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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挖掘档案潜在用户具有时代意义和现实意义。新《档案法》的颁布,对档案工作中的各个主体都有积极影响,尤其从档案机关主体来说,从推动馆藏开放、优化服务、宣传教育等层面,对挖掘潜在用户起到极大助推作用。
关键词:档案潜在用户;档案法;开放;服务;宣传
1引言
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档案法》(2020年版)共有五十三条,其中与档案潜在用户挖掘最为密切相关的是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相较于《档案法》(2016年版)共增加和修订了四处实质性内容。
目前从这一视角分析《档案法》的现有成果数量较少,学界对这一主题的关注度总体偏低,广度和深度都有待不断扩展,研究角度也亟需多样化。从档案潜在用户研究的视角来看《档案法》的修订,有利于体现人文精神,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改善档案利用现状,提高档案工作效能[1];有助于帮助档案潜在用户提高档案信息素质,明确档案利用需求,享受档案信息服务,利用档案开发成果。综合现有研究文献及本文研究范围,将档案潜在用户定义为:对于档案资源有利用需求,但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或者外部条件不足,其利用需求未能得到充分满足的个人或者组织。
2档案潜在需求未能满足的原因
2.1档案机构开放程度低
由于档案机构线上线下均不提供开放档案目录,用户只能通过档案馆不定期发布的档案专题了解部分馆藏内容,难以对档案馆的馆藏有准确且全面的把握。因档案用户需求的多样性、复杂性,档案用户的需求远远没有得到满足。
首先,明确自身档案利用需求但信息素养不足的用户,因为预期到会消耗巨大的时间、精力等成本,档案利用积极性受挫。其次,档案的低开放度难以吸引本身档案利用目的性不强的档案潜在用户。
2.2档案资料使用门槛高
档案机构关于档案利用的门槛设置高,利用过程又极其复杂。除了身份证明文件外,有些机构借阅前还需要提供经过审批的介绍信,借阅时需要填写资料登记表、复制登记表等,利用以后填写利用效果调查表等。此外,档案馆对于用户的借阅方式、时长、件数、目的均做了详细限制。档案馆与档案用户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对于普通公众来说,他们处于获取档案信息资源的劣势地位[2]。
2.3档案使用宣传教育落后
目前的档案馆宣传活动大多形式单一、对象固定、影响十分有限,起到的宣传教育作用效果难以达到预期。档案教育及使用宣传活动使民众在对档案认知的不断进步中,助力其由潛在的档案利用用户转变为现实的档案用户、由利用较少的档案用户转变为利用较多的档案用户。
2.4档案工作者专业素质欠缺
档案工作者是档案工作的主体,档案工作者的素养直接关系到档案工作的质量,提高档案工作者的素养是档案事业发展的核心动力[3]。因为一些历史原因,档案工作者从业门槛较低,但高质量的档案服务势在必行、迫在眉睫,这与档案从业者的低门槛产生尖锐的矛盾。档案工作者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理论素养、业务能力,还要具备服务于人民的自我认知,服务于党、服务于民的自我定位,这对档案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新《档案法》进步性分析
3.1积极推动馆藏开放
新《档案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首先,将档案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档案的基准年限缩短五年,其中有关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类档案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此举有利于档案馆显著提高档案资源的开放度,吸引更多档案信息用户;并将限定的档案机关主体从“国家档案馆”扩张到“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并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从而定下了档案促开放的基调。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格外强调“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对于档案利用目的并不明确的潜在用户,提供了接触和发现档案价值的机会,对扩大档案群体起到极大助推作用。
3.2坚持以用户为导向
新《档案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提出“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标志着档案机关服务意识的显著提升,对于各级档案馆优化自身服务,坚持以用户为导向,提供了指导性的意见。简化档案借阅手续,为用户提供便利势在必行,此举同时也是档案界紧随web2.0时代的潮流,积极树立“用户至上”观念的体现,方便快捷的档案利用服务有利于吸引有档案利用需求,但是因为程序繁杂等原因望而却步的潜在用户。
新《档案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新增“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新增档案利用权利的救济渠道和监督机制,有助于改变用户主体在利用档案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并且在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诉之无门的情况,这也意味着我国《档案法》越来越重视用户主体利用档案的权利,促进档案利用的理念也逐渐明晰。
3.3强化档案馆宣传职责
单一的宣传形式、对于潜在用户的发掘十分不利,新《档案法》对于档案机关的宣传职能做了具体的说明,第四章第三十四条指出“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4着力组建高素质档案人才队伍
新《档案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指出“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首次提出的档案专业技术职称概念,为筛选高素质档案工作人才提供可能。
参考文献:
[1]杨静.潜在档案信息需求的研究[J].兰台世界,2014(11):59-60.
[2]李财富,杨静.档案“潜在用户”转化[J].浙江档案,2011(09):32-34.
[3]王宇晖,任秀珍.试论档案用户教育的基本模式及其主要内容[J].档案管理,2002(06):22-23.
作者简介:张子涵(1996.10.23);女;河南人;汉族;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图书情报;单位:上海大学图书情报档案系。
关键词:档案潜在用户;档案法;开放;服务;宣传
1引言
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档案法》(2020年版)共有五十三条,其中与档案潜在用户挖掘最为密切相关的是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相较于《档案法》(2016年版)共增加和修订了四处实质性内容。
目前从这一视角分析《档案法》的现有成果数量较少,学界对这一主题的关注度总体偏低,广度和深度都有待不断扩展,研究角度也亟需多样化。从档案潜在用户研究的视角来看《档案法》的修订,有利于体现人文精神,实现社会公平;有利于改善档案利用现状,提高档案工作效能[1];有助于帮助档案潜在用户提高档案信息素质,明确档案利用需求,享受档案信息服务,利用档案开发成果。综合现有研究文献及本文研究范围,将档案潜在用户定义为:对于档案资源有利用需求,但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或者外部条件不足,其利用需求未能得到充分满足的个人或者组织。
2档案潜在需求未能满足的原因
2.1档案机构开放程度低
由于档案机构线上线下均不提供开放档案目录,用户只能通过档案馆不定期发布的档案专题了解部分馆藏内容,难以对档案馆的馆藏有准确且全面的把握。因档案用户需求的多样性、复杂性,档案用户的需求远远没有得到满足。
首先,明确自身档案利用需求但信息素养不足的用户,因为预期到会消耗巨大的时间、精力等成本,档案利用积极性受挫。其次,档案的低开放度难以吸引本身档案利用目的性不强的档案潜在用户。
2.2档案资料使用门槛高
档案机构关于档案利用的门槛设置高,利用过程又极其复杂。除了身份证明文件外,有些机构借阅前还需要提供经过审批的介绍信,借阅时需要填写资料登记表、复制登记表等,利用以后填写利用效果调查表等。此外,档案馆对于用户的借阅方式、时长、件数、目的均做了详细限制。档案馆与档案用户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对于普通公众来说,他们处于获取档案信息资源的劣势地位[2]。
2.3档案使用宣传教育落后
目前的档案馆宣传活动大多形式单一、对象固定、影响十分有限,起到的宣传教育作用效果难以达到预期。档案教育及使用宣传活动使民众在对档案认知的不断进步中,助力其由潛在的档案利用用户转变为现实的档案用户、由利用较少的档案用户转变为利用较多的档案用户。
2.4档案工作者专业素质欠缺
档案工作者是档案工作的主体,档案工作者的素养直接关系到档案工作的质量,提高档案工作者的素养是档案事业发展的核心动力[3]。因为一些历史原因,档案工作者从业门槛较低,但高质量的档案服务势在必行、迫在眉睫,这与档案从业者的低门槛产生尖锐的矛盾。档案工作者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理论素养、业务能力,还要具备服务于人民的自我认知,服务于党、服务于民的自我定位,这对档案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新《档案法》进步性分析
3.1积极推动馆藏开放
新《档案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首先,将档案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档案的基准年限缩短五年,其中有关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类档案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此举有利于档案馆显著提高档案资源的开放度,吸引更多档案信息用户;并将限定的档案机关主体从“国家档案馆”扩张到“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并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从而定下了档案促开放的基调。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格外强调“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对于档案利用目的并不明确的潜在用户,提供了接触和发现档案价值的机会,对扩大档案群体起到极大助推作用。
3.2坚持以用户为导向
新《档案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提出“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标志着档案机关服务意识的显著提升,对于各级档案馆优化自身服务,坚持以用户为导向,提供了指导性的意见。简化档案借阅手续,为用户提供便利势在必行,此举同时也是档案界紧随web2.0时代的潮流,积极树立“用户至上”观念的体现,方便快捷的档案利用服务有利于吸引有档案利用需求,但是因为程序繁杂等原因望而却步的潜在用户。
新《档案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新增“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新增档案利用权利的救济渠道和监督机制,有助于改变用户主体在利用档案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并且在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诉之无门的情况,这也意味着我国《档案法》越来越重视用户主体利用档案的权利,促进档案利用的理念也逐渐明晰。
3.3强化档案馆宣传职责
单一的宣传形式、对于潜在用户的发掘十分不利,新《档案法》对于档案机关的宣传职能做了具体的说明,第四章第三十四条指出“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4着力组建高素质档案人才队伍
新《档案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指出“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首次提出的档案专业技术职称概念,为筛选高素质档案工作人才提供可能。
参考文献:
[1]杨静.潜在档案信息需求的研究[J].兰台世界,2014(11):59-60.
[2]李财富,杨静.档案“潜在用户”转化[J].浙江档案,2011(09):32-34.
[3]王宇晖,任秀珍.试论档案用户教育的基本模式及其主要内容[J].档案管理,2002(06):22-23.
作者简介:张子涵(1996.10.23);女;河南人;汉族;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图书情报;单位:上海大学图书情报档案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