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土地占有制对三农现代化进程产生的不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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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三农现代化的滞后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瓶颈。印度土地私有化和户籍自由化对农民经济的影响及其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对主张在中国实行土地私有制和户籍自由化以解决三农问题是一个借鉴。
  [关键词]土地占有制,三农现代化进程,印度,中国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07)03-0047-05
  
  三农现代化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关键。但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步伐逐渐放慢,农民增收困难。三农现代化的滞后成了中国实现现代化的瓶颈。在这种情况下,近几年有的学者提出把土地私有化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案。他们认为,土地私有可以给农民带来自由,可以保障农民的权利,进而提高农地利用效率,农民会因而富裕起来,促进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并最终推进三农现代化的进程。土地私有会对三农现代化进程有怎样的影响,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印度的情况。
  印度和中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从国情看,两国都是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又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现代,除社会制度外,两国在自然资源、人口数量、历史遭遇、当今任务等方面。有着许多类似的地方,中印两国具有很大的可比性。但是,到目前为止,从总体上来讲,印度的现代化水平落后于中国,印度国内面临的问题比中国严重,如,印度巨大的贫富差距,2.6亿的贫困人口,有世界最大的贫民窟,等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在众多的原因中,最重要的就是土地私有化和户籍自由化。印度实行土地私有制,而且占有极不均衡,农村绝大多数人生活贫困,相当一部分农民为了生计迁徙到城市或其他地区,形成了印度农民工和城市贫民窟问题。虽然印度政府为了缓解贫困作了很大努力,但是由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分配不均问题,贫困仍然是印度政府和人民目前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印度的情况对中国具有极大的启示。
  
  一、印度土地占有制的历史和现状
  
  印度土地资源丰富,其可耕地面积居亚洲之首,世界第二,多达1.6亿公顷,人均占有耕地0.17公顷,约为中国的2倍。但是,印度实行的是土地私人占有制度,而且土地的占有极不均衡,包括小农和边际农在内的绝大多数农村人口只占有很少的一部分土地。
  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为了从印度获取最大限度的赋税,从18世纪90年代到19世纪90年代,殖民当局进行了土地整理(即确定谁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应缴纳的田赋),彻底摧毁了农村公社,在印度普遍确立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即柴明达尔制、莱特瓦尔制和马哈瓦尔制。
  柴明达尔制使原来的收税人——柴明达尔成为地主,规定他所征收地租的10/11上缴给政府。独立前夕,实行柴明达尔制地区的耕地面积,约占英属印度耕地面积的40%。通过实行柴明达尔制,英国殖民政权在印度造就出一个其利益直接与英国统治连在一起的、介于国家和实际耕种者之间的一个中间人阶级,这就是中间人地主。他们大部分是住在城市的不在村地主,他们的兴趣只是榨取高额地租而不是促进农业发展,再加上柴明达尔层层转租土地,造成土地所有权分割,严重地阻碍了印度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莱特瓦尔制规定原公社农民是土地所有者,每年直接向政府交纳土地税。印度独立前夕,实行这种制度地区的耕地面积占英属印度耕种面积的51%左右。在莱特瓦尔制下,租额在每次修定时都被提高,非常苛刻,迫使许多农民出卖土地,结果农民的土地也有很大一部分转移到新地主手中。
  马哈瓦尔制则是按庄地定税,庄地原为封建主占有的,即以封建主为纳税人;原为村社集体占有的,即以村社为纳税人。实行这个制度的地区的耕地面积仅占英属印度耕地面积的9%。马哈瓦尔制在印度独立前夕就不复存在了。
  以上三种土地制度的实施,一方面使殖民政府获得了较稳定且非常高的土地收入,另一方面确立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制度造成印度土地集中在少数大地主手中,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十分严重。据统计,印度独立之初,占全国农村人口15%以下的地主占有全国土地的85%,其中不到2%的大地主却占有全部土地的70%。同时占农村人口85%以上的贫苦农民仅占有土地的15%,其中,占农村人口25%的农民没有一寸土地。更为严重的是,掌握大部分土地的地主只是榨取高额地租,对土地投资不感兴趣;而大多数耕种者没有地权,也无力对土地进行投资。这种土地关系结构严重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增长,并直接导致了贫困与社会不平等。鉴于此,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印度政府进行了土地改革,实施了废除中间人制度、规范租佃制、实行土地最高限额等措施,以发展农业,根本改变农业面貌。
  废除中间人制度并不是要改变印度地主土地所有制,而只是废除中间人地主制。其基本内容是:(1)废除柴明达尔权力,但可得到适当补偿,并可以以自耕的名义收回和保留一定数量的土地。(2)使中间人下面的佃农与国家直接发生联系并可通过购买产权成为土地所有者。这项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首先,中间人地主不复存在。其次,打击了大土地占有制,使土地集中的程度有所下降,以往拥有成千上万亩土地的柴明达尔阶层不复存在。据统计,到1960-1961年度,各邦宣布土地持有最高限额时,占农户10%的地主占有全部土地的56%,而其中占农户1%的大地主,仅占全部土地的16%。而且部分柴明达尔地主因为土地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因而更加关心农业生产。再次,约有两千万佃农与国家直接发生了联系,并通过比较适中的价格从政府那里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大量佃农获得土地所有权,提高了农业生产率。
  但是,废除柴明达尔制的改革也有不彻底之处:柴明达尔以“自耕”的名义保留了大量肥沃土地,这些土地实际上仍由佃农耕种;许多柴明达尔凭借在农村拥有的政治势力或影响,通过诉讼、强迫收回土地自耕、分散地产等方式逃避法律;柴明达尔的土地有不少是交给分成农耕种,分成农不在被保护之列,地主可以借此保留土地。
  几乎在废除中间人制度的同时,印度进行了租佃制改革。土改前的印度租佃制剥削率高而生产率低下,具有租佃保障权的佃农居于少数,其中只有极少数人享有固定地租,其余绝大部分是分成农,他们的处境更糟。这种地租制使得佃农的利益基本得不到保障,极大地限制了印度农业发展进程。为了确保佃农的利益,印度政府提出了实现公平地租、保障租佃权、使佃农能最终得到土地所有权三方面的租佃制改革措施。但是,实现公平地租方面的改革措施未能真正实行;尽管各邦都制定了保障租佃权方面的立法,但是佃农仍被大量非法夺佃,沦落为无地工人,余下的佃农被置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赋予佃农以土地所有权方面的立法更是收效甚微。
  在基本完成废除中间人制度和租佃制改革以后,国大党政府把土改的重点转移到实行土地所有最高限额上 来。采取这项措施的目的是获取剩余土地,在较贫苦的农民中间进行重新分配。但是由于地主以种种办法虚假转移土地,以逃避最高限额,印度土地最高限额立法的制定和实施也收效不大,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的集中。
  总的来讲,印度的土地改革限制和削弱了封建大地主的势力,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农村的生产关系,使土地集中的程度有所下降,印度农村土地关系结构发生了有利于农业生产的重大变化。
  尽管如此,土改的局限性还是非常明显的。这表现在:一、前柴明达尔地主以“自耕”的名义保留了大量土地。更多较大的地主逃避封顶,得到较多土地,他们的经营方式仍未改变,封建剥削制度在广大地区依然存在。二、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广大贫苦农民的土地问题,土地分配的不平等现象依然严重存在,土地仍然主要集中在占农村人口少数的农村上层手中。根据1970-1971年度的调查,持有土地不足1公顷的农户,占土地持有户总数的51%,仅占有全部耕地的9%;占地1-2公顷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19.1%,占全部土地的21%;占地2—4公顷的中等农户,占农户总数的15%,占有全部土地的18.5%,持有土地10公顷的富裕农民,仅占农户总数的11%,却占有全部土地的30%;持有土地10公顷以上的地主富农,仅占农户总数的4%,而占有全部土地的30.5%。1976-1977年度的人口调查,用同样的分类对土地占有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基本相同。可见,进入70年代以后,土地主要集中在占地4公顷以上的新兴地主和富农手中。不仅如此,这部分人还利用租佃法的漏洞和其政治经济实力,以自耕的名义大量对佃农和分成农夺佃,使土地经营更加集中。根据全国抽样调查,1954-1955年度,土地自耕部分占全部土地经营的77%左右,1960-1961年度增加到89%,1970-1971年度已达97%。伴随着土地集中程度的增强,小农丧失土地的趋势却在增长。通过土地改革,一些小农虽然分得或租进小量耕地,从事他们维持生存的耕作。但是,随着60年代绿色革命的开展,他们无力面对农业现代化的竞争,不得不出卖他们的土地,更加剧了土地的集中。到20世纪80年代初,占所有权持有地户总数中78.96%的边际农(占地1公顷以下)和小农(占地1.2公顷)只占全国持有所有权土地总面积的28.71%,而只占所有权持有地户总数中8.88%的中农(占地4-10公顷)和大农(占地10公顷和10公顷以上)却占有全国所有权持有地总面积的47.91%。失去土地的小农不得不加入到农村失业队伍中去。从1961-1971年间,无地农业工人增加了1900万,由1951年的2750万增加到1971年的4749万。此外,农村中还有大量的无地农民。目前,无地农民占全国农业人口的35%。三、租佃制的特点与改-革前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分成制比例大增、租佃制的无保障性增强、佃农的处境更加困难等等。
  总之,土地改革并未能改变印度长期存在的不合理的土地占有结构,未能使印度农业生产发展缓慢的局面得到彻底转变,因而印度农村贫困人口众多和农村贫富差距巨大的状况依然存在。
  
  二、印度土地占有制对
  农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在土地私人占有制下,印度农村中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模式,使得绝大多数小农仅靠一小块土地维持生存,他们不仅无力投资于农业,而且与大土地所有者相比,承受自然灾害的能力、购买力、市场竞争力都很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生活所迫,相当多的贫困农民被迫盲目流入城市,这不仅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而且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最终延缓了印度三农现代化的进程。
  印度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众多,绝大部分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土地,因而土地对农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统计数据,到2004年,印度农村人口占71.47%,农业人口占51.76%,他们直接或间接以农业为生。但是,由于印度小农户拥有的土地面积过小,他们不仅对自然灾害的承受力小,而且购买力弱,没有能力进行技术投入,缺乏获得信贷、技术、道路、市场、电力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合适渠道,加之市场竞争力弱,印度小农经济举步维艰,时常面临着破产的威胁,印度小农的贫困非常普遍。据印度政府的估计,到1987-1988年度,印度农村中还有39.34%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2000年30.2%的农村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与小农的困窘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大土地所有者则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在印度,占有的土地越多,就越能筹措资金,采用现代农业技术,在“绿色革命”中的得益也就越大。如在稻米产区,一般来说拥有10-20英亩土地的土地占有者才较为容易筹措资金采用现代农业技术,从中受益;20英亩以上的土地占有者得益最大。因为只有20英亩以上的土地占有者可以用土地作担保获得较多的信贷,从而他们可以有较多的资金兴办小型水利,采用现代农业技术;而且由于占地面积大,适于机耕,便于加强作物种植强度,还可以种植经济作物。在小麦产区,占有更多土地才能在绿色革命中受益。而据印度1982年的调查,拥有中等持有地以上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8%,拥有的土地占全国总农户所有地的47.91%。可见印度绝大多数农户因为占有土地面积较小而无力采用现代农业技术提高产量。更严重的是,由于采用高产品种使土地升值,在农村中出现了一种逐佃、购买土地、扩大土地规模的趋势。印度农村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日趋严重。
  根据1949年制定的印度宪法规定,一切公民均享受在印度领土内自由迁徙,在任何地方居住和定居的权利。因此,印度的人口流动在法律上不受任何约束。这就使相当多的农民迁移到城市寻找新的生存机会。根据印度2002年统计数据,印度流动人口总量约占全国人口的27.4%,接近2.7亿人。而农村则是人口流动的发源地,有将近1.9亿的国内流动人口来自农村。规模庞大的民工潮不仅造成了农业劳动力的大量流失,使农业的持续发展严重“贫血”,农村的贫困和就业不足十分严重,生存与发展的矛盾交织在一起。更重要的是,农民走出土地,但很少有人能够走出贫困,不过是把就业的压力从乡村转移到城市,同时也给印度的社会生活带来了许多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印度的贫民窟举世闻名。一般来说,农村人口或农业人口向城市或二、三产业的转移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但是,当农民的个体力量还没有成长到足以支撑这种转移,进而整个社会还没能准备好迎接这种转移的时候,人口的被迫的、无序的流动就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印度的民工潮和城市贫民窟问题正是这种体现。
  不可否认的是,为了缓解贫困,印度政府从独立初开始就做出了巨大努力,如,在农村,独立初期对粮食采取定量配给制;扩大增加耕种面积,开展土地改革;发展技术农业,实行“绿色革命”;以及名目繁多的缓解贫困计 划。在城市,为确保外来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曾在1979年通过立法,规范农民工的就业和服务条件。而且,印度政府的这些缓贫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如,农村及农业的基本问题——粮食生产有了大幅度增加,实现了粮食的基本自给;农村基本设施日益改善,农民生活品质有了较大提高;农村多种经营和第二、三产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城市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然而,鉴于当今印度农民的贫困状况和农村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一成效是不尽如人意的,许多人甚至认为印度的缓贫努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失败了。
  按照印度五年计划规定的指标,印度处于国家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应从1984-1985年度的36.9%下降到1989-1990年度的25.8%,并进一步在1999-2000年度降至5%。但据1992年的调查数字显示,处于国家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40%,其中农村人口中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占全国总人口的43.5%,城市贫困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3.7%。1994年和2000年这三个数据分别是35.0%、36.7%、30.5%和28.6%。由此看来,离计划的目标相差甚远。印度农民的贫困生活、衣食无计使很多人自杀,就连最为富裕的农业大省旁遮普,每年自杀者也有数千。
  根据国际贫困线标准,印度的贫困则更严重。甚至比未实行土地私有制的中国还严重。根据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从1981-1995年,生活在每天不足1美元(PPP美元)的贫困人口比率中国是29.4,印度是52.5。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印度的贫困状况比中国要严重得多。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20余年就解决了2亿多人口的温饱问题,目前只有贫困人口2000多万,而印度目前还有2-3亿贫困人口。
  由于印度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原有的农村经济结构和土地占有关系在客观上起着维持和产生贫困的作用,再加上权势集团、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印度政府的缓贫努力很难取得明显的效果,贫困仍然是目前印度政府和人民面临的重大问题。
  印度的经验表明,土地制度及其引发的问题对印度三农现代化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土地私有制导致的土地占有不均衡限制了农民个体力量的成长,致使三农现代化进程缓慢,最终影响了国家全面现代化的进程。
  
  三、对中国的启示
  
  印度土地占有制及其引发的问题对中国具有很大的启示。土地问题是农村的根本问题。不改变封建的或者殖民型的农村土地占有关系,土地不能作为生产资料真正为实际耕种者所支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劳动生产率就不可能提高,农民就不会富裕起来,农村的面貌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变,三农现代化进程势必就会受到影响。
  近几年一些中国学者认为中国“三农”问题的根在于土地公有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实行土地私有制。如有的学者主张把农业产权归还农民,归农户私有,农户使用的宅基地也恢复农户私有;实行农地农民私有化的重要前提,是建立健全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机制和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防止农民失去土地,生活没有保障;归农户私有的农地和宅基地是完全的产权,包括所有权、经营使用权和处置权,可以继承、出租、作股、抵押和出卖;拥有此种产权的农户,成为法人户,户主为法人代表。对此很多人持反对意见。如有的学者认为,不应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完全可以在土地公有的框架下,设计出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化只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的充分条件,即使农民没有取得土地所有权,只要法律能够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土地流转市场仍然可以建立起来。所有权并不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唯一表现形式,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执行的公正与有效程度、政府行为的规范。他还认为,一旦实行土地私有化,土地兼并出来的劳动力出路问题、失地农民生存保障问题很难解决;改革不仅会有经济成本,而且还应该考虑到政治成本,如果土地制度改革既能土地公有又能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转市场,将会降低改革的政治成本。所以,实行土地私有制,并不能解决三农问题。如上文分析的那样,中印政府都为减少贫困人口而作了最大的努力,但印度贫困人口数量仍远远多于中国,其中印度的土地制度是一个重要原因。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农地私有的主张,我国农民自己也持怀疑态度。根据有关资料,2004年在中国传统农业大省安徽的一份大规模调查表明:多数农民不赞成土地私有化,而倾向于建立新型土地合作社。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的劳动生产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改革取得了极大成功。20多年间改革开放从农村拓展到城市,从东部拓展到中部和西部,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并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中奋进。中国的实践表明,实现现代化尤其是实现三农现代化,关键并不在于土地是否私有,而在于正确发挥政府的作用,制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法规。我国一些地区的农村出现了土地买卖的现象,非常值得深思。是否实行土地私有制是个慎而又慎的问题,是关系到我国三农现代化、甚至全面现代化能否顺利实现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印度人口流动的经验表明,在推进三农现代化的过程中,引导农村人口进行积极的、有序的流动,尽量避免因农民的无序流动造成的经济社会问题,十分重要。2006年5月17日,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在“中国一欧盟区域经济发展研讨会”上透露,未来五年,中国可能有出台系列政策,使近两亿农民工真正成为城市人。五年内要使两亿农民工真正成为城市人,这是一项史无前例的浩大工程。应该说这种设想是好的,但是出台什么样的系列政策,对这2亿农民工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政策性的保障和完善的社保体制,他们就可能沦落为城市新一族贫困群体。农民工成为城市人也要谨防“大跃进”,一旦他们成为城市人而沦落为贫困人,在城市难以生存,(因房子问题、孩子读书问题。)回老家又没有土地耕种无法安身,带来的隐患就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结语:印度和中国不同的土地占有制对三农现代化进程产生的不同影响表明,评价土地制度的好坏,主要是看它对劳动者能力的发展是起束缚和压抑作用,还是起激发和提高作用,笼统地说公有制好还是私有制好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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