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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构建我国民族法学基本学科和学科体系的理论基石。本文所论述的民族法学虽然是法学与民族学相互衔接与交叉的学科 ,但该学科的内容主要是指建立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基础之上的、关于多民族国家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学说。其体系不同于过去从民族学、人类学的视角提出的框架结构 ,而是一门有别于“法人类学”、“法民族学”和“少数民族习惯法学”的新兴法学学科。民族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它是在我国不断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体现了我国民族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