国家的沟通交流是十分必要的。“中国改革后的司法制度与国际公约标准的距离大大缩小了,但是外界并不了解。在这方面还有一些差距和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否则,中国在国际司法合作中有时会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
“我最大的心愿是促进中加法制交流”
杨诚在1995年加盟在温哥华的联合国附属机构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担任高级研究员和中国项目主任,10多年来主持实施了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出资的一系列对华刑事司法合作交流项目。如刑事诉讼法改革、联合国刑事司法标准、国际人权公约贯彻实施、反腐败公约贯彻实施、检察制度改革、社区矫正和罪犯风险评估合作研究等等。目前,还在进行的有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合作开展的中加检察改革大型项目,和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合作的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研究项目等。
“这些项目是中加在法治和司法领域最先开展的合作项目,可以说是开辟了两国合作的新领域。加拿大政府提供了数百万加元的经费。合作成果受到两国法律界的高度重视。1998年加拿大总理克雷蒂安访华时,高度赞扬了我们同中国司法部合作实施的中加法律援助立法研究项目。”
杨诚回忆说:“我们近10年来同中国监狱学会开展的关于社区矫正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是一个成功的项目。”社区矫正,就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内加以纠正,这要求设立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机构,建立一套由政府牵头、有社区内各组织、志愿者和犯罪人及其家属参与的工作体制,提供一套科学而人道的矫正科目,促进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
杨诚介绍说,比起监狱关押,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法有很多好处。“刑期短的犯人在监狱里反而容易学坏。刑期长的犯人刑满释放后,很多人不能融入社会,容易再次犯罪。社区矫正能帮助犯人完成从被剥夺自由向恢复自由的平稳过渡。在国际上,经社区矫正后,犯人的重犯率较低。而且,社区矫正的费用较低,在加拿大只相当于监狱矫正的五分之一。”
1998年,杨诚和他的加拿大同事接待了中国第一个监狱代表团。这个由中国监狱学会组织的高级代表团在访问中对加拿大的社区矫正表示了浓厚兴趣,在回国后就提出要研究社区矫正制度。此后,加拿大监狱局长和假释委员会主席等高官同杨诚多次访华,并在加拿大热情接待了几批中国官员的专项考察。2002年8月,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在上海启动了全国第一个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经调查,对于试行的结果,犯人、犯人家属和社会都非常满意。”2003年,在北京、天津、江苏等6个东部省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现在,试点工作已在全国18个省展开。
除了社区矫正,杨诚还参与了中加法律援助合作项目。1997年,杨诚在加拿大的国际中心主持开展与中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的合作,并在次年启动中加法律援助立法研究项目。此后,联合国和欧美多个国家也相继在这个领域中开展对华合作。在此基础上,加拿大在2003年启动了新的中加法律援助项目,并请杨诚担任加方高级顾问。
据杨诚介绍,这些项目也使加拿大朋友理解了中国法制的巨大进步,亲眼看到在中国让穷人获得法律援助已经成为活生生的现实。
“赖昌星案件只是中加之间的一个小插曲。中加在法制领域的合作才是主流。在这方面,中加两国的专家不仅有合作的意愿,而且已经找到了共同感兴趣的话题,能够形成互利共赢的结果。”杨诚说,“海外华人不仅应该是促进中外经贸合作的渠道,也应该是帮助中外文化交流的桥梁。我这些年来有幸为中西法制交流做了一些工作。今后,我的最大心愿仍是促进中外法制交流,特别是中国和加拿大这两个伟大国家之间的合作。”
“杨博士的证词压倒了赖昌星一方所有证人的证词”
“从2000年加拿大政府拘捕赖昌星,这个案子在加拿大已经延续了8年,至今还在继续。有人以为加拿大政府在保护赖昌星,拒绝遣返赖昌星。实际上,加拿大政府(移民部)早已认定赖昌星是非法移民,8年来一直要把他送回中国,这一点从来没有改变。可是赖昌星和他的律师充分地利用了加拿大漫长的诉讼程序,通过不断诉讼使得加拿大政府的这一决定至今难以执行。”
赖昌星案不仅是加拿大历史上审理时间最长、耗资最大的难民案件,而且双方在诉讼中都全力以赴提供证据,还各自聘请了多名专家证人。杨诚就是加拿大政府方面聘请的四位专家证人之一。
“我想移民部请我出庭是因为我对中加两国有关的法律及国际法上的规范都比较熟悉。我在中国受过多年的法学教育,后来在加拿大读博士时又受过比较彻底的西方教育。而且,我在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工作达十余年,与加拿大的司法部门、公检法机关、法学界、律师界乃至于监狱部门等都有广泛的联系。同时,我对中国法制的发展一直十分关注。在加拿大居住期间,我平均每年有大约100天在中国访问,与中央和地方的司法部门及许多法学院校开展频繁的交流,还曾经作为加拿大代表团成员参加中加政府之间的双边人权对话。这在欧美研究中国法律的人之中是十分少见的。”
因为他的特殊经历和学识,加拿大政府请他专程从澳门赶往温哥华出庭作证。
2001年赖昌星案件的庭审过程长达三个多月,赖昌星夫妻出庭达几十天。每个出庭证人都要接受移民部和赖昌星双方律师的反复盘问。杨诚回忆,因为他是加拿大政府方面最后出庭的专家证人,要对双方已经出庭的全部证人和提交的各种证据发表意见,作证过程长达整整三天。赖昌星聘请的律师是曾任全加律协难民法委员会主席的知名律师马塔斯。在法庭上,杨诚与马塔斯唇枪舌剑,激烈交锋,加拿大媒体称之为“杨诚斗马塔斯,法庭爆火花”。
马塔斯抛出一系列赖昌星不能被遣返的理由,比如:远华案是个“假案”,是中国政治斗争的产物;如果被遣返回国,赖昌星可能被判死刑;中国外交部作出的不判死刑的承诺不可靠,对法院无效;即使不判死刑,赖完全有可能会在监狱内被“整死”,等等。
杨诚对此进行了逐一的驳斥。他在法庭上说:“据我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的了解,说远华案这样规模的案件是‘假案’,简直是闻所未闻、违背常识。中国外交部给加拿大的外交承诺明文转达了中国最高法院的意见,全国法院都必须遵行。”
对于赖昌星的专家证人提出“中国的审判不必公开,而且可以任意定罪”。杨诚当庭提议:“各位可以到上海虹桥路和中山西路的交叉路口去看一看。在那里,可以看到一个巨大的电子屏幕,上面滚动播出着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公告。用这种方式公告审判日期的,我在欧美不少国家尚未见到过。不信各位可以飞去上海核实。”
对于所谓“中国监狱要整死一个犯人很容易”的说法,杨诚反问道:“不知道你有没有到中国的监狱去过?我每年都去访问一些中国的监狱。我相信在中国监狱要整死一个人的后果很严重。如果监狱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不仅检察院要调查,监狱长本人还得到北京向司法部部长解释。这条规矩你知道吗?”
马塔斯还声称,李纪周等其他涉案人员在“双规”期间所作的证言没有效力,因为“双规”是非法拘留,侵犯人权。杨诚说,李纪周等人都是中共党员,在入党时宣誓“服从党的纪律”,这是对接受党内调查的自愿承诺,因此不存在侵犯人权的问题。就像当兵的人在入伍时宣过誓,到了战时就不能以生命权为由拒绝冲锋,消防队员在发生火灾的时候,也不能拒绝去救火一样。杨诚告诉法庭:“我的所有证词都是有据可查的。1994年3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对‘双规’有明文规定。”
难民法庭在2002年对赖昌星一案做出的判决长达294页。这份加拿大有史以来篇幅最长的难民案判决书对每个出庭证人的证词都做了评价。对杨诚的评价是这样的:“由于杨博士对中国的司法制度各种细节极为了解,所以,我们认为他证词的效力压倒了赖昌星方面所有证人证词的效力。”
加拿大为什么至今不认赖昌星是难民
为什么赖昌星不是难民?杨诚介绍说,联合国难民公约的定义是:由于政治观点、宗教、种族或者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的原因而受到迫害的人属于难民。公约同时规定,被指控犯有严重的刑事罪行者不是难民。
在加拿大政府和法庭看来,赖昌星不属于公约规定的这四种难民的情况,但符合 “不是难民”的标准。因此,加拿大移民部和难民法庭否定了他的难民地位。从2002年在难民法庭败诉开始,赖昌星要求联邦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推翻原判,均遭败诉。他在2005年上诉到最高法院,结果最高法院不予受理。至此,赖案在法律上的性质已经确定,今后也不会被推翻。
但加拿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遣返前,即使是被认定为不是难民而是外国逃犯的人,也有权申请进行遣返前的风险评估,也就是说要评估他被遣返后会不会遭遇到死刑、酷刑等风险。“这又可以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移民部在2006年完成第一次评估,认为没有风险。赖昌星诉到联邦法院要求推翻。2007年,法院裁定认为评估的说服力不够。所以,移民部只好进行第二次评估。案件也就拖了下来。至今还没有见到结论。”
在这8年的诉讼中,赖昌星的日子大概也不好过。据杨诚回忆,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赖昌星夫妇就坐在距离他不到一米的地方。“整个庭审都是用英文进行的,他们一个字也听不懂,靠旁边坐着的一个翻译耳语同传。我们的语速很快,又是专业问题,翻译很累,他们听得更累。后来他夫妻二人干脆趴在桌子上睡觉。”
杨诚说,中加两国政府对这个案子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都希望尽快遣返赖昌星。“被控直接引发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的泰国银行家萨克西纳逃到加拿大10多年,与加拿大政府打了十几年的官司,结果一败涂地,最终还是挂在加拿大要驱逐出境的名单上。赖昌星即使在加拿大再呆上一两年,也始终是在要被驱逐的名单上。”
目睹8年来赖昌星案的演变过程,杨诚发现一些西方人士对中国的情况很不了解,有不少偏见。“比如有一位赖昌星的专家证人竟然认为中国的法官都贪污受贿,检察官都刑讯逼供,律师根本不敢辩护。我在法庭上说,这是胡说八道。我20多年来接触过的中国法官,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人数不下数百人,其中成为贪官的寥寥无几。中国的检察机关不仅对刑讯逼供严加查处,而且在检察官培训课程中专门编写了惩治刑讯逼供罪的案例教材。我当庭出示了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制的这本教材,被法庭接受为证据。我说我在1980年代就在上海当过多年的辩护律师,从未因此受到过官方的迫害。”
杨诚说,中国在法制方面加强与西方国家的沟通交流是十分必要的。“中国改革后的司法制度与国际公约标准的距离大大缩小了,但是外界并不了解。在这方面还有一些差距和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否则,中国在国际司法合作中有时会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
“我最大的心愿是促进中加法制交流”
杨诚在1995年加盟在温哥华的联合国附属机构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担任高级研究员和中国项目主任,10多年来主持实施了加拿大国际发展署出资的一系列对华刑事司法合作交流项目。如刑事诉讼法改革、联合国刑事司法标准、国际人权公约贯彻实施、反腐败公约贯彻实施、检察制度改革、社区矫正和罪犯风险评估合作研究等等。目前,还在进行的有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合作开展的中加检察改革大型项目,和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合作的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研究项目等。
“这些项目是中加在法治和司法领域最先开展的合作项目,可以说是开辟了两国合作的新领域。加拿大政府提供了数百万加元的经费。合作成果受到两国法律界的高度重视。1998年加拿大总理克雷蒂安访华时,高度赞扬了我们同中国司法部合作实施的中加法律援助立法研究项目。”
杨诚回忆说:“我们近10年来同中国监狱学会开展的关于社区矫正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是一个成功的项目。”社区矫正,就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内加以纠正,这要求设立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机构,建立一套由政府牵头、有社区内各组织、志愿者和犯罪人及其家属参与的工作体制,提供一套科学而人道的矫正科目,促进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
杨诚介绍说,比起监狱关押,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法有很多好处。“刑期短的犯人在监狱里反而容易学坏。刑期长的犯人刑满释放后,很多人不能融入社会,容易再次犯罪。社区矫正能帮助犯人完成从被剥夺自由向恢复自由的平稳过渡。在国际上,经社区矫正后,犯人的重犯率较低。而且,社区矫正的费用较低,在加拿大只相当于监狱矫正的五分之一。”
1998年,杨诚和他的加拿大同事接待了中国第一个监狱代表团。这个由中国监狱学会组织的高级代表团在访问中对加拿大的社区矫正表示了浓厚兴趣,在回国后就提出要研究社区矫正制度。此后,加拿大监狱局长和假释委员会主席等高官同杨诚多次访华,并在加拿大热情接待了几批中国官员的专项考察。2002年8月,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在上海启动了全国第一个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经调查,对于试行的结果,犯人、犯人家属和社会都非常满意。”2003年,在北京、天津、江苏等6个东部省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现在,试点工作已在全国18个省展开。
除了社区矫正,杨诚还参与了中加法律援助合作项目。1997年,杨诚在加拿大的国际中心主持开展与中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的合作,并在次年启动中加法律援助立法研究项目。此后,联合国和欧美多个国家也相继在这个领域中开展对华合作。在此基础上,加拿大在2003年启动了新的中加法律援助项目,并请杨诚担任加方高级顾问。
据杨诚介绍,这些项目也使加拿大朋友理解了中国法制的巨大进步,亲眼看到在中国让穷人获得法律援助已经成为活生生的现实。
“赖昌星案件只是中加之间的一个小插曲。中加在法制领域的合作才是主流。在这方面,中加两国的专家不仅有合作的意愿,而且已经找到了共同感兴趣的话题,能够形成互利共赢的结果。”杨诚说,“海外华人不仅应该是促进中外经贸合作的渠道,也应该是帮助中外文化交流的桥梁。我这些年来有幸为中西法制交流做了一些工作。今后,我的最大心愿仍是促进中外法制交流,特别是中国和加拿大这两个伟大国家之间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