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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绩工程”和“短期行为”是由于官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这种现象的出现,并非仅仅可以用“干部道德”可以解释得了的。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某些领导干部的“道德问题”,也不是仅靠思想道德建设就能解决得了的,更为关键的是从体制上、从机制上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们在设计制度的时候首先要对官员有一个理性的定位,将他们定位为“理性人”,不要把他们看成是大公无私的完人。诚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言:“如果把参与市场关系的个人当作是效用最大化者,那么,当个人在非市场约束内行事时,似乎没有理由假设个人的动机发生了变化。至少存在一个有力的假定,即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
换言之,政治家或官员也是“理性人”,他从事政治活动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便是在民主政治中的政治家,也与经济中追求利润的企业家是类似的。为了实现他们的自身目的,制定他们相信能获得最多选票的政策,正像企业家生产能获得最多利润的产品一样。不同的只是,企业家的效用函数变量主要是利润,而政治人物的效用函数,一般包括如下这些变量,即薪金、特权、公众中的声誉、权力、庇护人的身份、部门的产出、作出改变的自由自在感和管理该部门的自豪感。
运用“理性人”的理论假设,我们就不难理解领导干部在任期制度之下的“短期行为”,他们也是为了在任职期间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或者为了做出更多“政绩工程”、讨好上级领导,为自己的仕途积攒政治资本;或者是看到自己连任无望,想趁着自己卸任之前,手中还有权力之时大捞一笔。
如何防止“政绩工程”和“短期行为”
要消除或减少这种“政绩泡沫”和“短期行为”,必须完善与干部任期制相关的配套体制。干部任期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系统工程之中的一个子系统,欲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就必须处理好其与其他制度系统之间的关系,建立起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考核评价机制,健全重大事务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制度,完善干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构建起广大民众参与的干部选举制度、罢免制度、监督制度。唯有这些制度与干部任期制度相配套、综合作用,才能形成制度合力。
首先,协调好“干部交流制”与“干部任期制”之间的关系。加大干部交流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这是我党干部管理的一贯做法。此举不仅能够培养锻炼干部、改变领导班子结构,还能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但是,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所以经常使干部任期制流于形式。为此需要严格规范现行的干部交流制度,除了任期届满交流、避籍交流、轮岗交流等等《干部任用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一律严格控制。这样才能使干部沉下心来制定地方发展规划,扑下身子踏踏实实地干点实事,真真切切地为当地百姓谋取福利。这不仅是对百姓负责,也是对干部负责。严格执行任期制,可以让党政干部在较为完整的任期内充分施展其才能,为其选拔提升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其次,改革完善既有的干部任期考核评价机制,建立起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考核评价机制。一是要建立科学系统的政绩评价机制。“政绩评价机制”就像一个指挥棒,他指向哪里,干部就会朝哪个方向努力。在设计政绩评价标准的时候,既要有以GDP为核心的“经济指标”,也要有社会保障率、就业率、家庭财产增长率、环境指标达标率等涉及百姓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的“民生指标”;既要有短时间领导和民众就能看得到的“显性政绩指标”,也要有需要时间检验的“隐性政绩指标”。干部对搞政绩工程乐此不疲,无非是想让上级领导认为其在任期间做了很多事情以争取连任或升迁。那么我们在考核的时候就按照科学系统的政绩评价标准,实事求是地考察干部功过得失,力求准确反映其真实的成绩。
还要构建以民众为主的政绩评价主体。在现有的压力型行政体制之下,难免会导致干部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政绩工程自然不会消除。如再碰上“好大喜功”的上级,还会很欣赏这样的下属而予以提拔和举荐。是不是“政绩”、有没有政绩、有多大政绩谁说了算?当然是当地百姓。如果能将百姓对干部的评价、意愿表达纳入到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之中来,并将其与干部的政治前途联系起来,那么干部就不敢肆无忌惮地搞政绩工程,而会以民为本,造福一方百姓。
第三,要建立健全重大事务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制度,完善干部任期间的监督机制。一些干部之所以能够畅通无阻地搞政绩工程,就是因为党政内部对重大事务的决策还不够民主、不够科学,很多情况都是领导一人说了算。为此,应该在重大决策之中采取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务决策的程序制、责任制;多听取专家、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让老百姓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防止“一言堂”,依靠制度预防短期行为问题的发生。
第四,建立干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某些领导干部为何敢对政绩工程莫衷一是而毫无顾忌,甚至“上项目拍脑袋,要项目拍胸口,停项目拍屁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等,权大责小使他们在博弈之中存在投机行为。为此,最重要的是在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惩戒政绩工程腐败的具体措施,对盲目上项目、决策失误的干部要予以降职甚至罢免的处分,对于“政绩工程”造成人民财产重大损失的、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求其刑事责任。从而依靠国家法律的威慑力促使领导干部在上项目时不敢肆无忌惮。
第五,建立广大民众参与的干部选举制度、罢免制度、监督制度。现在干部的任免、监督、考核、提拔的权力基本掌握在上级领导的手中,难怪下级会唯上级领导马首是瞻,难怪干部搞政绩只会体现“官意”而置“民意”于不顾。一般来说,权力来源的方向、权力受制约的方向决定了权力负责的方向。简言之,如果干部权力来源于上级的任命、只受上面监督,那么他们无疑会只对上负责,因为下面的农民缺乏制约他的机制,危及不到他的利益。反之亦然。因此,要从权力的来源,即干部选举来确保其民意基础,建立广大民众参与的差额选举制度,使那些真正、持续代表民众利益和需要的人当选、连任。(作者单位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
这种现象的出现,并非仅仅可以用“干部道德”可以解释得了的。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某些领导干部的“道德问题”,也不是仅靠思想道德建设就能解决得了的,更为关键的是从体制上、从机制上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们在设计制度的时候首先要对官员有一个理性的定位,将他们定位为“理性人”,不要把他们看成是大公无私的完人。诚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言:“如果把参与市场关系的个人当作是效用最大化者,那么,当个人在非市场约束内行事时,似乎没有理由假设个人的动机发生了变化。至少存在一个有力的假定,即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
换言之,政治家或官员也是“理性人”,他从事政治活动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便是在民主政治中的政治家,也与经济中追求利润的企业家是类似的。为了实现他们的自身目的,制定他们相信能获得最多选票的政策,正像企业家生产能获得最多利润的产品一样。不同的只是,企业家的效用函数变量主要是利润,而政治人物的效用函数,一般包括如下这些变量,即薪金、特权、公众中的声誉、权力、庇护人的身份、部门的产出、作出改变的自由自在感和管理该部门的自豪感。
运用“理性人”的理论假设,我们就不难理解领导干部在任期制度之下的“短期行为”,他们也是为了在任职期间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或者为了做出更多“政绩工程”、讨好上级领导,为自己的仕途积攒政治资本;或者是看到自己连任无望,想趁着自己卸任之前,手中还有权力之时大捞一笔。
如何防止“政绩工程”和“短期行为”
要消除或减少这种“政绩泡沫”和“短期行为”,必须完善与干部任期制相关的配套体制。干部任期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系统工程之中的一个子系统,欲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就必须处理好其与其他制度系统之间的关系,建立起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考核评价机制,健全重大事务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制度,完善干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构建起广大民众参与的干部选举制度、罢免制度、监督制度。唯有这些制度与干部任期制度相配套、综合作用,才能形成制度合力。
首先,协调好“干部交流制”与“干部任期制”之间的关系。加大干部交流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这是我党干部管理的一贯做法。此举不仅能够培养锻炼干部、改变领导班子结构,还能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但是,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所以经常使干部任期制流于形式。为此需要严格规范现行的干部交流制度,除了任期届满交流、避籍交流、轮岗交流等等《干部任用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一律严格控制。这样才能使干部沉下心来制定地方发展规划,扑下身子踏踏实实地干点实事,真真切切地为当地百姓谋取福利。这不仅是对百姓负责,也是对干部负责。严格执行任期制,可以让党政干部在较为完整的任期内充分施展其才能,为其选拔提升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其次,改革完善既有的干部任期考核评价机制,建立起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考核评价机制。一是要建立科学系统的政绩评价机制。“政绩评价机制”就像一个指挥棒,他指向哪里,干部就会朝哪个方向努力。在设计政绩评价标准的时候,既要有以GDP为核心的“经济指标”,也要有社会保障率、就业率、家庭财产增长率、环境指标达标率等涉及百姓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的“民生指标”;既要有短时间领导和民众就能看得到的“显性政绩指标”,也要有需要时间检验的“隐性政绩指标”。干部对搞政绩工程乐此不疲,无非是想让上级领导认为其在任期间做了很多事情以争取连任或升迁。那么我们在考核的时候就按照科学系统的政绩评价标准,实事求是地考察干部功过得失,力求准确反映其真实的成绩。
还要构建以民众为主的政绩评价主体。在现有的压力型行政体制之下,难免会导致干部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政绩工程自然不会消除。如再碰上“好大喜功”的上级,还会很欣赏这样的下属而予以提拔和举荐。是不是“政绩”、有没有政绩、有多大政绩谁说了算?当然是当地百姓。如果能将百姓对干部的评价、意愿表达纳入到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之中来,并将其与干部的政治前途联系起来,那么干部就不敢肆无忌惮地搞政绩工程,而会以民为本,造福一方百姓。
第三,要建立健全重大事务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制度,完善干部任期间的监督机制。一些干部之所以能够畅通无阻地搞政绩工程,就是因为党政内部对重大事务的决策还不够民主、不够科学,很多情况都是领导一人说了算。为此,应该在重大决策之中采取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务决策的程序制、责任制;多听取专家、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让老百姓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防止“一言堂”,依靠制度预防短期行为问题的发生。
第四,建立干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某些领导干部为何敢对政绩工程莫衷一是而毫无顾忌,甚至“上项目拍脑袋,要项目拍胸口,停项目拍屁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等,权大责小使他们在博弈之中存在投机行为。为此,最重要的是在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惩戒政绩工程腐败的具体措施,对盲目上项目、决策失误的干部要予以降职甚至罢免的处分,对于“政绩工程”造成人民财产重大损失的、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求其刑事责任。从而依靠国家法律的威慑力促使领导干部在上项目时不敢肆无忌惮。
第五,建立广大民众参与的干部选举制度、罢免制度、监督制度。现在干部的任免、监督、考核、提拔的权力基本掌握在上级领导的手中,难怪下级会唯上级领导马首是瞻,难怪干部搞政绩只会体现“官意”而置“民意”于不顾。一般来说,权力来源的方向、权力受制约的方向决定了权力负责的方向。简言之,如果干部权力来源于上级的任命、只受上面监督,那么他们无疑会只对上负责,因为下面的农民缺乏制约他的机制,危及不到他的利益。反之亦然。因此,要从权力的来源,即干部选举来确保其民意基础,建立广大民众参与的差额选举制度,使那些真正、持续代表民众利益和需要的人当选、连任。(作者单位为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