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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逐渐成为国人的共识,但对于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们还存在诸多不同的思路与看法.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我国加强法治建设的进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法治建设会促进全社会成员的自制,有助于社会成员增强守法,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意识,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社会是追求秩序与公平的社会,秩序与公平是和谐社会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当前,构建和谐社会面临诸多问题,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构建和谐社会,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律思维;法律观;制度重塑
一、和谐与法律的根本一致性
(一)法律二字的本义即为和谐。汉朝学者许慎在他的《说文解字》中对法字有一个解释,法者,刑也,左边三点水,代表平之如水,从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公平”与否的准绳;廌,廌是古代传说中的一个神兽,叫独角兽,是裁判人间纠纷的裁判官,起着平息争讼的作用。所以廌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字最早的含义及产生就是要求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裁判是非曲直、追求公平正义。“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就是“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之意。所以,法和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之含义。
(二)"和谐社会"的基本是有序。要实现有序,就必须有良好的规则;有良好的规则,就必须保障人人能够严格遵守规则。每个人必须把遵守规则转变成自觉行动,让规则成为习惯。一旦规则成为习惯,规则就不会再是一种束缚、一种累赘,人们的生活会更加有条不紊;一旦规则成为习惯,整个社会活动就会和谐。而一个国家和社会最高的规则就是法律,因此可以说,和谐社会其本质乃法制社会。
(三)法律是和谐的保障。虽然法律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是它可以降低它们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总量和冲突烈度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法治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增长趋势,防止纠纷发生,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二、透视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困境
(一)社会主体身份的二元性凸显法律不平等
我国目前由经济的二元性所产生的城乡二元性和社会结构二元性,正被制度性地安排为人的社会主体身份的二元性;而主体身份的二元性又被区别为权利享有的二元性。其结果是,人们获得权利和利益的根据不是能力的贡献,而是身份。
例如目前的户籍制度是人为的割裂城市和农村,造就了城市人与农村人的不平等。在社保、医保、受教育等方面都具有不同平等的待遇。
其实“三农”问题,说到底也是制度设计的二元性问题,主体的二元性与权利的二元性,是中国目前和谐社会构建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不消解和改善这种结构,就无和谐社会。
2003年广州孙志刚事件的根源就是二元制户籍制度。农民进城要暂住证,但城里人到农村就不需要暂住证,这难道不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吗?重庆市首例“同命不同价”案仅仅因为户口不同,赔偿就存在着如此大的差距,这不是荒唐吗?
因此,现代法律需要变革。英国学者梅因在《古代法》中写道:“所有伟大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不平等待人的法律,正是基于身份不同而制定的法律。这种法律的存在,不但可能引起个人之间的冲突,更可能引起基于身份不同的群体之间的大规模冲突。
(二)发展不平衡与分配不公引发的法律冲突越来越突出。
分配不公是中国最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2004年反映贫富差距基尼系数已达到0.45,中国贫富悬殊之大是国际上公认接近社会矛盾高发的系数(国际公认的基尼系数警戒线为0.4)。社会保障提供均等机会,缩小贫富差距,造就大多数中产阶层已显得尤为迫切。有人说,现在社会上有仇富心理,人为什么会仇富呢?人们所仇视的恐怕是富人获得暴富的原因,而不是财富的本身吧。
(三)缺乏法律调整的人与环境之间的紧张
现行的法律调整范围主要限于人们内部的关系,而涉及外部领域——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则较少。因此导致环境问题的产生,事实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
(四) 不能有效运用法律手段遏制腐败问题
吏治腐败,使有德行且有才能的年轻人丧失发展的空间;司法腐败,使社会丧失公正存在的空间;学术和教育腐败,使真理丧失存在的空间。腐败问题如果不解决,将会牺牲掉甚至是吃掉改革的成果。如何用民主的制度、法治的方式及实行自下而上的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体制,将腐败降至最低限度,防止局部腐败演化为社会腐败,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亟须解决的问题。
(五) 构建和谐社会我国法律将面临哪些挑战?
(1)法律体系不和谐。社会和谐不但需求法治,同时也渴求法治的和谐。只有法治本身和谐了,才能以和谐的法治价值与功能去促进社会的和谐。如果法治本身不和谐,实体上是恶法(如道交法)而非良法、善法,形式上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那就无法实现法治应有的价值与功能。防止法律的内分泌失调,现在法律与宪法之间、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规章与法律之间、文件与法规之间存在抵触的情况,缺乏对法律实施之后的评估。
(2)法律的滞后性。一些陈旧、狭隘的观念对立法工作的影响。改革开放初期政策法规与现实社会不和谐,社会重要矛盾发生了显著变化,上世纪特别注重效率的政策法规一部分已经过时。当前,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尚未形成,眼下这四条腿明显失衡,难于稳固支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大厦。
(3)法治的权威还性不足,它保障民众权利的效力还不足。这集中表现为,一方面,权势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些现象仍然存在,往往任意侵犯民众的基本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另一方面,能够伸张正义,纠正这种现象的,又往往不是司法的力量,而是领导的重视。
三、用现代法律制度构建和谐社会
(一)确立现代“法律观”
(1)“人本法律观”的构建
人始终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也是社会变革的主要力量,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对人的重视与关怀是法律永恒的主题。现代法律的根本理念就是让法律富有人情味。我这里要说的就是以人为本的法律观。所谓以人为本就是把人本身作为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将人的需要和人的完善作为我们一切政策制定的目的。其基本的要求是国家的工作重心应更多向基本社会大众的需求和利益方面倾斜。法律要以每个个体、每个人的充分自由和充分发展作为目的。用以人为本位的发展取代以物为本位的发展,才能实现人的发展的完整性。
(2)“法律思维”创新
1、权利本位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当代提倡法治理念,而法治的首要要义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是“人民权利的圣经”—列宁。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形式,来源于人民。义务必须是为公众利益而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过去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公民权利的法律和法规,如户籍管理和人口迁移等条例,需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清理和调整。
2、法律至上
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都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法治要成为全社会的一种信念,而不是成为专业术语,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这也就是为什么新新时期党和国家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因。
3、权力制约
治国者必先受制于法。可以说这是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人治走向法治,权力政治走向权利政治,特权政治走向公权政治的必然要求。
权力之治转向规则之治。治国方式将从权力之治转向规则之治。使公民的私权利不受公权力的干涉和侵害。
4、价值取向
法律不仅是治理国家的“工具”,可以为别人服务,也有其存在的内在价值,有其自身价值。工具是为目标服务的。工具能够达到目标,人们会使用它;如果这个工具不能达到目标时,也许就可以换工具。所以,如果仅仅把法律当作工具,法律就处在很危险的状态,很可能被随时舍弃。只有把对法律的“工具观”改为“价值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法律的“价值观”,意味着所有人都离不开它,成为一个社会的利益形态。
(二)实现三个和谐
1、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个人重塑
(1)多元主体之间矛盾的妥协与统一
我国目前存在着不同的阶层并分层为富有的、比较富有的、贫困的,这些人之间在社会财富的占有上、在社会收入的分配上,它的比率应该适度,差距不能过大,过大的差距就要靠税收法律来进行规制,进行调整。否则的话,社会财产分配的极度不均衡,就是社会动乱的根源。有资料说,国际社会警告中国:中国现在的贫富分化已经达到了动乱的临界点,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和谐社会就要处理不同阶层之间在收入和利益分配上的过大差距这个问题。
从社会阶层利益看,和谐社会的第一个标志是: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第二个标志是,各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第三个标志是,社会各阶层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
(2)德法互动建设诚信友爱的人际和谐
美国总统林肯“道德是隐性的法律,法律是显性的道德”。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而在人类的道德规范体系中,诚信友爱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最有价值。因为诚信友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内耗和摩擦,减少社会生活的风险和代价,使社会的运行成本大大降低。
(3)尊重与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人群的总称。提起弱势群体,人们想到的多是贫困地区的农民、残疾人和孤寡老人等,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一批生活陷入困境的城市下岗人员、较早退休人员以及进城民工,又相继加入这一队伍。贫困性是当前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划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在社会、政治等诸方面,他们都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上访、交通堵塞等群体性事件。法律是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它可以而且应当为弱势群体主持应有的公道。
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在尽力做到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为弱势群体在诉讼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帮助其充分保护合法权益。如2007年法院诉讼费用的减免制度、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救助等等。
同时,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不同的倾斜保护制度。消除人为的不平等因素。首先,宪法中应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其次,基本法应规定弱势群体的范围、适用于所有弱势群体的一般制度。第三,建立不同弱势主体保护的特别法。由于不同的弱势主体的成因不同,所以需要保护的范围和领域以及保护方式也不相同,因此应制定单行的特别法加以保护。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加以健全和完善,增强其可操作性。
2、人与社会的和谐—社会重构
(1)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令世人瞩目,与此相伴随,经济犯罪现象也日趋严重,其中尤以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金融犯罪、公司犯罪较为突出。这些类型犯罪的猖獗极大地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要依法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依法处理经济纠纷和依法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
(2)保障人民基本利益,依法惩治严重暴力性犯罪。
近些年来发生了一些严重暴力性案件,其被害人数之多、犯罪手段之残忍、犯罪动机之卑劣,都令人发指,不仅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心理,使公众对社会安全的认同大大降低。因而继续依法严惩严重暴力性犯罪,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提高公众对社会安全认同感,稳定社会心理,维护社会各项事业平稳发展的需要。
(3)维护国家安全,依法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和跨国、跨境犯罪。
当前犯罪趋势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犯罪规模向有组织型方向发展,走私、毒品、妨害风化、赌博等犯罪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而且国内外、境内外犯罪组织相互勾结的情形更是日趋严重。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发展无论在规模和危害上都越来越使人担忧。因而坚决、有力、有效地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基本秩序的犯罪是今后刑事工作的重点之一。
(4)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
当前我国公共安全存在的问题很多,两抢一盗、公共卫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不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食品安全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因此必须完善法律、消除社会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5)加强法律本身的和谐
第一,实体上:现代社会不仅要有法可依,而且要有良法可依,也就是法律必须是善法。区分善法与恶法,首先,看它是否侵害或侵犯公民的权利。2)看它是否符合国际潮流。3)看它是否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4)看它是否有缺陷或漏洞。
第二,程序上:还要提高立法质量、保证司法公正、完善法律制度、形成一套良好的法律体系。
第三,制度上:全社会达到一种法治的境界:“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3、人与自然的和谐--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建
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中国古代儒家提出“天人合一”,这里的“天”就是指自然。中国道家则强调“道法自然”,可见自然是万物之最高法则。庄子的“蝴蝶梦”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最典型、最生动的例子。那么在人类文明的今天就是要:
第一,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我国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现行法律由权利本位向生态本位转化,把人们的绝对自由限制到相对自由,以适应实践变化的需要。
第二,健全立法、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律制度,为实现和谐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立法步伐有待加快,减少立法空白。
第二,保障违反环境公益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增强现行法律执行力度。
参考文献:
[1]刘安华.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思考[N].行政与法,2005-7。
[2]常修泽.和谐社会的价值、特征和构建思路[N].人民日报,2005-3-18(9)。
[3]倪颂文.论构建和谐社会的底线[N].行政与法,2005-7。
[4]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M].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5]王伦光.价值追求与和谐社会构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律思维;法律观;制度重塑
一、和谐与法律的根本一致性
(一)法律二字的本义即为和谐。汉朝学者许慎在他的《说文解字》中对法字有一个解释,法者,刑也,左边三点水,代表平之如水,从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公平”与否的准绳;廌,廌是古代传说中的一个神兽,叫独角兽,是裁判人间纠纷的裁判官,起着平息争讼的作用。所以廌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字最早的含义及产生就是要求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裁判是非曲直、追求公平正义。“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就是“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之意。所以,法和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之含义。
(二)"和谐社会"的基本是有序。要实现有序,就必须有良好的规则;有良好的规则,就必须保障人人能够严格遵守规则。每个人必须把遵守规则转变成自觉行动,让规则成为习惯。一旦规则成为习惯,规则就不会再是一种束缚、一种累赘,人们的生活会更加有条不紊;一旦规则成为习惯,整个社会活动就会和谐。而一个国家和社会最高的规则就是法律,因此可以说,和谐社会其本质乃法制社会。
(三)法律是和谐的保障。虽然法律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是它可以降低它们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总量和冲突烈度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法治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增长趋势,防止纠纷发生,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二、透视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困境
(一)社会主体身份的二元性凸显法律不平等
我国目前由经济的二元性所产生的城乡二元性和社会结构二元性,正被制度性地安排为人的社会主体身份的二元性;而主体身份的二元性又被区别为权利享有的二元性。其结果是,人们获得权利和利益的根据不是能力的贡献,而是身份。
例如目前的户籍制度是人为的割裂城市和农村,造就了城市人与农村人的不平等。在社保、医保、受教育等方面都具有不同平等的待遇。
其实“三农”问题,说到底也是制度设计的二元性问题,主体的二元性与权利的二元性,是中国目前和谐社会构建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不消解和改善这种结构,就无和谐社会。
2003年广州孙志刚事件的根源就是二元制户籍制度。农民进城要暂住证,但城里人到农村就不需要暂住证,这难道不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吗?重庆市首例“同命不同价”案仅仅因为户口不同,赔偿就存在着如此大的差距,这不是荒唐吗?
因此,现代法律需要变革。英国学者梅因在《古代法》中写道:“所有伟大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不平等待人的法律,正是基于身份不同而制定的法律。这种法律的存在,不但可能引起个人之间的冲突,更可能引起基于身份不同的群体之间的大规模冲突。
(二)发展不平衡与分配不公引发的法律冲突越来越突出。
分配不公是中国最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2004年反映贫富差距基尼系数已达到0.45,中国贫富悬殊之大是国际上公认接近社会矛盾高发的系数(国际公认的基尼系数警戒线为0.4)。社会保障提供均等机会,缩小贫富差距,造就大多数中产阶层已显得尤为迫切。有人说,现在社会上有仇富心理,人为什么会仇富呢?人们所仇视的恐怕是富人获得暴富的原因,而不是财富的本身吧。
(三)缺乏法律调整的人与环境之间的紧张
现行的法律调整范围主要限于人们内部的关系,而涉及外部领域——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则较少。因此导致环境问题的产生,事实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
(四) 不能有效运用法律手段遏制腐败问题
吏治腐败,使有德行且有才能的年轻人丧失发展的空间;司法腐败,使社会丧失公正存在的空间;学术和教育腐败,使真理丧失存在的空间。腐败问题如果不解决,将会牺牲掉甚至是吃掉改革的成果。如何用民主的制度、法治的方式及实行自下而上的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体制,将腐败降至最低限度,防止局部腐败演化为社会腐败,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亟须解决的问题。
(五) 构建和谐社会我国法律将面临哪些挑战?
(1)法律体系不和谐。社会和谐不但需求法治,同时也渴求法治的和谐。只有法治本身和谐了,才能以和谐的法治价值与功能去促进社会的和谐。如果法治本身不和谐,实体上是恶法(如道交法)而非良法、善法,形式上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那就无法实现法治应有的价值与功能。防止法律的内分泌失调,现在法律与宪法之间、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规章与法律之间、文件与法规之间存在抵触的情况,缺乏对法律实施之后的评估。
(2)法律的滞后性。一些陈旧、狭隘的观念对立法工作的影响。改革开放初期政策法规与现实社会不和谐,社会重要矛盾发生了显著变化,上世纪特别注重效率的政策法规一部分已经过时。当前,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尚未形成,眼下这四条腿明显失衡,难于稳固支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大厦。
(3)法治的权威还性不足,它保障民众权利的效力还不足。这集中表现为,一方面,权势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些现象仍然存在,往往任意侵犯民众的基本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另一方面,能够伸张正义,纠正这种现象的,又往往不是司法的力量,而是领导的重视。
三、用现代法律制度构建和谐社会
(一)确立现代“法律观”
(1)“人本法律观”的构建
人始终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也是社会变革的主要力量,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对人的重视与关怀是法律永恒的主题。现代法律的根本理念就是让法律富有人情味。我这里要说的就是以人为本的法律观。所谓以人为本就是把人本身作为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将人的需要和人的完善作为我们一切政策制定的目的。其基本的要求是国家的工作重心应更多向基本社会大众的需求和利益方面倾斜。法律要以每个个体、每个人的充分自由和充分发展作为目的。用以人为本位的发展取代以物为本位的发展,才能实现人的发展的完整性。
(2)“法律思维”创新
1、权利本位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当代提倡法治理念,而法治的首要要义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是“人民权利的圣经”—列宁。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形式,来源于人民。义务必须是为公众利益而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过去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公民权利的法律和法规,如户籍管理和人口迁移等条例,需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清理和调整。
2、法律至上
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都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法治要成为全社会的一种信念,而不是成为专业术语,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这也就是为什么新新时期党和国家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因。
3、权力制约
治国者必先受制于法。可以说这是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人治走向法治,权力政治走向权利政治,特权政治走向公权政治的必然要求。
权力之治转向规则之治。治国方式将从权力之治转向规则之治。使公民的私权利不受公权力的干涉和侵害。
4、价值取向
法律不仅是治理国家的“工具”,可以为别人服务,也有其存在的内在价值,有其自身价值。工具是为目标服务的。工具能够达到目标,人们会使用它;如果这个工具不能达到目标时,也许就可以换工具。所以,如果仅仅把法律当作工具,法律就处在很危险的状态,很可能被随时舍弃。只有把对法律的“工具观”改为“价值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法律的“价值观”,意味着所有人都离不开它,成为一个社会的利益形态。
(二)实现三个和谐
1、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个人重塑
(1)多元主体之间矛盾的妥协与统一
我国目前存在着不同的阶层并分层为富有的、比较富有的、贫困的,这些人之间在社会财富的占有上、在社会收入的分配上,它的比率应该适度,差距不能过大,过大的差距就要靠税收法律来进行规制,进行调整。否则的话,社会财产分配的极度不均衡,就是社会动乱的根源。有资料说,国际社会警告中国:中国现在的贫富分化已经达到了动乱的临界点,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和谐社会就要处理不同阶层之间在收入和利益分配上的过大差距这个问题。
从社会阶层利益看,和谐社会的第一个标志是: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第二个标志是,各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第三个标志是,社会各阶层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
(2)德法互动建设诚信友爱的人际和谐
美国总统林肯“道德是隐性的法律,法律是显性的道德”。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而在人类的道德规范体系中,诚信友爱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最有价值。因为诚信友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内耗和摩擦,减少社会生活的风险和代价,使社会的运行成本大大降低。
(3)尊重与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人群的总称。提起弱势群体,人们想到的多是贫困地区的农民、残疾人和孤寡老人等,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一批生活陷入困境的城市下岗人员、较早退休人员以及进城民工,又相继加入这一队伍。贫困性是当前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划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在社会、政治等诸方面,他们都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上访、交通堵塞等群体性事件。法律是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它可以而且应当为弱势群体主持应有的公道。
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在尽力做到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为弱势群体在诉讼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帮助其充分保护合法权益。如2007年法院诉讼费用的减免制度、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救助等等。
同时,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不同的倾斜保护制度。消除人为的不平等因素。首先,宪法中应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其次,基本法应规定弱势群体的范围、适用于所有弱势群体的一般制度。第三,建立不同弱势主体保护的特别法。由于不同的弱势主体的成因不同,所以需要保护的范围和领域以及保护方式也不相同,因此应制定单行的特别法加以保护。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加以健全和完善,增强其可操作性。
2、人与社会的和谐—社会重构
(1)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令世人瞩目,与此相伴随,经济犯罪现象也日趋严重,其中尤以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金融犯罪、公司犯罪较为突出。这些类型犯罪的猖獗极大地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要依法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依法处理经济纠纷和依法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
(2)保障人民基本利益,依法惩治严重暴力性犯罪。
近些年来发生了一些严重暴力性案件,其被害人数之多、犯罪手段之残忍、犯罪动机之卑劣,都令人发指,不仅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心理,使公众对社会安全的认同大大降低。因而继续依法严惩严重暴力性犯罪,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提高公众对社会安全认同感,稳定社会心理,维护社会各项事业平稳发展的需要。
(3)维护国家安全,依法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和跨国、跨境犯罪。
当前犯罪趋势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犯罪规模向有组织型方向发展,走私、毒品、妨害风化、赌博等犯罪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而且国内外、境内外犯罪组织相互勾结的情形更是日趋严重。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发展无论在规模和危害上都越来越使人担忧。因而坚决、有力、有效地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基本秩序的犯罪是今后刑事工作的重点之一。
(4)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
当前我国公共安全存在的问题很多,两抢一盗、公共卫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不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食品安全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因此必须完善法律、消除社会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5)加强法律本身的和谐
第一,实体上:现代社会不仅要有法可依,而且要有良法可依,也就是法律必须是善法。区分善法与恶法,首先,看它是否侵害或侵犯公民的权利。2)看它是否符合国际潮流。3)看它是否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4)看它是否有缺陷或漏洞。
第二,程序上:还要提高立法质量、保证司法公正、完善法律制度、形成一套良好的法律体系。
第三,制度上:全社会达到一种法治的境界:“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3、人与自然的和谐--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建
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中国古代儒家提出“天人合一”,这里的“天”就是指自然。中国道家则强调“道法自然”,可见自然是万物之最高法则。庄子的“蝴蝶梦”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最典型、最生动的例子。那么在人类文明的今天就是要:
第一,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我国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现行法律由权利本位向生态本位转化,把人们的绝对自由限制到相对自由,以适应实践变化的需要。
第二,健全立法、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律制度,为实现和谐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立法步伐有待加快,减少立法空白。
第二,保障违反环境公益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增强现行法律执行力度。
参考文献:
[1]刘安华.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思考[N].行政与法,2005-7。
[2]常修泽.和谐社会的价值、特征和构建思路[N].人民日报,2005-3-18(9)。
[3]倪颂文.论构建和谐社会的底线[N].行政与法,2005-7。
[4]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M].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5]王伦光.价值追求与和谐社会构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