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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学的价值中立与伦理视角
金融需要讲伦理吗?金融和伦理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金融学界。现在,也许大多数经济学家会以为,经济学应该是“价值无涉”或者是“价值中立”的,即经济学不涉及价值判断问题。但是,这个观点仍旧引起巨大的争议。从经济理论而言,有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之分,前者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后者回答“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从实证的角度来说,经济学必须从已有的事实出发,以经验数据为基础,通过一定的数学或计量方法而获得可靠的结论。但是经济理论演绎所获得的结论本身仍旧不能回避价值判断问题。经济学在关注有限资源约束条件下的最优配置问题的同时,不仅要解决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问题,而且必须回答与资源配置效果相关的公平问题、环境问题和福利问题,也就是要回答与伦理判断相关的“什么是善”的问题。如果最终不能对这些问题给予完满的解决,经济学理论仍旧是苍白的。现代经济学要真正进入“现代”阶段,而不是继续停留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前现代阶段”,就必须与伦理学再次联姻。实际上,现代经济学关于增长的理论、关于发展的理论,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注入了价值判断的因素,因为一个“好”的增长与一个“坏”的增长,其对人类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在经济学的所有分支中,金融学可能是最富于实证色彩的一个领域。运用经验数据对客观事实进行系统研究,这是大多数金融学理论工作者一贯坚持的研究方法。而在实践中,最佳的金融决策或金融产品的设计无外乎是在既定金融资本禀赋下,求得风险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虽则风险和收益往往是相匹配的。所以,大部分金融学家或金融实践者都一定会坚持,金融学是一门仅仅依赖于可视事实的客观科学,在其研究过程中应该排除价值判断,它不涉及价值观的问题,不回答“何为善”的问题。
但是这些“金融学不作价值判断”的信条在现实中很容易碰到麻烦和挑战。在银行、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保险公司乃至于金融监管部门里工作的人士,几乎每天碰到与“什么是好的”与“什么是坏的”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仅仅用实证主义的金融理论是不够的,他能很快就会发现纯粹技术主义的金融学其实是苍白无力的。对于什么是一项好的兼并收购而什么是恶意的兼并收购,什么是一项好的商业银行贷款而什么是一项坏的银行贷款,什么是好的保险公司条款而什么是一项坏的保险公司条款,什么样的公司财务计划或投资计划才是对社区或社会福利有益的,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现有的金融理论仅仅从实证角度来说是不能够回答的,但是实践者的困惑仍然存在。如果在金融学中不引入价值判断,不作规范性的描述,那么这些困惑永远得不到清除。
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伦理视角在金融学中的重要性。金融理论和投资理论的一个基本信条是,公司所有金融和投资活动以及其他行为的目的是实现股东财富和利益的最大化。这个信条已经成为所有金融领域从业者和公司经理人的一种不可替代的信念。但是这个信条不仅仅是一个实证命题,而且是一个带有价值观念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如何才能实现股东财富和利益的最大化?这里涉及到对公司金融投资活动以及其他行为的性质、手段以及达到的效果的评价。第二个问题,更为严肃的是,什么才是股东财富与利益的最大化?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与所在社区利益、所在社会利益有何种内在关系?而且,在股东利益最大化与社区利益乃至社会利益出现冲突的时候,如何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协调?这两大问题,实际上都与价值判断有直接关系。我们探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和金融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实际上不管是企业社会责任(CSR)还是社会责任投资,最终都涉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与社区利益乃至社会利益如何和谐统一的问题。比如,当一项公司金融投资行为有可能损害当地社区的文化传统或自然环境的时候,尽管这项金融投资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但是由于它有悖于保护社区文化传统或自然环境,这项金融投资活动仍然应该被视为“坏的投资”而不应该被视为“好的投资”。在侗族传统社区中的民族村寨里广泛设立巨大的可口可乐公司广告牌的做法显然是不适宜的,而砍伐大量西伯利亚原始森林来铺设石油管道也显然是不适宜的。
一个最近的案例可以说明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个金融理论信条在专业人士当中是如何根深蒂固以及如何有害。王石是我国著名房地产企业万科集团的总裁。在2008年5月12日四川发生震惊中外的大地震后,很多富有爱心的个人和企业倾囊相助,纷纷向灾区捐款捐物,表示对灾区的人道主义关怀,鼓励灾区人民重建家园。在很多企业捐出几百万,上千万以至上亿善款的时候,王石对外宣布万科集团将捐助20万元。问题并不在于捐献数目的多寡,因为每一分捐款都代表着捐助者的爱心;问题在于王石为20万元捐款所做的声明。当无数网民在网上对王石捐20万元作出集体质疑的时候(当然对捐物者提出这种质疑的行为并不值得提倡,因为捐多捐少是捐助者的自由,即使不捐也是一个人的自由),王石却发表声明说,万科集团的一切决策都是为了股东利益,20万元捐款已经达到了万科集团董事会所能决定的捐款上限;并且,他认为在四川地震灾害中,万科20万元的捐助是一个合适的数目,而且万科集团也不鼓励员工捐出10元以上的钱。王石措辞强硬且冷冰冰的声明立即遭到了舆论的强烈反应和巨大争议。且不说一个在国内首屈一指的房地产商捐出20万元善款是否数目太少(不讨论这个问题的理由上面已经讲过),单是这个声明所显示出来的态度就足以激怒所有富有爱心和责任感的公众。王石发表声明后,舆论大哗,民众质疑之声鼎沸,王石和万科集团处于极为尴尬不利的境地之中。从王石声明来看,表面上来说王石是在维护股东利益,是坚持了所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表面上看来,王石作为一个经理人,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不擅自作决定,本身也是无可厚非,甚至是值得赞扬的。但是,从更深层的角度来说,王石这份并不理智也并不高明的声明却最终损害了万科集团的股东利益。因为,在这场巨大的罕见灾害面前,很多爱心企业已竭尽全力捐款捐物,而与这些企业对照,万科集团就显得有些冷漠,消极而且墨守成规。实际上,董事会以前作出的20万元捐助上限的规定,也是可以召开董事会议进行调整的(很多企业实际就是在地震灾害之后召开紧急董事会作出捐款决策),并不是一朝制订就万世不可更改的成命;一个巨型房地产公司,拿出20万元捐款,也远远不是一个“合适的数目”,王石后来在向公众的致歉信中就这个说法表示了歉意;而且,万科员工捐款不超过10元的建议也颇匪夷所思。所有这些语言和行动,都使万科集团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和企业公众形象大打折扣。而企业一旦出现公众形象危机和信任危机,尤其是一个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一旦出现这样的公众信任危机,其后果将不 堪设想。其结果是,不仅不会保证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反而正好背道而驰。这就说明,仅仅教条主义地坚守“股东利益最大化”这样一个金融理论原则,而不能在现实中适当地协调股东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不能在这个原则之中更多地注重其“伦理考虑”和“社会责任视角”,其结果只能与“股东利益最大化”适得其反。王石和万科集团捐款的案例,给我国企业上了一堂极为生动的金融伦理和商业伦理课程,使他们懂得在金融原则中注入伦理维度的重要性。在公众、股东、董事会的压力下,一向特立独行的王石终于写下了恳切的致歉信,说明他确实也最终承认了其声明给公司股东和公司利益带来的巨大消极影响,明白了仅仅教条主义地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是非常肤浅而短视的。
二、金融伦理是金融法律的基石与保护神
美国是金融法律最为严格和繁复的国家,但是美国这次金融危机暴露了美国在金融法律方面的脆弱性和巨大缺陷。伦理与法律的关系,已经是学术界争议多年而没有结果的话题。法学家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法律界定的清晰性及对社会经济各领域明显的强有力约束与惩罚功能,以此来强调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尤其是当代中国强调“以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的重要性被过度地关注了。而伦理学家则认为,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而伦理道德在社会中则有更广泛的约束与激励功能,其作用的领域更多,其实施的成本也更低。有些学者,包括经济学家在内,甚至以为最好的社会其实是不需要法律的,在一个伦理秩序非常好的地方,传统伦理与道德习俗会自动调整多种利益关系,以非常低的社会成本来维持社会的运转,根本用不到法律。这种观点在中国有悠久的传统,在《镜花缘》这部古典小说所描述的“君子国”中,人们之间的交往谦让有礼,根本用不到法律来管理社会生活。而在两千多年前的《论语》中,孔子也说治理得最好的社会是“无讼”,没有诉讼的社会是治理的最佳境界。
金融伦理与金融法律的关系也同样复杂。毫不夸张地说,在所有商业经济活动中,金融领域的法律规范最为繁复,一个国家在证券交易、保险交易、商业银行、公司金融等方面的定法文献真可谓汗牛充栋。在中国,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之作,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还制订了数目庞大的部门规章与暂行条例,这些“准法律”在约束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中的交易行为的时候也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再多的法律条文,再严密繁琐的法律规定都不能自动保证金融市场的秩序与对金融机构约束的有效性。从我们以上章节所讨论的大量金融违规和金融腐败案例可以看出,如此繁复的法律并没有保证金融市场治理的有效性,在大部分时候,基于金融伦理的从业人员自律是金融市场更有效治理的基础。因此,虽然不能简单化地想当然地认为“金融伦理可以替代金融法律”,但是如果金融做从业人员可以保持基于金融伦理的自律行为,那么金融市场治理与管理的有效性必然大为提高。
因此,金融伦理的首要功能在于,它是金融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也就是说,金融法律之所以能够使金融市场保持秩序,其管制功能之所以能够有效发挥,关键在于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中的从业者能够进行以伦理为基础的自律。如果从业者丧失了这种以金融伦理为基础的自律,那么法律的功能则仅仅限于事后的惩罚。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证券法律似乎惩罚了很多违规的交易者和上市公司,但是这些惩罚似乎并没有震慑作用,甚至“激发”了更多的交易者和上市公司的“违规热情”,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交易者和上市公司还缺乏基于金融伦理的自律意识,仅仅依靠金融法律的“他律”是不能奏效的。
金融伦理的作用还在于能够营造一种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健运作和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文化,而这种伦理文化则是金融体系保持有效运转的前提,一旦这种文化遭到破坏,则整个金融体系很容易陷于危机之中。东亚金融危机从直接原因而言似乎是国际投机资本对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的袭击而引起的,但是其根本原因却在于这些国家扭曲的金融伦理与金融文化。在正常的金融伦理原则下,商业银行应该成为稳健的经营者,关注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极力避免从事高风险的投机活动;同时,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应该是一种严谨的投资关系,商业银行出于谨慎与信用风险管理的角度,应该对企业的资产负责和财务状况进行严谨的审查,以此作为贷款的依据。但是东亚国家却鼓励了一种相反的金融伦理,商业银行作为存款人的代理人并不遵循稳健与信用的原则,而是将大量资本不适当地用于房地产、外汇以及资本市场的短期投机行为,结果推动了市场泡沫的形成。同时,由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扭曲关系,商业银行并不十分严谨地对待企业的信用与财务指标,而是过分注重“关系”,使商业银行累积了过多的不良贷款与风险。这种不健康的金融伦理所造就的“裙带资本主义”,彻底破坏了一个金融体系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结果导致东亚金融危机的发生。
而中国证券市场投资文化与金融伦理的扭曲对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长久损害也充分说明伦理的重要性。中国证券市场中流行着一种所谓的“庄家文化”。所谓庄家,就是那些利用自身在资金或信息上的垄断性优势进行股票价格操纵以达到获取巨额垄断利润的集团或组织,他使用的主要手段是欺诈等不法手段,其惟一的目的是攫取超额利润。对于流行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庄家文化”,有评论者这样说: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文化的扭曲,可能是比制度建设滞后更为长期的一个危害。制度是可以短时间内模仿的,而文化则需要长期的学习。而一旦一个坏的投资文化已经定型,其纠正则可能难上加难。中国证券市场中根深蒂固的‘庄家崇拜’……这种恶劣的投资文化,与其说是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权威人格在股市中的体现,倒不如说是广大投资者在长期的投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用自己的血汗钱换来的至理名言。投资文化作为一种没有明示的制度,有时候会比明示的制度和规范作用更大。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是,投资人在做出投资行为时,往往是按照文化暗示给他的规则去做,而不是按照制度和规范告诉他们那样去做。文化是成本更低的制度。”
这里所说的“文化”和“投资文化”,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伦理”和“金融伦理”。一种崇拜庄家,惟庄家马首是瞻的投资文化和金融伦理,是一种远比各种违规操作更为恐怖的东西,它对证券市场的破坏性更强,也更持久。庄家最可怕的,不在于获取可观的不法利益,而在于摧毁了一种建立在谨慎、理性、诚信等基础之上的投资文化或金融伦理,投资者不再关注对经济基本面的严谨分析,不再关注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与诚信的理性考察,而是仅仅关注庄家的动向。所以,有评论者说:“比庄家的资金及信息优势更加强大的,是站在庄家背后的东西。这才是庄家最为令人恐惧的本质。一个庄家的一次操 纵,抢劫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和文化,庄家的抢劫目标却是整个市场,整个社会。”一旦这种扭曲的投资文化和金融伦理形成,迟早会给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带来灭顶之灾。
以上两个例子,充分说明了仅有金融法律是难以维系一个稳定而健康的金融市场的,对一个金融律条而言,建立在一定伦理原则基础之上的金融文化才是灵魂所在。相对于刚性的金融法律而言,柔性的金融伦理更重要。一旦金融伦理被扭曲,则再多的法律规范都形同虚设,当然,金融伦理与金融法律并不构成相互替代的关系,但是金融伦理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是金融法律得以奏效的前提和基础。
一定的金融伦理原则还是金融法律制订的依据与准绳。在一部金融法律制订之前,立法者必定需要参照通行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从业者之间的一些默而不宣的伦理原则,这些伦理原则尽管还没有成为字面上的法规,但已经成为人们恪守的行动准则。立法者参照这些伦理准则,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更加严格和清晰的界定。此时这些大家默认的伦理原则与知识就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证券交易中心防止操控市场的规定,收购法规中关于禁止恶意兼并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的制定,经及保险法规中禁止经纪人炒单的规定等,都是基于一些非常通行的金融伦理原则而作出的法律界定,这些伦理原则包括金融交易中的诚信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信息对称原则,保护相关利益者利益原则等。一些金融伦理很明显地促进了某些新的金融法律的诞生。例如非歧视原则是金融体系中一项重要的伦理原则。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中,非歧视性原则的贯彻及其检测一直是美国某些地区规范商业银行行为的重要方法之一。银行的歧视性贷款(Lending discrimination)容易产生“系统性负投资”(negative Investment),而所谓“系统性负投资”,即是说银行从一个地区的居民中获得储蓄,而没有以相应比例向该地区发放贷款。对这种系统性负投资的一个检测方法是审查银行对某个社区的信贷与储蓄的比率。有些贷款歧视属于忽略性歧视,即银行并不是有意剥削贫困社区,而只是“忽略”这些贫困社区。银行也许通过很高的放贷与储蓄比率,对其划定的地区提供很好的服务,但如果它的服务区域包含富足社区而排除贫困社区,则此时就出现了忽略性歧视。人们提出了一种“市场份额检测”的方法对这种忽略性歧视进行测定。这种检测方法就是将某一银行在中低收入地区的放贷额度与那些大社区贷款机构的额度进行对比,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银行在大芝加哥区的市场份额是15%,那么它在贫困地区的放贷额度就必须要达到所有放贷机构在贫困社区的放贷总额的15%。美国一些国会议员一直在试图通过立法推行这种歧视检测,克林顿政府1933年12月也提出这个提案,但是联邦监管者最终并未采取这种方法,因为银行业界对此极力反对。也许在若干年后美国会基于非歧视性原则而通过这样的法案,但是不管怎样,我们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一定的金融伦理原则对金融法律的制订所能产生的影响。
三、没有伦理的金融不可能存在
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金融市场中尤其证券市场中欺诈与操纵的无所不在,以及由于不健康的投资理念与金融文化而引发的银行危机,似乎都在提醒我们,金融伦理实际上在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尽管在其他经济领域中(如国际贸易),伦理也被广泛重视,但是在金融领域中,伦理更应该被提高到一定的高度去认识和理解,这是因为,金融体系在以下几个方面与其他领域相比有明显特殊性。
首先,金融领域比其他领域更容易发生与信任相关的不道德行为,其根本原因在于金融所涉及的都是“别人的钱”(Other People’sMoney),因此这个OPM本身意味着金融领域中的机构和个人出于贪婪的欲望而更容易发生欺诈、操纵、违约和不公平交易。比如,在保险领域,由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等所涉及的都是“别人的钱”,因此更容易引发诸如不平等的保险条款,欺诈性保险单推销,经纪人的炒单行为以及保险公司在理赔故意对客户利益的伤害等不道德行为。在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员有可能挪用客户保证金而干一些不符合伦理原则的行为。与此相类似,年金管理者、养老基金经理人等,也有了能利用这些基金而进行有损客户利益的高风险行为。比如在中国就发生过不止一起高层管理者挪用社会保障基金而进行不合理投资,甚至中饱私囊等大案。商业银行也在玩“别人的钱”,但是商业银行却有可能为满足自己的私欲而放弃稳健经营理念,而把大量储蓄者的资金用于高风险领域,从而导致巨额损失,比如,在东亚金融危机中,很多商业银行将大量资金投资于短期房地产投机、资本市场投机以及外汇市场投机,结果当泡沫破灭时,导致不良资产大量累积,银行大面积破产。
其次,金融体系与其他领域相比,其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加严重,从而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这两种风险分别发生于交易达成之后(事后)和交易达成之前(事前),其中道德风险指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之后,交易一方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有可能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行为;逆向选择指在交易达成之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交易一方在选择交易者时,会选择那些资质较差的交易者进行交易。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在金融领域远比其他领域更为严重。当一个储蓄者将自己的资金放到一个商业银行时,他相信银行可以秉持稳健经营的理念而进行谨慎的投资,从而保证其资金的安全性。因此,出于这种天然的对银行的信任,没有一个存款人会在存款的时候(不管其储蓄额有多大),会询问银行行长将如何使用这些资金进行投资。银行作为代理人,在这种信任关系下,本来应该秉持稳健经营的理念,谨慎选择投资项目。但是在某些时候,银行反而是风险爱好者,银行会置风险于不顾而选择那些投机很强的项目,这就是典型的道德风险。而逆向选择也非常普遍地存在于金融体系之中。比如,在证券市场中,越是那些业绩不好,经营有问题的公司,越是希望通过上市来获得资金,为此他们不惜用各种欺骗性的方法包装他们的财务报表,提供虚假的信息,并通过贿赂等手段买通监管部门的官员,从而获得上市资格,结果导致证券市场充斥着一批资质很差的上市公司。这是典型的逆向选择行为。在金融体系中,道德风险与选择行为是如此普遍,以至于金融机构和职业人士必须有更高的伦理素质,才能避免这样的风险发生。
最后,与其他领域相比,金融领域的知识壁垒更高。金融体系的运转具有提高的专业性,如果不经过特别的系统培训,一个人很难掌握如此系统全面的金融知识。因此,在专业人士和普通人之间,就形成了一道知识鸿沟,普通的投资者和民众很难清楚地了解金融体系的运作模式。最近几十年来,金融体系发展迅猛,各种新兴的金 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基于金融创新的各种衍生金融工具令人眼花缭乱。诸如期货,期权、远期、掉期、择期交易等衍生产品的运作,对于一般人而言很难彻底了解。保险市场高度发达后所形成的五花八门的保险产品使保险合同充斥各种诘屈聱牙的术语,往往使投资者难以理解。所有这些,都使得投资者很容易被各种新兴金融产品和繁复的合同条款所误导,因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而基金经理,银行业务员和保险经纪人正是凭借在知识和信息上的优势来欺骗投资者和投保人。因此,在金融领域中,基于这种知识壁垒的广泛存在,如果在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缺乏较高的伦理素养,则投资者受骗的概率其实是非常高的。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论述来看,在金融领域,伦理原则的强调具有更重要的意义,金融伦理是金融体系正常运作的必要前提。但是现实中的中国金融市场中的情形却不容乐观。在中国金融市场中,金融伦理普遍未引起足够的尊重,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实守信观念普遍较为淡薄,基金经理人,保险经纪人,银行部门经理的职业人格素养与职业操守令人堪忧。金融伦理的缺失使得中国金融市场累积了大量金融风险。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是具有完整人格的金融市场主体(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金融中介、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这些金融市场主体必须具有强烈的自主观念,法制观念、公平公正观念、契约观念、平等观念、诚信观念等基本理念。而考虑我国由于经济伦理规则的相对欠缺而导致市场经济主体伦理观念淡薄,市场经济主体人格不完整,阻碍了我国市场体制的顺利构建,导致市场经济的各种运行机制——竞争机制,优胜劣汰机制,市场退出机制,法治运行机制等,难以建立与运行。
对于金融体系而言,伦理是其有效运转的基础,金融从诞生那一天起就与诚实、信用等伦理原则相律相随。因此,把信用看成是“金融业的生命线”一点也不过分。伦理缺失与信用危机对于金融市场的打击和对于金融机构的影响是致命的。比如,商业银行的信用缺失可能导致存款人对银行丧失信任,从而引发大规模挤兑,最终可能导致银行破产,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伦理缺失严重打击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持股信心和投资热情,同时也极大地削弱了中介机构在投资者心目中的诚信形象与地位,而这些,最终以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低迷为代价。以著名的“银广夏事件”为例,《财经》杂志2001年9月对中国经理的调整结果显示:认为在1100多家上市公司中类似“银广夏”的上市公司少于100家的占42.9%,而认为在200-500家的占57.1%;在“银广夏”事件后对所谓权威媒体发布的股评相信的为O%,不相信和半信半疑的比例也分别达到42.9%和57.1%。从这些数字我们可以看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金融媒体的印象极差,普遍认为它们缺乏最基本的伦理素养;在这种不信任的驱使之下,投资者对整个资本市场会产生信心不足,他们或者会选择离开这个市场,或者即使留在市场中也只能选择投机为主的投资策略。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人不称到股票市场投资为“投资”而称之为“炒股”的原因,“炒股”意味着一种基于短线炒作的投机性的投资文化。当然,从更深的层面来说,证券市场的诚信缺失的原因在于信用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守信成本高而失信成本低,市场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不够,使失信者不必支付过高的成本,这样最终使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迫使那些守信者最终也选择失信。
以上我们从反面证明了伦理缺失对金融体系安全的重大影响,同时,从积极的一面来说,如果一个金融市场或金融机构重视伦理建设,重视对其员工和经理人进行金融伦理教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则可以培育和营造一种健康的金融伦理文化,这种金融伦理文化对金融机构的持久发展是非常有利的。金融伦理教育与金融道德文化的形成对于商业银行这样的金融中介机构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西方各国银行都形成了自己的伦理文化传统,从而促进了银行业的持续发展,在欧美国家以及日本等国,优秀的银行总是与优秀的金融伦理文化相伴。英国是一个讲绅士风度的国家,其金融业中贵族遗风非常浓厚,这就形成了英国独特的金融伦理文化。英国的商业银行往往凭客户的资信和德信两方面的表现决定交易是否达成,银行与客户经常保持稳定的关系,谨慎理财形成英国商业银行的传统。巴林银行创建之初小心谨慎地将贷款对象限于他们自己地区或本国客户,而把对外贷款让给其他银行。巴林银行财力雄厚,18世纪初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已经超过了当时欧洲各国的政府。巴林银行一直保持着谨慎经营的稳健作风,在长达两百多年的时间里,其谨慎诚信的伦理文化是无懈可击的。但是巴林银行后来变得过于自满,其经营作风表面上稳重谨慎,但是贷款与投资上有时轻率而急于求成,实际上在经营伦理中已经逐步淡化了谨慎稳健的伦理文化。20世纪90年代巴林银行倒闭说明违背这一伦理传统可以带来多种致命的毁灭性后果。英国的银行家谨慎而温文尔雅的教养与职业风格,通过其个人行为向整个银行与雇员扩散渗透,从而形成整个银行的具有绅士风范的保守而谨慎的金融伦理文化。英国的银行家及雇员即使在他们同行之间,其言行也是相当谨慎的,一位英国大银行董事长说:“我认为银行事业的成功取决于对任何细节都达到不予忽略的程度。”大的银行家恪守谨慎的原则,从来不过于标新立异。与绅士风范相联系的,注重信誉是英国金融伦理文化中另一重要特点,与美国的抵押贷款不同,英国大量存在不需抵押的信用贷款,虽然这与英国银行与客户的稳定关系有关,这也是贵族重视信誉的遗风的延伸。注重信誉、对客户极端信任,不能不感化客户,使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更加紧密牢固。德国也有自己独具特色的银行伦理文化。德国人有很强的理性思想,行为谨慎,严谨、细致、保密、儒雅是德国民族的特点。德国实行金融银行制度,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广泛的金融服务。在美国等国鼓励金融自由化的时候,德国银行都在新的银行法中更为严格限制银行。这是由于理性思维见长的德国政府看到美国金融自由化带来的金融体系不稳,唯恐本国重蹈覆辙,不得不采取更加谨慎与保守的态度,从而保证存款者的资金安全与金融机构信誉。德国金融监管伦理文化也以极端严谨慎重著称,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有成效最严格的金融监管。此外,日本等东亚国家也有自己独特的银行伦理文化,这些文化的形成,对银行的健康发展都是极为重要的。
金融需要讲伦理吗?金融和伦理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金融学界。现在,也许大多数经济学家会以为,经济学应该是“价值无涉”或者是“价值中立”的,即经济学不涉及价值判断问题。但是,这个观点仍旧引起巨大的争议。从经济理论而言,有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之分,前者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后者回答“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从实证的角度来说,经济学必须从已有的事实出发,以经验数据为基础,通过一定的数学或计量方法而获得可靠的结论。但是经济理论演绎所获得的结论本身仍旧不能回避价值判断问题。经济学在关注有限资源约束条件下的最优配置问题的同时,不仅要解决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问题,而且必须回答与资源配置效果相关的公平问题、环境问题和福利问题,也就是要回答与伦理判断相关的“什么是善”的问题。如果最终不能对这些问题给予完满的解决,经济学理论仍旧是苍白的。现代经济学要真正进入“现代”阶段,而不是继续停留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前现代阶段”,就必须与伦理学再次联姻。实际上,现代经济学关于增长的理论、关于发展的理论,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注入了价值判断的因素,因为一个“好”的增长与一个“坏”的增长,其对人类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在经济学的所有分支中,金融学可能是最富于实证色彩的一个领域。运用经验数据对客观事实进行系统研究,这是大多数金融学理论工作者一贯坚持的研究方法。而在实践中,最佳的金融决策或金融产品的设计无外乎是在既定金融资本禀赋下,求得风险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虽则风险和收益往往是相匹配的。所以,大部分金融学家或金融实践者都一定会坚持,金融学是一门仅仅依赖于可视事实的客观科学,在其研究过程中应该排除价值判断,它不涉及价值观的问题,不回答“何为善”的问题。
但是这些“金融学不作价值判断”的信条在现实中很容易碰到麻烦和挑战。在银行、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保险公司乃至于金融监管部门里工作的人士,几乎每天碰到与“什么是好的”与“什么是坏的”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仅仅用实证主义的金融理论是不够的,他能很快就会发现纯粹技术主义的金融学其实是苍白无力的。对于什么是一项好的兼并收购而什么是恶意的兼并收购,什么是一项好的商业银行贷款而什么是一项坏的银行贷款,什么是好的保险公司条款而什么是一项坏的保险公司条款,什么样的公司财务计划或投资计划才是对社区或社会福利有益的,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现有的金融理论仅仅从实证角度来说是不能够回答的,但是实践者的困惑仍然存在。如果在金融学中不引入价值判断,不作规范性的描述,那么这些困惑永远得不到清除。
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伦理视角在金融学中的重要性。金融理论和投资理论的一个基本信条是,公司所有金融和投资活动以及其他行为的目的是实现股东财富和利益的最大化。这个信条已经成为所有金融领域从业者和公司经理人的一种不可替代的信念。但是这个信条不仅仅是一个实证命题,而且是一个带有价值观念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如何才能实现股东财富和利益的最大化?这里涉及到对公司金融投资活动以及其他行为的性质、手段以及达到的效果的评价。第二个问题,更为严肃的是,什么才是股东财富与利益的最大化?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与所在社区利益、所在社会利益有何种内在关系?而且,在股东利益最大化与社区利益乃至社会利益出现冲突的时候,如何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协调?这两大问题,实际上都与价值判断有直接关系。我们探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和金融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实际上不管是企业社会责任(CSR)还是社会责任投资,最终都涉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与社区利益乃至社会利益如何和谐统一的问题。比如,当一项公司金融投资行为有可能损害当地社区的文化传统或自然环境的时候,尽管这项金融投资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但是由于它有悖于保护社区文化传统或自然环境,这项金融投资活动仍然应该被视为“坏的投资”而不应该被视为“好的投资”。在侗族传统社区中的民族村寨里广泛设立巨大的可口可乐公司广告牌的做法显然是不适宜的,而砍伐大量西伯利亚原始森林来铺设石油管道也显然是不适宜的。
一个最近的案例可以说明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个金融理论信条在专业人士当中是如何根深蒂固以及如何有害。王石是我国著名房地产企业万科集团的总裁。在2008年5月12日四川发生震惊中外的大地震后,很多富有爱心的个人和企业倾囊相助,纷纷向灾区捐款捐物,表示对灾区的人道主义关怀,鼓励灾区人民重建家园。在很多企业捐出几百万,上千万以至上亿善款的时候,王石对外宣布万科集团将捐助20万元。问题并不在于捐献数目的多寡,因为每一分捐款都代表着捐助者的爱心;问题在于王石为20万元捐款所做的声明。当无数网民在网上对王石捐20万元作出集体质疑的时候(当然对捐物者提出这种质疑的行为并不值得提倡,因为捐多捐少是捐助者的自由,即使不捐也是一个人的自由),王石却发表声明说,万科集团的一切决策都是为了股东利益,20万元捐款已经达到了万科集团董事会所能决定的捐款上限;并且,他认为在四川地震灾害中,万科20万元的捐助是一个合适的数目,而且万科集团也不鼓励员工捐出10元以上的钱。王石措辞强硬且冷冰冰的声明立即遭到了舆论的强烈反应和巨大争议。且不说一个在国内首屈一指的房地产商捐出20万元善款是否数目太少(不讨论这个问题的理由上面已经讲过),单是这个声明所显示出来的态度就足以激怒所有富有爱心和责任感的公众。王石发表声明后,舆论大哗,民众质疑之声鼎沸,王石和万科集团处于极为尴尬不利的境地之中。从王石声明来看,表面上来说王石是在维护股东利益,是坚持了所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表面上看来,王石作为一个经理人,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不擅自作决定,本身也是无可厚非,甚至是值得赞扬的。但是,从更深层的角度来说,王石这份并不理智也并不高明的声明却最终损害了万科集团的股东利益。因为,在这场巨大的罕见灾害面前,很多爱心企业已竭尽全力捐款捐物,而与这些企业对照,万科集团就显得有些冷漠,消极而且墨守成规。实际上,董事会以前作出的20万元捐助上限的规定,也是可以召开董事会议进行调整的(很多企业实际就是在地震灾害之后召开紧急董事会作出捐款决策),并不是一朝制订就万世不可更改的成命;一个巨型房地产公司,拿出20万元捐款,也远远不是一个“合适的数目”,王石后来在向公众的致歉信中就这个说法表示了歉意;而且,万科员工捐款不超过10元的建议也颇匪夷所思。所有这些语言和行动,都使万科集团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和企业公众形象大打折扣。而企业一旦出现公众形象危机和信任危机,尤其是一个上市公司和公众公司,一旦出现这样的公众信任危机,其后果将不 堪设想。其结果是,不仅不会保证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反而正好背道而驰。这就说明,仅仅教条主义地坚守“股东利益最大化”这样一个金融理论原则,而不能在现实中适当地协调股东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不能在这个原则之中更多地注重其“伦理考虑”和“社会责任视角”,其结果只能与“股东利益最大化”适得其反。王石和万科集团捐款的案例,给我国企业上了一堂极为生动的金融伦理和商业伦理课程,使他们懂得在金融原则中注入伦理维度的重要性。在公众、股东、董事会的压力下,一向特立独行的王石终于写下了恳切的致歉信,说明他确实也最终承认了其声明给公司股东和公司利益带来的巨大消极影响,明白了仅仅教条主义地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是非常肤浅而短视的。
二、金融伦理是金融法律的基石与保护神
美国是金融法律最为严格和繁复的国家,但是美国这次金融危机暴露了美国在金融法律方面的脆弱性和巨大缺陷。伦理与法律的关系,已经是学术界争议多年而没有结果的话题。法学家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法律界定的清晰性及对社会经济各领域明显的强有力约束与惩罚功能,以此来强调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尤其是当代中国强调“以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的重要性被过度地关注了。而伦理学家则认为,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而伦理道德在社会中则有更广泛的约束与激励功能,其作用的领域更多,其实施的成本也更低。有些学者,包括经济学家在内,甚至以为最好的社会其实是不需要法律的,在一个伦理秩序非常好的地方,传统伦理与道德习俗会自动调整多种利益关系,以非常低的社会成本来维持社会的运转,根本用不到法律。这种观点在中国有悠久的传统,在《镜花缘》这部古典小说所描述的“君子国”中,人们之间的交往谦让有礼,根本用不到法律来管理社会生活。而在两千多年前的《论语》中,孔子也说治理得最好的社会是“无讼”,没有诉讼的社会是治理的最佳境界。
金融伦理与金融法律的关系也同样复杂。毫不夸张地说,在所有商业经济活动中,金融领域的法律规范最为繁复,一个国家在证券交易、保险交易、商业银行、公司金融等方面的定法文献真可谓汗牛充栋。在中国,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之作,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还制订了数目庞大的部门规章与暂行条例,这些“准法律”在约束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中的交易行为的时候也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再多的法律条文,再严密繁琐的法律规定都不能自动保证金融市场的秩序与对金融机构约束的有效性。从我们以上章节所讨论的大量金融违规和金融腐败案例可以看出,如此繁复的法律并没有保证金融市场治理的有效性,在大部分时候,基于金融伦理的从业人员自律是金融市场更有效治理的基础。因此,虽然不能简单化地想当然地认为“金融伦理可以替代金融法律”,但是如果金融做从业人员可以保持基于金融伦理的自律行为,那么金融市场治理与管理的有效性必然大为提高。
因此,金融伦理的首要功能在于,它是金融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也就是说,金融法律之所以能够使金融市场保持秩序,其管制功能之所以能够有效发挥,关键在于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中的从业者能够进行以伦理为基础的自律。如果从业者丧失了这种以金融伦理为基础的自律,那么法律的功能则仅仅限于事后的惩罚。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证券法律似乎惩罚了很多违规的交易者和上市公司,但是这些惩罚似乎并没有震慑作用,甚至“激发”了更多的交易者和上市公司的“违规热情”,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交易者和上市公司还缺乏基于金融伦理的自律意识,仅仅依靠金融法律的“他律”是不能奏效的。
金融伦理的作用还在于能够营造一种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健运作和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文化,而这种伦理文化则是金融体系保持有效运转的前提,一旦这种文化遭到破坏,则整个金融体系很容易陷于危机之中。东亚金融危机从直接原因而言似乎是国际投机资本对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的袭击而引起的,但是其根本原因却在于这些国家扭曲的金融伦理与金融文化。在正常的金融伦理原则下,商业银行应该成为稳健的经营者,关注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极力避免从事高风险的投机活动;同时,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应该是一种严谨的投资关系,商业银行出于谨慎与信用风险管理的角度,应该对企业的资产负责和财务状况进行严谨的审查,以此作为贷款的依据。但是东亚国家却鼓励了一种相反的金融伦理,商业银行作为存款人的代理人并不遵循稳健与信用的原则,而是将大量资本不适当地用于房地产、外汇以及资本市场的短期投机行为,结果推动了市场泡沫的形成。同时,由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扭曲关系,商业银行并不十分严谨地对待企业的信用与财务指标,而是过分注重“关系”,使商业银行累积了过多的不良贷款与风险。这种不健康的金融伦理所造就的“裙带资本主义”,彻底破坏了一个金融体系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结果导致东亚金融危机的发生。
而中国证券市场投资文化与金融伦理的扭曲对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长久损害也充分说明伦理的重要性。中国证券市场中流行着一种所谓的“庄家文化”。所谓庄家,就是那些利用自身在资金或信息上的垄断性优势进行股票价格操纵以达到获取巨额垄断利润的集团或组织,他使用的主要手段是欺诈等不法手段,其惟一的目的是攫取超额利润。对于流行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庄家文化”,有评论者这样说: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文化的扭曲,可能是比制度建设滞后更为长期的一个危害。制度是可以短时间内模仿的,而文化则需要长期的学习。而一旦一个坏的投资文化已经定型,其纠正则可能难上加难。中国证券市场中根深蒂固的‘庄家崇拜’……这种恶劣的投资文化,与其说是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权威人格在股市中的体现,倒不如说是广大投资者在长期的投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用自己的血汗钱换来的至理名言。投资文化作为一种没有明示的制度,有时候会比明示的制度和规范作用更大。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是,投资人在做出投资行为时,往往是按照文化暗示给他的规则去做,而不是按照制度和规范告诉他们那样去做。文化是成本更低的制度。”
这里所说的“文化”和“投资文化”,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伦理”和“金融伦理”。一种崇拜庄家,惟庄家马首是瞻的投资文化和金融伦理,是一种远比各种违规操作更为恐怖的东西,它对证券市场的破坏性更强,也更持久。庄家最可怕的,不在于获取可观的不法利益,而在于摧毁了一种建立在谨慎、理性、诚信等基础之上的投资文化或金融伦理,投资者不再关注对经济基本面的严谨分析,不再关注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与诚信的理性考察,而是仅仅关注庄家的动向。所以,有评论者说:“比庄家的资金及信息优势更加强大的,是站在庄家背后的东西。这才是庄家最为令人恐惧的本质。一个庄家的一次操 纵,抢劫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和文化,庄家的抢劫目标却是整个市场,整个社会。”一旦这种扭曲的投资文化和金融伦理形成,迟早会给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带来灭顶之灾。
以上两个例子,充分说明了仅有金融法律是难以维系一个稳定而健康的金融市场的,对一个金融律条而言,建立在一定伦理原则基础之上的金融文化才是灵魂所在。相对于刚性的金融法律而言,柔性的金融伦理更重要。一旦金融伦理被扭曲,则再多的法律规范都形同虚设,当然,金融伦理与金融法律并不构成相互替代的关系,但是金融伦理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是金融法律得以奏效的前提和基础。
一定的金融伦理原则还是金融法律制订的依据与准绳。在一部金融法律制订之前,立法者必定需要参照通行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从业者之间的一些默而不宣的伦理原则,这些伦理原则尽管还没有成为字面上的法规,但已经成为人们恪守的行动准则。立法者参照这些伦理准则,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更加严格和清晰的界定。此时这些大家默认的伦理原则与知识就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证券交易中心防止操控市场的规定,收购法规中关于禁止恶意兼并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的制定,经及保险法规中禁止经纪人炒单的规定等,都是基于一些非常通行的金融伦理原则而作出的法律界定,这些伦理原则包括金融交易中的诚信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信息对称原则,保护相关利益者利益原则等。一些金融伦理很明显地促进了某些新的金融法律的诞生。例如非歧视原则是金融体系中一项重要的伦理原则。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中,非歧视性原则的贯彻及其检测一直是美国某些地区规范商业银行行为的重要方法之一。银行的歧视性贷款(Lending discrimination)容易产生“系统性负投资”(negative Investment),而所谓“系统性负投资”,即是说银行从一个地区的居民中获得储蓄,而没有以相应比例向该地区发放贷款。对这种系统性负投资的一个检测方法是审查银行对某个社区的信贷与储蓄的比率。有些贷款歧视属于忽略性歧视,即银行并不是有意剥削贫困社区,而只是“忽略”这些贫困社区。银行也许通过很高的放贷与储蓄比率,对其划定的地区提供很好的服务,但如果它的服务区域包含富足社区而排除贫困社区,则此时就出现了忽略性歧视。人们提出了一种“市场份额检测”的方法对这种忽略性歧视进行测定。这种检测方法就是将某一银行在中低收入地区的放贷额度与那些大社区贷款机构的额度进行对比,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银行在大芝加哥区的市场份额是15%,那么它在贫困地区的放贷额度就必须要达到所有放贷机构在贫困社区的放贷总额的15%。美国一些国会议员一直在试图通过立法推行这种歧视检测,克林顿政府1933年12月也提出这个提案,但是联邦监管者最终并未采取这种方法,因为银行业界对此极力反对。也许在若干年后美国会基于非歧视性原则而通过这样的法案,但是不管怎样,我们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一定的金融伦理原则对金融法律的制订所能产生的影响。
三、没有伦理的金融不可能存在
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金融市场中尤其证券市场中欺诈与操纵的无所不在,以及由于不健康的投资理念与金融文化而引发的银行危机,似乎都在提醒我们,金融伦理实际上在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尽管在其他经济领域中(如国际贸易),伦理也被广泛重视,但是在金融领域中,伦理更应该被提高到一定的高度去认识和理解,这是因为,金融体系在以下几个方面与其他领域相比有明显特殊性。
首先,金融领域比其他领域更容易发生与信任相关的不道德行为,其根本原因在于金融所涉及的都是“别人的钱”(Other People’sMoney),因此这个OPM本身意味着金融领域中的机构和个人出于贪婪的欲望而更容易发生欺诈、操纵、违约和不公平交易。比如,在保险领域,由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等所涉及的都是“别人的钱”,因此更容易引发诸如不平等的保险条款,欺诈性保险单推销,经纪人的炒单行为以及保险公司在理赔故意对客户利益的伤害等不道德行为。在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员有可能挪用客户保证金而干一些不符合伦理原则的行为。与此相类似,年金管理者、养老基金经理人等,也有了能利用这些基金而进行有损客户利益的高风险行为。比如在中国就发生过不止一起高层管理者挪用社会保障基金而进行不合理投资,甚至中饱私囊等大案。商业银行也在玩“别人的钱”,但是商业银行却有可能为满足自己的私欲而放弃稳健经营理念,而把大量储蓄者的资金用于高风险领域,从而导致巨额损失,比如,在东亚金融危机中,很多商业银行将大量资金投资于短期房地产投机、资本市场投机以及外汇市场投机,结果当泡沫破灭时,导致不良资产大量累积,银行大面积破产。
其次,金融体系与其他领域相比,其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加严重,从而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这两种风险分别发生于交易达成之后(事后)和交易达成之前(事前),其中道德风险指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之后,交易一方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有可能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行为;逆向选择指在交易达成之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交易一方在选择交易者时,会选择那些资质较差的交易者进行交易。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在金融领域远比其他领域更为严重。当一个储蓄者将自己的资金放到一个商业银行时,他相信银行可以秉持稳健经营的理念而进行谨慎的投资,从而保证其资金的安全性。因此,出于这种天然的对银行的信任,没有一个存款人会在存款的时候(不管其储蓄额有多大),会询问银行行长将如何使用这些资金进行投资。银行作为代理人,在这种信任关系下,本来应该秉持稳健经营的理念,谨慎选择投资项目。但是在某些时候,银行反而是风险爱好者,银行会置风险于不顾而选择那些投机很强的项目,这就是典型的道德风险。而逆向选择也非常普遍地存在于金融体系之中。比如,在证券市场中,越是那些业绩不好,经营有问题的公司,越是希望通过上市来获得资金,为此他们不惜用各种欺骗性的方法包装他们的财务报表,提供虚假的信息,并通过贿赂等手段买通监管部门的官员,从而获得上市资格,结果导致证券市场充斥着一批资质很差的上市公司。这是典型的逆向选择行为。在金融体系中,道德风险与选择行为是如此普遍,以至于金融机构和职业人士必须有更高的伦理素质,才能避免这样的风险发生。
最后,与其他领域相比,金融领域的知识壁垒更高。金融体系的运转具有提高的专业性,如果不经过特别的系统培训,一个人很难掌握如此系统全面的金融知识。因此,在专业人士和普通人之间,就形成了一道知识鸿沟,普通的投资者和民众很难清楚地了解金融体系的运作模式。最近几十年来,金融体系发展迅猛,各种新兴的金 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基于金融创新的各种衍生金融工具令人眼花缭乱。诸如期货,期权、远期、掉期、择期交易等衍生产品的运作,对于一般人而言很难彻底了解。保险市场高度发达后所形成的五花八门的保险产品使保险合同充斥各种诘屈聱牙的术语,往往使投资者难以理解。所有这些,都使得投资者很容易被各种新兴金融产品和繁复的合同条款所误导,因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而基金经理,银行业务员和保险经纪人正是凭借在知识和信息上的优势来欺骗投资者和投保人。因此,在金融领域中,基于这种知识壁垒的广泛存在,如果在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缺乏较高的伦理素养,则投资者受骗的概率其实是非常高的。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论述来看,在金融领域,伦理原则的强调具有更重要的意义,金融伦理是金融体系正常运作的必要前提。但是现实中的中国金融市场中的情形却不容乐观。在中国金融市场中,金融伦理普遍未引起足够的尊重,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实守信观念普遍较为淡薄,基金经理人,保险经纪人,银行部门经理的职业人格素养与职业操守令人堪忧。金融伦理的缺失使得中国金融市场累积了大量金融风险。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是具有完整人格的金融市场主体(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金融中介、上市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这些金融市场主体必须具有强烈的自主观念,法制观念、公平公正观念、契约观念、平等观念、诚信观念等基本理念。而考虑我国由于经济伦理规则的相对欠缺而导致市场经济主体伦理观念淡薄,市场经济主体人格不完整,阻碍了我国市场体制的顺利构建,导致市场经济的各种运行机制——竞争机制,优胜劣汰机制,市场退出机制,法治运行机制等,难以建立与运行。
对于金融体系而言,伦理是其有效运转的基础,金融从诞生那一天起就与诚实、信用等伦理原则相律相随。因此,把信用看成是“金融业的生命线”一点也不过分。伦理缺失与信用危机对于金融市场的打击和对于金融机构的影响是致命的。比如,商业银行的信用缺失可能导致存款人对银行丧失信任,从而引发大规模挤兑,最终可能导致银行破产,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伦理缺失严重打击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持股信心和投资热情,同时也极大地削弱了中介机构在投资者心目中的诚信形象与地位,而这些,最终以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低迷为代价。以著名的“银广夏事件”为例,《财经》杂志2001年9月对中国经理的调整结果显示:认为在1100多家上市公司中类似“银广夏”的上市公司少于100家的占42.9%,而认为在200-500家的占57.1%;在“银广夏”事件后对所谓权威媒体发布的股评相信的为O%,不相信和半信半疑的比例也分别达到42.9%和57.1%。从这些数字我们可以看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金融媒体的印象极差,普遍认为它们缺乏最基本的伦理素养;在这种不信任的驱使之下,投资者对整个资本市场会产生信心不足,他们或者会选择离开这个市场,或者即使留在市场中也只能选择投机为主的投资策略。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人不称到股票市场投资为“投资”而称之为“炒股”的原因,“炒股”意味着一种基于短线炒作的投机性的投资文化。当然,从更深的层面来说,证券市场的诚信缺失的原因在于信用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守信成本高而失信成本低,市场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不够,使失信者不必支付过高的成本,这样最终使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迫使那些守信者最终也选择失信。
以上我们从反面证明了伦理缺失对金融体系安全的重大影响,同时,从积极的一面来说,如果一个金融市场或金融机构重视伦理建设,重视对其员工和经理人进行金融伦理教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则可以培育和营造一种健康的金融伦理文化,这种金融伦理文化对金融机构的持久发展是非常有利的。金融伦理教育与金融道德文化的形成对于商业银行这样的金融中介机构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西方各国银行都形成了自己的伦理文化传统,从而促进了银行业的持续发展,在欧美国家以及日本等国,优秀的银行总是与优秀的金融伦理文化相伴。英国是一个讲绅士风度的国家,其金融业中贵族遗风非常浓厚,这就形成了英国独特的金融伦理文化。英国的商业银行往往凭客户的资信和德信两方面的表现决定交易是否达成,银行与客户经常保持稳定的关系,谨慎理财形成英国商业银行的传统。巴林银行创建之初小心谨慎地将贷款对象限于他们自己地区或本国客户,而把对外贷款让给其他银行。巴林银行财力雄厚,18世纪初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已经超过了当时欧洲各国的政府。巴林银行一直保持着谨慎经营的稳健作风,在长达两百多年的时间里,其谨慎诚信的伦理文化是无懈可击的。但是巴林银行后来变得过于自满,其经营作风表面上稳重谨慎,但是贷款与投资上有时轻率而急于求成,实际上在经营伦理中已经逐步淡化了谨慎稳健的伦理文化。20世纪90年代巴林银行倒闭说明违背这一伦理传统可以带来多种致命的毁灭性后果。英国的银行家谨慎而温文尔雅的教养与职业风格,通过其个人行为向整个银行与雇员扩散渗透,从而形成整个银行的具有绅士风范的保守而谨慎的金融伦理文化。英国的银行家及雇员即使在他们同行之间,其言行也是相当谨慎的,一位英国大银行董事长说:“我认为银行事业的成功取决于对任何细节都达到不予忽略的程度。”大的银行家恪守谨慎的原则,从来不过于标新立异。与绅士风范相联系的,注重信誉是英国金融伦理文化中另一重要特点,与美国的抵押贷款不同,英国大量存在不需抵押的信用贷款,虽然这与英国银行与客户的稳定关系有关,这也是贵族重视信誉的遗风的延伸。注重信誉、对客户极端信任,不能不感化客户,使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更加紧密牢固。德国也有自己独具特色的银行伦理文化。德国人有很强的理性思想,行为谨慎,严谨、细致、保密、儒雅是德国民族的特点。德国实行金融银行制度,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广泛的金融服务。在美国等国鼓励金融自由化的时候,德国银行都在新的银行法中更为严格限制银行。这是由于理性思维见长的德国政府看到美国金融自由化带来的金融体系不稳,唯恐本国重蹈覆辙,不得不采取更加谨慎与保守的态度,从而保证存款者的资金安全与金融机构信誉。德国金融监管伦理文化也以极端严谨慎重著称,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有成效最严格的金融监管。此外,日本等东亚国家也有自己独特的银行伦理文化,这些文化的形成,对银行的健康发展都是极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